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

——读《岳村政治》

刘方喜

(中国社会科学院)

读完了于建嵘博士的近著《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出版),我不得不为之击节叫好。这不仅由于这部学术专著,通过一个典型的农业社区,深入描述和剖析了转型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及其农民的相互关系,向我们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丰富多彩的历史画面。而更让我激动不已的则是,作者的研究始终贯穿了确认和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的价值理念和人文关怀,并将它视为中国走向民主社会的基础。
《岳村政治》是以历史主义的视角来研究转型期中国农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的。通过艰难的历史考证和深入细致的田野考察,作者揭示了,在传统乡村社会以及民国的保甲体制中,乡村政治的基本单元是家庭,个人不是政治关系的权利主体;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时期,作为法律意义上权利主体的个人“单位化”,个人权利是以若干个集体单位体现出来的;而改革开放之后,在农村走向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基础上实行的村民自治,村民是以“个人”进入乡村政治领域的。也就是说,近一百年来,中国农村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主体正在完成的这种从“家庭”到“单位”再到“个人”的转变。
英国思想家梅因将这种转变称之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这里的“身份”,就是指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任何个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网罗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它的本质意义在于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独立、自由和自决的个人的出现。如果说,契约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来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制度和行为的话,那么,它本身是一种民主秩序,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进步程度。
正因为如此,《岳村政治》指出,虽然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有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历史命运,但是,构成这个称之为农民阶级的群体是由许许多的个体生命组成的。我们需要看到他们作为整体的命运,同时更需要关心每一个个体的状况。只有构成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时,这个社会才能算得上真正进步了。在这种意义上,村民自治无论在目前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如何多的问题,其本质上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整合新时期中国农村利益结构和权威结构为目标、按民主理念所设计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社区组织模式。它也许在目前或者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不能构造了一个民主的乡村社会,但它所主张和努力实现的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国家法制为依据的政治文化理念和制度规范,正在培育乡村社会的社区精神和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规则。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对村民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最深厚的基础得到了改造。这正是中国社会走向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基础,也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和进步的关键。
在肯定这种历史性进步的同时,《岳村政治》也充分关注到了这种转变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度的极端艰难性。我们从作者对中国农村政治状况的描述中可以看到,目前的中国农村,在体制上还是以国家主导乡村社会为总的制度架构,并没有将农民作为平等和独立的利益体来对待的;就是在村民自治这类有关农村社区民主的制度安排上,由于缺乏真正意义的契约精神,而使之成为了“管制农村和农民”的工具;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存在诸如乡村干部“寻租”、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这类现象,使农民的政治及经济权利受到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侵犯。而这些,正是中国农民沦落成为弱群体的重要原因。
因此,无论为促进社会的历史发展,还是为解决目前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都必须确认和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这里的农民个人权利是全面的,应该具有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和对社区事务的民主权利才是最主要的。而要保护这些权利,就必须建立农民利益的政治表述机制,让农民自己说话。《岳村政治》认为,这不仅仅是农民社区性自治组织能够解决,需要农民在更广泛的范围和领域进行联合建立各类农民协会。但是,无论这些组织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其中的基本原则都是肯定的:它应该是在尊重农民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或者说是以多数决定来防止共同体的人格化身的为所欲为,从而保卫农民个人权利的一种机制。
可见,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就是保卫全体农民,就是保卫农业和农村,就是保卫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