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隋、唐、宋、元时期农学全面发展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经济的发展与政府经济政策
隋唐宋元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但发展的不平衡性,使这一时期的经济表现出一个最显著特点,这就是经济重心的南移。
中国在地理上,由于自然和人文等方面的因素,自古以来,一直有南方 和北方 之分。其分界线大致以淮河 和长江为界。淮河、长江作为南北的分界线在隋唐宋元时期日益明晰起来。在南北界线日益明朗的同时,南北之间的交流却在加强,大运河的开凿,成功地沟通了黄河、淮河和长江几大水系,使南方生产的粮食和其它物资源源不断地进入北方,北方人口的大量南迁,又为南方的开发注入了新的活力,而南方一些物产,如棉花 、苎麻 等由南到北的传播又大大促进了农业结构的变化。隋唐宋元时期,中国经济的发展所明显地呈现出北南方不同的走向正是南北方交流的原因,也是其结果。
一,唐、宋时期的战争和北方 农业的破坏
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国由统一再度走向分裂的时期。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所引发的大大小小的战争此起彼伏。其大者有:隋大业七年(公元611)到大业十四年(公元618)的隋末的农民战争;唐代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到代宗广德元年(公元763)的安史之乱;唐乾符二年(公元875)到金统五年(公元884)的唐末农民战争;907年到979年五代十国的纷争;以及宋与辽、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处于长期的军事对峙。
战争的结果不仅是改朝换代,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特别是主战场北方 地区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破坏。据史料记载,安史之乱之后,“函、陕凋残,东周尤甚。过宜阳、熊耳,至武牢、成皋,五百里中,编户千余而已。居无尺椽,人无烟爨,萧条凄惨,兽游鬼哭。”[1]其中破坏最为严重的是安史之乱的中心地带洛阳地区,史载:“东周之地,久陷贼中,宫室焚烧,十不存一,百曹荒废,曾无尺椽,中间畿内,不满千户,井邑榛棘,豺狼所嗥,既乏军储,又鲜人力。东至郑、汴,达于徐方,北自覃怀,经于相土,人烟断绝,千里萧条。”[2]安史之乱后的藩镇割据,和随后出现的五代纷争又使北方的经济遭受重创。安史之乱被称为唐盛极而衰的转折点,也是经济重心南移的重要一步。
随着国力的削弱,一些北方 游牧民族乘虚而入,他们在进入中原地区以后,与以农耕为主的汉民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冲突。因此,对于北方农业的破坏甚至比战争本身还要深重。如金朝统治时期,北部中国的肥沃农田,大片大片地被女真统治者掠夺去分配与屯田军户,过不了十年八年,这大片沃土便由瘠薄而至荒芜,女真统治者又再向另外的肥沃地区去进行掠夺,重新分配。这样就使大量的农田一批一批地撂荒,农业生产也随之出现了严重的萎缩状态。到十三世纪初,广大的华北地区,即使在风调雨顺之年,田之荒者也动辄百余里。到处是“草莽弥望,狐兔出没”。[3]蒙古族入主中原之初更是如此,当时的大臣别迭等人甚至提出了“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的主张,[4]此项主张尽管遭到耶律楚材 等人的反对,但仍然实行了近半个世纪(从1214年金人南迁至1260年忽必烈即位),甚至在忽必烈统治时期,仍然有一些蒙古贵族我行我素,“据民田为牧地”,“田游无度,害稼病民”。[5]赵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6]这种做法也给北方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破坏。
二、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与南方 的开发
在北方 农业生产因战争而遭受巨大破坏的同时,南方 的农业生产却由于其相对安定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此长彼消的结果,使得中国经济重心由北方转移到了南方。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北方 黄河流域是中国文明的摇篮,但是随着河姆渡等文化的发现,人们逐渐改变了以往的观念,认为长江流域也是中国文明的摇篮,但不可否认的是,长江文明和黄河文明在差不多相同时间起源之后,长江文明却在很长的时间里落后于黄河文明,北方是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长江及其以南地区被视为“蛮荒之地”。《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了秦汉以前全国各地的经济状况,说:“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又说:“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可见当时以关中为中心的北方经济与以楚越为主体的南方 经济有较大的反差。
经过汉末、晋末等几次大的社会动荡之后,北方 人口大量南迁,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带到了南方 ,促进了南方的初步开发,为经济重心的南移奠定了基础。隋唐宋元时期,以江东犁 和龙骨翻车为代表的水田农具在南方稻作区得到广泛使用;南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明显超过北方;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耕作栽培技术也日趋成熟。这一切使得南方各地的粮食生产有了很大增长。还在唐朝的时候,江淮诸州,“每一岁善熟,则旁资数道”[7],湖南、江西诸州,也“出米至多,丰熟之时,价亦极贱”[8]。
作为政治中心的北方 需要依靠南方 的粮食供应才能够维持。隋炀帝开凿运河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转运南方的财物。安史之乱前,南粮北调的局面就已形成,时称“北运”。[9]安史之乱后,北方最重要的农业区河北、河南两道大部分地区处于分裂割据与半割据状态,战祸连绵,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当时朝廷所能有效控制的地区,主要为关中、淮南、江南 东西、剑南、山南、岭南等道,而在这些地区中,只有江南东西道、剑南道等地区比较富庶,因而南方开始成为赋税的主要来源,当时就有“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的说法[10];入宋以后更是如此。宋朝每年从东南各地征收的漕粮定额 在宋太宗时是五百至六百万石,到宋真宗时增至七百到八百万石,这其中又以江西和两浙所占份额最多[11]。然而,南方真正成为中国经济的重心是在南宋以后。安史之乱以后,虽然北方的经济遭受到严重的打击,但经过长期积累起来的北方经济重心在一定时期里还有其生命力。甚至在一定时期里它还出现反弹。而且重心的真正南移并不是建立在北方的破坏,而是建立在南方加速发展之上。
在南粮北运的同时,南方 还在向北方 输出农业技术。隋唐以前,南方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北方人口的南迁,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具带到了南方,促进了南方的开发。但唐宋以后,情况开始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南方开始向北方输出技术。唐太和二年(828)闰三月,政府出其所藏的水车 样,征集江南 造水车匠赴京,制造龙骨水车,“散给缘郑白渠百姓,以溉水田”,并“分赐畿内诸县,令依样制造,以广溉种”。北方一些地方的水稻生产就是在南方的影响之下发展起来的。北宋淳化年间(990-994),主持河北淀泊工程 的临津县令黄懋 就是福建人,他曾上书说:“闽地惟种水田,缘山导泉,倍费功力。今河北州军多陂塘 ,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间,公私必大获其利。”[12]北方种稻所用的品种也是来自南方。起初种的是晚稻 ,因北方霜冻,没有收成;吸取教训,改种江东七月即熟的早稻 种后,终于获得成功。以后南方人又有不少南方人迁到北方种稻。天圣四年(1026)监察御史王沿曾说:“至如北边,本无水田。后徙江南罪人,转相教语,皆知水利。”[13]可见在兴修水田时还引进了南方的种稻技术,它对北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三、农业政策和措施
(一)农事管理机构
唐代设立司田参军和田正。唐肃宗上元二年(761)诏设劝农之官,“诸州等各置司田参军一人,主农事;每县各置田正二人,于当县拣明娴田种者充之,务令劝课。”[15]
宋代建立农师 制度和劝农使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闰十二月,诏诸路州民户或有欲勤稼穑而乏子种与土田者,或有土田而少男丁与牛力者,许众户推一人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谙会种植者(即通晓农业生产的人)担任农师。农师除了州县给帖补之外,还可以除二税,并免诸杂差徭。农师的职责主要是推广农作物及品种,协助本乡里正、村耆调查土地、种子、劳力、畜力情况,协调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使有牛的出牛,有种者出种,有力者出力。并与里胥(乡以下一级官员)一道,对参与酗酒和赌博的惰农进行管教,或上报州县依法处罚。对农师的考核每年都要进行,主要是考察所课种植的功绩,如果考核认为不能勤力者,则要另请高明取而代之。[16]
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 ,使臣为副使。在此之前,朝廷就曾议论要设置劝农之名,但当时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职局)。至此时始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劝农使的职责是“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17]
蒙古族进入中原地区之初,农业受到暂时的破坏,一些王公大人或军官,曾大规模地“据民田为牧地”,后来在耶律楚材 等人的影响下,他们认识到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之后,就逐步改变了这种做法,当游牧民族认识到农业生产的好处时,它对于农业的重视程度反而超出原来的农业民族。中统元年(1260),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18]二年(1261)立劝农司,以陈邃、崔斌、李士勉等人为滨、棣、平阳、济南、河间、邢洺、河南、东平、涿州等地的劝农使。[19]至元七年(1270),立司农司 ,以参知政事张文谦 为卿。设四道巡行劝农司。司农司之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后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各四员。[20]大司农司,秩正二品。凡农桑、水利、学校、饥荒之事悉掌之。尽管中间几次变更,但到至元二十三年(1286)还是恢复。[21]二十四年(1287),升江淮行大司农司事,秩二品,设劝农营田司六,秩四品,使、副各二员,隶行大司农司。[22]二十五年(1288)又增置淮东、西两道劝农营田司。[23]
在设立大司农司 专管农桑的同时,原来各级官员仍然要把加强农业管理作为自己 的主要职责,并且把农桑列入年终考核各级官僚的内容。“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与此同时,类似于宋代的农师 也保留下来了,据至元七年所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 之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社长的职责在于“教督农民”。同时他享有“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的权利。社长与农师一样要求通晓农事的人才能担任,这对于提高农民学习农业生产技术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隋唐宋元时期,畜牧业从整体上来说,是趋于衰弱。但由于军事上的需要,养马 仍然是国家的要政之一。这其中又以唐代的马政 最为突出。唐初,得突厥马二千匹,又于京师东面赤岸泽得隋马三千,全部迁徙到秦、渭二州之北,会州之南,兰州狄道县之西,即陇右之地,置监牧 以掌其事,由此开始有了监牧之制。监牧制 中有一整套的官僚机构。上自太仆,下至群头,各司其职。[24]后来为了牵制太仆的权力,又有了监牧使、群牧都使、闲厩使等官职。监牧制一度对唐代的养马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重农劝农措施
隋唐宋元时期的农业政策和措施虽然每朝各有不同,但主要是围绕着下列一些方面来展开的:
1、兴修水利 ,加强水利管理
中国是个灾害多发国家,其中又以南涝北旱为其特点,这都需要靠治水来解决,而兴修水利 是个体小农难以完成的,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而动员组织集体力量,又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行政力量。有人认为,中国的集权政治就是建立在治水之上。从隋唐宋元来看,虽然有大型的水利工程,如大运河,是中央政府出面组织兴修的,但更多的小型水利工程是由地方政府来组织的。如唐代对苏州、嘉兴的围垦[25],宋代太湖 下游圩田 的兴盛[26],黄河流域大规模放淤的进行,都与各级政府的组织管理分不开。
政府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视,除了组织兴建和修复大量水利工程之外,还加强了农田水利的管理。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六部之中有一部为工部,掌山泽、屯田、工匠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此部下设有水部,由水部郎中和员外郎负责,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咸总而举之。唐宋时期,还通过制定法规来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在这方面最突出的要数唐代《水部式》 、宋代《农田利害条约》 的颁行。
《水部式》 是唐代中央政府颁行的农田水利管理法规,是迄今保留的最早的全国性水利法规。《水部式》早已佚失,现存《水部式》残卷发现于敦煌千佛洞之中,共29条,2600余字。内容包括灌溉用水制度、灌区组织管理、农业用水和其它用水关系的处理等。
《农田利害条约》 是熙宁变法的重要内容。《条约》规定:“凡有能知土地所宜,种植之法及修复陂湖河港,或元无陂塘 、圩岸、堤堰、沟洫而可以创修,或水利可及众而为人所擅有,或田去河港不远,为地界所隔,可以均济流通者;县有废田旷土,可纠合兴修,大川沟渎浅塞荒秽,合行浚导,及陂塘堰埭可以取水灌溉,若废坏可兴治者,各述所见,编为图籍,上之有司。其土田迫大川,数经水害,或地势汙下,雨潦所钟,要在修筑圩岸、堤防之类,以障水涝,或疏导沟洫、畎浍,以泄积水,县不能办,州为遣官,事关数州,具奏取旨。民修水利,许贷常平钱谷给用。”[27]
《农田利害条约》 的颁行促进了农田水利建设,出现了“四方争言农田水利,古陂废堰,悉务兴复”的局面。[28]据统计,从熙宁三年(1070)至九年(1076)全国兴修农田水利达10793处,受益农田面积达361178顷有奇。[29]这在以往的历史上是少见的。
元代至元七年(1270)所颁布的《农桑之制一十四条 》,也包括农田水利方面的内容。“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 。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 。其有水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30]
2、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
租税是国家的职能,也是国家维持其正常运转所必须,但同时,租税负担过重也将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保证农业生产的时间,隋唐宋元时期,总的趋势是政府致力于减轻农民负担。
隋朝放宽了承担赋役的年限,北朝时期,十八成丁,便要承担赋役义务,开皇三年(583),放宽到21岁,每年的服役时间也由原来的十二番,改为二十日,调也由绢一匹减为二丈。隋炀帝即位后,不仅取消了妇女、奴婢、部曲的赋税负担,同时也将成丁年限改为22岁。隋政府还经常出台一些临时性的减免措施。如开皇十年(590)“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31]
唐朝继承了隋朝的租庸调 制度,在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的同时,特别注意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唐朝将隋朝的输庸代役的办法制度化,可以交绢或布来代替每年二十天的力役,这样就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唐初还屡次下诏,命令有司停不急之务,以保证农时。如唐高祖武德十七年,诏曰:“献岁发生,阳和在候,乃睠甿庶,方就农桑,其力役及不急之务,一切并停。”二十一年,复下诏罢免兴役。贞观元年(627),河北燕赵之际,山西井潞所管,及虞蒲之郊豳延以北,由于出现旱涝虫霜等灾害,导致了饥荒。政府即派员对损失进行调查,并对灾民进行赈济。[32]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唐朝还曾实行汉代思想家提出的“入粟拜爵”的政策,在唐元和十二年(817)实行的入粟授官。这对于一些人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宋朝也曾实行减赋税的政策,如熙宁元年(1068)根据谢景温的建议,“请田户五年内科役皆免”[33]。不过宋代在实行减免赋税的时候,往往把它与开垦荒地,推广作物种植结合起来。如江北诸州在近水之地种植水稻可以免租,开垦荒地则可以获得二三年至八到十年不等的蠲免租税。
3、兴办义仓 ,除蝗灭害,加强荒政建设
为了保证在灾荒之年,农民能够继续生产而不致流亡,隋朝还设立了义仓 ,令民间依据各家贫富情况,出粟麦一石以下,储之闾巷,以备凶年[34]。义仓为民间普遍自救的事业,有其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在消弭灾害方面起着重要的缓冲作用。故历代常沿设之,屡废屡设,直致近代始用他种方法代替。
义仓 之设只是一种消极的灾后补救之法,隋唐宋元时期,政府及其官员更主张积极地防灾抗灾,并在对付各种自然灾害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其中最为显著的是治蝗 。
唐代以前,人民受迷信影响,遇蝗祭拜,坐视食苗不敢捕。开元四年(716年),山东大蝗,姚崇 奏出御史为捕蝗使,进行大规模的“手捕”、“围打”,汴州刺史倪若水初惑于迷信以为蝗是天灾,自宜修德,肆意反对,经姚崇说服教育,乃行焚瘗之法,捕得蝗虫一十四万石。尽管如此,当时的朝廷上下,议论纷纷,皆以驱蝗为不便。最后,由于姚崇说服了唐明皇,才取得了这场斗争的主动。
由于有唐朝的好的开端,宋朝政府在治蝗 方面做得就更引人注目。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正月诏募民掘蝗种给菽米。[35]同年六月,开封府淄州蝗,诸路募民掘蝗种万余石。[36]掘蝗卵的出现是治蝗技术上的一个重要进步。熙宁八年(1075)八月出台熙宁赦 ,规定治蝗的奖惩条例,被称为中国第一道治蝗法规。百年之后,又出台了“淳熙敕 ”,对奖惩条例做了更为明细的规定,是为中国第二道治蝗法规。
元代则制订政策,鼓励通过发展多种经营来对付自然灾害。如至元七年(1270)所颁布的《农桑之制一十四条 》,就包括了水利、开荒、林、牧、渔、除蝗等项内容。[37]元政府还积极鼓励棉花 生产,刺激了民间的棉花生产。
4、筹备种子、农具,发行农书,进行农业推广
唐宋时期,政府对于种子工作非常重视。唐德宗贞元五年(789),根据宰相李泌的建议,下诏废止正月晦日之节,以二月初一为中和节 ,而作为中和节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百官进农书,司农献穜稑之种。”于是在贞元六年二月戊辰朔这天,有“百僚进《兆人本业》 三卷,司农献黍粟各一斗”之事[38]。
宋代政府在种子方面的工作尤其值得称道。宋太宗曾下诏令江南 、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路州郡的稻农,杂植粟、麦、黍、豆等旱地作物,江北诸州的旱农则令广种水稻。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还曾下令从福建调运早熟、耐旱、不择地而生,且能择高仰之地种植的占城稻 种给江淮、两浙等地区,以备干旱[39]。真宗还曾引种 西天绿豆 [40]。当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也在不遗力地进行农业推广。作物的引进和推广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占城稻为例,占城稻引种到长江流域以后,不仅促进了当地早熟稻的发展[41],同时也为梯田 的发展准备了适宜的作物。
政府在调济种子的同时,还积极致力于农具的推广。前面提到,唐政府曾出其所藏的水车 样,征集江南 造水车匠赴京,制造龙骨水车,在北方 推广。又如,五代后唐明宗,在一次近郊巡视时,见农民田具细弱,而犁耒尤拙,说:“农具若此,宜其无所获也。”立意要改良当时落后的农具,因此便诏河东、河北进农具,以为式样,在政府的号召下,当时在太原的石敬瑭 便进了耒耜一具。又如,北宋淳化五年(994),宋、亳、陈、颖等州的老百姓,因牛力缺乏,自相挽犁而耕,知道这个消息之后,政府曾出钱,以每头牛官借钱三千的办法,到江浙购买。但还是满足不了需要,于是又命直史馆陈尧叟 先赍踏犁 数千具往宋州,命令当地依样铸造,以赐给各家各户。踏犁最初是太子中允[42]武允成曾经向朝廷进献的,但一直没有被人提起。到淳化五年,陈尧叟才经搜访,发现踏犁的形制还在,于是便命令铸造,并下发给百姓。据陈尧叟的报告:使用踏犁可代牛之功半,比钁耕之功则倍。根据《宋会要》给出的数据是“凡四五人力,可比牛一具”,[43]正好是一牛可代七至十人之力的一半,看来效果还是不错的。[44]也正因为如此,踏犁在两宋时曾几次推广。一次在景德二年(1005),将踏犁的样式交给河北转运使,指示在民间认为可用的情况下,由官家出面推广。[45]一次在南宋建炎二年(1128),命令在各州县推广。[46]踏犁在各地得到广泛使用,甚至是在一些使用牛耕的地方也同时使用踏犁。静江地方便是如此,这里的人在耕田时,“先施人工踏犁,乃以牛平之。”[47]
政府还通过编辑、印刷发行科技书籍来促进农业的发展。《唐会要》卷三十六载:“垂拱二年(686)四月七日,太后撰《月寮新诫》及《兆人本业记》,颁朝集使”。《旧唐书·文宗纪》:太和二年二月,“庚戌敕李绛所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 三卷,宜令所在州县写本散配乡村。”《兆人本业》是已知最早的一部唐政府的官修农书 ,据《困学纪闻》卷五记载《兆人本业》所记为“农俗和四时种莳之法”,共八十事。详细内容,因原书久已失传,现无可考。这本书在大和年间(827一835),曾一度广泛流传。唐代雕版印刷术 虽已发明,但使用尚不普遍,所以农书的流传,只要靠写本进行,宋代雕版印刷术开始普及,为农书的出版发行创造了条件。宋天禧四年(1020)宋真宗下诏刻唐韩鄂 《四时纂要》 及《齐民要术》 二书,“以赐劝农使 者”。这可能是这两本书的最早刻本。
至元二十三年(1286)元政府向所属各州县颁行官修农书 《农桑辑要》 ,二十六年(1289)又于江南 设行大司农司 及营田司。这些措施对于元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元朝政府还曾向北方 大力推广棉花 和苎麻 种植。为了消除人们对于异地引种 的错误认识,《农桑辑要》中还收录了“论九谷风土 及种莳时月”和“论苎麻木棉”两篇,以阐述政府对于风土的正确立场。
宋元时期的劝农效果如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劝者。各级劝农官 吏,确实存在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的一面。王祯 就曾对那些只会作官样文章的所谓“劝农”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说:“今长官皆以‘劝农’署衔,农作之事,己 犹未知,安能劝人?借口劝农,比及命驾出郊,先为文移,使各社各乡预相告报,期会赍敛只为烦扰耳。柳子厚有言,‘虽曰爱之,其实害之,虽曰忧之,其实仇之。’种树之喻,可以为戒。庶长民者鉴之,更其宿弊,均其惠利,但具为教条,使相勉励,不其化而民自化矣,又何必命驾乡都,移文期会,欺上诬下,而自徼功利,然后为定典哉?敢告于有司,请著为常法,以免亲诣烦扰之害,斯民幸甚!”[48]其次,对被劝者来说,也存在保守的一面,他们对于各级官员的劝农活动不能给予积极的配合。王祯在安徽旌德推广农业技术的时候,当地老百姓开始时说:“是固吾事,且吾世为之,安用教?”[49]为了克服农民的保守思想,一些地方官也曾动了一番脑筋,对农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威”,比如,朱熹 、黄震 、高斯得 、陈造、吴泳 等人的劝农文 中就提到:“当职久处田间,习知穑事”[50];“太守是浙间贫士人,生长田里,亲曾种田,备知艰苦”[51];“太守蜀人也,起田中,知农事为详”[52];“守,淮人也,亦以农起家”[53]。“汝等父老,莫谓太守黄金装带,朱衣引马,与汝邈不相亲,其实亦识字一耕夫耳。”[54]通过这种说理方式,拉近与农民的关系,同时表明自己 所说,并非无源之水,而是有根有据,以提高农民对自己 的信任度。
囓、租田制的形成
隋唐时期,继承了北魏、北齐以来的土地制度,实行均田制 。均田制就是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给每个成年的公民。隋朝的均田制规定:“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 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55]唐朝的均田制根据武德九年(626)的规定:“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余以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56]隋唐按人头所分的田大体是是相当的,只是唐朝没有了丁牛授田的规定,主要原因可能是当时已经考虑到了人口的因素,一些地区因人口众多,不能按规定授予相应数量的土地,即所谓“狭乡”[57],应受田和已受田之间存在差距。于是在唐朝就废弃了丁牛授田的规定。
“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58],均田制 度在给予每个公民在享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隋朝规定每对授田夫妇必须年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单丁的租调是一夫一妇的半数。徭役则由丁男担任,一年三十日。唐规定:每丁年纳租粟二石,每丁役二旬,闰年加两天。不役时折合成绢或布缴纳,一天折绢三尺。每丁岁调,随乡所出,绢或绫二丈,绵三两;如输布,则为二丈五尺,麻三斤。
均田制 的实施多少使农民拥有了一定土地的使用权,特别是“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的法律规定,可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优先得到一部分土地。在这一定数量的土地上,农民在完成了自己 每年所应缴纳的租庸调 之后,剩余部分将归自己 所有,这就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唐朝以实物缴纳代替徭役,使农民可以获得较多的自由时间来安排自己 的生产,这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提高都是有利的。
但是均田制 只是暂时地抑制了土地兼并,而并不能长久地解决两极分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59],在耕地不能相应有所扩大的前提下,许多农民所能实际使用的土地越来越少,不得不向地主租地[60],但是交租之后,剩余部分不仅不能满足自己 一家的生活所需,而且也不能完成向国家承担的租庸调 的义务,于是便选择了逃亡一途。与此同时,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却于法律而不顾,“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致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 ,使其佃食。”[61]
均田制 遭到了破坏,国家的税收也面临困难。于是唐政府决心从改革税收制度入手,解决由于均田制的破坏所带来的后果,唐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法 ,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62]北宋的农业税也分夏秋两次征收,宋初一般是按照亩收一斗的定额 课取谷物,后来改为夏税纳钱,秋税纳米。
两税法 以个人财产的多少为征税标准,资产少者税少,资产多者税多,客观上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负担,但由于资产的多少很难以评估,有人千方百计隐瞒资产,偷税漏税,存在着很多的流弊。[63]更为重要的是,在两税法之下,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在此后的三十年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64],结果是“富者兼地数百万,贫者无容足之居”。[65]
无容足之居的贫者在宋代被称为“客户 ”,客户不占有土地,必须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地主,包括一些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在宋代则称为“主户 ”。主户占有土地,同时必须承担国家的赋役。根据北宋政府多次公布的户籍数字平均计算,客户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另外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则为主户。主户又依据个人资产分为五等,其中第五等人数最多,约占主户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66]这一等级的主户,绝大多数是占有小块土地,而仍然不能自给自足的半自耕农,他们还要租种地主的部分土地。他们既要向政府纳税,又要向地主交租。
租佃制 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主要发生在客户 和主户 之间。汉代即已有租佃制的出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宋则比较普遍。无地的客户在向有地的主户租种土地之后,必须向主户交纳地租。地租以实物为主,交纳方法有“定额 ”和“分成 ”两种,而以“分成”为多。有牛的客户(牛客)可以与地主对分[67],无牛的客户(小客)则与地主四六分成,称为“牛米 ”[68]。除此之外,客户一般不再向主户负担其它的义务。宋朝的法律规定,佃户在完成当年收成之后,经与地主商量之后,双方认为稳妥便利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地脱离甲地主而去佃种乙地主的土地,主人不得无理拦阻,强占不放。[69]佃户在购买三、五亩土地之后,也可以脱离原来的地主,而自立门户,成为主户。这就标志着租佃制的形成。
广义说来,不仅客户 与主户 之间存在租佃关系,主户与国家之间实际上也是一种租佃关系。国家作为大地主,把土地租赁给主户,主户再依据亩输一斗不等的定额 向国家纳税,剩余部分自由支配,也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租佃制 实现了产权(所有权或占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的分离,“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70]。地主有产权,以此坐收地租,佃户有经营权,土地是他从外面取得的农业投入。佃户主要是利用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他们会自我监督,辛勤操作,交易费用被压缩到很小的程度。佃户作为经营者,要求自负盈亏,在支付各项投入成本(包括地租支出)之后,剩余就是佃户自己 的收入,因此,佃户的工作积极性很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可以使经营单位选择有利的生产规模,在传统的农耕技术条件下,大规模农场不如小规模农场有效率,通过租佃制把大的田产化为由众多佃户经营的小规模农场,正好适应了农业技术的要求。[71]因此租佃制的形成对于农业和农学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唐宋时期的所谓“租佃制 ”,主客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租佃双方在客观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平等的。宋代法律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72]所以宋代所谓的“租佃制”和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制还是有区别的。
租佃制 ,说到底是对土地和农业收成的一种分配,而要使这种分配顺利进行,还必须保证农业收成,因此,政府在注重调整土地政策的同时,更注重制定各种鼓励农业发展的政策,出台种种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措施,以确保农业收成。
五、工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繁荣对农学的影响
经济重心南移和南方 的农业的发展促进了整个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繁荣,而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农业和农学的发展。
先说手工业。隋唐宋元时期的手工业主要包括矿冶、纺织、陶瓷、造纸、印刷、造船等行业。这些行业都或多或少地与农业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煤炭的大量开采,使得钢铁冶炼中用煤作为燃料也日益普遍。用煤冶铁,火力得到加强,同时人们还在不断地改进鼓风设备,进一步提高火力,改变冶炼工艺,提高钢铁的质量,从而使冶炼过程得以强化,产量和质量于是也相应提高。灌钢的出现即是一个例子。灌钢,时称团钢,技术在宋代进一步得到改进。团钢需用柔铁(即熟铁),熟铁是用生铁炼成的,“二三炼则生铁自熟,乃是柔铁”。“用柔铁屈盘之,以生铁陷其间,泥封炼之,锻令相入”,即成团钢。冶金技术的发展为农具的制造的改进准备了原材料,为土地的开垦和耕作奠定了基础。纺织业直接取材于农产品,它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到蚕桑和棉麻的生产。即便是当时新型的手工业行业印刷业也对农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宋代的杭州即是一个以印刷业出名的地方,已知《四时纂要》 最早的刻本便是由杭州的施元吉家刻的。造船业的发展所导致的国内外交流的频繁,也为农产的交流带来了便利,同时进一步扩展了人们的视野,改变了人们对于风土 的固有观念等。
再说商业。宋元时期,商业经济的发展已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湖南的水稻生产就出现了商品化的倾向。“湖南……地之所产,米最盛,而中家无储粮。臣尝细察其故矣。江湖连接,无地不通。一舟出门,万里惟意,靡有礙隔。民计每岁种食之外,余米尽以贸易。大商则聚小家之所有,小舟亦附大舰而同营,展转账粜,以规厚利。父子相袭,老于风波,以为常俗。”[73]宋代福建荔枝 的生产就受到商业资本的操纵。这种操纵是通过买断的方式来进行的,荔枝“初著花时,商人计林断之以立券。若后丰寡,商人知之,不计美恶,悉为红盐者。水浮陆转以入京师,外至北戎西夏。其东南舟行新罗、日本、琉球、大食之属。莫不爱好。重利以酬之。故商人贩益广。而乡人种益多,一岁之出不知几千万亿。而乡人得饫食者,盖鲜矣。以其断林 鬻之也。[74]”断林为商业资本侵入农业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更多的情况下,商业是通过价格因素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元代农书中之所以要极力地推广苎麻 和木棉种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两种作物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农桑辑要》 就对苎麻的比较价值算过这样一笔帐:“此麻一岁三割,每亩得麻三十斤,少不下二十斤。目今陈、蔡间每斤价钞三百文,已过常麻数倍。善绩者,麻皮一斤,得绩一斤。细者,有一斤织布一疋;次,一斤半一疋;又次二斤、三斤一疋。其布柔肕洁白,比之常布,又价高一二倍。然则此麻,但栽植有成,便自宿根,可谓暂劳永利矣。”[75]低成本、高价值正是某些作物得以推广的原因,也是农书中对之加以特别关照的原因。
三说城市。中国的城市不仅是政治、经济的中心,也是农业技术和人才的中心[76]。唐宋时期,这点表现得更为明显。唐代的宫廷已能利用温泉培育早熟的瓜果蔬菜;柑橘 的北移也在长安宫廷中获得了成功的记录;宋代禁中种竹,一二年间无不茂盛,并总结出疏种、密种、浅种、深种的八字法;洛阳牡丹 为天下第一,洛阳附近诸县之花,莫及城中者;杭州马塍艺花 “足以侔造化、通仙灵”,其堂花术 更是名闻遐迩;这是技术方面。在人才方面,城市作为政治中心集中了各地最优秀的农业人才,甚至皇帝本人也要不时地就近进行农事观察与试验;例如,宋真宗在推广占城稻 时,也将占城稻种于玉宸殿附近进行试验观察;这方面的例子在宋代还有很多。同时城市又以其经济中心的优势吸引着四方的能工巧手,唐代长安城里的郭橐驼 ,宋代洛阳城的门园子 ,都因擅长种树、艺花,乃至具有嫁接 等某个方面的特殊技艺,而广受欢迎。
城市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还直接影响了蔬菜、花卉的发展。蔬菜是粮食作物之外中国人最主要的食物来源,其所占份额甚至达到了食物量的一半,而且在粮食歉收的情况下,它甚至是唯一的食物来源,因此,历史上有“菜色”一词;同时蔬菜由于缺乏冷藏、容易腐烂,因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因此要解决城市的蔬菜供应问题,必须就近生产和销售。这就使得蔬菜栽培 技术在城市及其近郊区快速发展。《齐民要术》 卷首“杂说”云:“如去城郭近,务须多种瓜、菜、茄子等,且得供家,有余出卖。”[77]当时只要在“负郭之间,但得十亩,足赡数口。若稍远城市,可倍添田数,至半顷而止。结庐于上,外周以桑,课之蚕利。内皆种蔬。先作长生韭一二百畦,时新菜二三十种。”[78]事实亦是如此,如《东京梦华录》 记载:“大抵都城左近,皆是园圃,百里之内,并无闲地。”汴京有一名菜农名纪生,几十年来靠种菜养活一家30口,临死告诫儿孙们说:“此土十亩地,便是青铜海。”[79]南宋都城临安则有“东门菜、西门水、南门柴、北门米”的说法,何谓“东门菜”呢?周必大讲到“盖东门绝无居民,弥望皆菜园”[80]。城市是蔬菜栽培技术最先进的地区,直到近代曾国藩还曾用高价从省城菜园中雇人至其乡下老家种菜。
城市生活使人们脱离了大自然,也产生了一些有钱又有闲的士大夫阶级,为了满足这部分重返自然的心理需求,一些观赏植物 受到人们的青睐。唐宋时期,中国花卉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唐都长安,王室宫苑种花、赏花之风盛行,并影响到社会风尚。据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 的记载,当时京都长安有“移春槛”和“斗花”的习俗。宋代赏花的风气和唐代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尤以洛阳和杭州为盛。花卉业的发展,也为各种诸如“牡丹 记”、“芍药谱”之类的花谱著作的出现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国农学书录》 的记载,宋代有农书著录为一百余种,其种涉及花木栽植技艺的达三十多种。当时人就注意到了这种现象:“近时士大夫之好事者,尝集牡丹、荔枝 与茶 之品,为经及谱,以夸于市肆”[81]。可见谱录 类著作有相当多的成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出现的。
[1]《旧唐书·刘晏传》
[2]《旧唐书·郭子仪传》
[3]《大金国志》卷23,崇庆元年(1212)记事
[4]《元史·耶律楚材 传》
[5]《元史·撒吉思传》
[6]《历代名臣奏议》卷66
[7]《权载之文集》卷47,论江淮水灾上疏
[8]《唐大诏令集》卷72,乾符二年南郊赦
[9]《旧唐书·食货志下》:“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置河阴县及河阴仓,河西柏崖仓、三门东集津仓,三门西监仓,开三门山十八里,以避湍险,自江淮而南诉鸿沟,悉纳河阴仓,自河阴送纳含嘉仓 ,又送纳太原仓,谓之北运。”
[10]韩愈:送陆歙州诗序,见《昌黎文集校注》卷4。
[11]《宋史·食货志·漕运》:“江南 西路……岁漕米百二十万石给中都”;沈括 《梦溪笔谈》卷12亦记江南西路岁漕米一百二十万八千九百石。而据吴曾《能改斋漫录》的记载,宋代江西漕米之数还不止于此数,“本朝东南岁漕米六百万石,江西居三分之一,天下漕米取于东南,东南之米多取于江西。”据此推断,宋代江西漕运在二百万石之数。这二百万之数中,又以吉泰盆地所占份额最多,宋曾安止《禾谱》 “序”曰:“漕台岁贡百万斛,调之吉者十常六七”。从漕粮一项来说,江西之吉泰盆地是宋代水稻生产最为发达的地区是当之无愧的。最早的水稻品种专志《禾谱》出现于此地并不是偶然的。两浙也是如此,据苏轼《进单锷吴中水利书状》称:“两浙之富,国用所恃,岁漕都下米百五十万石。”沈括所说与之相同。
[12]《宋史·食货志上四·屯田》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4,天圣四年八月辛巳条。
[14]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62“劝农文 ”。
[15]《唐书·肃宗本纪》。查原书不见。此处转引《中国救荒史》之第三编第三章。
[16]《会要·食货志一·农田杂录》
[17]《宋史·食货志上·农田》
[18]《元史·食货志·农桑》
[19]《元史·世祖本纪一》
[20]《元史·世祖本纪四》
[21]《元史·百官志三》
[22]《元史·世祖本纪十一》
[23]《元史·世祖本纪十二》
[24]详见《新唐书·兵制》
[25]李翰:“苏州、嘉兴屯田纪绩颂并序”,《全唐文》卷430
[26]沈括 :“万春圩图记”,《长兴集》卷21
[27]《宋史·河渠五》
[28]《宋史·王安石 传》
[29]《宋史·食货志上·农田》
[30]《元史·食货志·农桑》
[31]《隋书·食货志》
[32]《唐大诏令集》卷111,田农·温彦博等检行诸州苗稼诏
[33]《宋史·食货志上·农田》
[34]《隋书·长孙平传》
[35]《宋史·仁宗本纪》
[36]《宋史·五行志》
[37]《元史·食货志》
[38]《旧唐书·德宗本纪下》
[39]《宋史·食货志上·农田》
[40]释文莹:《湘山野录》
[41]曾雄生:试论占城稻 对中国古代稻作之影响,《自然科学史研究》1991年第1期。
[42]太子中允,官名,属太子从官。
[43]《宋会要辑稿》 食货1
[44]《宋会要辑稿》 卷4750食货1之16
[45]《宋会要辑稿》 食货1
[46]《宋会要辑稿》 食货1
[47]周去非:《岭外代答·风土 门》
[48]王祯 《农书·农桑通诀集之四·劝助 篇》
[49]元·戴表元“王伯善农书序”,王毓瑚校,《王祯 农书》 ,农业出版社,1981年445页。
[50]朱熹 :“劝农文 ”,《晦庵集》卷99
[51]黄震 :咸淳八年春劝农文 ,《黄氏日抄》卷78
[52]高斯得 :“宁国府劝农文 ”,《耻堂存稿》卷5
[53]《江湖长翁集》卷30
[54]《鹤林集》卷39
[55]《隋书·食货志》
[56]《唐会要》卷83,租税上
[57]《唐六典》卷3“户部尚书”:“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
[58]《陆宣公集》卷22奏12
[59]唐永徽三年(652),全国户数只有3,800,000户,天宝十三年(754),达到9,069,154户,前后一百年,户数增长了近2.4倍。
[60]近代在敦煌和吐鲁番,曾发现不少租佃契约,如唐天授元年(690)张文信租田契,天宝五年(746)吕才艺出租田亩残卷等。
[61]《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天宝十一年十一月乙丑诏书
[62]《新唐书·杨炎传》
[63]《陆宣公奏议》卷12,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
[64]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
[65]《陆宣公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66]翦伯赞:《中国史纲要》下册,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6页。
[67]唐龙朔三年(663)张海隆租田契中可以看出。见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人民出版社1979年页185-186。
[68]洪迈 :《容斋随笔》第4卷
[69]《宋会要辑稿》 食货1之24
[70]苏洵:《嘉祐集》卷5,田制
[71]赵冈:从制度学派的角度看租佃制 ,《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第51-54页。
[72]《宋史·刑法志》
[73]葉适:水心文集卷一上宁宗皇帝劄子二
[74]蔡襄:《荔枝 谱》 第三
[75]《农桑辑要·播种·苎麻 》
[76]ZengXiongsheng(曾雄生),AgricultureinCities:AnAspectofScienceandCivilizationinChina,paperfortheEight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theHistoryofScienceinChina,Berlin,Aug.,1998.
[77]《齐民要术》 为北魏贾思勰 所撰,但其卷端的“杂说”,一般都认为是后人所加。
[78]《王祯 农书·田制门·圃田》
[79]陶穀:《清异录》卷1
[80]周必大:《二老堂杂记》卷58
[81]曾安止:《禾谱·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