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洋泉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农村开始走向法制化的村民自治道路。从《组织法》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四年多时间了。在这四年里村民自治的实施情况怎样呢?作为本次系列调查活动的项目之一,我们针对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问题在洋泉镇作了认真,广泛的调查。得到了以下这些基本材料。
总的来说洋泉镇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落实情况并不是很好,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对11个村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了选举中存在的一连串不合理现象:例如松塔村候选人是由上届村委会提名的;白竹村候选人是由乡镇领导指定的;元冲村规定村长必须是党员;高林村存在组长代替选民填写选票的现象;洋泉村候选人同时又是监督人;严冲村在投票时,候选人家庭成员在一旁“监督”;东元村出现将流动票箱拿到田里让选民填写的事情;还有的村选举没有票箱,选票统计暗箱操作等等。11个村仅有泉峰村让村民满意。此外,还有一个普遍问题,就是民工的选举权几乎没有一丝保障,民工的选票不是让村组干部填了,就是随便让家人填了,并没有征求民工的意见,更谈不上将选票邮寄给民工本人。
在有效问卷41份中,认为村干部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共15份,占36.6%;认为是由上级领导定的共4人,占9.8%;认为选举只是搞形式主义,实际是由上级干部定的共20人,占48.8%;不知道怎么产生的共2人,占4.8%。
带着这些调查所得的材料,我们走访了洋泉镇党委书记赵桂文同志,在问及洋泉镇村民选举的程序时,赵介绍说:“首先要在村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其次是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民资格并张榜公布;第三是选举候选人,候选人的产生有两个程序:首先是由村民提名,10人以上联名即可推荐一个候选人,其次是由村民代表大会按1:3的比例确定第二轮候选人名单,报镇里同意后确立为正式候选人;第四是进行正式的差额无计名投票选举。差额选举正职是2选1,而副职只要存在差额即可;第五是按票数高低确定当选人员并张榜公布。”在向赵书记反映现实情况时,赵书记的回答是:“中国农民素质低,不可能实现完全的民主选举。西方民主选举能够成功是因为西方国家经济条件好,人们文化素质高,又经过了几百年的民主、自由和法制理念的熏陶。事实上中国现在连上层高素质的人大代表选举都不能真正实现民主,又怎么能要求素质低得多的农民搞真正意义的民主选举呢?”在谈话中,赵书记还无意中提起:“上级领导当
然更愿意要听话的村干部,谁会喜欢那些顶牛的干部呢?”
在走访兄弟镇三角塘镇党委书记周建明时,周书记快人快语讲了一句话:“现在农村选举都是走形式”。在走访几个村的村支书时,他们对常识性的“小错误”,如一些选民没有拿到选票,进行敷衍;而对一些大错误,如候选人由上一届村委决定,则都归责于“现在农民素质太低”。
在与几位村镇主要干部交谈时,我们注意到领导们总是把过错归于农民,认为农民素质太低,而没有对自身许多常规性的明知故犯作深层次的检计,更无改善改正之意。领导干部认识如此,也就难怪洋泉镇村民选举出现如此多的不合理现象。
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关系到干群关系问题,关系到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问题,关系到农民致富奔小康问题,要搞好村民自治就必须首先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落实问题呢,笔者认为要切实抓好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强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了解。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村民对自己的权利和选举程序了解甚少,对选举的一些不合理现象根本就没觉察到,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在选举中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不知道这些不合理的东西是否合法,对于制止这些明显不合理的现象,他们也只能是有心无力,从而导致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并没遭到多大的抵制而存在。农民自己没有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他人更是无能为力。如果大多数农民了解了《组织法》,明白了自己的权利,这些不合理的现象肯定会大大减少。至于如何加强农民对《组织法》的了解,形式可以多样。如可以由上级领导要求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可由村里有文化的人特别是大学生进行普法宣传,也可在学校由教师完成对初高中生进行教育,还可由专门的部门组织“送法下乡”活动等等。二是要加大上级机关及社会特别是舆论工具对选举的监督,让选举透明化,规范化,合法化。
洋泉大学生社会调查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