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传统农学形成时期,这是和当时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政治制度的巨大变化分不开的。要了解中国传统农学形成的机制和特点,就不能不对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以至政治文化状况作一些分析。
春秋战国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是从铁器的使用开始的。上文谈到,商周时代青铜工具已在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渐次使用,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但木石农具仍然大量存在。这是由于青铜贵重,中原地区产铜不多,且质硬而脆,所以青铜农具不可能完全排斥木石农具,这个任务只能由铁器来完成。我国什么时候正式进入铁器时代尚难确言,大约是在西周晚年到春秋中期这一段时间。从世界范围看,这并不算早。但中国冶铁业的发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较快从块炼铁的阶段进入铸铁的阶段,以致出现可锻铸铁。铸铁,尤其是加强了强度和韧度的可锻铸铁的出现,有着重大的意义,它使生铁广泛用作生产工具成为可能,大大增强了铁器的使用寿命。我国用铸铁制作农具大体始于春秋中期或稍前。《国语·齐语》载管仲相齐,“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斸,试诸壤土”;美金指青铜,恶金就是铁。这是铸铁制作农具的明确记载。到了战国中期,铁农具已在黄河中下游普及开来,人们把使用铁农具耕作看得如同用瓦锅做饭一样普通。[1]从考古发现看,在以黄河流域为中心,南起两广,北至辽宁的广阔范围内所出土的战国农具中,铁器已经占了压倒多数。这样,从青铜器出现以来金属耕具代替木石耕具的漫长过程终于完成了。
与铁农具的普及并行的是牛耕的初步推广。牛耕的开始比铁器的使用早得多,但牛耕的推广却在铁器普及之后。有人根据甲骨文中犁字的形象,推断商代已有牛耕。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近年已出土了商代晚期的铜犁(江西新干大洋洲)。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犁具还很原始,不可能替代耒耜作为主要耕具的地位。只有铁器推广、耕犁用铁武装起来以后,牛耕才能逐步取代耒耜的地位而成为主要的耕作工具和耕作方式。我国有关牛耕的明确的文字记载始见于铁器开始推广的春秋时代[2],这并不是偶然的。不过,直到战国时代,牛耕并不普遍。当时牛耕比较普遍的是秦国,《云梦秦简·厩苑律》中有关于“田牛”定期评比的记载。《战国策·赵策》载赵豹说;“且秦以牛田,水通粮……”一方面说明秦国牛耕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山东六国牛耕还不很普遍。迄今出土的战国大量铁器中,铁犁为数甚少,且形制原始,呈120℃的V字形,没有犁壁,只能破土划沟,不能翻土作垄。这种情形,直到西汉中期以后才有所改变。
铁农具的普及大大地促进了黄河流域的开发。黄河流域之所以在使用木石农具和部分使用青铜农具的条件下,获得一定程度的开发,是和这一地区广泛覆盖着黄土这一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是一种疏松肥沃的土壤,很适合于使用简陋工具条件下的垦耕。但黄土地区的自然条件并不完全一样,例如有些地方的冲积土中就包含着粘土,这些是木石工具难以垦发的。如山东半岛多舄卤硗确之地,据《史记·齐世家》说,太公封齐时,由于土地舃卤,主要靠通渔盐来谋求富强之路。但铁器推广以后,连胶东半岛的硗确之地都成为可耕可种之地了。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而衰征”,其征税的范围已扩展到“陵、阜、陆、墐”等类耕地。所以《史记·货殖列传》也跟着变了口气,说“齐带山海,膏壤千里”了[3]。在三晋地区,由于持续的开垦,民宅和田地相连,连牲畜放牧的地方都难以找到了。秦国土地资源比较富裕,商鞅变法后也在加紧徕民垦草。大体说来,黄河流域从春秋战国之际开始,从以前的斑点式开发进入大规模连片开发的新阶段,到了秦汉时代,黄河流域的可耕地就基本上被开发出来了。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的主要形式是以排涝洗碱为目的的农田沟洫体系。农田灌溉工程的出现虽然不晚于西周,但只是以小型、散在的形式存在。这种情况也是在春秋中期以后以至战国时期发生重大改变的。一方面由于长期的开发,黄河流域内涝积水的自然景观有了很大的变化,耕地也拓展到低平地区以外的广阔地域,另一方面,铁器的普及又为水利建设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工具,这样,旧的农田沟洫系统的废弃和新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兴建同时发生了。[4]这一时期,一批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如期思陂、漳水十二渠、郑国渠、都江堰等相继建成。这些水利灌溉工程的兴建,不但扩展了耕地面积,而且大大提高了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铁农具的普及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改进。由于有了铁农具,春秋战国时期在土壤耕作方面正式提出了“深耕易耨”的要求,农田施肥受到了重视,连作制逐渐取代了休闲制,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本编第三章还将论及。
以铁农具的普及为中心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引起了农业生产结构和地区布局的重大变化。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种植业的地位获得进一步的加强。春秋战国正式出现了“五谷”之称。什么是“五谷”,汉代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据《周礼·职方氏》、《管子·地员》、《吕氏春秋·审时》等的记载看,战国时主要粮食作物仍然是粟(禾、稷)、黍、稻、麦(小麦、大麦)、菽、麻等五六种。粟仍然保持其主要粮食作物的地位,黍和麻的地位下降,稻和麦的种植随着农田水利的发展而有所扩展,春秋时齐国从北方的山戎引进了“戎菽”[5],这大概是大豆的一种新品种,很受中原人的欢迎,适应中原地区从休闲制过渡到连年种植制的需要,获得迅速的发展,从春秋战国之际起,与粟并称,成为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6]。适应城市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园圃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生产性的人工陂池养鱼业也出现了。畜牧业和蚕桑业在新的条件下继续发展。五谷、六畜、桑麻构成战国时期农业生产结构的三大支柱。[7]与此同时,包括在“虞衡”中的渔猎采集的经济地位却显著下降。
前面说过,夏商西周的农田开发是斑点式的,农田集中在若干都邑的周围,点与点之间是大片的牧场和荒野。这种状况,为游牧和半游牧部族的活动提供了便利。兴起于甘肃、青海等地被称为西戎的游牧半游牧部落群,从西周中晚期起,逐渐向中原进逼,并迫使周王室从镐(今陕西西安西南)迁到洛邑(今河南洛阳),形成“华夷杂处”、即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错杂并存的局面。到了战国时期,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黄河流域大规模连片开发的进展,进入中原的游牧人基本上都接受了农耕文明,融合为华夏族的一部分。中原地区种植业的主导地位进一步确立。与此同时,被称为“胡”的一些却在北方兴起,他们以善于骑马著称。后来,匈奴统一了这些北方的游牧民族,构成威胁中原农业民族政权的强大力量。这样,农业民族统治区和游牧民族统治区终于大体上以长城为界在地区上明显地分隔开来。这种格局一直延续至后世。
在铁农具的普及加速黄河流域开发的同时,长江流域一些地区的开发也取得可观的进展。在这基础上,春秋至战国初年,楚与吴、越相继兴起。但两地的开发进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由于两地的自然条件与黄河流域的差别,开发的速度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战国以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与黄河流域的差距在拉大,而黄河流域作为全国经济和政治重心所在的地位却获得进一步加强。
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最终成果,集中反映在粮食亩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上。究竟战国时代粮食亩产量和劳动生产率比西周时代有多大的提高,让我们作一些具体的估算。
西周实行的是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农民在耕种百亩份地(私田)之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公田)。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看,份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必要劳动,藉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这种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据此推算一下西周时期的粮食亩产量。由于维持人体正常生长所需要的食量是相对稳定的,我们姑且把人均粮食消费量当作一个常数。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尽地力之教”所提供的数据:“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8]据此,每人每年平均口粮为18石,五口之家全年粮食消费量约为90石,六口之家为 108石,如果加上必要的种子等需要,起码要有一百石粮食才可敷用。百亩份地的产量当在此上下,农民才能维持生存。依此推算,当时每亩(周亩)的产量应在 1石(大石)左右。[9]
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小农经济即使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也“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对于这种发展,我们也可以找到某些线索。战国时代文献中对周代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数有以下记载: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粪”,在这里作播种解[10]),上农,夫食
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
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礼记·王制》)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
六畜皆在其中矣。(《吕氏春秋·上农》)
上述文献虽然出于战国,但都是追述周制的。这里的“夫”,都是指一个农户的百亩份地而言。[11]因此,引文中的“上农夫”“下农夫”不应连读,而应从“农”字点开。“夫食×人”指的是份地百亩所能供养的人数。从上述三条材料记载看,大体上上农“夫食”九人,下农“夫食”五人,平均“夫食”七人。若仍以《食货志》所载每人平均年消费粮食18石计算,七人粮食年消费量为 126石,这可视为百亩份地的平均年产量,亩产为1.26石。这可能反映了西周稍为晚后的情形。
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的说法:“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不过这是一个较低的数据。山东临沂银雀山竹书《田法》云:
岁收,中田小亩亩廿十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
相复以为率。[12]
竹书的整理小组推断这里的“小亩”即《汉书·食货志》百步为亩的周亩,可从。战国时的量制有趋同之势,这里的石与秦石大体相同。[13]这个数据较高。《田法》和《汉书·食货志》所载亩产量,可以在其他文献中获得印证。例如《管子·轻重甲》载:“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百亩二十钟,一亩合二釜,即二石。这与《田法》所载一致。也有材料与《汉志》契合的。如,《管子·治国》云:“嵩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孰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是说,该地气候温暖,生长期长,粮食产量比较高。“四种而五获”,并非象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多熟种植(四年五熟),而是说这里四次种植(一年一熟)的收成,相当于一般地区五次种植的收获量。这是有数据可供稽查的。据李悝所说,战国初魏国亩产一石半,“五获”为七石半;嵩山以东河汝之间正是战国时魏国南境,亩产二石,“四种”收八石,两者正好相当。[14]又,《管子·揆度》:“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终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这里的“亩”则是指东亩,即齐亩, 1东亩相当于0.64周亩,[15]一人30亩,五口之家 150亩,折成周亩为96亩,亩产 1石,折成周亩则是 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 1.5石稍高,但总产 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由此可见,《田法》和《汉志》的记载反映了战国时代不同等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土地的一般亩产;大体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已逐步达到每周亩二大石的水平。这一亩产水平比之西周时代,其增长的幅度是相当大的。若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 1石,则战国亩产(以每亩2石计)增加了 100%;若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1.26石,则战国亩产增加了58%。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西周至战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从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来看,变化似乎不大。孟子曾经指出周代实行一夫百亩、什一而籍的制度,《周礼》有关于以百亩为基准,按不同的土地等级搭配不同数量的休闲田的份地分配制度的记载。《周礼》的材料虽然前后杂揉,但其中“一夫百亩”之说应是符合西周历史实际的。到了战国时代,人们还经常谈到一夫百亩。如上引《汉书·食货志》载李悝的论述和计算即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为基础;《荀子》亦以“百亩一守”(《王霸》)、“五亩宅、百亩田”(《大略》)为农民占有土地的标准状态。《管子》更明确指出:“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山权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臣乘马》)。这里的亩,仍然是百步为亩的周亩。从春秋末年至战国,各国出现了一股扩大亩制的潮流,每亩的边长由100步扩展到240步。但这种大亩制的实际意义只是减轻赋税,鼓励垦荒和扶植中小地主,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一个普通农户还不可能负担大亩百亩的耕作任务。如商鞅变法改百步小亩为二百四十步的大亩,但《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仍然是按每户(夫)一百小亩的标准规划的。由此看来,从西周到战国,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面积没有增加,甚至可能有所减少。
那么,从西周到战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否没有变化呢?不是的。因为农业技术进步了,粮食亩产量提高了,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口增加了。上文谈到,西周初年每亩产量约1石,百亩份地约产粮百石。农民除耕种自己的份地以外,按什一而籍的比例,而要耕种十亩的公田。这样,每个农户总共种地110亩,产粮110石,能供6个人一年食用而稍多。如按每户两个劳动力算,每个劳动力除自己以外还可以供养两个人;如按每户两个半劳动力算,则每个劳动力除自己外还能供养1.4人。又据上文推算,西周较晚时期,每户所产粮食平均能供养7人,按每户两个劳动力算,每个劳动力除自己以外还能供养2.5人,按每户两个半劳动力算,则每个劳动力除自己以外还能供养1.8人。战国时期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粮食单产达到每亩两石的水平,在一夫百亩的条件下,每个农户年产粮食二百石,自身消费一百石左右,还可以提供一百石左右的剩余。《管子·臣乘马》中有“民食十五之谷”的说法,就是指在农民生产的粮食中,其家庭自身的消费量约占一半左右,《管子·揆度》说:“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说的就是一个农业劳动力的生产量,除自己消费外还能供养多少人。《乘马数》也有类似的说法。这和“民食什五之谷”是一致的。[16]以“中农挟四”论,一个农业劳动力供养的人口为西周初年的2—2.8倍,为西周晚年的1.3—1.6倍。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比较一下:按传统的说法,西周实行“什一而藉”,即私田和公田的比例为10∶1,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则剝削率为10%。这个剝削率的计算显然是不够准确的,因为从《诗经·七月》等记载看,西周农民除公田劳役以外,还要负担其它的繁重劳役。假如其他劳役为公田劳役的1—2倍,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为10∶2—10∶3,剝削率则20%—30%。这大致不会太过离谱。战国中期以后,在“一夫百亩”,亩产两石,“民食什五之谷”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出现了“见税什五”的剝削方式。[17]如果单从粮食生产看,在这种剝削方式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5∶5,或1∶1;则剝削率为 100%。但农民除了粮食生产外,还有其他副业生产,这些副业生产的产品一般不在交租范围之内。我们假设粮食生产和副业生产的比例为5∶2,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7∶5,剝削率校正为70%左右。从20—30%到70%,剝削率明显提高,而这,又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较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之上。
我国传统农业的发展,并不伴随着每个农户负担耕地面积的增加,它主要表现在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上;中国传统农业发展的这一历史特点,在它的早期已经表现出来。
春秋战国时期,在农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农民阶级的成份和经济政治地位发生了明显变化。西周时代的农民主要是被征服部族的人民,周族的族人一般都取得贵族的身份,成为卿大夫和士。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贵族的支庶繁衍和兼并斗争,相当一部分贵族或贵族子弟破落后加入了农民的队伍,形成“士庶合流”的态势。这方面的情况这里不准备多谈。农民经济政治地位的变化是以其经济能力的加强为前提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尤其是铁农具的普及,使农民以单个家庭为单位独立完成再生产的全过程的能力大大增强。在这基础上,农民经济和政治地位的变化经历了一个过程,其主要表现和标志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如前所述,在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度下,农民负担沉重的劳役,小农自身的生产过程往往被公田劳役所打断,其经济的独立性是很不完全的,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经济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某种可能性。因为农民可以在自己的份地上增加劳动时间,改进耕作技术,以至发展多种经营。根据上文的估算,西周时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有所提高的,从初期的每个农户能够养活6人左右,提高到晚期的每个农户能够养活7个人左右。这主要应视为农民经济发展的结果。农民对公田上的劳役,则往往消极怠工,以至用逃亡的方式予以抵制。例如,春秋初年齐国的公田已是“维莠骄骄”,“维莠桀桀”,以至人们发出了“无田甫田”(《诗·齐风·甫田》)的慨叹了。这正是领主贵族放弃公田助耕制的主要原因。早在西周后期,周宣王“不籍千亩”(《国语·周语上》),取消了作为劳役地租制标志的籍田礼,反映了劳役地租制在宗周地区的衰落。春秋初年,管仲相齐,为解决公田荒废、农民逃亡的问题,实行“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是按土地的等级差别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其前提就是取消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左传》宣公15年)。根据三传的记载,“初税亩”是废除“什一而籍”的助耕制,实行“履亩而税”。“相地而衰征”和“”都是用取代过去的劳役地租,从而大大加强了农民经济的独立性,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增大了,其生产热忱因而空前提高。《管子·乘马》指出:“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春秋时代铁农具的初步推广,牛耕的逐步应用,耕地的大量垦辟,人口的急剧增加,这一切都说明,实物地租的实行曾给予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多么大的推动力量。[18]
井田农民份地的私有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劳动的积极性远远高于他在公田上的徭役劳动,随着其独立生产能力的加强,他们很自然会要求份地的固定化以至私有化。份地的私有化不是自上而下的轰轰烈烈的运动,而是自下而上静悄悄地、然而又是不可遏止地进行着。其中,税亩制的实行是一个转折点。税亩制是以农民份地的相对固定化为前提的,它反过来又加速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农民渐渐以份地的实际主人自居了。《史记·陈杞世家》载楚庄王因陈灵公之乱灭陈而县之,申叔时进谏说:
鄙语有之: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19]
既然是鄙语,这里的“田主”当系庶民而非贵族。这说明农民份地的私有化过程己导致“田主”观念的产生。这是春秋中期的事情。无独有偶,《吕氏春秋》也记载了春秋晚年孔子逸马践踏农民耕地的故事:
孔子行道而息,马逸,食人之稼,野人取其马。子夏请往说之,毕辞,野人不
听。有鄙人始事孔子者,(曰)请往说之,因谓野人曰:“子耕于东海至于西海[20],
吾马何得不食子之禾?”其野人大悦……解马而与之。(《孝行览·必已》)
这个故事不但说明野人的耕地已经私有化,而且说明他们所能占有的土地已经不限于那一小块份地。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使私有土地成为民间财富的来源和标志,激发起人们占有土地的欲望。《管子·霸言》说:“夫无土而欲富者忧。”在《云梦秦简·日书》中有生子“好田野邑屋”之文。“好”在这里是指爱好、僻好;田宅成为一种爱好,是在土地已经私有化的条件下才能出现的[21]。对于这一点,当时的统治者也是清楚的。《商君书·徕民》就说过:“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正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各国统治者争相实行“利其田宅”的政策,以招徕客民,奖励耕战之士。这种用以安置客民、奖励耕战之士的土地,很快就从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因此这种政策的实行,又大大加速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随着农民份地的私有化,民间的土地买卖出现了[22]。例如在本世纪八十年代出土的包山楚简中,就记载了一桩民间土地买卖的诉讼案例[23]。又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四》载:
王登为中牟令,上言于襄主曰:中牟有士曰中章胥己者,其身甚修,其学甚博,
君何不举之?主曰:子见之,我将为中大夫。……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
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24]
春秋战国之际,范蠡在佐越灭吴后弃官从商,兼事农牧业,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后至陶,“复约要父子耕畜,废居,逐什一之利”(《史记·越世家》)。他的土地应该是通过买卖和垦荒得来的。春秋末年以来,商人对农民的兼并已相当普遍,这是以民间的土地可以买卖和抵押为前提的[25]。《史记·赵奢列传》载战国晚期赵括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以买者买之”,反映当时民间的土地买卖已经比较普遍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以至可以买卖,标志着作为农村公社变体的井田制的瓦解,农民已进一步斩断他们与村社相联系的脐带。史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只是承认这种现实,并使之合法化而已。
西周和春秋初年,农民虽然要服各种劳役,但不用提供军赋,确切地说,是没有提供军赋、充当甲士的资格。因为在国野分治制度下,提供军赋、充当甲士是食禄的贵族权利与义务。这就是所谓“有禄于国,有赋于军”(《左传》昭公16年)。春秋时代,一方面由于在争频繁的战争中扩大兵源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由于实行税亩制后农民独立经济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力量的加强,农民有可能提供相应的武器装备,农民不能当兵纳赋的限制被逐步打破了。公元前645年,晋国“作州兵”(《左传》僖公15年),这是向居住在鄙野地区的被统治部族征发武器装备(“兵”),虽然不是完整意义的军赋,但已在传统的国野之制中打开了第一个口子。与此相似的还有公元前590年鲁国的“作丘甲”(《左传》成公2年),公元前548年楚国蒍掩的“书土田”,“量入修赋”(《左传》襄公25年)。到了春秋晚期,农民作为军赋主要负担者已经制度化了。如公元前483年鲁国“用田赋”(《左传》哀公11年,《鲁语下》),就是直接向授田农民征赋,赋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左传》襄公31年),以丘为单位直接向农民征赋,其性质与“用田赋”同。田赋丘赋制的实行表明农民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已经大为提高。他们已经取得过去只有“士”才有的当兵纳赋的权利,虽然这是以赋敛负担的加重为代价的[26]。
赋制的改革同时期也反映了国家、领主、农民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过去,农民是依附于土地之上的,他们往往作为土地的附属物被封赐给贵族领主,而领主则以政治统治者兼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君临于农民之上的。《仪礼·丧服》云:“君谓有地者也。”郑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在这种制度下,农民虽然没有纳赋的资格,但却要随军服贱役,这种役是依附于赋的,就象农民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一样。现在国家却越过领主贵族直接向其领地上的农民征赋,为了实现这一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削弱贵族领主特权的措施。这样,过去隶属于各级领主贵族的农奴就被置于国家的直接管辖之下了。从公社的束缚和领主的统治下解脱出来的农民,其流动空前的频繁,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为了重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保证其赋税的可靠来源,普遍建立户籍制度和乡闾什伍组织[27],于是昔日的农奴就变成国家的编户齐民了。
春秋战国是我国封建地主制逐步取代封建领主制的时期,当时社会大变动的核心,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取代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同于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28]的特点,第一,它打破了贵族对土地的垄断和严格的等级占有制度,庶民也可以;第二,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第三,它打破了“田里不粥”的成规,民间土地可以买卖。地权具有相对运动的性质。总之,地主土地所有制较之领主土地所有制,已基本上摆脱了共同体的外观,私有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正是从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开始的。
与农民经济独立性的加强和份地私有化同时并行的,是农民阶级中的贫富分化的加速。到了战国中期,这种分化已相当严重。孟子指出,当时不少农民由于土地不足,“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从而出现了一大批流民。《商君书·徕民》也谈到当时的三晋地区有一批“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贫民。《管子》一书对民间这种贫富分化的现象揭露得尤其深刻。它指出农民的再生产具有“月不足而岁有余”(《治国》)的特点,而且收成的丰歉在不同年份间很不均衡(《七主七臣》),国家的征敛随意性很大,商人高利贷者趁机插足农民再生产过程以牟利,在这种情况下,“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十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按指产业)也”(《国蓄》)。这样,在庶民中就产生了“下阴相隶”(《山国轨》)和“下相役”(《国蓄》)的新的剥削和压迫的关系。一批不同于过去的领主贵族的庶民地主出现了。这些庶民地主有些是通过力农致富的,有些是通过经商致富兼并土地而成为地主的,此外还有一些具有士人身份的庶民地主和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庶民地主。除了庶民地主以外,还有主要通过军功赏赐而又形成的身份性地主。但不管是庶民地主还是军功地主,他们都没有过去领主贵族那种与土地权力相结合的政治统治权力。庶民地主和以军功地主为主体的身份性地主共同构成了新的地主阶级。
由于新的地主阶级缺乏对农民的直接的政治统治权力和人身隶属关系,不可能象过去的领主贵族那样实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他们所能采取的剥削方式,除了部分军功地主和权势之家役使隶属农民外,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使用奴隶,二是使用雇工,三是出租土地。租佃制在当时还在发生和发展的早期,似乎还隐藏在诸如雇佣、属役等剥削关系之中。《吕氏春秋·审分》云: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注:分地,独也。速、疾
也。获稼穡则入已,分而有之,各欲得其疾成,无藏匿、无舒迟)无所匿迟也。(1)
主亦有地,臣主同地,则臣有所匿其邪矣(邪、私也,不欲君知,故蔽之也),
主无所避其累矣。(2)
这里讲的正是庶民地主采取什么样的劳动组织形式最为有利的问题。作者的结论是,无论使用奴隶劳动,还是使用雇工或隶属农民集体劳动,效果均不理想,最好的劳动组织形式是“分地”。所谓“分地”,就把耕地分成小块让劳动者包干,这是租佃制的早期形态或其萌芽[29]。《吕氏春秋》的这段记载表明,早期的租佃关系很可能是被雇佣、役属关系的外表所掩盖,到了汉代,才开始显山露水。尽管如此,它却是最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而是当时最有生命力和发展前途的一种剥削方式。
随着封建地主制之取代封建领主制,政治上的集权制也取代了分封制。统治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设置郡县,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吏进行管理;从而改变了以前统治权力分散于各级领主贵族的状况。这个集权制的封建国家,本质上与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新兴地主阶级由于缺乏与土地权力直接相结合的政治统治权力,也需要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来维护他们剥削农民的利益。但这个封建国家又是靠农民提供的租税赋役来维持的,它一方面要对农民进行剥削,另一方面又要想法让农民的再生产能够维持下去。战国时的各国政府,对军功地主和力农致富的庶民地主是鼓励和支持的,但与商人和商人地主的利益却往往发生矛盾,因为商人兼并活动的过分发展往往使不少农民贫困破产,迫使或是诱使相当数量的农民弃农逐末,从而对各国封建政府的奖励耕战的政策构成威胁。因此,战国中晚期的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相继提出重农抑商的政策思想。
自新石器时代以来,农业就是我国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历朝政府无不重视农业,把发展农业视为自己的经济职能之一。但封建地主制形成后,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在封建领主制下,农民被授予份地,领主领地内有“公有地”,有仓库,有内部分工和交换,有这个范围内,农民的再生产是有保障的。在封建地主制下,农民的生产条件却缺乏这种保障,而封建国家却在一定程度上负担起保证农民再生产能够继续下去的任务。从战国的情况看,各国政府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类措施:一是对农民生产的督促、指导和管理,二是兴修水利,推广铁农具等等,三是当农民缺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再生产难以为继时,给予接济(主要是“授田”,借贷、赈济等),四是利用国家掌握的粮食和物资,贵粜贱籴,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使农民少受商人、高利贷者的中间盘剥。以上四项,尤其是后两项,反映了地主制下农民再生产的特点。
总之,春秋战国时代,以铁农具的普及为中心,农业生产力发生了新的飞跃,导致了经济政治制度的深刻变化,使我国由封建领主制社会转变为封建地主制社会。在这种制度下,农业劳动者经济上的独立性比之前代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土地可以私有,经营相当自主,无论自耕农还是佃农,都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因此他们生产的积极性比之领主制下的农奴为高。总是力图在他们私有或是使用的小块土地上,用增加劳动投入和改进生产技术的方法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以维持一家数口的生计。国家对小农经济再生产所负担的经济职能亦有所加强。加上学术的下移和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所有这些,与中国传统农学的形成和发展都息息相关。中国传统农学在长期农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于战国时代,这并非是偶然的。
[1] 《孟子·滕文公上》载孟子与许行门徒陈相辩论时说:“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
[2] 《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载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马耕字子牛”。《论语·颜渊》“司马牛问仁”,《集解》引孔安国说司马牛又叫“司马犁”。在人的姓名中,牛与耕或犁如此密切的联系,反映牛耕已确实存在。《国语·晋语九》“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无疑也是指原作牺牲的牛现在用到农田耕作了。
[3] 李亚农曾经指出;“在铁的生产工具广泛使用以前,黄土层地带是古代诸民族逐鹿中原的唯一目标,一切民族的矛头都指向这里。铁工具广泛使用以后,黄土层特殊的经济价值降低,冲积土地带的经济价值提高,其他一些硗埆之地也都成了可耕可种之地了。”见《西周与东周》第三章“生产工具与黄土层”,载《李亚农史论集》下册第636—644。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
[4] 《事物纪原》引《沿革》说:“井田废,沟洫堙,水利(按,指农田灌溉)所以作也。本起于魏李悝。<通典>曰:魏文侯使李悝作水利。”
[5] 《管子·戒》:“(齐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葱与戎菽,布之天下。”
[6] 《墨子·尚贤中》:“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荀子·王制》:“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等等。
[7] 参见《管子》中《牧民》《立政》诸篇。
[8] 这里记载的口粮数字与《云梦秦简·仓律》所载廪食标准大体一致,可以推知这里的石相当于秦石,即汉大石。
[9] 参阅王德培《论周礼中“凝固化”的消费制度和周代的民本思想的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一期。
[10] 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三节二“土壤环境的改造”中关于“粪”和“粪种”部分。
[11] 焦循《孟子正义》云:“按夫之名从人起,亦从田起。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夫指地而言。”所言是。
[12] 《银雀山竹书“守令”“守法”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四期。据整理小组的意见,原简缺字补足,生僻古字改为通行的汉字。下仿此。
[13] 《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的亩产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年第囗期。
[14] 参见拙著《我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载《古今农业》1989年第一期。引文中“嵩山”原作“常山”,据郭沫若《管子集校》改。
[15] 关于“齐亩”问题,参阅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为什么这条记载中的亩是齐亩,而不是其他别的什么亩呢?因为《管子》书中说得很明确,“一农之量,壤百亩也”,也就是肯定了一个农户只能耕作周亩百亩;但这条材料中,每人平均30亩,五口之家就是150亩,这不可能是周亩,只能是比周亩小的齐亩。
[16] 现以“中农挟四”为例计算一下:一个农业劳动力的产量,可以供养连自己在内的五个人,如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供养的人口连自己在内是两个半人,他的生产量除此以外还可以供养两个半人,刚好是一半对一半,与“民食什五之谷”的记载契合无间。
[17]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书说,商鞅变法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18] 这是先秦经济史十分重要的一条资料。“均地分力”讲的是废除公田劳役助耕制,把原来的公田分到各个农户,取消公私田的界限,实行相地而衰征(均地),让各个农户独立经营(分力)。其中心思想是推广和发展家庭经营,从其中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小农经营的独立性加强以后所激发出来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对“相地而衰征”的解释可参阅巫宝三《管子经济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实物地租之取代实物地租之取代劳役地租及其影响详见李根蟠《春秋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三期。
[19]《左传》中也有类似记载。
[20] 按,原作“子不耕于东海,吾不耕于西海也”,今据《淮南子·人间训》改。《淮南子·人间训》:“孔子行游马失,食农夫之稼,野人怒,取马而系之。子贡往说之,卑辞而不能得也。……乃使马圉往说之。至,见野人曰:子耕于东海,至于西海,吾马之失,安能不食子之苗?野人大喜,解马而与之。”
[21] 李学勤:《睡虎地秦简<日书>与楚秦社会》,《江汉考古》1985年第四期。
[22] 我国上古时代土地买卖出现并不晚。本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卫裘诸器清楚地记述了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换和让渡,使我们对此不能再有怀疑。但这是贵族、即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事情,农民的份地在很长时期内是不能买卖的,即所谓“田里不粥(鬻)”。春秋中期,晋国魏绛陈述和戎的理由之一是“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也”(《左传》)。这里的土地交换是指国家和部族之间进行的交换,还是民间私自进行的交换?传文没有交待。但后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春秋中晚期,确实已有民间土地买卖可靠证据。
[23] 这桩土地买卖诉讼案的大致内容是:左驭番戍在某邑有一块“食田”,先后由其子番步、步弟番缶继承,缶死无子,由其从父之弟番索继承,番索因“病于债”,把田卖给左驭游晨,有“伍节”为凭,但遭异议,谓索非戍后,遂至诉讼,结果番索胜诉。鉴于春秋中后期士和农已趋合流,这时士的“食田”已和从前的禄田有别,所以这里的土地买卖已属民间买卖的范畴。
[24] 从表面看,这里所卖的只是宅圃,耕地不能买卖,故要“弃”之。但细检上引文,“弃田耘”与“卖宅圃”并言,很可能是为了避免行文的呆板而变换的说法,并不表明耕地不能买卖。在这段引文的前面还有这样的记载:“利之所在民归之……故中章、胥己仕,而中牟之民弃田圃随文学者邑之半。”(《外储说左上·经四》)这里的“弃田圃”即上面的“弃其田耘、卖宅圃”,既然“弃圃”的含义是“卖宅圃”,那么,这里的“弃田”不也可以理解为“卖田地”吗?正因为土地可以买卖,上面《吕氏春秋》所载的无权无势的野人才有可能发生扩大土地的欲望。
[25] 《管子》书中屡屡谈到民间的兼并,尤其是商人对农民的兼并,这种兼并以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为前提,并显然主要是通过土地买卖和抵押的途径进行的。所以《越绝书·计倪内经第五》论经商之道,谓“阳且尽之岁,亟发粜,以收田宅牛马……”,应该是有所据的。《史记·货殖列传》谈到南阳孔氏在战国末年“大鼓铸,规陂池”。在人口稠密的三晋故地“规陂池”,发展灌溉农业,买卖更应是其土地的主要来源。
[26] 详见李根蟠《春秋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三期。
[27] 什伍原为军队中的组织,随着士农的合流,各国先后实行相应的军政改革,什伍遂逐渐成为全国性的农村(以及城市)居民组织的细胞。在农村建立什伍组织的明确记载,是《左传》昭公4年郑国子产实行的“庐井有伍”,将农村中田地相连的五家编组为“伍”,是与“作丘赋”相配套的措施。《左传》昭公23年楚沈尹戍有“亲其民人,明其伍候”语,这些都说明春秋时代什伍组织确实推广到农村了。《管子》书中谈什伍组织的地方很多。《乘马》有五家为伍、十家为连的“邑制”,与军事组织相配合。《度地》等谓秋天阅民定什伍,已是定制。《禁藏》把“什伍为行列,赏诛以为文武,缮农具当器械……故耕器具则战器备,农事习则攻战巧”作为“为国之本”的重要内容。《轻重乙》有通过什伍组织向农民摊卖铁农具的记载。战国中期,商鞅在秦变法,把什伍编制和连坐法结合起来,由于普遍的兵农合一,秦国农民的主体部分就是所谓“士伍”。总之,春秋战国之际以后,兵农合一,什伍组织已成为普遍性的制度,表明农民的成份和地位均比前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28] 中国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本质上也是一种私有制,但它是仍然保留着共同体外观的私有制。一方面,它附丽于作为农村公社变体的井田制之上,另一方面,贵族统治者也按宗法制的原则组成一个共同体,各级贵族以该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并依其等级身份之高低占有相应的土地和臣民。这实际上是体现了家长制家庭公社残余的贵族集体私有制。
[29] 我们先看引文(2)。 这是指使用家庭奴隶从事耕作;主人则是一个没有完全脱离劳动的、庶民中的富农或小地主。“地”字是动词,作“治地”解;“主亦有地”的“有”字疑为衍文。“主亦地”,即主人也参加治地劳动,故曰“臣主同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奴隶(臣)生产积极性不高,“有所匿其邪”,主人既要自己劳动,又要监督奴隶劳动,左右支绌,自然不胜其“累”了。再看,第一段引文,“今以众地者”指“以众治地”,“众”的身份可能是佣客,也可能是“役属”;但肯定不是国家征发的民众。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劳动组织形式,一种是“公作”,一种是“分地”。前者是集体耕作,大呼隆,可以偷奸耍滑,故“迟”。后者是把地分开包干,各人劳动成果一目了然,故“无所匿迟也”。这里的“分地”,似是雇工劳动中划分地段包干的责任制形式,便于主家检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它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租佃制,但这种经验的发展,无疑会导致租佃制的产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