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界始末
土地經界之說,源自於孟子。《孟子·滕文公上》云: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李椿年倡行經界,即本乎此。宋室南渡,幾經流離,始定都臨安。宋金和局既定,社會秩序漸次恢復。然以中更兵火,案籍散佚,户口租税,雖版曹亦無所稽考,豪民猾吏因緣以為奸,機巧多端,情偽萬狀;以無為有,以强吞弱,有田者無税,有税者無田,下户重困,乃相流徙。賦役不均之病,視北宋為尤甚。江浙既為富饒之區,弊病之多,影響之遠,又為諸路之冠。椿年有鑒及此,乃於紹興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奏上經界不正十害疏,其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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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見胡銓《澹庵集》卷一五《李仲永易解序》。
第一害、侵耕失税:人户侵耕冒佃,不納租税,立賞召訴,則起告訐之風;差官括責,則有搔擾之弊。
第二害、推割不行:責產之家,產去税存,終身窮困,推割不得。
第三害、衙前坊場虚供抵當,侵没官錢:衙前專副及買撲坊場之人,計會官司,虚供抵當;及乎少欠官錢,拘收在官,有名無實。
第四害、鄉司走弄税名:二税姓名數目所係於籍者,翻覆皆由其手。
第五害、詭名寄產:詭名挾佃,逃亡死絕,官司催科,責辦户長,破家竭產,不足以償。遂致差役之時,多方避免,有力者舉產業以隱寄,無力者絮妻子而遁逃,有經一二年而產尚不能定者。
第六害、税籍難信,争訟不息:兵火以來,税籍不足以取信於民。每遇農務暇閑之時,以税訟者,雖一小縣,日不下千數,追呼搔擾,無有窮盡。
第七害、倚閣不實:州縣倚閣二税,往往以為人户逃死,人雖逃死,產豈不存,名為倚閣,實自理取。或以市恩,或以入己,欺罔上下。
第八害、隱赋日多,公私俱困:州縣常賦之額既為人所欺隱,歲計不足,於是揍額之糴,浙西州軍不下數十萬斛,舉浙東之歲入不足以償其價,而民猶以為苦。
第九害、猾民自陳税籍不實:州縣之籍,既因兵火焚失,往往令民自陳實數而籍之,良善畏法者盡實而供,狡猾豪强者百不供一,不均之弊,有不可勝言者。
第十害、逃田税重,民不敢耕:州縣有不耕之田,皆為豪猾嫁税於其上,田少税多,計其耕之所得,不足以輸其税,故不敢耕也。(《宋會要稿·食貨七○·經界雜録》)
這些弊害都是彰明較著者,椿年陳述得淋灕盡緻,足見其觀察之深,體會之切,非明於政理熟悉民隱者不能道。政府若欲救此弊除此害,必先正經界。經界正,則可:一、不待根括陳告而公私分;二、不俟推割而税随產去;三、多寡有無不得而欺;四、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鄉司不得而走弄;五、據產催税,無陪填之患;六、據田納税而無所争;七、奸弊難行,不失常赋;八、正額自足,公私無糜費;九、賦税均平,貧人受惠;十、税有所歸,逃田可復業,亦可轉賣而有人願買。[4]經界之正與不正,其利害大别如此!椿年並舉平江府(蘇州)為例子,說明賦税失其常數的情形。云:
臣昨因出使浙西,採訪得平江歲入七十萬斛,著在石刻,今按其籍,雖有三十九萬斛,實人纔二十萬斛耳!其餘皆以逃亡災傷倚閣,詢之土人,頗得其情,其實欺隱也。(《宋會要稿·食貨七○》)
當國家財政極其困難的時候,而諸路府州縣侵欺賦税竟如此其甚,則正經界實為刻不容緩之舉。高宗看了他的奏疏後,便對宰執說:“椿年之奏,頗有條理。”秦檜說:“其法簡易可行。”程克俊說:“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若行之,誠公私之久利也。”即詔:“專委李椿年措置。”椿年請考按核實自平江始,俟有成效,再推行於一路,進而施於全國。要在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税額。帝均從之。[5]同年十二月二日,因條劃施行細則奏上,其略云:
一、自來水鄉秋收了當,即放水入田,稱是廢田,欲出榜召人陳告,其田給與告人。耕田納税即已給與告人後,設有詞訴,不得受理。
一、有陂塘塍埂被水衝破去處,勒食利人户併工修作,如有貪無力用功者,許保正長保明以常平錢米量行借貸,如常平錢米不足,乞以義倉錢米借兑,侯秋成以收到花利分三年還納。
一、今畫圖合先要逐都耆鄰保所在關集田主及佃客,逐丘計畝角押字,保正長於圖四止押宇,責結罪狀,申措置所,以俟差官按圖核實,稍欺隱不實不盡重行勘斷外,追賞錢三百貫。因而乞取者量輕重編配,仍將所隱田没入官,人告者賞錢並田並給告人。如所差官被人陳訴,許親自按圖核實,稍有不公,將所差官按劾,取旨重行竄責。
一、令官民户各據畫圖了當,以本户諸鄉管田產數從實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晝田形丘段,聲說畝步四至,元典責或係祖產,赴本縣投納,點檢印押類聚,限一月,數足,繳赴措置經界所,以憑照對。晝到圖子審實發下給付人户,永為照應。日前所有田產雖有契書,而不上今來坫基簿者,並拘入官。今後遇有將產典賣,兩家各齋砧基簿及契書,赴縣對行批鑿,如不將兩家簿對行批鑿,雖有契帖干照,並不理為交易。縣每鄉置砧基簿一面,每遇人户對行交易之時,並先于本鄉砧基簿批鑿,每三年,將新舊簿赴州,新者印押下縣照使,舊者留州架閣。將來人户有訴丢失砧基簿者,令自陳,照縣簿給之。縣簿有損動,申州,照架閣簿行下照應。每縣逐鄉砧基簿各要三本,一本在縣,一本納州,一本納轉運司。如有損失,並仰于當日赴所屬鈔録。應州縣及轉運司官到任,先次點檢砧基簿,于批書到任内作一項批云:“吏得砧基簿計若干面,並無損失。”如遇罷任,批書:“砧基簿若干面交與某官取領,有無損失。”(《宋會要·經界雜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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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見《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
[5]
見《建炎以來繫年要绿》卷一四七及《宋史全文》卷二一。
椿年所條陳的施行細則共有十項,相當詳盡,此其緊要者,足見他任事切實負責,執行時,對違法失職者的懲戒也相當嚴厲。甚至為將來防微杜漸著想,而制定防範之條規。椿年特别注意砧基簿的繪製编造,由轉運司頒發下一份樣本,任何文字部分,均是真謹書寫,並附帶規定:“如用細小草書,官吏各科其罪,限一月改正。有欺弊者論如法。”[6]此項砧基簿,有類明初的魚鱗圖册,是釐清土地所屬的最緊要辦法,是課税的唯一憑藉,更是均平賦役安定人民生活的根本要略;所以繪製編造必須一絲不苟,否則,徒增騷擾,無濟於事。椿年能嚴格規定,雷厲風行,是值得稱贊的。
土地的形狀不同,其面積的計算法當然亦因其形狀而異。一般農民不熟悉丈量的方法,更不懂得如何計算地土面積,這是一頊難題。幸好有人獻步田法,此一難題始迎刃而解。據趙彦衛《雲麓漫鈔》卷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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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見《宋會要稿·食貨十一》,版籍,紹興十三年九月一日條。
紹興中,李侍郎椿年行經界,有獻其步田之法者,若五尺以為步,六十步以為角,四角以為畝。
步田法到底為何人所獻?彦衛没有指明,然椿年卻完全採納了,作為土地經界的方法之一。李又曦撰《兩宋農村經濟狀况與土地政策》一文就這樣說:“北宋郭諮孫琳王安石之土地測量,其法實未精,蓋僅能積步以測方塊之平地而已,對於崎嶇不平及鷄零狗碎之地形,則無法測量。至南宋李椿年之步田法出,土地測量的折算田畝之術始大備。”[7]正是最好的說明。兹將習見的各種土地形狀及其計畝之方法分述如下,並附加說明於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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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該文載《文化建設》月刊2卷2期,1935年11月刊。
(一)正方形田:“使東西南北之相等,則各以其數乘之;一者一也,二者四也,三者九也,……九者八十一也。”這是最容易量計的土地。只要測得一邊之長,以之自乘,即可得其平方步。(見圖一)
(二)長方形田:“使東西為一等,南北為一等,則以短者為口,以長者為弦,以口之一而乘弦之十則十也,以口之二而乘弦之十則二十也。”分别丈量土地長闊邊之長闊度,使之相乘,則可得其面積。(見圖二)
(三)任意四邊形田:“至於東西南北之不相等,則合東於西。合南於北,而各取其半而乘之,如上法。”這種形狀的土地比較普遍,先丈量每一邊的長度,然後各取其半,與相鄰邊之半次第相乘一過,所得四個小面積之總和,即為此不等邊四邊形土地的面積,不過所得的是個近似值,與正確的面積相出入無幾。(見圖三)
(四)圓形田:“取圓之數相乘,積之十二而得一也。”换言之,即是先丈量圓田的圓周長度,使其白乘,再用十二除之。即為圓面積,這也是近似值。(見圖四)
(五)覆月田:“覆月者半圓也,取圓之徑,半而除之,乘圓之數,再除其半。”即將丈量而得的半圓周及其直徑步數相乘,然後用四除,即為半圓之面積,同樣是近似值。(見圖五)
(六)圭田:“取方之多,補銳之少,併二而得一也。”意即先度量方的寬和長之步數,使之相乘,而得積甲;再延長方之長與銳頂點平齊,而計其長度,再用方之寬度乘之,而得積乙;於是將積甲與積乙加在一起,然後用二來除,便是此圭田的真正面積。(見圖六)
(七)勾股田:“勾股者,半圭也,以短為勾,以長為股,以尤長為弦,取勾之半,乘股弦之數,其步可見也。”這是一種梯形田。先分别量出勾股弦的步數,以股弦之和來乘勾的半數,即得其面積。(見圖七)
(八)三廣田:“三廣者,三不等之謂也,先取正長,倍加中廣,四而得一也。”此處所謂中廣乃是三角形的底,正長乃其高,用兩倍中廣乘以正長,然後再用四除之便得出三角形的正確面積。(見圖八)
(九)腰鼓田:“有名腰鼓者,中狹之謂也。……先取正長,倍加中廣,四而得一也。”這是長條形土地中間有凹入部分的。先量其長度為正長,再量寬度,其寬度有二,一為凹入部分,一為正規部分,將此二寬度加在一起,便是中廣,於是用兩倍的中廣,去乘中長,最後用四來除之,使得出腰鼓田的面積,也是近似值。(見圖九)
(十)大鼓田:“有名大鼓者,中闊之謂也。”這是長條形土地中間有凸出部分的,此種形狀土地求面積的方法與腰鼓田同。[8](見圖十)
以上十種求田地面積的方法,就是椿年等所說的“積步之法”。前面所提到的六十步以為角與此處所說的積步之步,都是指的面積平方步,而非是五尺以為步的長度單位。得出平方步後,再用二百四十來除,就得出畝數,除不盡者用六十以除之,便得出角數。最後將測好的各種奇形怪狀的田地,——繪在砧基簿上,寫明畝角四至。這樣逐保逐都逐鄉縣都繪编造竣事,則對農村已耕土地的數目與其所屬主人,整理得再清楚也没有了,賦役的分攤,哪還有不均之弊呢?
因為平江府欺隱最多,所以先在乎江試行經界,先創置經界局,以便推行。其措置次第為:一、繪田地圖形,令逐都耆鄰保長並田主佃客於逐田段度量,計其畝角,繪成圖形,保正長於圖四止押字,責令切結罪狀申縣。二、縣差官按圖核實,稍有欺隱不實不盡,重行勘斷,除罰錢三百貫外,並量輕重編配。仍將所隱田畝籍没入官,如經人告發者,所没官之田盡賞與告人。官吏如敢舞弊或受人賄賂,經人告發者,即重行竄責:如誣告他人,亦論如法。田地全部核實後,即令各户各保編造砧基簿。椿年辦事認真切實,整理地籍户版,使富家豪猾不得隱田漏税。時周葵知平江府,問椿年說:“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也?”椿年答道:“何敢增税?”葵又反問說:“苟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立刻回答說:“當用圖經三十萬斛為準。”[9]足見椿年所奏平江府欺隱最甚,“歲人昔為七十萬石有奇,今乃僅至三十餘萬”,也可能有點誇大宣傳,以便引起高宗的重視,有利經界的推行。周南《山房集》卷四《長洲主簿廳壁記》云:
初紹興十三年部使者(李椿年)得廪人刻,弗深考,建請出隱剩,益秋賦為七十萬,詔即州創經界司行之,將推其法於天下。會簡惠公(周葵)
自湖移守蘇,難之,且辨其所以然,部使者屈,使仍圖誌之舊,為三十四萬,至今所在猶言經界方量之為後便,而不見增賦之為永患者,實自簡惠争之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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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上自正方形田至大鼓田之叙述,均見《雲麓漫鈔》卷一。
[9]
參見《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經界法》及《文獻通考》卷五。
據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五所載葵與椿年辯論當均税不當增税,椿年不從,葵竟坐事免官,自是人不敢言。[10]恐椿年的經界法也有暗含增税之意,從為國家開財源的角度來衡量當然是應該的,但與創始時“只為均税不為增赋”的原意就不盡相合了。
紹興十三年,詔頒經界法於天下,椿年旋遷權户部侍郎,仍舊負責經界事,推行得甚為積極。十四年十二月,椿年以母憂去官,高宗以王鈇繼任,[11]開始在兩浙路實行經界。鈇圖方法簡易,稍更椿年條規。奏陳“措置經界,務要革去詭名挾户,侵耕冒佃,使產有常籍,田有定税,差役無詞訴之煩,催税免代納之弊,然後施行簡易,不擾而速辦,則實利及民。今欲將兩浙路諸州縣已措置未就緒去處,更不須圖畫打量造納砧基簿,止令逐都保供保伍賬,排定人户住居去處,……每十户結為一甲,從户部經界所立式,每一甲給式一道,令甲内人遞相糾舉,各自從實供具本户應干田產畝角數目,土風水色坐落去處,合納苗税則例,具賬二本,其從來詭名挾户侵耕冒佃之類,内包占逃田如係十年以上,從實自首,併於賬内添入,不及十年者作一項供具,……如所供田畝水色著實,所有積年隱過苗税一切不問,如有欺隱不實不盡,致人陳告,其隱田畝並水色人並從杖一百斷罪,仍依紹興條格,將田產盡給告人充賞,仍追理積年减免過税賦入官。……其同甲人每人出賞錢三十貫盡給告人,亦依隱田人斷罪。若因官司點檢得見,其賞錢并田並行拘没。”當時有力之家,規避差役科率,多將田產分作詭名挾户,至有一家不下析為三二十户的,也有官户將階官及職官分作數户的,如所書田主姓名不是保伍籍上姓名,即是詭名挾户,極易根究,[12]這就是所謂之“結甲自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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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椿年奏劾為“廣為謗訕,必欲祖經界之政”而遭罷免的先有徐林和胡思。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四九。葵之罷則由於得罪秦檜。《宋史全文》卷二一,紹興十四年五月甲戌云:“時秦檜怒葵不已,椿年因奏葵在郡錫宴北使,飲食臭腐,致行人有詞。葵坐落職,主管台州崇道觀,自是投閑十一年。”是未必盡出於椿年之意。
[11]
王鈇,《宋史》無傳,《南宋制撫年表》作王鐵,殊非。《宋會要稿·食貸六經界》作王鈇,而《食貨六十經界雜録》作王鐵。百衲本《宋史》卷一七三《食貨上》一、《文獻通考》卷五及《宋史全文》卷二一均作王鈇。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稱王承可,承可則為王鈇的字。同作者《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五二作王鉄(鐵的簡體字),卷一五三作王鈇,而卷一四九及一五九又均作王鈇。案當以鈇為是,其作鉄或鐵乃係傳刻之誤。
[12]
見《宋會要稿·食貨六經界》。
其源則始於熙豐時代吕惠卿的手實法,[13]所不同的為結甲一事,結甲乃是連保相坐之意,加重民户彼此間互相監視糾舉之責任,藉以防止欺隱之弊。照王鈇的辦法措置經界,不必經過度量田地和置造送納砧基簿,没有跋涉山川櫛風沐雨之勞,確較簡便,不擾於民,又利速成,然並不徹底。如果民户私相要結,共同欺隱,他們彼此間有了諒解,各不檢舉,官司便不易得其真實。當時高宗亦允從照行。由於地方官敷衍塞責,各地經界進行得非常遲緩,[14]雖有李朝正共同措置,亦未見成效。紹興十七年正月,椿年免喪復原官,對王鈇的辦法很不以為然,奏請仍照他最初所奏上的條規措置兩浙經界。奏稱:
本路州縣經界,已用打量及砧基簿計四十縣,欲乞結絕。未曾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人户結甲去處,竊慮大姓形勢之家不懼罪賞,尚有欺隱,欲乞令措置行下州縣依舊打量畫圖,令人户自造砧基簿赴官印押施行訖申本所差官核實,稍有欺隱不實不盡,即依前來已得指揮斷罪追賞。結甲縣分内有先曾打量,後來又參照類姓圖賬,已得畝角,著實别無欺隱不蛊不實,欲乞别令州縣出榜,限一月許人從實自首,限滿從知通保明申本所,以憑差官核實結絕。人户先因結甲致有欺隱畝步,减落土色,詭名挾户之類,如今來打量依實供具圖書入賬,置造砧基簿,並同自首。(《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
顯然椿年堅主按圖核實,先辨認土地,再追稽户名,以求精確。高宗亦完全允從。至十九年三月,經界大致就緒,高宗與宰執討論及此事,認為遠較王鈇措置的為當。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五九記其事,云:
(十九年三月)戊申,左朝散郎知普州王輔代還,言仁政必自經界始,尚恐蜀速未嫻措晝,或有謬誤,乞誡敕有司刻意奉行。上曰:“四川道遠,倘如輔所陳,則税愈不均矣!可令措置經界官覺察奏劾。”己酉(二十七日),進呈。上曰:“州縣官奉行如法,其推恩勿限員數,庶人人知勸,正經界,均賦税,極為便民。推行之初,臣僚有肆異議圖沮壞者,暨平江均税单,紛紛之議始息。”秦檜曰:“當時獻議欲使逐户自陳,豈無失實。”上曰:“李椿年通曉次第,中間以憂去,他官領之,便有失當處。”尋以輔知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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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吕惠卿的手實法,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二所述甚詳,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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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紹興十五年正月到十七年春,兩年多時間都未辦好結甲自實,此法不經打量步畝和畫圖,極為簡易,而竟無成。《宋會要稿·經界雜録》载有王鈇限一月結絕及限一季了畢的奏請,雖屢頒指揮,均徒為文具。又有李朝正共同措置,而亦毫無成效。
由這段記載看,其是非曲直不辯自明。至同年十一月廿三日,經界告畢,適逢民户多訴陳經界不均,殿中侍御史曹筠因而彈劾椿年,其罪狀為求薦“劉大中,陰交趟鼎,皆竊其權柄,漏其昵談。今遊舊將之門,傾危朝廷,尤為可慮。兼經界已定,若不别委他官核實,則椿年私結將帥,曲庇家鄉之罪,無以厭塞公議。”(《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詔與外任,知婺州。二十八日,高宗又宣諭宰輔說:“經界人户多訴不均,當與受理,若下田受重税,將無以輸纳。”秦檜說:“臣嘗諭户部侍郎宋貺,宜體聖上均税本意,有未均處亟為改正。”(《宋會要·經界雜録要録》)足見還有些小問題不斷發生,致影響經界的成效。二十年二月壬子(四日),權户部侍郎宋貺奏:“契勘經界本意,務要革去侵耕冒佃、詭名挾户、逃亡死絕、虚供抵當、差科不均、鄉司走弄二税之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後來緣以畫圖供賬,分立土色等則,均任苗税,轉生奸弊,遂至久不能結絕。今欲乞令轉運並守臣恪意措置,須管革去逐件情弊,使田產税赋著實,依限一切了辦,如州縣尚敢遷延出違日限,從本部申奏朝廷,乞賜放罷,若轉運不切督責,亦乞黜責。”(卷一六一)可見地方官因循減裂,得過且過,經界法頒佈了七年,尚有未結絕去處,一方面反映出當時行政效率之低,另一方面也可說明地方上反對抑沮之人必多,使守令不無顧忌。想見當日社會上弊病很多,往往積重難返,推行改革實非易事。高宗曾詔“令户部措置結絕未經界去處,限一月委轉運司並守臣依仿平江府已行事理施行”。只不過是重申前令而已!問題既多,使高宗對椿年亦不免有點責怪,乃於三月二十一日詔稱:“昨李椿年乞行經界,初欲去民十害,遂從其請,今聞寝失本意,可令户部逐路選委監司一員,專一看詳,應便於民者,依已經界施行。其乖謬反為民害事目,並日下改正具申省部,日後以當否取旨黜陟。”(《宋會要稿·經界雜録》)當時朝臣必有數言經界法之不便者,使高宗對椿年的信心也動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