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王德毅

 

載《經濟脈動》,中國經濟史論壇掃校

 

 

一、緒論——李椿年生平考述

 

    宋代建國之初,承五代殘破之餘,田園荒蕪的景象,相當凄慘,至太宗時仍有一些地區瘡痍未復。[1]雖宋代墾田迭有增加,然對於土地的清理與分配,始終未達到盡善盡美的地步,以致賦役失其均衡,農村缺乏協濟,造成社會上普遍的逃税避役争訟等頹風。仁宗時,郭諮、孫琳所實行的千步方田法,神宗時王安石所倡行的方田均税法,目的即在釐清土地和均平賦役。但問題並不如此簡單,蓋因土地私有制根深蒂固,社會上早已形成的不良制度,往往積重難返,而不易做徹底的革新。復以推行之人缺乏實事求是的精神,在朝的士大夫意見又不一致,卒致均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和理想的效果。但宋人革新的精神實在可佩。一次不成,至再至三,到南宋紹興十二年至十九年,乃有李椿年的土地經界法出現,期達整理田赋之要求。

李椿年字仲永,江西饒州浮梁縣人,政和八年(1118)舉進士第。[2]不僅《宋史》中没有他的傳,而且在哈佛燕京學社所編的《四十七種宋代傳記綜合引得》中,只有宋學士院題名一條。原文如下:

李椿年,紹興十八年正月以權户部侍郎兼權直院,三月除户郡侍郎。八月,以户部侍郎兼權直院,十九年十一月罷。

 

所好石景芬编的《饒州府志》卷二○人物志中有《椿年傳略》,然亦至簡。云:

官度支郎中,除顯謨閣兩浙運使,檢括隱漏,别為圖籍,凡二十四條,核盡田畝情形,閱七月告成。陞户部侍郎,權吏兵兩部,封普寧縣開國侯。著有《易說》及《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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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仲良《長编紀事本末》卷一一載太宗至道二年太常博士陳靖言:“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纔十二三,税之人者十無五六。”足徵當時中原殘破之情形,雖至太宗時猶未恢復生產力。

    [2]  椿年字貫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經界法條,其登第年見清黄家遴等修《饒州府志》卷二○《選舉志四》進士條。

 

兩者可以互相補充,對椿年一生差可瞭解其大概,但這是不够的。我以為以椿年的貢獻和地位,是可以在《宋史》中立一專傳的。但因為倡行土地經界,得罪了不少縉紳士大夫,致影響他在歷史中的地位,在今日觀之,他是冤枉的。所以應當表彰,重新檢討這一問題。

    椿年中第後,步入仕途,任縣级政府副貳之職,稍遷知寧國縣,紹興四年(1134)以權監察御史宣諭江南東西路劉大中的奏薦,遷左奉議郎。五年三月,奉召入對,高宗問以民間利害,椿年即奏州縣不治,二税失陷,如稍加措置,則財不可勝用。四月,得通判洪州,遷左朝奉。五月,除幹辦諸司審計司,因奏當日三大弊端,一為銓選之弊,員多闕少;二為食貨之弊,錢輕物重;三為所司之弊,吏强官弱。(《要録》卷八七及八九)稱旨。久之,除浙東路提刑,再人為司農丞。在仕途可謂一帆風順,椿年感逢知遇,任事每不顧身,後當任度支郎中時,曾因救火功而轉一官。張擴《東窗集》卷八載其轉官制,有云:

間者居民昧徙薪之計,焚如遗患,公私病之,……爾謹其防,官酤之儲,卒善調護。……事不避難,於汝有焉!寵進一官,庸示褒勸。

 

可見椿年勤謹負責,勇於任事,是值得嘉許的。十二年九月遷尚書左司員外郎,因奏經界不正十害書稱旨,得除直顯謨閣兩浙路轉運副使,同書卷六亦載這項制命,云:

……以爾儒學登科,文藝蓋泉,深疾虚名之無補,欲資實用以濟時。戢吏愛民,始於治縣,抑强扶弱,久而益堅。朕念艱難以來,財用最急,將漕之職,尤慎其人。矧惟二浙之富饒,實乃東南之根本,肆以命汝,人皆謂宜。……古人所謂斂弗及民而用度足者,不於汝責而誰責也。

 

    由這段話中,可以看出椿年學術修養很高,辦事能力很强,在任職縣令的時候,能約束胥吏,不使舞弊作奸,而以愛民為本。不畏懼地方豪强及惡勢力,以除暴安良為己任。當此時,中央政府需財孔亟,將不增賦而財用足的責任加之於椿年的雙肩上,可見朝廷對他期許之高,倚任之重。經界法適時提出,與高宗一拍即合,絕非偶然。

    制詞中稱椿年文藝蓋衆,當然是籠統之詞,應舉事例以證成之。結果我從胡銓的《澹庵集》中得到證明,其卷一五《李仲永易解序》說:

某故人鄱陽逍遥公李仲永潛心易學,街道甚嚴,一旦夢弼(王弼)而有得,遂成一家之書,殆與歐陽子之意默契。

 

可見椿年研究《易經》很有心得,歐陽修的易學本於王弼,曾說:“易無王弼,其淪於異端之說乎?”[3]其推尊如此。椿年易學亦本於弼,著《易解》八卷,《易疑問》一卷,其書雖不傳於世,然對《易經》的研究貢獻卓著是不容置疑的。椿年既與胡銓係故交,以銓的學行,時人無不推重,則椿年决非無學行之人可知了。

    绍興十三年六月,召入,權户部侍郎。坐簽書江陰軍判官廳公事蔡粢不法,不加舉劾,與王鈇、張叔獻俱降官,尋復原任。十四年冬,丁母憂回鄉。十七年春免喪復故宫,兼權直學士院,十八年,真除户部侍郎,仍兼直院。制詞云:“古者均九式以節財,則三壤而成賦;是以調度充而經界正。朕怵惕惟厲,宏濟中興。謂足國裕民,無若是急,敷求賢傑,使二職併舉。”又盛稱椿年“提身種德,剛方不撓,發為文詞,典雅純麗,有聲於時。朕俾爾攝民曹之貳亦既累年,幹邦計,正地均,咸底成績,肆加真拜,愈以為宜。”(《歸愚集》卷七)椿年受此隆遇,自然要感恩圖報奮不顧身了。

紹興十九年,因臣僚奏劾經界擾民,免官奉祠,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宫,二十四年十一月起知宣州(《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七),旋致仕。二十九年閏六月十三日卒(《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八二),其年壽不詳。積官至大中大夫,爵至普寧縣開國侯。

 

二、經界始末

 

  土地經界之說,源自於孟子。《孟子·滕文公上》云: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李椿年倡行經界,即本乎此。宋室南渡,幾經流離,始定都臨安。宋金和局既定,社會秩序漸次恢復。然以中更兵火,案籍散佚,户口租税,雖版曹亦無所稽考,豪民猾吏因緣以為奸,機巧多端,情偽萬狀;以無為有,以强吞弱,有田者無税,有税者無田,下户重困,乃相流徙。賦役不均之病,視北宋為尤甚。江浙既為富饒之區,弊病之多,影響之遠,又為諸路之冠。椿年有鑒及此,乃於紹興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奏上經界不正十害疏,其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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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參見胡銓《澹庵集》卷一五《李仲永易解序》。

 

    第一害、侵耕失税:人户侵耕冒佃,不納租税,立賞召訴,則起告訐之風;差官括責,則有搔擾之弊。

    第二害、推割不行:責產之家,產去税存,終身窮困,推割不得。

    第三害、衙前坊場虚供抵當,侵没官錢:衙前專副及買撲坊場之人,計會官司,虚供抵當;及乎少欠官錢,拘收在官,有名無實。

    第四害、鄉司走弄税名:二税姓名數目所係於籍者,翻覆皆由其手。

    第五害、詭名寄產:詭名挾佃,逃亡死絕,官司催科,責辦户長,破家竭產,不足以償。遂致差役之時,多方避免,有力者舉產業以隱寄,無力者絮妻子而遁逃,有經一二年而產尚不能定者。

    第六害、税籍難信,争訟不息:兵火以來,税籍不足以取信於民。每遇農務暇閑之時,以税訟者,雖一小縣,日不下千數,追呼搔擾,無有窮盡。

    第七害、倚閣不實:州縣倚閣二税,往往以為人户逃死,人雖逃死,產豈不存,名為倚閣,實自理取。或以市恩,或以入己,欺罔上下。

    第八害、隱赋日多,公私俱困:州縣常賦之額既為人所欺隱,歲計不足,於是揍額之糴,浙西州軍不下數十萬斛,舉浙東之歲入不足以償其價,而民猶以為苦。

    第九害、猾民自陳税籍不實:州縣之籍,既因兵火焚失,往往令民自陳實數而籍之,良善畏法者盡實而供,狡猾豪强者百不供一,不均之弊,有不可勝言者。

第十害、逃田税重,民不敢耕:州縣有不耕之田,皆為豪猾嫁税於其上,田少税多,計其耕之所得,不足以輸其税,故不敢耕也。(《宋會要稿·食貨七○·經界雜録》)

 

這些弊害都是彰明較著者,椿年陳述得淋灕盡緻,足見其觀察之深,體會之切,非明於政理熟悉民隱者不能道。政府若欲救此弊除此害,必先正經界。經界正,則可:一、不待根括陳告而公私分;二、不俟推割而税随產去;三、多寡有無不得而欺;四、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鄉司不得而走弄;五、據產催税,無陪填之患;六、據田納税而無所争;七、奸弊難行,不失常赋;八、正額自足,公私無糜費;九、賦税均平,貧人受惠;十、税有所歸,逃田可復業,亦可轉賣而有人願買。[4]經界之正與不正,其利害大别如此!椿年並舉平江府(蘇州)為例子,說明賦税失其常數的情形。云:

臣昨因出使浙西,採訪得平江歲入七十萬斛,著在石刻,今按其籍,雖有三十九萬斛,實人纔二十萬斛耳!其餘皆以逃亡災傷倚閣,詢之土人,頗得其情,其實欺隱也。(《宋會要稿·食貨七○》)

 

當國家財政極其困難的時候,而諸路府州縣侵欺賦税竟如此其甚,則正經界實為刻不容緩之舉。高宗看了他的奏疏後,便對宰執說:“椿年之奏,頗有條理。”秦檜說:“其法簡易可行。”程克俊說:“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若行之,誠公私之久利也。”即詔:“專委李椿年措置。”椿年請考按核實自平江始,俟有成效,再推行於一路,進而施於全國。要在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税額。帝均從之。[5]同年十二月二日,因條劃施行細則奏上,其略云:

    一、自來水鄉秋收了當,即放水入田,稱是廢田,欲出榜召人陳告,其田給與告人。耕田納税即已給與告人後,設有詞訴,不得受理。

    一、有陂塘塍埂被水衝破去處,勒食利人户併工修作,如有貪無力用功者,許保正長保明以常平錢米量行借貸,如常平錢米不足,乞以義倉錢米借兑,侯秋成以收到花利分三年還納。

一、今畫圖合先要逐都耆鄰保所在關集田主及佃客,逐丘計畝角押字,保正長於圖四止押宇,責結罪狀,申措置所,以俟差官按圖核實,稍欺隱不實不盡重行勘斷外,追賞錢三百貫。因而乞取者量輕重編配,仍將所隱田没入官,人告者賞錢並田並給告人。如所差官被人陳訴,許親自按圖核實,稍有不公,將所差官按劾,取旨重行竄責。

    一、令官民户各據畫圖了當,以本户諸鄉管田產數從實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晝田形丘段,聲說畝步四至,元典責或係祖產,赴本縣投納,點檢印押類聚,限一月,數足,繳赴措置經界所,以憑照對。晝到圖子審實發下給付人户,永為照應。日前所有田產雖有契書,而不上今來坫基簿者,並拘入官。今後遇有將產典賣,兩家各齋砧基簿及契書,赴縣對行批鑿,如不將兩家簿對行批鑿,雖有契帖干照,並不理為交易。縣每鄉置砧基簿一面,每遇人户對行交易之時,並先于本鄉砧基簿批鑿,每三年,將新舊簿赴州,新者印押下縣照使,舊者留州架閣。將來人户有訴丢失砧基簿者,令自陳,照縣簿給之。縣簿有損動,申州,照架閣簿行下照應。每縣逐鄉砧基簿各要三本,一本在縣,一本納州,一本納轉運司。如有損失,並仰于當日赴所屬鈔録。應州縣及轉運司官到任,先次點檢砧基簿,于批書到任内作一項批云:“吏得砧基簿計若干面,並無損失。”如遇罷任,批書:“砧基簿若干面交與某官取領,有無損失。”(《宋會要·經界雜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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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見《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

    [5]  見《建炎以來繫年要绿》卷一四七及《宋史全文》卷二一。

 

椿年所條陳的施行細則共有十項,相當詳盡,此其緊要者,足見他任事切實負責,執行時,對違法失職者的懲戒也相當嚴厲。甚至為將來防微杜漸著想,而制定防範之條規。椿年特别注意砧基簿的繪製编造,由轉運司頒發下一份樣本,任何文字部分,均是真謹書寫,並附帶規定:“如用細小草書,官吏各科其罪,限一月改正。有欺弊者論如法。”[6]此項砧基簿,有類明初的魚鱗圖册,是釐清土地所屬的最緊要辦法,是課税的唯一憑藉,更是均平賦役安定人民生活的根本要略;所以繪製編造必須一絲不苟,否則,徒增騷擾,無濟於事。椿年能嚴格規定,雷厲風行,是值得稱贊的。

土地的形狀不同,其面積的計算法當然亦因其形狀而異。一般農民不熟悉丈量的方法,更不懂得如何計算地土面積,這是一頊難題。幸好有人獻步田法,此一難題始迎刃而解。據趙彦衛《雲麓漫鈔》卷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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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見《宋會要稿·食貨十一》,版籍,紹興十三年九月一日條。

 

紹興中,李侍郎椿年行經界,有獻其步田之法者,若五尺以為步,六十步以為角,四角以為畝。

 

步田法到底為何人所獻?彦衛没有指明,然椿年卻完全採納了,作為土地經界的方法之一。李又曦撰《兩宋農村經濟狀况與土地政策》一文就這樣說:“北宋郭諮孫琳王安石之土地測量,其法實未精,蓋僅能積步以測方塊之平地而已,對於崎嶇不平及鷄零狗碎之地形,則無法測量。至南宋李椿年之步田法出,土地測量的折算田畝之術始大備。”[7]正是最好的說明。兹將習見的各種土地形狀及其計畝之方法分述如下,並附加說明於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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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該文載《文化建設》月刊2卷2期,1935年11月刊。

 

    (一)正方形田:“使東西南北之相等,則各以其數乘之;一者一也,二者四也,三者九也,……九者八十一也。”這是最容易量計的土地。只要測得一邊之長,以之自乘,即可得其平方步。(見圖一)

    (二)長方形田:“使東西為一等,南北為一等,則以短者為口,以長者為弦,以口之一而乘弦之十則十也,以口之二而乘弦之十則二十也。”分别丈量土地長闊邊之長闊度,使之相乘,則可得其面積。(見圖二)

    (三)任意四邊形田:“至於東西南北之不相等,則合東於西。合南於北,而各取其半而乘之,如上法。”這種形狀的土地比較普遍,先丈量每一邊的長度,然後各取其半,與相鄰邊之半次第相乘一過,所得四個小面積之總和,即為此不等邊四邊形土地的面積,不過所得的是個近似值,與正確的面積相出入無幾。(見圖三)

    (四)圓形田:“取圓之數相乘,積之十二而得一也。”换言之,即是先丈量圓田的圓周長度,使其白乘,再用十二除之。即為圓面積,這也是近似值。(見圖四)

    (五)覆月田:“覆月者半圓也,取圓之徑,半而除之,乘圓之數,再除其半。”即將丈量而得的半圓周及其直徑步數相乘,然後用四除,即為半圓之面積,同樣是近似值。(見圖五)

    (六)圭田:“取方之多,補銳之少,併二而得一也。”意即先度量方的寬和長之步數,使之相乘,而得積甲;再延長方之長與銳頂點平齊,而計其長度,再用方之寬度乘之,而得積乙;於是將積甲與積乙加在一起,然後用二來除,便是此圭田的真正面積。(見圖六)

    (七)勾股田:“勾股者,半圭也,以短為勾,以長為股,以尤長為弦,取勾之半,乘股弦之數,其步可見也。”這是一種梯形田。先分别量出勾股弦的步數,以股弦之和來乘勾的半數,即得其面積。(見圖七)    (八)三廣田:“三廣者,三不等之謂也,先取正長,倍加中廣,四而得一也。”此處所謂中廣乃是三角形的底,正長乃其高,用兩倍中廣乘以正長,然後再用四除之便得出三角形的正確面積。(見圖八)

    (九)腰鼓田:“有名腰鼓者,中狹之謂也。……先取正長,倍加中廣,四而得一也。”這是長條形土地中間有凹入部分的。先量其長度為正長,再量寬度,其寬度有二,一為凹入部分,一為正規部分,將此二寬度加在一起,便是中廣,於是用兩倍的中廣,去乘中長,最後用四來除之,使得出腰鼓田的面積,也是近似值。(見圖九)

(十)大鼓田:“有名大鼓者,中闊之謂也。”這是長條形土地中間有凸出部分的,此種形狀土地求面積的方法與腰鼓田同。[8](見圖十)

以上十種求田地面積的方法,就是椿年等所說的“積步之法”。前面所提到的六十步以為角與此處所說的積步之步,都是指的面積平方步,而非是五尺以為步的長度單位。得出平方步後,再用二百四十來除,就得出畝數,除不盡者用六十以除之,便得出角數。最後將測好的各種奇形怪狀的田地,——繪在砧基簿上,寫明畝角四至。這樣逐保逐都逐鄉縣都繪编造竣事,則對農村已耕土地的數目與其所屬主人,整理得再清楚也没有了,賦役的分攤,哪還有不均之弊呢?

    因為平江府欺隱最多,所以先在乎江試行經界,先創置經界局,以便推行。其措置次第為:一、繪田地圖形,令逐都耆鄰保長並田主佃客於逐田段度量,計其畝角,繪成圖形,保正長於圖四止押字,責令切結罪狀申縣。二、縣差官按圖核實,稍有欺隱不實不盡,重行勘斷,除罰錢三百貫外,並量輕重編配。仍將所隱田畝籍没入官,如經人告發者,所没官之田盡賞與告人。官吏如敢舞弊或受人賄賂,經人告發者,即重行竄責:如誣告他人,亦論如法。田地全部核實後,即令各户各保編造砧基簿。椿年辦事認真切實,整理地籍户版,使富家豪猾不得隱田漏税。時周葵知平江府,問椿年說:“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也?”椿年答道:“何敢增税?”葵又反問說:“苟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立刻回答說:“當用圖經三十萬斛為準。”[9]足見椿年所奏平江府欺隱最甚,“歲人昔為七十萬石有奇,今乃僅至三十餘萬”,也可能有點誇大宣傳,以便引起高宗的重視,有利經界的推行。周南《山房集》卷四《長洲主簿廳壁記》云:

初紹興十三年部使者(李椿年)得廪人刻,弗深考,建請出隱剩,益秋賦為七十萬,詔即州創經界司行之,將推其法於天下。會簡惠公(周葵)  自湖移守蘇,難之,且辨其所以然,部使者屈,使仍圖誌之舊,為三十四萬,至今所在猶言經界方量之為後便,而不見增賦之為永患者,實自簡惠争之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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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以上自正方形田至大鼓田之叙述,均見《雲麓漫鈔》卷一。

    [9]  參見《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經界法》及《文獻通考》卷五。

 

據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五所載葵與椿年辯論當均税不當增税,椿年不從,葵竟坐事免官,自是人不敢言。[10]恐椿年的經界法也有暗含增税之意,從為國家開財源的角度來衡量當然是應該的,但與創始時“只為均税不為增赋”的原意就不盡相合了。

紹興十三年,詔頒經界法於天下,椿年旋遷權户部侍郎,仍舊負責經界事,推行得甚為積極。十四年十二月,椿年以母憂去官,高宗以王鈇繼任,[11]開始在兩浙路實行經界。鈇圖方法簡易,稍更椿年條規。奏陳“措置經界,務要革去詭名挾户,侵耕冒佃,使產有常籍,田有定税,差役無詞訴之煩,催税免代納之弊,然後施行簡易,不擾而速辦,則實利及民。今欲將兩浙路諸州縣已措置未就緒去處,更不須圖畫打量造納砧基簿,止令逐都保供保伍賬,排定人户住居去處,……每十户結為一甲,從户部經界所立式,每一甲給式一道,令甲内人遞相糾舉,各自從實供具本户應干田產畝角數目,土風水色坐落去處,合納苗税則例,具賬二本,其從來詭名挾户侵耕冒佃之類,内包占逃田如係十年以上,從實自首,併於賬内添入,不及十年者作一項供具,……如所供田畝水色著實,所有積年隱過苗税一切不問,如有欺隱不實不盡,致人陳告,其隱田畝並水色人並從杖一百斷罪,仍依紹興條格,將田產盡給告人充賞,仍追理積年减免過税賦入官。……其同甲人每人出賞錢三十貫盡給告人,亦依隱田人斷罪。若因官司點檢得見,其賞錢并田並行拘没。”當時有力之家,規避差役科率,多將田產分作詭名挾户,至有一家不下析為三二十户的,也有官户將階官及職官分作數户的,如所書田主姓名不是保伍籍上姓名,即是詭名挾户,極易根究,[12]這就是所謂之“結甲自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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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被椿年奏劾為“廣為謗訕,必欲祖經界之政”而遭罷免的先有徐林和胡思。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四九。葵之罷則由於得罪秦檜。《宋史全文》卷二一,紹興十四年五月甲戌云:“時秦檜怒葵不已,椿年因奏葵在郡錫宴北使,飲食臭腐,致行人有詞。葵坐落職,主管台州崇道觀,自是投閑十一年。”是未必盡出於椿年之意。

    [11]  王鈇,《宋史》無傳,《南宋制撫年表》作王鐵,殊非。《宋會要稿·食貸六經界》作王鈇,而《食貨六十經界雜録》作王鐵。百衲本《宋史》卷一七三《食貨上》一、《文獻通考》卷五及《宋史全文》卷二一均作王鈇。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稱王承可,承可則為王鈇的字。同作者《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五二作王鉄(鐵的簡體字),卷一五三作王鈇,而卷一四九及一五九又均作王鈇。案當以鈇為是,其作鉄或鐵乃係傳刻之誤。

    [12]  見《宋會要稿·食貨六經界》。

 

其源則始於熙豐時代吕惠卿的手實法,[13]所不同的為結甲一事,結甲乃是連保相坐之意,加重民户彼此間互相監視糾舉之責任,藉以防止欺隱之弊。照王鈇的辦法措置經界,不必經過度量田地和置造送納砧基簿,没有跋涉山川櫛風沐雨之勞,確較簡便,不擾於民,又利速成,然並不徹底。如果民户私相要結,共同欺隱,他們彼此間有了諒解,各不檢舉,官司便不易得其真實。當時高宗亦允從照行。由於地方官敷衍塞責,各地經界進行得非常遲緩,[14]雖有李朝正共同措置,亦未見成效。紹興十七年正月,椿年免喪復原官,對王鈇的辦法很不以為然,奏請仍照他最初所奏上的條規措置兩浙經界。奏稱:

本路州縣經界,已用打量及砧基簿計四十縣,欲乞結絕。未曾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人户結甲去處,竊慮大姓形勢之家不懼罪賞,尚有欺隱,欲乞令措置行下州縣依舊打量畫圖,令人户自造砧基簿赴官印押施行訖申本所差官核實,稍有欺隱不實不盡,即依前來已得指揮斷罪追賞。結甲縣分内有先曾打量,後來又參照類姓圖賬,已得畝角,著實别無欺隱不蛊不實,欲乞别令州縣出榜,限一月許人從實自首,限滿從知通保明申本所,以憑差官核實結絕。人户先因結甲致有欺隱畝步,减落土色,詭名挾户之類,如今來打量依實供具圖書入賬,置造砧基簿,並同自首。(《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

 

顯然椿年堅主按圖核實,先辨認土地,再追稽户名,以求精確。高宗亦完全允從。至十九年三月,經界大致就緒,高宗與宰執討論及此事,認為遠較王鈇措置的為當。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五九記其事,云:

(十九年三月)戊申,左朝散郎知普州王輔代還,言仁政必自經界始,尚恐蜀速未嫻措晝,或有謬誤,乞誡敕有司刻意奉行。上曰:“四川道遠,倘如輔所陳,則税愈不均矣!可令措置經界官覺察奏劾。”己酉(二十七日),進呈。上曰:“州縣官奉行如法,其推恩勿限員數,庶人人知勸,正經界,均賦税,極為便民。推行之初,臣僚有肆異議圖沮壞者,暨平江均税单,紛紛之議始息。”秦檜曰:“當時獻議欲使逐户自陳,豈無失實。”上曰:“李椿年通曉次第,中間以憂去,他官領之,便有失當處。”尋以輔知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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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關於吕惠卿的手實法,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二所述甚詳,可參考。

    [14]  從紹興十五年正月到十七年春,兩年多時間都未辦好結甲自實,此法不經打量步畝和畫圖,極為簡易,而竟無成。《宋會要稿·經界雜録》载有王鈇限一月結絕及限一季了畢的奏請,雖屢頒指揮,均徒為文具。又有李朝正共同措置,而亦毫無成效。

 

由這段記載看,其是非曲直不辯自明。至同年十一月廿三日,經界告畢,適逢民户多訴陳經界不均,殿中侍御史曹筠因而彈劾椿年,其罪狀為求薦“劉大中,陰交趟鼎,皆竊其權柄,漏其昵談。今遊舊將之門,傾危朝廷,尤為可慮。兼經界已定,若不别委他官核實,則椿年私結將帥,曲庇家鄉之罪,無以厭塞公議。”(《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詔與外任,知婺州。二十八日,高宗又宣諭宰輔說:“經界人户多訴不均,當與受理,若下田受重税,將無以輸纳。”秦檜說:“臣嘗諭户部侍郎宋貺,宜體聖上均税本意,有未均處亟為改正。”(《宋會要·經界雜録要録》)足見還有些小問題不斷發生,致影響經界的成效。二十年二月壬子(四日),權户部侍郎宋貺奏:“契勘經界本意,務要革去侵耕冒佃、詭名挾户、逃亡死絕、虚供抵當、差科不均、鄉司走弄二税之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後來緣以畫圖供賬,分立土色等則,均任苗税,轉生奸弊,遂至久不能結絕。今欲乞令轉運並守臣恪意措置,須管革去逐件情弊,使田產税赋著實,依限一切了辦,如州縣尚敢遷延出違日限,從本部申奏朝廷,乞賜放罷,若轉運不切督責,亦乞黜責。”(卷一六一)可見地方官因循減裂,得過且過,經界法頒佈了七年,尚有未結絕去處,一方面反映出當時行政效率之低,另一方面也可說明地方上反對抑沮之人必多,使守令不無顧忌。想見當日社會上弊病很多,往往積重難返,推行改革實非易事。高宗曾詔“令户部措置結絕未經界去處,限一月委轉運司並守臣依仿平江府已行事理施行”。只不過是重申前令而已!問題既多,使高宗對椿年亦不免有點責怪,乃於三月二十一日詔稱:“昨李椿年乞行經界,初欲去民十害,遂從其請,今聞寝失本意,可令户部逐路選委監司一員,專一看詳,應便於民者,依已經界施行。其乖謬反為民害事目,並日下改正具申省部,日後以當否取旨黜陟。”(《宋會要稿·經界雜録》)當時朝臣必有數言經界法之不便者,使高宗對椿年的信心也動摇了。

三、李椿年力行經界之檢討

 

    李椿年倡行土地經界之經過已如上述,至於當時實行土地經界的區域,的確是相當遼闊的。包括兩浙、江東西、湖南、廣西、成都、利州、夔州等九路的全部,廣東的絕大部分(去掉海南島),福建五個府州及潼川府路的繁庶地區九個州。其未行經界及已打量經界而中途輟罷的地區則有如《文獻通考》卷五所記載的以下諸路與諸州軍。據稱:

初朝廷以淮東西、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二州(因草寇作過,民多逃移)未畢行。明年(二十年),韶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緣海外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税額均如舊。又瀘南帥臣馮檝抗疏論不便,於是瀘、叙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

 

是知當日推行經界並非絕無成效。不過從紹興二十年至二十六年,諸路經界,多半中輟,高宗對此情形也相當惋惜。《宋史·食貨志》農田條即載有:

紹興廿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今諸路往往中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15]

 

可是像椿年這樣通曉經界又能任勞任怨的究屬少數,而沮壞經界者卻為數不少,更有一些地方官危言聳聽,[16]而朝臣言論亦莫衷一是,致朝廷舉棋不定,如《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三所載紹興二十六年七月辛亥(十二日)詔:“昨來經界打量定驗輕重失實去處,許經看詳官陳訴,可展限半年,委守令申漕司審核,依公改正訖申省。”至二十七日丙寅,復以殿中侍御史周方崇的奏請,“恐權勢豪强之家將已定賦税,反均及於下户”,乃又詔“展限陳訴經界不當指揮更不施行”。觀此可知經界對貧民下户有利,而豪强之家因無法隱田漏税,乃多怨望,遂群起陳訴,多方沮壞,加重推行改革之困難。當日任潼川府路轉運判官王之望曾作過一項民意測驗與公正分析,據其言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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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又《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一紹興廿六年正月甲子日記事可參照。

    [16]  同注[15]。參知政事魏良臣說:“臣昨備貝廬州,親覩其(指經界)害。”案廬州屬淮南西路,乃為免經界之地區,焉得親覩其害?顯屬不實無根之言,隨聲附和之論,可謂為危言聳聽者。

 

臣前在東南日,聞蜀中經界大為民害,豪富為奸,例獲輕减,貧弱受弊,多致逃移;上户利之,而下户皆不願。自入本路境,百姓多遮道投牒,乞行經界,與峽外所聞不同。詰其所以願行之意,則曰人户詭名寄隱產業,有田者無户,有户者無田,差某等充户長,催驅税賦,率皆代納,以此破家者甚条。若用經界,則户名有歸,此弊可绝。及入遂寧境,係見行經界地分,百姓陳訴者益多,或以為便而欲行,或以為害而欲罷,因數十為朋,自辯於庭下,各執偏說,互有得失。乃知蜀中經界,不論貧富,大抵税增者願罷。税减者願行,皆出一己之私,而形勢户不願者為多。蓋詭名挾户非下户所為,蜀人之至東南者皆士大夫,不然則公吏與富民爾!貧乏之徒固不能速適,雖至峽外,亦無緣與士大夫接,故不願之說獨聞,其願行者東南不得而知也。六年之間,士大夫上書百姓投狀言其不便者不知其幾人,上至朝廷省部,下至諸司郡邑,皆投狀煩紊。陛下憂憫黎元,至誠無已,始也以税賦之不均而行之,终也以論訴之不息而疑之,累詔監司看詳改正。然奸民觀望,詞訟滋繁,諸路監司累年講究,終無為别白,而言之者誠以事體至重,衆口不同,利害可疑,不敢以偏辭斷也。……臣以謂此田里間事,見民情然後可决,雖有牒訴,皆一偏之論,不可憑用。遂令州縣取諸鄉税名為鼠尾賬,家至户到,問其願否:各使書其名下,鄉分編類,願用舊税若干,願用經界户若干,於是究其兩黨之多少。本路管十五州,瀘、叙州,長寧軍以邊郡不行經界,渠、果州,廣安軍既行而復罷,行經界者九州,為税户三十三萬三千七百有奇,願行經界者十七萬七千五百餘户,此其大略也。别州計之,則昌、榮、資州,懷安軍四州之民願者為多,潼川、遂寧府普州富順監之願者為少,而合州適得其中。縣别計之,則願行之多者十有六,願行之少者二十有一。蓋由當時奉行之人有能否之不同故也。……今之經界,在視民願否之多寡而損益,若州縣願行者多,自不須復議,願行者少,為之量行措置。人户之增减者輕,自不復議;增减者重,為之少加裁正,如此則公私事省,不至甚擾。即使小有不均,亦可置而不問。何則?經界之釐正舊税,固當有所增减,减者既以為是,增者必以為非,若欲每人而悦之,是朝行夕改而無定也。且蜀人之言其不便者,曰:法行之始,驗土色之高下,量頃畝之多少,奸弊百出,賄赂公行,故税之輕重不當。造賬畫圖為費甚廣,追呼須索不勝其擾,是則然矣!………税之輕重,則新舊各有其弊,就二者而較之,經界之弊在於業多者税或輕,業少者税或重;而舊税之弊,則在於有田者或無税,有税者或無田。要之,以輕為重,以重為輕,尤庶幾於以有為無,以無為有也。而蜀人言其不便者或過其實,若初行之擾則有之,而今日之弊不如是之甚也。臣置司遂寧,且以倚郭小溪一縣論之,官户凡五百八十有四,而願用經界者一百六十有七,公吏為户二百二十有二,而願用者十有八,以此而觀,則或者謂豪富之家皆獲輕减而利之,豈不過哉!至於下户逃移,亦绝無僅有,或以時經旱潦,或以家自貧窮,未必皆經界所致。(《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四)

 

據之望這種精密分析後所得的結論,可知經界是對大多數民户有利的,所謂不便與擾民云者,只不過是少數人的意見,作為沮壞經界的藉口而已!之望所做的意見調查,是按門挨户的訪問,可說是普遍的,而非抽樣的;結果潼川府行經界者九州,税户三十三萬三千七百多中,確知有十七萬七千五百餘贊成經界,居百分之五十三强,比反對的多百分之六。之望認為經界與循舊雖同樣有弊,但兩害相權取其小者,世間没有人人皆利、家家皆贊同的辦法,要當以多數為依歸。其重視民意如此,所言亦至為正確。高宗因為他通曉經界,熟悉利害,乃命他於農隙措置,將潼川府路賦税不均甚去處,接受人户訴狀,重新量畫,以救偏輕偏重之弊。到紹興二十八年三月結绝了畢,而得“溢額税色紐計錢四千八百五十餘貫,莊租麥四石有奇。對减税重人户五千六百八十五户;用人户科决狀推排,减偏重税八十九户,增偏輕税一百六十六户”。又普州安岳縣自紹興二十年以降走移税額,共虧官錢三十八萬一千餘貫,雖有旨除放,而舊額常虧,亦有損國計。之望措置後,卻收漏税户二千七百餘,除補足舊税外,於祖額尚赢餘。(《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九)一縣漏税户多至如此,全國計之可知。由此看來,不能不令人相信為政在人了。

    椿年是一位極有魄力的政府高級官員,於督導諸縣切實推行經界時,簿籍堆積,圖表甚巨,其工程之浩大,用費之繁多,實遠過王安石推行的方田均税法。據樓鑰《攻娩集》卷八八《汪大猷行狀》說:

……李公又欲以十保合為一圖,仍與鄰都犬牙相入。公曰:一保之圖,用紙二百番,已無地可展視,又從而十之,不惟不能圖畫,亦安所用之?徒重勞費,無益於經界也。

 

這種切實的作風,當然為一些因循敷衍好逸惡勞的地方官所不喜,富人乘間提出經界不均的訴狀,相率指為口實,使經界應有的成效大打折扣。而椿年操之過急,任用非人,像這樣空前的改革,事先没有訓練一批協助推行的幹部,事到臨頭,乃選用一些奉承尖刻的小人,發生不少偏差,除了給椿年招怨,加重推行經界的困難外,没有一點好處。兹舉例以明之,《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經界法條云:

時敕令所删定官開封鄭克經界川陝四路,頗峻責州縣,故蜀中增税亦多。又官田號省莊者,所租有米穀粟麥麻豆芋粟桑臬鴨卵之屬,凡十八種,皆令輸以錢,故民至今尤以為患。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一,紹興二十年三月甲辰條云:

户部侍郎宋贶言:訪聞州縣近因經界,將額苗税均於未開墾閑田土上,一例起催,致人户無從輸送,往往逃移失業。

 

同書卷一七二,二十六年三月癸亥條亦稱:

侍御史湯鵬舉言:尚書右司郎申權户部侍郎锺世明,便僻側媚,見椿年為經界,遂投名為幹官。

 

又卷一七三載同年六月丁丑條:

新湖南路安撫司參議官王昺罷。昺,會從弟也。右正言凌哲劾昺凶狡刻薄,嘗諂事李椿年,辟充江東經界官,所至肆為殘酷,吏民有犯贓百錢者,不問法之輕重,一切籍產徙配,且言晝旨如此,每州破壞無慮數百家。故有是命。

 

又乙未條也載:

右朝請郎蔡樗送吏部與監當差遣。以御史中丞湯鵬舉論樗投椿年為經界官,所至暴虐故也。

 

以上所舉鄭克、鍾世明、王莴、蔡樗四人,皆為椿年所舉用的經界官,其人品操守既不足稱,又以刻暴為手段,致遭民怨,椿年只求剋日見功,不計其他。即椿年個人亦不無執法過嚴之嫌。不過椿年並不是不留意人才,起用賢俊,如選派汪大猷為經界覆視核實官即為顯例,據前樓鑰撰《汪大猷行狀》載:

李公椿年建議行經界,選公為龍游縣核實官,約束嚴峻,已量之田,隱藏畝步,不以多寡,率至黥配,盛氣臨人,無敢忤者。公獨曰:愚民不識弓步,不善度量,若田少而所供反多,須使之首復乃可並行。李公問當何如?公曰:凡有不實,許其自陳,俟驗實與改正。悉皆施行,受賜者已不知其幾。既至,躬行阡陌,唱弓量之目,則已默記其廣袤之實,吏運籌久之,無毫釐差,觀者以為神。凡事俱有方略。邑人鼓舞,旁縣皆取為法。事畢,躬納圖賬。(《攻媿集》卷八八)

 

足見椿年並非剛愎自用的人,在措置經界運用的方略上,亦能從善如流,一改其嚴厲刻暴的作風,而為之輕刑省費,其明達事理如此!可是當時全國上下並不能盡體椿年的用心,合作無間地完成此一空前的興革事業,而且椿年所選用的幹部,亦並非人人如汪大猷般善進忠言,協同一致,辦好土地經界工作,所以經界的推行不善,當非椿年一個人的責任了。

    還有,經界的目的本為均税,然經界後税賦仍然不均。其原因為:在經界前,承向來傳統,有田主住在乙鄉,卻在甲鄉納税的;經界後,則理為於坐落鄉分供具納税,就發生甲鄉有無田之税,乙鄉有無税之田之弊。如紹興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知臨江軍王伯淮奏:

臨江軍倚郭清江縣(修德鄉),有税錢四十餘貫,苗米四百餘石,人烟田產並在筠州高安縣新豐鄉,(該鄉)第一第二等户,其苗税卻坐落在本縣修德鄉。上項苗税,在經界法謂之窎佃,在鄉村謂之包套,未經界之前尚可追理,經界既定,兩縣各隨產經量,承認本鄉元額苗税,則清江有税無田,高安有田無税。本軍不绝人户陳訴,雖累行關移,乞隨產坐落苗税,而高安不即承受。又兩縣一時結局,清江不免以無田之税增均於元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税之田减均於元額之税。是高安得偏輕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謹案國朝淳化癸巳(四年,九九三)歲,韶建臨江軍,取筠州之瀟灘鎮為清江縣,割高安之建安修德兩鄉以隸,蓋當時新豐與修德地界相接,以故税苗有交鄉窎佃之弊。[17]

 

因為賦税的負擔,向來各州縣鄉皆分别立有祖額,任何縣分都不願承受祖額外的擔負。各縣鄉負擔賦税之祖額在經界前與經界後並没有改變;經界既定,然後計畝分攤。如上述高安縣新豐鄉第一第二等人户税錢四十餘貫和苗米四百餘石,在經界前本屬清江縣修德鄉的税户,經界後,卻轉變為高安縣的税户,而清江縣的赋税祖額不减,於是不得不將此為數甚巨的税錢和苗米增均於元額之田,因而有偏重之弊。像這種交鄉窎佃的情形,並非止清江一縣而然。以見經界本為均税,其結果税仍不均,此不過其一端而已!所以在紹興二十年前後吏部尚書劉才邵即奏論推行經界諸路縣分税多不均之弊,其狀說:

朝廷設經界之法,所以均税而便民,然諸路縣分推行不同,其間或有通一鄉均税,事實未便。臣嘗詢訪所以,頗見源流。蓋缘自來人户,有身居甲鄉,税多,其相交易,於田税上聲說其田係載甲鄉,税錢若干,税既有往來,故未覺不均之患。經界之法既行,租税各有歸著,若但據一鄉均税,則税少而田多者受其利,税多而田少者受其害。且如一縣之內,一畝上等之田,畝步之廣狭均也,色額之高下又均也,卻有一鄉受税十文者,有一鄉受税二十文者,有一鄉受税三十文者,其餘等第亦皆相類。多寡相違,至於如此!多者既有偏重之患,則田之所入不足以了官租,遂至於逃移,逃則抛棄田業,無人承佃,而官司常賦之額,將有所虧,公私皆受其患,豈小哉!(《檆溪居士集》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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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本段係參照《宋會要稿·經界雜録》及《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二融會撰成,兩書各有長短,正好互相補充。

 

民間田畝自由買賣,有乙鄉之民承購甲鄉之田,而甲鄉農户又或與丙鄉或丁鄉民交易,或兩縣之間亦有土地買賣,在經界之前,税有往還,乙鄉居民或在甲鄉納税,經界既定,民户於坐落鄉分並一納税,而每鄉原立賦税祖額不减,如甲鄉原本税重,田地賣出逾多,則以畝頭均敷之後,税必均增,是重之又重。當時經界規定税不過鄉,乃是通一鄉均税,[18]其結果税最不均。兹舉福州侯官縣石門鄉為例,以說明之。據葉適《水心文集》卷一五《林伯和(鼐)墓誌銘》說:“石門鄉田頃五十七,畝受米二斗六升,太平興國中,民田在外鄉者輸其鄉。紹興經界,曰:此本鄉税也。由是比他鄉倍(十)六七,民不堪重。”這是說石門鄉的田地頃畝没有增加,而税額增加了,故均敷之後感到偏重,而通一縣均税當然稍好一點,然亦不免有弊;那麽只有通一州,庶幾税稍均得。所以《朱子類語》卷一一一論民即作此主張。該條載:

黄仁卿(東)將宰樂安,論及均税錢曰:“今說道税不出鄉,要之税有輕重,如何不出鄉得?若教税不出州時,庶税稍均得。”先生曰:“税不出鄉,只是古人一時之間尋得這個說法,防那一時之弊。”

 

舊弊既防,新弊復生,所以當時訟經界後税不均的很多。[19]尤其當時地方政府首長乘機增税,必要達到祖額,以幸求獎賞,遂將額管苗税均於未開墾的荒地上,一例起催,致人户無從輸納。而纳畢亦不出給由子(收據),等於白取,[20]這些輸納監收之弊,在南宋相當常見,並非全由經界而起。至若既已經界核實税額,而反不以是為正,卻强迫下级政府或民衆抱認舊額虚數,則不能不說是監司及州縣守令之過,更不能一切委責到經界身上。如《宋會要稿·食貨七·賦税雜録》紹興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條云:

知英州陳克勤言:“英州舊管丁苗米三萬餘石,至經界核實,不滿萬石。而前任轉運判官鄭鬲抑勒州縣,抱認舊額虚數,至今轉運司逐年猶以舊額督責,更不以經界為正,是至百姓流移日甚!又廣東一路,惟南雄、速、英有此虚數,三州之民均受其害。乞韶本路漕臣照應經界實數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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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朱文公文集》卷一九條奏經界狀云:“紹興經界打量既畢,随畝均產,而其產錢不許遇鄉,此蓋以算數太廣,難以均敷,而防其或有走弄失陷之弊也。若使諸鄉產錢祖額素來均平,則此法善矣。若逐鄉產錢祖額本來已有輕重,即是使人户徒然遭此一番打量攢算之擾,而未足以革其本來輕重不均之弊,無乃徒為煩擾,而不免有害多利少之歎乎?”此說明税不過鄉之弊。

    [19]  當日訟經界後税不均者甚夥,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及《宋會要稿·經界雜録》。

    [20]  見《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及《食貨六八·受納雜録》。

 

有詔户部:“今轉運司將南雄、連、英三州照應經界新額催科,更不得用虚數抑勒州縣。”這是諸路監司不恤民之過,由此更可以看出,經界之後,將虚額税數核實釐正,大多低於舊額,因得均减,對廣大的纳税義務人都有利。此外尚有經界後所發生的其他偏差,又有甚於此者。同書同録云:

(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資州鄉貢進士劉冕言:“昔李椿年舉行經界,其實均兩税之要也。自今觀之有名無實。何以知之?經界之行,保伍與民俱凑于田,執契驗田,不容詭冒,量田頃畝,土色肥瘠,以定税多少,而賦輸之輕重以之。今則不然,其取輸不自於税,或取之價錢,或取之家業,或取之以山石子斗,故有偏輕偏重之失,欲乞嚴下約束州縣,俾皆罷去家業、價錢、山石子斗,一用經界所均兩税,以定賦輸常數。”

 

此言經界所以均兩税,完全正確,至於有名無實,則非經界本身之過,完全是人為的,遇到好的地方官便可以得到改正。不幸,親民官吏良莠不齊,多少弊病,皆由貪官污吏而起,遂使經界之利不甚顯著,而流弊之生則時有所聞,以致影響後人對經界的評價。甚至當時人對椿年亦多不諒解,常横加咒詛,如朱熹《答王子合書》中所說:“熹少時見所在立土封,皆為人題作李椿年墓。”(《朱文公文集》卷四九)顯然各地有不少農民不歡迎他,甚而咒詛他早日死亡。據王懋皖撰《朱子年譜》,熹於紹興十八年,時年十九歲舉進士第,椿年尚未去位,卻已有不少椿年之墓出現。蓋以人之常情,惡勞喜逸,經界不是不役人而可以坐致成功的,當然不為人所樂從了。觀朱熹對經界的看法,實不失其真諦。其《答王子合書》云:

    至如經界一事,固知不能無小擾,蓋驅田里之民,使之隨官荷畚持锸揭竿引繩以奔走於山林田畝之間,豈若其杜門安坐飽食而嬉之為逸哉!但以為若不為此,則貧民受害無有已時,故忍而為之,庶其一勞而永逸耳!若——恤此,必待其人人情願而後行之,則無時而可行矣!且如此間紹興年間正施行時,人人嗟怨,如在湯火之中,是時固目見之,亦以為非所當行。但訖事之後,田税均齊,里閭安靖,公私皆享其利,遂無一人以為非者。凡事亦要其久遠如何耳!(《朱文公文集》卷四九)

 

朱熹可謂為真正能體會椿年的用心者。當椿年倡行經界之初,凡所策劃與所推行,無一不是為一勞永逸之計,然有不少人常以私意沮壞之,使人先憂其擾民之小害,而不得見田税均齊之大利,這不是椿年之罪,當世必有任其責者。李心傳評之說:

然諸路田税由此始均,今州縣砧基簿半不存,黠吏豪民又有走移之患矣!(《朝野雜記甲集》卷五)

 

經界之成效益燦然可見了。其均平的情形,則有如《淳熙三山志》卷一○版籍條中所說:

紹興十九年行經界,田以名色定等,鄉以舊額敷税,列邑之地,各有高下肥碗,一鄉之中,土色亦異,於是或釐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或三等。雜地則或五等,或三等。多者(畝)錢五文,米二斗五升,最少者錢一分,米僅合勺。

 

土質的高下肥瘠與土色的差異,其耕種之收穫量懸殊很大,自不能纳等量的税,所以田地分的等越多越均平。據該條中夾注,則稱:“今獨閩縣晉安西鄉產錢五文七分三釐七毫,侯官石門鄉二斗五升七合。”這正與葉適撰《林鼐墓銘》中所說的石門鄉畝受米二斗六升相合。其餘各縣鄉皆錢自四文以下,米一斗以下不等。福州雖有一二鄉分赋税偏重,然總比有田者無税,有税者無田好多了。所謂兩害相權取其小者,兩利相權取其大者,任何人不能否認經界之害小而利大,不經界之害大而利小,則椿年的豐功偉業益彰明較著了。

四、南宋中期後各地經界的情形

 

    自椿年倡行經界,因所受阻力日增而失敗後,年深歲久,諸路經界圖帙簿籍多所散佚,吏緣為奸,賦役不均之弊如故。淳熙八年閏三月十七日,新知江陰軍王師古將此情形奏聞於朝,有詔諸路漕臣督導州縣補葺圖籍。到八月,諫官葛卹忽奏言此事擾民,乃罷。足見政府持之不堅。前述福建路漳泉汀三州未實行經界,而汀州經界不正為害特大。李心傳謂:“初紹興之經界也,漳泉汀三郡以何白旗作過之後,朝廷恐其重擾,止不行。然漳泉富饒,未見其病,惟汀在深山窮谷中,兵火之餘,舊籍無存者,豪民漏税,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因有計口科鹽之事,一斤之鹽出數斤之直,論者患之。淳熙十四年四月,福建轉運判官王回代還,人見,為上言:其病不專在鹽。請先行經界。”(《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福建經界條)孝宗深以為是,乃命回為户部右曹郎官往汀州措置。回還没有莅任,即遭福建提刑批駁,又以擾民不便的理由而中止。可見當時士大夫一味墨守成規,不思改進,視李椿年的招怨為殷鑒,而置人民的苦痛於不顧。到光宗紹熙元年朱熹知漳州,深感民户賦役不均之病太甚,思有所改革。[21]認為“經界一事,最為民間莫大之利。其紹興年中已推行處,至今圖籍猶有存者,則其田税猶可稽考,貧富得實,訴訟不繁,公私之間,兩得其利”。又認為“往歲汀州累次賊盗,正以不曾經界,貧民失業,更被迫擾,無所告訴,是以輕於從亂”。(《朱文公文集》卷一九)所以改良紹興經界的遺規,而作因時因地制宜的措施,乃是刻不容緩的事。熹申諸司狀云:

今欲行之,則紹興已行之法誠不可易,但當時所行亦有一二未盡善者,如不擇諸道監司以委之,而至於專遣使命,不擇州縣官吏而泛委令佐,至其中半又差官核實以紛更之,此則今日之所不可不革者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

 

所以說推行經界最急之務在推擇官吏,必使州縣長貳均得其人,人人熱誠負責,寬厚愛民,然後“使之審思熟慮於其始,而委任責成於其終”。則可不擾民而事克濟。唯打量經界,對鄉都的里正保長必增加若干負擔,也是應當體恤的。熹奏云:“里之正長,其役最為煩重,疆理步畝,分别水色,均攤税賦,其在當時,動經再歲,彼出入阡陌,妨廢衆務,已不勝其勞,一有失當,詞訴並興,督責随至。又鄉户少讀書算,所召募書人多是奸吏,必須醻以高價。又簿書圖賬費用紙札,亦復不貸,是以當時正長厚者重困,薄者破產。今乞於舉行之日,只令正長打量盡圖報官而已,官給紙札自差人供攢賬狀。正長只役其力,無傷其財。”(《永樂大典》卷七八九五)也是正本清源之論。這都是大前提,熹所言至屬正確。其條奏之經界狀甚詳備,於椿年之法頗多改進。兹述其要點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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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載嘉定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及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兩次臣僚奏請速令婺州施行經界,蓋以”賦役不均,豪右得志,窮弱受害,婺之為郡,乃其尤者”的緣故。

 

(一)打量一事最費功力,而紐折算計之法又人所難曉,募本州舊來有曾經奉行諳曉算法之人任之。

(二)圖賬之法始於一保,大則山川道路,小則人户田宅,必要東西相連,南北相照,以至頃畝之闊狹,水土之高低,亦須當籴共定,各得其實。其十保合為一都,則其圖賬但取山水之連接與逐保之大界總數而已,不必更開人户田宅之闊狭高下也。其諸都合為一縣,則其圖賬亦如保之於都而已,不必更為諸保之别也。令民户只作草圖草賬,官為置紙雇工以造正圖正賬,如此則大利可成,而民亦不至於甚病矣!

    (三)經界既畢,隨畝均税,税錢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均齊。

    (四)本州民間田有私產田、官田、職田、學田、常平租課田,一概打量步田,同體均税,每田一畝隨九等定税,合一州諸色税租錢米之數而均之。

    (五)本州荒廢寺院田產頗多,目今田土為人侵佔,逐年失陷税賦。將來打量之時無人照對。

請許本州出榜召人實封請買,則田業有歸,民益富實,而又官不失陷賦税。

 

這實在是一項多方面兼顧的辦法,紹興經界打量畝步,編造圖賬,費用浩繁,民户亦有相當擔負,而且民户不懂推算方法,難免呈報的畝步有錯誤,可能遭到嚴厲的處分,現在由通曉算法的人負責打量推算,任何不實不盡均由他們負責。又民户所繪造的僅是草圖草賬,所費不多,所勞不大,而將來經界齊備,賦役均平,其利大而無窮盡,當然受人歡迎。在過去官田、職田、學田和倉田是不納税的,現在一概打量,一體均税,無疑地將普遍减輕民户的負擔。還有寺院的廣大田地,也多是逃避賦役的,熹主張將荒廢廟產予以招標拍賣,以增加負擔賦税的田畝數,對纳税的民户來說,也算是一大福音,足見其計劃頗多獨到之處。辦法雖好,然阻撓的人仍很多,光宗對此不無疑慮,時泉州持兩可之說,帝乃詔先在漳州試辦。二年春,詔與漕臣共同相度,協力奉行,因南方春早,農事方興,恐防春作,乃詔到秋後再打量。熹對此事抱很大希望,嘗謂半年可了。乃益加講究,極言“以半年之勞,而革數百年之弊,向後亦須五十年未壤”。遂令所屬四縣預建四樓以貯簿籍,州建一樓以貯四縣圖賬,條劃甚備,遍榜州境内要衝,結果“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可是言不便者仍多,前詔遂不得見諸實行,熹因為不能行其志而求去,漳州經界遂成泡影。《兩朝綱目備要》卷一“命漳州行經界”條說:

此法之行,貧民下户雖所深喜,而豪民猾吏皆所不樂,喜之者皆單弱困苦無能之人,故雖懇誠而不能以言自達。不樂者皆才力辯智有餘之人,故其所懷雖實私意,而善為說辭以惑群聽,恐脅上下,務以必濟其私,而賢士大夫之喜安静厭紛擾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風沮怯,則為不可行之說以助其勢,此則誠不能無將不得行之慮也。……而寓公豪右占田隱税侵漁貧弱者皆不便,為異論以摇之。後遂有追狀言經界不便者,韶寢其事。而三州經界不行,卒如所料云。

 

可見熹推行經界所受社會阻力之大,終把一個美好的遠景化為烏有。《通考》卷五云:“至有進狀言不便者,前詔遂格,閱兩月,熹請祠去,尋命持湖南使者節,猶以經界不行自劾,議者惜之。”也可說公道自在人心了。在朱熹於漳州推行經界之同時,汀州也在措劃實施。據知州祝禳保明供申說:“據長汀等六縣所申,雖有不同,而其歸則一。向來經界不行,久年税籍,益不可考。富家典買田宅,必抑令出產之人滅損税錢,然後肯售,貧民迫於不給,悉從其請,官司未免據契追纳,則不得不轉徙流移,此常賦所以失陷。况又差役之際,税籍不可舉,惟憑得替人指差,其弊尤甚。今若經界果行,則凡此諸弊,皆可以革。”這是說經界不正,不僅常賦失陷,政府蒙受重大損失,尤其差役不均,為害更大。足見汀州之經界,甚為迫切。但是打量經界,也有若干問题發生,不得不先事預防,故狀中續申:“惟上户平日坐享膏腴,量輸税赋,亦有計囑鄉司,全不輸納,又不供應役次,今税役均,則必競生詞訴。此一說也。諸縣皆有頑惡地分,從來不納二税,亦有税額獨輕之處,今税役均,則必有令之不從者。此二說也。本州凋敝之極,逐年應辦上供與夫供軍輸官之數,已是煎熬,今若供需數目浩瀚,何所從出?此三說也。今欲舉行經界,乞税錢州不出郭,縣不出鄉,以弭其不肖之心,至於供億之費,則乞朝廷念此一方凋敝,指撥轉運使衙合起發赴行在窠名錢數若干充經界費用。”顧慮的也頗周到。次年,知州趙充夫又特别提出汀州山多田少,居民大抵皆是貧窘,今若舉行經界,當以憂恤為先,“凡六邑從前催不到税苗,姑置勿論,且據逐年所納税賦實數,因地之遠近,田之腴瘠,米之貴賤,逐一打量,隨宜减損,使之輕重適中。若將元祖額税苗,不以遠近盡數均敷,地遠穀賤之處,既不可增敷,其勢必盡均人負郭近鄉之田,為害太甚”。而且官吏能者有限,六邑不便同時舉行經界,最好了辦一邑再及另一邑。(《永樂大典》卷七八九五引《臨汀志叢録》)這些策劃,都很切實際,但並没有切實推行,一方面因為地方官吏因循苟且,一方面因為奸豪擅利多方撓阻,其情形與漳州無異。    雖朱熹倡漳汀二州經界未果實現,然經界之說頗深入人心,至寧宗嘉定八年後,又有婺州經界。《宋史·食貨志》農田條云:

知婺州趙*[與+心]夫行經界於其州,整有倫緒,而*[與+心]夫報罷,士民相率請于朝,乃命趙師嵒繼之。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嵒為守,行之益力。於是向之上户析為貧下之户,實田隱為逃絕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結甲册、户產簿、丁口簿、魚鳞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創庫匱以藏之,歷三年而後上其事於朝。

 

可見婺州經界經過三任地方官的努力,頗有成效,改正了詭户寄產,使田地得其主,賦税有所歸,向之陪填代納之弊,有税無田之家,皆得釐正平反,則經界實係民生樂利,尤彰彰在入耳目了。

    理宗朝推行經界的有:趙與蔥於嘉興府,楊某(瑾)之於華亭縣,[22]王燴之於常熟縣,[23]何克忠之於永豐縣,皆因地而制宜,各有成效。如永豐經界,據徐元杰所撰《仁政樓記》則為:

令與士民出入阡陌,殚再歲之勞以訖事。……以六鄉五十一都之甿,五百二保之衆,正副砧基之有簿,不翅以千計。……蓋嘗曰:經界未足以盡仁,而行仁政者必自兹始。

 

此正孟子所謂“仁政必自經界始”,亦為李椿年倡行經界之本意,觀此亦可以洞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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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參見袁甫《蒙齋集》卷一四《華亭縣修復經界記》,記中稱楊君而不具名,據日本學者周藤吉之《南宋鄉都の税制と土地所有》(載氏著《宋代經濟史研究》)一文中考證為楊瑾,姑從之。

    [23]  見杜範《清獻集》卷一六《常熟縣版籍記》,常熟經界,其成效最著。杜云:“端平初元秋八月王君實領是邑,間民疾苦,皆愀然蹙頞以賦役不均告。會府檄修復經界,……於是考舊額,選衆役,按紹興成法,參以朱文公漳州所著條目,随土俗損益之。……田若地標氏名畝步於塍間,驗而實者因而書之,否則量而會之。……由是官民一家,大小相勸。……縣五十都,都十保,其履畝而書也,保次其號為核田簿,號模其形為魚鱗圖,而又粹官產業於保為數姓簿,類保都鄉於縣為物力簿,……以實產受常赋為砧基簿,印於縣而藏之。……强無幸免,弱無重困,雖惸嫠幼孤皆知其自有之業與當輸之賦,污吏滑胥不得加尺寸升合以擾之。”實為納税小民的大利,益見為政在人。

 

五、餘    論

 

  自椿年於紹興十二年倡行經界,至理宗之末,經界之推行若斷若續者凡百有餘年,只有紹興時期是普遍的,除少數特殊地區未能有始有終外,大致都已就緒而又各有所成。光宗以後所倡議推行的經界都是局部的,僅限於一州一縣,皆是本諸椿年的成規,再參照朱熹的辦法,雖成效有程度的不同,而能革除產去税存和有田無税之弊,使强者無幸免,弱者無重困則一。當然要為富家豪猾所不喜,而受廣大的貧民下户所歡迎了。由於官僚胥吏好逸惡勞,不負責任切實推行,使經界的成效大打折扣。更有官吏感覺到推行經界後將有損及於他們的既得利益,乃製造一些經界不均和擾民的訟案,故意擴大事態,然後倉皇入奏,以動摇朝廷的信心和中央的决策,遂使經界半途而廢,而椿年亦因之蒙受不白之冤了。所以實行經界未能盡如理想,是必有任其責者。劉黼《論經界自實疏》說:

今州縣之不可為,大率生於版籍之不明,赋税走失,而官與民俱病。申經界之政以整齊天下,顧何所不可?……一郡有一郡之責,一縣有一縣之責,政使不人人如李椿年之用心,苟得其意而勉行之,亦足以大有功。奈之何猛者務必深切於行,而寬者付之悠悠而不行,均為失朝廷之本意,遂使貧民下户日困於抑輸,而豪民猾吏亦得以相蒙為奸,於是州縣之賦額十不存六七,惟從事於巧立名色,重催預借,以應解綱,而怨悉歸於公上。吁!孰能執其咎哉?向使州縣之官,能視國如家,視民如子,一革胥吏並緣之害,量事度宜,以要其成,縱不能蠱復舊額,而誠求之,不中不遠,庶幾公籍不至大虧。而公私交正,亦興太平之要略也。(《蒙川遺稿補遗》)

 

這段話說得很平允,如能州郡督導縣,縣督導鄉,上下同心合一地措置經界,不達功德圓滿不休止,則公私俱利,豈不甚好。然事實上,各處推行經界都發生或大或小的偏差,究其所以,劉黼所謂“政使不人人如李椿年之用心”一語足以道破。汪應元曾論經界煩費以擾民,隱實以罔上,虚數未核和重斂未除四害,亦足以發人深省。他說:

臣聞經界之政所以仁民也,非所以暴民也;所以利民也,非以利國也。……夫版籍不正,田税不均,貧民無常產而有常税,公家失常賦而有重征,公私之害,甚可哀痛!國家所以經界者,固欲其賦役之平貧富之均也。然而暴官污吏或示欺於其上,豪民猾吏復肆欺於其下,臣見其公利之俱弊也,不知為公上之所利也。……方經界之行也,朝廷必責之部使者,使者責之郡守,守責之縣令,令責之丞與佐,躬行畎畝間,將以度地也,故有吏卒之費,有文檄之費,有供億之費,吏之誅求不與焉!是民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也一矣!富者田連阡陌,擁厚貲以賂其吏,或以多為少,貧者家徒四壁立,吏受富者賂,或以少為多;是富民常受其利貧民常受其害也二矣!又民家户產有没於官者,歸於寺若觀者,壞於水而壅於沙者,地雖削而賦自若也。縣家惟以常數督之民,曾不考核其田之有若無也。不過均其賦於有田之家而已,富民中產日受其弊也三矣!經界井田之遗意也,則作賦取民未嘗無制也,今或益耗而加量,輸楮以抑錢,民所輸者皆數倍於前,名目繁賦日重,中人之家必至於蕩析,四也。(《南宋文範外紀》卷二)

 

可見在推行經界的過程中,中下之家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但這不是法之不善之過,乃全是人為的錯誤。再完美的法令,對貪官污吏的欺蒙,亦防不勝防,久之,道德失其效用,法規形同虚設,經男四害的造成,其由來當非一朝一夕了。

    由經界而引起的財税問題,卻給民户帶來更多的負擔。南宋初年最害民的一項雜税經總制錢,内中包含田契錢,據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五田契錢條所載:“大率民間市田百千,則輸於官者十千七百有奇,而請買契紙賄賂胥吏之費不與,由是人多憚費,隕不告官,謂之白契。”但在紹興十九年諸路實行經界後,執白契者不得理為交易,必須請領官契,否則視同隱田没收之,田主只得繳税换領,因此這一年所收的田契税最多,政府因利乘便,乃規定經總制錢的拘收即以是年為定額,此不啻給地方官開一聚斂之門。紹興二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荆湖南路轉運判官李邦獻曾論之說:

州縣有經總制合取錢,自來據所收多少合得之數申解,近因曹泳之請,止以紹興十九年立為定額,是年係經界年分,人户將白契及隱匿田段一併投印税契,是致所收最多,若以當年為額,則是與郡縣開掊斂之門,遂致逐州知通立赏督責,必要及格以希賞典。欲望特降處分,除夏秋二税經總制錢有定額外,其餘合收窠名錢物,只得據實收起發,即不得隱漏侵欺,所有前項立額指揮,欲乞更不施行。(《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三)

 

這是何等可怕!邦獻疏上,雖有詔送“户部看詳取旨”,但卻没有下文。其後又有御史中丞湯鵬舉的論列,[24]倉部郎中黄祖舜的面對直陳其事,始詔户部以“十九年以後二十五年以前取酌中一年立為定額”。[25]民户的雜税擔負事實上也比未經界前加重很多。

    與經界相類似的又有所謂之土地推排法,南宋末年曾倡行之,然推排速不如經界之切實,只不過較為簡易而已!其優劣及措施情形,《宋史·食貨志》農田條咸淳三年司農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奏疏言之甚詳,兹引述如下,以便比較。镛云:

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當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盡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税色,載之圖册,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  臣守吳門,已嘗見之施行,今聞紹興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咸。竊謂東南諸郡皆奉行惟謹,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釐正之,圖册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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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三。湯鷓舉云:“比年以來,經總制錢立額,以紹興二十六年中最高者一年十九年之數為之,其當職官既有厚賞以誘其前,又有嚴責以驅其後,額一不登,每至横斂,民間受弊,不可勝言。”與李邦獻之論奏可相對證。

    [25]  見同上書卷一七五。

 

此項推排,乃完全委之鄉都,照鄉都所藏的圖籍,稽其步畝,訂其主佃,雖易於成事,但走移欺隱更所難免。然推排亦須先經經界為之基礎,[26]所以經界法實是整理土地均平賦役最有效最根本的辦法,值得稱道。

總之,李椿年的事業是持續的,並不是及身而止。反觀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其成效遠不如經界。再看賈似道的景定公田法,假回買之名,行没收之實,不管從哪一角度來衡量,都不足與經界相比並。《宋史》立傳固然有它的標準,然當立而未立者正多,雖椿年在《宋史》中無傳,但他的事功與在歷史中的地位,仍是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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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推排之法雖易為,然必先由經界植其基。《宋史·食貨志》農田條載監察御史趙順孫言:“嘉定以來之經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朱熹所以主經界而闢自實者,正謂是也。”可以見之。

 

[附記]本文草成後,曾在本年5月7日中國歷史學會第八届會員大會分組討論時宣讀其大要,蒙宋旭軒、程光裕兩教授提供卓見,特此致謝。1972年6月5日德毅謹識。

 

    ※本文原載《食貨月刊》復刊2卷5期,1972年;收入《宋史研究集》,臺北:國立编譯館,1974年。

※王德毅,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歷史系退休名譽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