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先秦农学中很有特色的一种理论,而其意义则超越了传统农学的范围。它起源很早,《逸周书·大聚》载周公旦追述的“禹之禁”,就包含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这种思想和实践在我国从原始社会向文明时代过渡时即已产生。在先秦古籍中,有关记载比比皆是,在七十年代出土的云梦秦简中也有这方面的条文。现分别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首先是只允许在一定的时间内砍伐林木,反对滥砍滥伐。如《 逸周书·文传》说:“山林非时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荀子·王制》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又说:“斩伐、长养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财也。”《孟子·梁惠王上》:“斤斧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这也就是所谓“时禁”。
禁止砍伐林木的时间主要是春季和夏季。《逸周书·大聚》规定的禁期是“春三月”,即整个春季。《管子·禁藏》;“当春三月……毋伐木,毋夭英(谓草木之初生),毋折竿(笋之初生也。),所以息百长也。”《礼记·月令》中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毋有砍伐”等记载。前些年出土的云梦秦简《田律》则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的条文,即除了不幸死亡而需要棺木者外,一律禁止在春天砍伐山林。[1]
与此相联系,是保护幼小的林木,以保证林木的生长和再生。《国语·鲁语》把“山不槎(砍)蘖(断木上长出的新生的枝条),泽不伐夭(未长成之草木)”作为“古训”加以强调。《逸周书·文传》也说:“无杀夭胎,无伐不成材。”《礼记·王制》规定:“木不中伐,不鬻于市;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这和上述“时禁”意义相同,只是从不同的侧面予以论述而已。
为了保护森林等自然资源,又制定了防火法令──“火宪”。《荀子·王制》:“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蔬)[2],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管子·立政》:“修火宪,敬(警)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足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虞师之事也。”《礼记·王制》“昆虫未蛰,不以火田”,《月令》季春之月“毋烧灰”,云梦秦简《田律》“不夏月,不敢夜草为灰”,大概就是“火宪”内容之一。《周礼》中还有一个专门“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爟”。
首先还是“时禁”,即只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捕鱼。《荀子·王制》:“汗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逸周书·文传》:“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什么时候禁止捕鱼呢?主要是在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孕别之时。即怀子与产卵期间。《荀子·王制》:“鼋鼍鱼鳖鰌鱔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逸周书·大聚》则具体指为“夏三月”。《睡虎地秦简·田律》:“毋□□□□□□毒鱼鳖,置穽罔(网),至七月而纵之。”与《逸周书·大聚》所言合。《国语·鲁语上》记载了有名的里革断罟的故事:
宣公夏滥(渍网)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曰:“古者大寒降(减退),土
蛰发(大寒降,土蛰发为孟春之月),水虞于是乎讲罛(大网)罶(竹编鱼具),
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以寝庙(登尝,盛物于豆以荐神)……鸟兽孕,水虫成,
兽虞于是乎禁罝(兽网)罗(鸟网),矠(以矛猎物)鱼鳖以为夏犒(干肉),助
生阜也。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罜(小鱼网),设阱鄂(捕兽设施),
以实庙庖,畜功用也。且夫山不槎(砍)蘖(断木上长出的新生的枝条),泽不伐
夭(未长成之草木),鱼禁鲲(鱼子)鲕(小鱼),兽长麑(幼鹿)(幼麋),
鸟翼鷇(待哺幼鸟)卵,虫舍蚳(蚁卵)蝝(未生翼的蝗子),蕃庶物也。──古
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
这里,把什么时候允许捕鱼,什么时候不允许捕鱼,讲得很清楚了。
与此相联系,是禁止捕捉小鱼。所谓“鱼禁鲲(鱼子)鲕(小鱼)”,为此,禁止使用小鱼网(罜)。《孟子·梁惠王上》载:“数网(密网)不入汗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淮南子·应道训》记载春秋时季子把亶父治理得很好,以致渔民自觉地不取小鱼。
禁止竭泽而渔。如《礼记·月令》规定“毋竭川泽,毋漉陂池”。《云梦秦简》规定不准使用毒药。《太平御览》84引《逸周书·文传》有“泽不行害”的内容,也就是不许使用毒药。
对野生动物的狩猎也有“时禁”。《逸周书·文传》:“畋猎以时,童不夭胎,马不驰骛,土不失宜。”《太平御览》84引作“畋猎唯时,不杀童牛,不夭胎,童牛不服,童马不驰,不骛泽[3],不行害……”。《国语·鲁语上》“鸟兽孕……兽虞于是乎禁罝(兽网)罗(鸟网)”,《管子·禁藏》“当春三月……毋杀畜生,毋拊卵……”,《礼记》季春之月“田猎,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无出九门”,《睡虎地秦简·田律》“不夏月,毋敢……麛(小鹿,亦作小兽的通称)(卵)鷇”,“……禁苑者,麛时(泛指野兽幼小之时)毋敢将犬以之田”,就是这种“时禁”的具体化。
这种“时禁”是为了保护幼小和怀孕的禽兽以及尚未孵化的禽卵,反对斩尽杀绝式的狩猎。《礼记·王制》有“不麛不卵,不杀胎(怀胎母兽),不夭牝(年青母兽),不覆巢”的记载。《周礼》中有掌管狩猎事务的“迹人”,也规定“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这就是说,禁止猎取幼兽、怀孕母兽,禁止攫取鸟卵,倾覆鸟巢和使用毒箭。目的是保证野生动物种群能够正常的生长延续。《逸周书·文传》说:“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这与《国语·鲁语》所说的“……兽长麑(幼鹿)(幼麋),鸟翼鷇(待哺幼鸟)卵,虫舍蚳(蚁卵)蝝(未生翼的蝗子),蕃庶物也”的记载精神一致。
先秦时代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建立在对广义农业生产的“时宜”、“地宜”、“物宜”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远古时代黄河流域的开发过程中,有过一个对自然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时代。《管子·揆度》云:“黄帝之王……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孟子·滕文公上》:“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这在当时开拓了人类的活动空间,是必要的。以后,随着人口增加、土地垦辟,山林川泽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况仍然不断发生。[4]但在这过程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利用过度或不适当的攫取,就会妨害资源的再生,导致资源的枯竭,影响到以后的继续利用。黄土地区气候偏旱,天然植被相对并不丰茂,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就更显得必要。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
(《吕氏春秋·义赏》)
覆巢毁卵,则凤凰不至,刳兽食胎,则麒麟不来。干泽涸渔,则龟蛇不往。
(《吕氏春秋·应同》)[5]
这些无疑是对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所以先秦诸子论述保护自然资源的必要性时,总是着眼于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从人类的长远利益立论的。在上面所引述的资料中,这种思想已经反映得相当清楚,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为了“不绝其长”,从而“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 (俱《荀子·王制》语)。这方面的例子,除了荀子孟子等人的言论外,还可以举出不少来。如《逸周书·文传》曰:
无杀夭胎[6],无伐不成材,无墯(墮)四时。如此者十年,有十年之积者王。
生十杀一者物十重,生一杀十者物顿空。十重者王,顿空者亡。[7]
它说明“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只有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生之不绝,取之有节,才能保持发展的后劲,成功王霸之业。
当时人们所利用的自然资源,主要是野生动植物;人们已经认识到,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而其生长繁息和农作物、禽畜一样,是受天时制约的。其生长发育的阶段性和自然界气候变化的节律是一致的。所以先秦古籍中论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时,无不强调要顺时,“以时禁发”。因为“养长时,则六畜育(禽兽亦然),杀生时,则草木殖(作物亦然)”(《荀子·王制》)。上面谈到了我国先秦时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一系列措施,其中心点是“时禁”,而“时禁”的目的正是保证野生动植物顺应自然界季节变化的规律正常地生长和繁育。因为“养长时,则六畜育(禽兽亦然),杀生时,则草木殖(作物亦然)”(《荀子·王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经济利用和永续利用的目的。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的出现,是和先秦时代对天时认识的深化分不开的。
先秦时代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和当时“物地宜,尽地利”认识的深化也是分不开的。先秦时代的“物地宜,尽地利”,不但包括对各类农田的合理利用,也包括对农田以外的各类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山林川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是当时“地宜”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以“地宜”思想为基础的。所以,《逸周书·文传》谈“以时”入山林川泽和“以时”狩猎,是和“土不失宜”相联系的。它又指出:
土可犯,材可蓄。湿润不[可]谷[之地],树之竹、苇、莞、蒲;砾石不可谷[之
地],树之葛、木。以为絺绤,以为材用。故凡土地之闲者,圣人裁之,并为民用。
是以鱼鳖归其泉,鸟归其林。
在我国的上古时代,虽然种植业早就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地广人稀,原野不能尽辟,农田一段分布在都邑的近郊,郊外则辟为牧场,山林川泽仍然是人们重要的生产对象。山林川泽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是因为当时这些地方盛产林木苇材鸟兽鱼鳖等各类山货水产,在以半干旱草原为主的自然环境中显得特别珍贵。山林薮泽被称为“物之钟”、“国之宝”。《国语·周语上》:“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财用于是乎出,其犹原隰衍沃,衣食于是乎生。”山林川泽和原隰衍沃并提,显示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国语·楚语下》载王孙圉论宝,把山林薮泽作为国之六宝之一。“山林薮泽足以备财用,则宝之。”这除了与自然环境有关外,还因为当时种植业不够稳定,经常受自然灾害的威胁,需要以山林川泽的天然富源作经济生活的必要补充。[8]《周礼·天官·冢宰》“以九职任万民”,其中“三农”、“园圃”、“薮牧”、“虞衡”、“聚敛疏材”属广义农业范畴,“虞衡”在“九职”中列于第三位,而且“聚敛疏材”实际上也可以包括在“虞衡”之中。大概反映了战国以前生产结构的实况。《周礼》中有“山虞”“林衡”“泽虞”“川衡”之职,统称“虞衡”,就是掌管有关山林川泽的生产事宜的。这类官吏,在《诗经》《左传》《国语》《夏小正》以至金文彝铭中均可找到。《史记·货殖列传》引《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亦见“虞衡”的重要性。到了战国时代,渔猎采集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已经下降,但仍不失为农牧业的重要补充。所以,春秋战国政治家在作国土总体利用规划时,总是把山林川泽考虑在内的。《管子·八观》以原野的五谷生产,观一国之饥饱;以山泽、桑麻、六畜之产,观一国之贫富。“夫山泽广大,则草木易多也……山泽虽广,草木毋禁……闭货之门也,故曰时货不遂,金玉虽多,谓之贫国也。”
这时山林川泽的“禁发”,除了保护自然资源外,还有保证大田农业有充足劳动力的意义在内。故《管子·八观》又说:
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是何也?曰:大木不可独伐
也,大木不可独举也,大木不可独运也,大木不可加之薄墙之上。故曰山林虽广,
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
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裁]而成也。非私草木爱鱼鳖也,恶废
民生于谷也。
这是就一般年景而言的。山林川泽还作为储藏天然财富的一个“资源库”,在年成丰歉之间作调剂之用。在粮食歉收的年份,统治者就会开放山林川泽,让人民从山泽的资源中获取维持生计的资料,以安全渡过荒年。
总之,保护与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理论,是和先秦时代人们对“天、地、人”的认识与安排联系在一起的。首先,它跟“天时”的掌握有关,其次,它跟“土宜”的利用有关,第三,它跟“农事”的安排有关,最后,它还与对“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和作用的认识相关联。《逸周书·大聚》:
旦(周公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
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且以并农力(执)[桑],成男女之功。夫然,则有(生)
[土](而)不失其宜,万物不失其性,人不失其事,天不失其时,以成万财。[9]
这是战国时人依托周公发表的议论。《荀子·王制》在论述了必须“以时”利用山林川泽自然资源和“以时”从事农业生产之后,接着也说:“圣人之用也,上察于天,下错于地,塞备天地之间,加绝万物之上……”
由此可见,先秦时代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的理论依据,正是“天、地、人”关系的“三才”理论。
从上文不完全的介绍可以看到,先秦时代在农业生物学方面的成就是巨大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发展的局限性。先秦时代的农业生物学知识是比较零散的,缺乏系统性,没有出现系统总结有关生物学知识的著作。先秦著作中涉及生物学知识比较多的有三类:一类是《诗经》《楚辞》等文学作品。《诗经》中提到了分属59科的132种植物[10],《楚辞》涉及的植物也有55种[11]。两部诗歌集中不少关于生物生境和特性的描述,但这些描述大多数是作为起兴或衬托的手段,它们不是被描述的主体,因此也不可能记述系统的生物学知识。另一类是《管子·地员》等土壤学著作,这些著作包含了丰富的植物生态学的知识,但主要是从“土宜”的角度来谈植物和动物的,生物同样不是被描述的主体;因此也称不上是生物学的著作。第三类是《尔雅》。《尔雅》中有专篇《释草》《释木》《释虫》《释兽》等,并运用同属性生物的类比来区别动植物的种类,比《诗经》《管子·地员》等更接近于生物学的专文,但它毕竟只是一部字书而已。先秦时代,在作为中国传统农学基础的一些学科中,传统的指时系统已经建立起来,传统的土壤学亦已形成,而中国的古典生物学仍然处于蕴酿和知识积累的阶段。
[1] 《睡虎地秦简·田律》中还有“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的记载,整理小组注曰:“荔,疑读为甲,《释名·释天》:‘甲,孚甲也,万物解孚甲而生也。’即植物发芽时所戴的种皮。取生甲,采取刚刚出芽的植物。”
[2] 据王先谦考证,“百索”即百蔬。
[3] 朱右曾说:“骛泽犹竭泽。”见《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4]《孟子·告子上》曾揭露当时山林受破坏的情况:“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也,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若彼濯濯也。人见其濯濯也,以为未尝有材焉。此岂山之性也哉!”
[5] 《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说:“刳胎杀夭,则麒麟不至郊;竭泽涸渔,则蛟龙不合阴阳;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以此相似。
[6] 《汇校》引唐大沛云:此句脱二字,当作“无杀童,无夭胎。”
[7] 战国时人已经明确认识到,做事不能光顾眼前的利益,应该考虑到长远的利益。如《吕氏春秋·长利》说:“利虽倍数于今,而不便于后,弗为也。”
[8] 《国语·周语中》:“周制有之曰:……国有薮牧,疆有寓望,蒌妓圃草,囿有林池,所以御灾也。”
[9] 据《逸周书汇校集注》校改。
[10] 陆文郁:《诗经草木今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
[11] 吴仁杰:《离骚草木疏》,丛书集成初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