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经济里的乡村公社残余问题

傅衣凌


关于乡村公社残余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大体总结如下列的两点意见:

1、自原始社会崩溃之后,乡村公社残余曾长期的存在,交织于各个社会阶段中。

2、在东方国家中,这种村社残余对于人民的经济生活,特别是对于巩固封建经济起着重大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先要明白乡村公社残余长期存在的原因:

这在上面已略有述及,为着中国奴隶制的发展未能成熟,对于村社制残余不能尽廓清的责任。重要的,还是中国的封建国家是以黄河流域为中心,而向着四周边缘地方扩大的。由于中国封建制的扩大,在其停滞的生产力的制约之下,不能以集约的方式,在一定领土与人口上增进生产物的总量,而必须借助于政治的权力,以占领区域的外延的扩大来获致生产量的增加,扩大剥削范围。是以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扩大,系沿着商鞅所推行的徕民垦荒政策的基础上实现的。这种徕民垦荒,常是整乡、整族的进行移徙。我国南方的开发,更是由于中原民族的几次南下,他们每每统率宗族乡里的子弟们一同移徙。在当时的困难的交通条件下加强了相互扶助,巩固了血缘关系。当其在新垦地定居下来的时候,又为着从事生产,防御外来者的侵入,常采取军事的组织,所以中国的聚落形态,其名为坞、堡、屯、寨者,无不带有浓厚的军事的、战斗的性质。在这屯堡之中,有的为一村一姓的村落,也有一村多姓的村落,他们构成为相当牢固的自足自给的乡族组织,用家族同产制,或乡族共有制等形式,占有大量土地,役使乡族中的被压迫农民,从事耕作以及其他的经济活动。因此,在这村庄之中,乡族关系成为他们结合的纽带,具有支配一切的绝对权力。民国初年江西弋阳的西部,尚残留有这一种遗习:

弋阳西乡,其地住民,聚族而居,族与族之间,疆界划然,犯族法者逃入他姓域内,非其地主引渡,不能逮捕。若是越境捕亡者,则为蔑视主权,势必引起重大交涉。偶有小事齟龉,则各集同姓壮丁,各执戈矛与土炮等军器,一决雄雌,名曰械斗。败者逃入他域,胜者火其庐,赤其土,梟首剖腹,陈尸以示众,以表其战斗之荣也。据说此地,在有明以前,荆棘丛生,启彊无人,明初住民始自四方迁徙而来,械斗之风,殆起斯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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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白眉初:《中华民国省区全志》江西省。



这一节纪事,说明了中国封建制的扩大和乡族移徙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后期阶段,各种矛盾更加激化,地主经济是不稳定的,社会各阶层的升降荣辱富贵贫穷时在变化中,地主阶级为了保护土地财产,稳定土地所有制,如何充分利用族权、神权等这一“私”的体系来加强统治,更显得必要。因此自宋元以来,许多地主、官僚以至道理学家们,都极力倡导敬宗,这无疑也大大加强了村社制残余存在的社会意义,《红楼梦》第13回记秦可卿寄梦王熙凤所讲的一段话,真不失为地主阶级救世避祸的箴言:

莫若依我定见,赶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也没有典卖诸弊。便是有罪,己物可以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若目今以为荣华不绝,不思后日,终非长策。眼见不日又有一件非常的喜事,真是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要知道也不过是瞬息的繁华,一时的欢乐,万不可忘了那“盛筵必散”的俗语。若不早为后虑,只

恐后悔无益了①。

这种言论,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地主阶级利用村社制残余来维护剥削利益的迫切性。中国封建社会村社制残余的长期存在,这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即因此故,这种族居风俗,曾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南北各地,顾炎武曾亲见山西的裴村,自唐迄明,都是聚族而居。梁启超也纪明末广东的花县尚有存在。福建各地,“其故家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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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曹雪片:《红楼梦》第13回。



自唐宋以来,各矜门户,客姓不容杂居”①。于是这班乡族集团在农村中不仅是个社会集团,同时,又是一个组织相当牢固的经济集团。他们或以祠堂,或以神庙,或以某种会社②为中心,联结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成为封建政权的补充工具。在这个村社中,乡族集团全面干涉封建经济的各部分,他们为确保自然经济的存在,农业社会秩序的继续,对于生产屡施干涉之手。此外,他们更以相互扶助的伪装,隐蔽封建的剥削,俾能保持封建秩序的一时安定与均衡发展。这种互相合作,在明清时代各地的农业生产过程中,触目可见,兹姑举广东镇平为例言之:“乡中农忙时皆通力合作,插莳收割皆归功为之。惟聚族而居,故无畛域之见,有友助之美,无事则各爨,有事则合食。征召于临时,不必养之于平日;屯聚于平日,不致失之于临时。其饷则瓜薯芋豆也,其人则妯娌娣姒,其器则篝车钱镈也”③。为了这一目的,乡族集团在共特定地区内,连关于生产技术的应用诸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这里,可以明白乡族集团借着氏族制的互助精神,限制资本的增殖和积累,而凝固、阻滞了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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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民国《福安县志》卷15,风俗。

② 关于中国乡族势力的组织形式,《瑞金县志》有比较全面的记载,兹引用如下:

瑞邑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名日公堂。其公

堂,合族公举一二人司其出入,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姓有登科甲入乡校者给予花红赴试,助以资斧,略做花文正公义田之意。……异姓者又往往联为神仓,亦醵金置产,每于神之诞日刑牲設醴,祈祷杂沓,祭毕搬演新剧。为竟日之乐(卷1,风俗)。

此外.又有渡仓、桥会、茶亭会等。因为这种组织,有的是合资经营,有的是独资创立,均置有田产,所以它既是一种会社,又是经济组织,并且其所有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实际上,又是经济力渗透到会社组织中去,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似可于此中领悟得之。

③ 黄钊:《石窟一征》卷5。



的向前发展,并且以此乡族的协议来调和封建阶层间之内部强弱对立。这种规定就在水力的利用上亦受同样的限制,如安徽黟县“俗有公约,三时灌田,冬日归碓”,从而维持工业技术的落后水准。为了保守生产技术的秘密,中国没有象欧洲那样严密的行会制度,家族制度取代了行会制度的作用,它把许多生产技术秘密保护起来,不泄露给家族以外的人,称为祖传的秘密。例如中国的医生、工匠等,把工艺和知识传给儿媳妇,而不传给女儿,所谓“传媳不传女”,因为女儿出嫁后会把秘密带走,泄露给她丈夫的家族。甚至为保密而演出杀女的惨剧①。出于这类原因,中国许多科学技术都无法发扬光大,甚至失传。中国的村镇便不能成为工业生产的策源地,避免行会和封建地主的干涉。在地方志上每见到乡族势力以风水的理由,禁止开矿、烧炭,说什么这会惊动一县的龙脉,实际上,系对于新生事物的一种摧残。其对于农业生产的种植,首先保证地租的安全,封建秩序的安宁,以防止自然经济的动摇,因而在中国农村里,地主阶级每通过乡族公议或合村公议的形式,禁种谷物以外的作物,特别作为工业原料的菸、茶等商品化作物都加以限制。这样,农业生产的发展与扩大既受到限制,也妨碍工业原料的供给,这使得中国手工业生产,不能得到农业生产的支持,而获得更大的发展。我们还看到清乾隆间徽州张氏宗祠的一份禁河告示,以见他们的干涉人民经济生活,是很全面的,特引用如下: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七月和祠加禁河告示

张宗祠谕:本祠门前河道,上至双港口,下至水口横潭,并东边河道,上至桥头上,前经请示禁养河鱼,历遵无异。近有不肖支丁,肆行无忌,持竿沿钓;更有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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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士性:《广志绎》卷::“郭公砖长数尺,空其中,亦以甃冢壁,能使千载不还于土,俗传其女能之,遂杀其女以秘其法。”



胆敢袒裼裸裎,入河摸鱼,不顾妇女往来,浣衣吸水,深为可恶。今本祠集众严行加禁,嗣后敢有如前仍在禁河竿钓摸鱼者,定行呈官处治,决不轻恕,各宜恪遵,毋贻后悔。特谕。

张宗祠预白廿四张,祠前一

九甲鱼塘一上一下一①。

类似这种情况,我们在其他各地的乡规条约中也同样的见到,从田土婚姻、催征粮饷、游乐社戏等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许多乡族,甚至还有着各自的私税私捐,举福建诏安县的“丁亩钱”为例,陈盛韶的《问俗录》载道:“械斗之动,动于利也,齐其心,齐其力,必齐其财,丁亩钱是也。丁亩奈何?计丁出钱若干、计亩出钱若干。核数者、总催者、散催者、簿入者、簿出者,各司其职,有条不紊。然则极公正乎? 曰:否。按亩出钱,富者多,穷者少,尚为不颇。八口之家,或无立锥之地,典售不足,继以称贷,称贷不足,至于鬻子,妇儿牵裙泣下,索钱豪恶疾目切齿,须臾难缓。漳、泉百姓敢于抗粮、不敢于抗此钱者!”②因此,中国乡族势力的成分,既残留原始氏族村社制的许多遗制,而又纠缠着封建的特权在内,它和封建政权既互相利用,而又有所区别,不易分开,组成为一个非常错综复杂的封建统治力量。这对于加强乡族内部的控制,稳定封建秩序,无疑起到了封建专制政体、官僚机构所无法达到的实际效用。

其次,封建经济是个区域性的产物,中国虽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社会,但在特定地区内,由乡族集团所表现的许多封建割据性,则使我们无法否认,他们企图把握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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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② 陈盛韶:《问俗录》卷4,诏左县。



经济实权,对于一切经济行为,常处处顾到并为维护本地区的利益而活动,俾凝成为一个闭锁的、自足的经济单位。乡族集团为确保其在某一地区内的经济支配的独立权和割据性,而保存各地方原有的风俗与惯例,借着氏族制的协议方式作为干涉的工具,且以调和各个封建实权者之间的关系。即在每一个乡镇之间都有其独立的度量衡制,纳租单位甚至也照乡例来缴纳公赋多少,这些乡例之在民间其所发生的效力,每较诸政府法令有过无不及。这不仅是消极的维护本地方的利益,阻滞商品的流通,使与外界绝缘而己,还进一步的积极进行控制封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下面提出乡族集团的控制商业权作为说明。我们知道中国市场的成立,有些并不是建筑在商业和自由的手工业上面,而是为适应封建的乡族集团的需要而开辟的。所以闽粵诸省乡族共有的圩场甚多,福建上杭即多见族有圩场,广东番禺的南冈墟.即由南冈秦姓与萝冈钟林……等设立的,建号为秦钟集①。北方也有乡族共同设立的义集。最近,我又看到顺昌县的《张氏族谱》,内有《禾口墟记》,详记该族族墟的建置始末,兹引录于下:

始祖宣诚公肇开玉屏基业,乃生宇甫公为二世祖,宇甫公乃生九子,长次三四五六七俱各星居异地。公廉公徙居村头立业。惟九季公宇居原地石碧,是为三世祖。九季公生四子,长次又居异地,三泰郎徙居湖头立业,惟四郎公即乐耕织,守居原地石碧,是为四世祖。于宋淳熙二年买到张廷郎荒山一片,地名禾口,用钞九贯,东至石云潭,南至大溪,西至田垅,北至伊宅祖坟粉壁前古路为界,已载四至分明。于万历年间始开墟市,所造屋宇店房上冈下街,冈街之祖,先年三房均分为定,遗有空基,所造蓬厂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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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同治《番禺县志》卷17,建置。





抽归四郎公位下春秋供祭之需,轮流管理。遗穴基于道光十三年阖族兴工建造祖祠德馨堂,倡首:成梧、荣伦、华绅等。而鱼坪里冈头上三房先编舆以善为已业,竖立界石为据。鱼坪街弦边造有厕湖,因先年争斯墟界构讼,承黎宅平公证明,将斯厕湖以谢黎姓为业。一牛冈,一粪箕冈,一米冈上建立戏台一座,又贵晓造有茶亭一栋,一油坞,一五通庙基,一西望寺桥街弦边墩,乃是四郎公独资所造。举墟市周围寸土悉属四郎祖大价买之业。予非谬笔,详参数世原谱,秉哉悉明,世代为记①。

这种族有圩场,成了乡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圩场的设立,正如上引材料所载,往往与其他宗族设施如祠堂、族庙、戏台等等混杂在一起。清初李世熊曾记宁化县的家族土堡,这本为家族的御敌自卫设施,然在土堡之内,亦备设祠堂、关神庙、福德神庙以及店街,所渭“又区一进为店屋,以居商客,纵四丈,横如正屋,屋皆面街,凡七街,广一丈,沟二尺,街尾、左右,各为直街,周城之通衢也。”②可见这些墟场,与祠堂、神庙等没施一样,都有着巩固乡族集团利益的作用.同时,这些市场的设立,常常采取“阖族共议”、“众议开墟”或经“八乡十二姓”会议开圩的形式,表面上,似也代表全乡全族人民生活的需要,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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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乡族墟场,《东莞县志》卷21引叶石洞《章村墟记》云;“昔圣人日中为市,聚则盈,散则虚,今北名集,从聚也;南名墟,从散也。商征而市井之租不入于少府或封君汤沐。邑自开阡陌,岂惟爰田,市亦非县官矣。豪植之徒役则兼并以武断于乡曲,恣唯圉夺擅管山海之利。故先仁义后争竞,上教化下货贿,公利于人而恶私于已,莫善于东莞之章时。章付有墟,为肆若干,或肆有常人,或肆有常人无常居,十日为三会.坐肆之租有常,负戴提挈贸于途者无常,薄取之。岁入若干镪,会民读法春秋赛祠,问高年宾髦士,凶荒祈望,岁经费,皆取给焉。粤之墟立法,惟章村最善。”

② 李世熊:《寇变记·寨堡记》。



实际上这市场的一切,已被少数的乡族势力的代表者所操纵。所以这些市场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的特征,无论度量衡、商品种类、贸易习惯以及运输权诸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族与族、乡与乡之间各有不可侵犯的条规。本来在大一统的中央专制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封建市场,已超出地方性的活动,而倾向于全国性的规模发展。尽管如此,可是由于它的基础,乃是无数的乡族市场.这种市场的成立,不是单纯的建筑在商业和自由的手工业上面,而是为着适应封建地主的需要,解决自然经济的矛盾而开辟的、因而这种市场有着强烈的隶属性,它保护了本地方的利益,阻碍了大城市的出现,具有严重的封建割据性,这又是封建时代中国国内市场的矛盾的一面。

最近我见到湖南《新化县志》有一节史料很足以说明地主阶级怎样利用村社制残余的乡族势力和超经济强制,来统治农民,并把它的种种措施通过传统惯例,将其固定化起来,特引用如下:

新化风俗,严禁条,别流品。每村路旁皆有严禁差役乘轿坐马碑,有严禁窝窃、私宰、强捉、聚赌碑,有严禁私放牛马羊豕鸡鸭践食禾谷碑,有严禁强丐、恶丐、容留生面、无火夜行碑,有倡首捐建石桥、木桥、瓦亭桥碑,有倡首捐修石路坡路碑,有公立交叉路口左往某处碑,有公禁墓山迁葬、公禁墓山伐树碑,有公设义渡、赡义渡碑,有公禁贫嫁生妻碑,有公禁男卖为奴、女卖为婢碑。凡有关风俗者,一一申明约束。

上述禁约碑记表面上有关合村的利益,但实际上乃是地主阶级通过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等四条极大的绳索,束缚农民,以稳定封建秩序的具体表现①。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据碑文所说,在农村中有不少墟集、道路、桥梁、船渡、茶亭等是由地主阶级捐地、捐资兴建的。这样,地主阶级便掌握商业、运输、交通的大权,保持自然经济的统治。再则禁无火夜行、容留生面,禁窝窃、私宰等都是一种封建的保安,镇压农民的反抗运动。禁嫁生妻等等,那不过是地主阶级控制劳动力的一种手法,企图永远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面,以免流出本村之外。至于禁践食禾谷、盗砍竹木笋蔬等等农村习惯,都是保护地主经济长期存在的有力措施,也为农民经济能够继续经营下去提供了某些保证,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封建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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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们应当注意到乡族的乡规、族约,有着与封建政府法律同样重要的强制力。同治《东乡县志》卷8风土志云:“邑……族各有祠有谱,……凡冒不韪之行者,以祖法治。”顺治《吉安府志》卷11,风土志;“故家世胄族有谱家有祠,岁时祭祀必以礼,长幼之节,疏不间亲,贵必下贱,苍头臧获长子孙数十世,名义相续属。家范肃于刑律,乡评严于斧钺。”又黄钊:《石窟一征》卷4礼俗:“俗同姓相奸,无论五服内外,犯出外投明族长,齐到家庙申明族禁,男逐女嫁,令奸夫父兄自书犯禁缘由,或族众共立公约,即日逐出永远不许归宗,谓之写逐单,交房族收执,规制森然,所以严渎伦之禁也。或谓例所不载,且罪不至此,……国法之外,重以家法。”在徽州,我又看到一纸《凌敦义祀合议文约》,则是限制妇女放脚的:

立议合文约人凌敦义祠秩丁大列记(青、胜)荣春记(泰、文)记(科、霆)等,缘因上祖思宪公迁居休邑城北,生五子恭、宽、信、敏、惠,于元纪兄弟各自迁移。仲惠公复祁门十三都版石金竹滩,生二子,长子伯一公,次子伯二公,明初间二公迁居三四都黄家坞口居住,奈因东迁西移,家乏悬磬,亦有妇女放足务农,经今数载,是以合众束议各房秩丁,必要先前复祖,妇女依旧缠足,口祖显扬裕后子孙发达。如有各房不遵缠足,听众逐出祠外,婚姻散祭不许入祠,荤素酒礼各项等事,毋得入内。自议之后,毋得异说。嘉庆九年同胡宅在六亩丘起造庄屋招仆住歇,日后各房冠婚散祭使唤应用,其做庄屋,使用各房公输田土唤养谅力公出。自议之后,各房秩丁永远遵守仍依此文为准。今欲有凭,立此合议文约。

嘉庆廿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立议合文约 凌敦义祠

秩丁 大列 记青 记胜 荣春 记太 记文 记科 记霆等。

农奴有自己的经济,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具有为耕种土地并从自己收成中拿出一部分实物缴给封建主所必须的某种劳动兴趣。如果允许地主无限制的剥削农民,是会破坏地主阶级的稳定性,而对地主不利的。通过习惯,让农民在饥饿线上挣扎,这是地主经济的目的和任务。因而牢固的保存自然经济的统治,这是十五、六世纪以后中国落后于欧洲的历史根源。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商品经济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其收入往往“足佐耕桑之半”,商业已成为人民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于是地主阶级又通过乡族势力插足于工商业的活动,出现了族商、族工的现象。如徽州休宁的商山吴氏,就世代经商,宗族多富人,“故都以南则吾徽雄诸郡,休宁雄诸邑,吴雄诸姓,商山雄诸吴,顾世受素封”①。休宁的草市诸孙,则举宗贾吴兴,“海阳之东里日草市,于歙比邻,诸孙相望而居,其西最王。……举宗贾吴兴,率用积赀起”②。而黟县的宏林汪氏,自明代以迄于清,世以商贾为业,“徽州人以商贾为业,宏称名望族,为贾于浙之杭绍间者尤多”③。这种以经商为宗族活动的一个内容,也见于《茗洲吴氏家典》:“一,族中子弟不能读书,又无男耕,势不得不从事商贾,族众或提携之,或从亲友处推荐之,令有恒业可以糊口。”至于手工业,据近人的调查,明清两代山西的制铁业,凡铁器上注明的铸造工人,都是父子兄弟或是祖父、儿子和孙子三代参加;有的还有甥参加;有的则是兄弟夫妇连儿子、女儿、祖孙几辈全家都参加了。太原孙氏制铁户至少有七代相传,都是全家男妇参加制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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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汪道昆:《太函集》卷51,明故征仕郎中书舍人吴季山墓志铭。

② 同上书,卷50,明故礼部儒士孙长君墓志铭。

③ 《黟县志》卷15,艺文,汪文学传。

④ 参考乔志强:《山西制铁史》。



有些农产品加工,也是以家族为主,浙江金华的火腿,即出自东阳县上蒋村的蒋氏,称为蒋腿,因上蒋村的居民大都姓蒋。本来在欧洲的中古时期工商业及银行业多由Fuggers及 Midici等家族经营,也和家族有联系的。问题乃在于中国的族商、族工的根据地,都在村镇中,它的社会结构始终是最落后的、保守的,其农业和手工业是紧密结合着,生产只是在自给自定的圈子里打转,影响市民社会的成立。如徽州多举族为商,他们的贾人祭酒,一面为族长,一面又是商界的领袖。福建惠安的石工均为姓蒋,其中的少数上层分子,在乡为恶霸,在城市又为帮会的把头。在这场合里,乡族势力与工商业的结合,常使中国的工商业者有好多没有和农村脱离关系,并且还以农村为基地而发展到城市中去。这里,使我忆起一个问题,即是一般工商业的发展路线,常在城市,他们之间纵和封建主有着不可脱离的关系,但总是作为封建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可是在中国,手工业帮会制的发展基地不在城市,而系从乡村延长到城市去,且没有离开过它的原有基地,于是这就形成中国城市的工商阶级对封建地主的斗争性不大,反成为封建势力的拥护者,它不可能象欧洲的资产阶级一样很顺利的从城市的工商业者递变出来的,这又造成了中国市民等级的不易成长,在封建的严密包围下,更使得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不易分化,而长久的维持自然经济的统治。

这种状况也影响到近代中国城乡工人,有一部分人从事季节性劳动,还保留着半工半农的性格,而不是完全彻底的无产者。更严重的,则是这种结合妨碍了商业资本的正常发展道路。在中国我曾见到凡是商业资本发达的地区,乡族势力愈见强大,封建道德观念甚为浓厚。三十年前,我在研究中国商业资本发展史时,发现福建的商业区——泉州,其地的贞节

碑坊之多为各地之冠,乡族的内部控制更为严密,乡族之间的斗争,更见频繁、激烈。徽州亦同此俗,如云,“节烈妇女,惟徽最多,今仅一百三十年,而增入者,至数百人,犹深山穷谷,不能尽搜者”①。又据德人李希霍芬的《中国游记》记载:山东潍县亦有此俗。潍县亦是一个商业区。近代上海、宁波商人——镇海方家对于建造宗祠茔墓、义庄,修濬河渠桥梁,十分积极,成为维持封建制的另一个有力的杠杆。新事物反成为旧事物的保护者,包括它在维持奴隶制残余的作用一样,这很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

同时,我们还看到中国乡族集团对于财产权外移进行积极的干涉,有所谓“产不出门”的惯例。故在中国的土地及其他物业典卖契约里,其乡族势力亲邻有获得典买的优先权,所谓“先就房亲伯叔,次问邻人不就”等是,此种习惯,自古代以迄于近代,差不多都是存在的。中国乡族集团还限制人口的自由移徙,它不但严格控制本乡族人口劳动力的外流,亦不愿客民的加入,常禁止客民的入籍,明清以来,浙、闽、皖、赣诸省都发现有棚民问题,长期以来,棚民遭受土著地主的压迫,这不仅体现了乡族势力顽固地保持本地方的利益,亦实系代表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一种较隐蔽的斗争。近来我见到一份明代福建省漳州府龙溪县堂应地方乡族势力之请给示禁革“外属奸徒”活动的告示文,即为一例:

龙溪县给示禁革坪林山场安靖地方

漳州府龙溪县为乞恩给示禁革以安地方事,据二十五都坪林社乡民陈文、庄大周、王贤、罗敦、陈宝等呈称:坪林乡有山一所,……蒙佥本县炉户将山樵葬输纳炉课,先

年同图汤弘润引诱外郡亡命潜住,几成人祸,……详允案结,尚恐外属奸徒袭弊潜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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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吉士纂:《徽州府志》卷2,风俗。



及盗砍盗捕,告乞禁革等清,为此示,仰该地保甲巡访,不许外属奸徒仍袭前弊,潜住

本山盗砍林木、盗捕鱼鲜,政有故违,许地方并原告指名呈究不恕。须示。

万历十四年三月廿八日给①

明代福建漳州府龙溪县也是著名的商业区,然在这里从事经济活动的外籍客民,却被诬为“奸徒”、“盗贼”而被驱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的不易成长和经常夭折,似皆可于此找到一个解答的线索。为了同样的理由,我们再看宋元以后乡族财产制——学田、义田、族田等的发达,其对于乡族考试的奖励,地方械斗资金的筹措,都帮了很大的力量。然而这乡族势力的过度膨胀,并结合着一定程度的封建等级特权,无疑的,会侵蚀到中央专制政体的严整体系②,所以当清乾嘉时,江西大吏有毁祠之请,由此可以看出乡族集团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里所起的作用。

最后,我还要附带的谈一谈村社制残余在中国政治上的影响,这在上面已约略述过,由于中国地主制食土而不临民,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统治,仅通过官僚机构、专制政体是很不够的。宋元以后,地主阶级便采取乡族的伪装,如呂大临兄弟的蓝田乡约、王守仁的南赣乡约、十家牌法等以统治农民。他们在地方上拥有莫大的力量,所以作为村社制的延长的中国宗族势力,便在地方或中央的政治舞台上起了作用。唐代以后门阀制度虽被科举制所代替,打破了宗族的政治世袭,但仍不能说没有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党争,和宗族关系是很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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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龙溪陈氏:《追远堂合约集》。

② 陶澍于清道光时曾说.“江西……族姓众者,丁口万计,动辄恃众抗官,逞强凌弱,转以宗祠为聚众逋逃之护符,人命盗案,一入强梁之村落,往往不服拘拿。”(《陶文毅公集》卷25,缕陈廵阅江西各境山水形势及私枭会匪各情形附片。)



远的不说,自唐代的牛李党,宋代的新旧党,明代的东林、复社等无一不是父子相连,亲党锢结,连续有好几代之久,这有似人们所讥讽的,每个权势者都“带着卫星前进,即是在行进中的整个太阳系”。都只有经过激烈的农民战争或外力入侵才得到解决,这种现象值得人们深思。从这一点上说,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只是由于农民不是新的生产力代表者,而其本身又同宗族关系结合在一起,无法打破封建社会的迟滞性,所以这种宗族关系,也侵蚀到各个社会阶层,遂至源远流长,持续不断。此外,我们还要看到这种村社残余如上所说,在上层士大夫之间則发展为朋党,其在下层民众之间,乃逐步变化以均产为目标,合异姓为一家的会党组织。在工商业者和农民之间则发展为会馆、行会,以保护自己行业以及地方小集团的平均发展,总之,是一种帮派组织,它扼制了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新生力量的成长。

当然,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问题,研究它为什么不能由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成功地过渡到工业资本主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复杂的。其中有许多现象,就在其他东方国家也存在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政体和历来侵略的游牧民族底更迭的统治,在数千年的过程中未能消灭古代的村社制度。”以上我只是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内部结构这一角度加以探讨。现在要再重复的说一说,中国封建社会的早熟,就是有些历史现象应当在后期出现的,而却早在前期已经存在。这一种早熟现象,如果其他客观因素不变,没有适当的社会条件的配合,便妨碍了它的成熟,使得历史事物的发展不能和旧的势力彻底决裂,不能集中力量,在其内部孕育、酝酿、准备条件,成长到瓜熟蒂落的地步,很顺当地从母体里决裂出来。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那末坚韧有力,富有回旋余地,没有到达崩溃的边缘,又能抵住无数次强大的农民起义的袭击,而立于不败之地,尽管某一个封建王朝倒塌下去,然代之而兴的作为封建的社会结构却照样不变,封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依然如故,其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能善于吸收、扶植、利用村社制、奴隶制这些前社会的残存物进行伪装和改造,延缓了阶级矛盾和阶级分化,并且使这两者的残余互相揉合、交织在一起,组成一个十分牢固的封建经济结构。这个问题,过去固曾引起学者们的注意,但未进行深入的研究,爰特提出拙见以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