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及其估算方法辨析
|
葛金芳 顾蓉 |
【英文标题】A Discussion on the Per Mu Grain Yield in the South of theYangtze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Method of Its Estimation GE Jin-fang (School of Humanities,Hubei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62,China) 【作者简介】葛金芳,湖北大学 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顾蓉,湖北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葛金芳(1946-),男,上海人,湖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史、宋史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指出按每亩地租翻倍而计来估测宋代亩产之法,往往低估了当时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其因有二,一是私租本身有分成制、定额制之别,而定额制租率较分成制往往低20%;又未能区分官租与私租之别,而官租在数额上,又要低于私租20%左右;二是未能考虑到江南多数地区的耕作制度自宋以来已从一年一熟变为一年两熟制,而佃农所交租多半只是一造之数。进而依据文献记载重估了宋代江南地区每亩单产和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 【英文摘要】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the method of estimating the permu grain yield by doubling the land rent in the Song Dynastytends to underestimate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level atthat time.The lack of consid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twopoints attributes to this: firstly, private rent includesdistribution system and quota systerm,with the rent rate ofthe latter being lower than that of the former by 20%;moreover, there exist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official rentand private rent, with the former being lower thanthe latterby 20%; secondly, the cropping system in most of the placesin the South of the Yangtze has undergone the change from onecrop to two crops a year since the Song Dynasty, but thefarmers paid the rent only once a year. On the basis of thisanalysi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this paper has reestimatedthe per mu yield in the South of the Yangtze and theagricultural production level of the Song Dynasty. 【关 键 词】宋代/江南/粮食亩产/估算方法/农业生产水平 the Song Dynasty/the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per mu grain yield/the method of estimatio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level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4799(2000)03-0078-06 近阅文献,发现学界在估测宋元明清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时,通常采用按佃农所纳租额翻倍而计的办法。其根据是佃家所纳租额长期以来占其产量的50%左右,所以亩产相当于租额的二倍。这种办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会低估当地农业生产水平,使用时应慎重从事。如李伯重先生根据《重修琴川志》卷12《役》所载刘宰撰于南宋理宗嘉熙二年(1283 年)正月十五日的常熟县《义役记》, 全县50都共有义役田51310亩,平均每亩租额5斗,据此认为宋末元初江南地区亩产在1石左右[1]。这个数据与宋代文献所记载的当时人的观察相去甚远,把宋代亩产几乎降到了与唐代差不多的水平线上。因此,如何使用亩产估算方法以及如何估计宋代江南农业生产水平,还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一、江南亩产的数据考察 按照漆侠先生的估计,"宋代亩产量一般是二石,最差的也有一石"[2](P138)。按照我的计算,宋代全境平均亩产为1.875石,折合今制每亩197.5斤[3](P135)。当然,由于自然的、历史的、民族的种种原因,全国各地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因此各地粮食亩产也有很大差异。仅就东南一带而言,以太湖流域的两浙地区为中心,按照当时人的观察,每亩产米二三石之间,合谷四至六石(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二一七:"稻子二硕折米一硕。"按硕即石。),即亩产绝对不止一石米或二石谷。现据所见材料,按时间顺序例举如下: 北宋仁宗庆历(1041~1048年)初年,范仲淹在上仁宗皇帝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中说:"臣知苏州日,点检簿书,一州之田,系出税者三万四千顷。中稔之利,每亩得米二硕至三硕,计出米七百余万硕。"(《范文正公文集》附奏议上)中等年份,每亩单产2~3石。苏州是范仲淹的家乡,他在当地又当过父母官,所述是可信的。 据岳珂所说,在苏州、湖州一带,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上色(田)可收谷四石《愧郯录·祖宗朝田米值》,合米二石,较之范仲淹的说法,略低一点。 神宗(1068~1085年在位)时,水利专家昆山人郏dǎn@①在其所著《吴中水利书》中,详细阐述了他对太湖流域的治水设想,然后说:"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出米四石。则十八万夫田可出米七十二万石矣。今苏州只有三四十万石,借(假)使全熟,则常失三四十万石之租。"(《吴郡志·水利》)这就是说,苏州地区如修好水利,可以变沼泽为水田,扩大耕种面积,按每亩产米4石计,18 万亩可以产米72万石。 每亩产米4石当然应是旱涝保收的高产之田的产量。 然而细绎郏dǎn@①原意,他强调的是治水之后可以扩大粮田面积来增加粮食总产量,其着眼点并不在每亩单产的提高上。因此他没有必要过分夸大粮食亩产。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那怕较每亩4石为低,也应不低于3石。 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9年),浙江明州(治今宁波)城西广德湖未废之时,"七乡民田每亩收谷六七硕",合3~3.5石米,而且是大面积高产:"计七乡之田不下二千顷。"[4] 以上是北宋时期太湖流域的几个亩产量数据,从11世纪40年代的每亩产米2~3石,到12世纪初叶,上升到3~3.5石米。这些记载,有的出自当时人、有的出自当地人,应该比较可信。下面再看南宋时期的记载。 成书于孝宗乾道年间(1165~1173年)的罗愿《新安志·叙贡赋》在讲到当地歙州山区山多田少,赋税沉重时说:"大率上田产米二石者,田主之收什六七。"意思是自然条件差而田主不易,因此国家税收不可太重。所以如果不是有意压低,至少不会夸大当地的粮食亩产,每亩产米2石之数应该比较近实。 参照相邻地区,如神宗时期(1068~1085年)淮南和州一带亩产达到四五斛(按斛、硕皆相当于石),如按谷计,折成每亩也有2~2.5石;宁宗嘉定年间(1208~1224年),江东一路平均亩产达到每亩2 石米(《愧郯录·祖宗朝田米值》)。这些数据可以互相印证:在条件不如苏南的歙州、和州等地亩产可以达到甚至超过2石,以苏州、 常熟为代表的两浙地区的亩产应该更高一些。 孝宗、光宗之际(1189~1190年),陈傅良知桂阳军,撰桂阳军《劝农文》(《止斋先生文集》卷44)说,在浙江、福建一带,上等田亩产米3石,次等亦有2石。 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湖州知州王炎奏称:"本州境内修筑堤岸,变草荡为新田者凡十万亩,亩收三石,则一岁增米三十万石。"[4]这种湖边草荡因筑堤围湖而辟成的"新田",尚未精耕细作,但水利条件好,可算中等之田,因此,亩产"三石"之估计可能偏高, 但亩产2~2.5石米,应是不成问题的。 到南宋末年,约当13世中叶,高斯德知宁国府,在其所撰《宁国府劝农文》(《耻堂存稿》卷5)中介绍两浙地区精耕细作的经验, 说:"及来浙间,见浙人治田,比蜀中尤精。……其熟也,上田一亩收五六石。故谚曰:'苏湖熟,天下足'。"这里并未明言这五六石到底是谷还是米,即使按谷折米而计,每亩产米亦达2.5~3石。 宋元之际浙人方回(1127~1307年)说,两浙地区平原产米3 石,山田2石(《续古今考》卷18)。这与上面高斯德的说法是一致的。 从上引材料可以看出,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地区, 平均亩产2~3石米是没有问题的。若只计平原、不算周边山区的话, 平均亩产应在3石上下。若是那些水利条件好的旱涝保收田,则在3.5石到4石之间。具体就常熟而言,其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之好,即在太湖流域也是名列前茅的,因此常熟粮食亩产如不高于、至少也不会低于苏州、湖州的水平。早在唐代,常熟就是江南重要的水稻区,因其通常收成较好而得此县名。从五代到两宋,在三个多世纪中,常熟大修塘浦圩田,农业生产条件持续得到改善,太湖流域因此成为当时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所以才会产生"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而两浙路的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81人,居全国第一位,更是明证。北宋人沈jiōng@②说: 故苏之北有大邑焉,曰常熟,山长而水远,泉甘而土肥,民富物庶,人乐其业。(《重修琴川志》卷13) 南宋人程公许说: 浙居东南隘,水逾于地,引以为田,厥土衍沃。故苏产甲两浙枝邑,常熟复甲故苏,即名可知也。(同上,卷12) 苏州地区在两浙路是经济最先进的地区,而常熟又位列苏州地区的榜首。既然两浙路的平均亩产已在3石上下,常熟绝不会低于此数。 然而自汉唐以至明清,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以定额实物租为主(劳役地租、分成租制和货币地租均较少),地租率大致维持在50%这个水平线上[5](P319-320),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什么按每亩租额的二倍来计当地亩产却显得产量很低,而与当时当地人的说法不符呢?这里有二个原因在起作用,一是私租本身形态有别,数额有差,而官田租额一般又较民田私租为轻;二是民间租额一般情况下是只按一造之收成来计算的,这是汉唐以来的惯例,一直沿用下来。但耕作制度自唐代以来却在慢慢发生变化,至迟到两宋之际,我们可以看到,在太湖流域、福建沿海和川西成都平原等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稻稻连作制,或者是稻麦连作制,即一年已收两造作物了。这样,如按一熟之租额翻倍而计就丢掉了第二造产量。下面分而述之。 二、私田租额的浮动及其与官田租额的区别 就宋代而言,大体上地租率还是在50%上下浮动,但不同的租佃方式,其租率,却有不小的差异。 实物分成租的租率一般为50%。江西鄱阳人洪迈《容斋随笔》中的两段材料极为典型: 予观今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盖晋法也。(卷4《牛米》) 下户贫民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今吾乡俗正如此,目为主客分云。(卷7《田租轻重》) "十取其五","以五输本田主",明言地租率是50%。南宋熊禾称:"南北风气虽殊,大抵农户之食主租,已居其力之半。"(《勿轩集·农桑辑要序》)熊禾这个说法,可以理解为分成租,但更大的可能性是指定额租制中"中分其利"、"主客各半"之地租率。 然而在较分成租先进的实物定额制中,地租率为40%的记载也不少。如福建人章甫(1045~1106年)所云: 分时往往只论@③,主客四六无偏颇。(《自鸣集·@④稻行》) 在荆湖一带,据南宋王炎在《双溪类稿·上林鄂州书》中所说: (湖右)膏腴之田一亩收谷三斛,下等之田一亩二斛。有牛具粮种者,主客以四六分,得一斛二斗。若无牛具粮种者,又减一分。 在淮南地区,据南宋初年王之道在《论增税利害代许敦诗上无为守赵若虚书》中所说: 今(淮南)闲旷连阡亘陌,斯民不复问其耕之卤莽,耘之灭裂,而其实有卤莽灭裂之报。为佃客者,又贪多务得,正使所收不偿所种,亦当取其十分之四,往往倒持太阿,以陵其主人,故主人常姑息而听之。(《王相山文集》卷24) 两湖地区一亩产粮2石,佃客得1石2斗, 这是"主四客六"之分,地租率40%。淮南地区"十分之四"而"倒持太阿",也是佃客得十分之六。因此章甫所说福建地区的"主客四六",同样应理解为"主四客六"。可见定额租制下,特别是在佃客自有牛具粮种的情况下,地租率一般为40%,亦有相当普遍性。如按此类租额来折计亩产,则只有实际产量的80%。通常只有在佃客一无所有,牛具粮种全靠佃主提供的情况下,租率才达50%,这五分之一的增加额,即系"牛米"(牛租)。然而正如目前学界所认同的,宋代分成租已较少见,定额租制才是普遍形态[6]。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按地租翻倍而计来算当时当地粮食亩产,往往降低了20%的水平。 再看官租。笔者曾经撰文指出,宋代实行官田私田化政策,在长时期中把各类官田以各种方式下放给民间经营;而尚留存在官府手中的屯营田、官庄以及各地州府县学的学田,也大多依照民间体例,招揽当地百姓或流民"佃种"[7]。然而在确定官田租率时,从中央到地方, 又往往规定"减租二分",较之当地租额又少20%。如《宋史·食货志一》载: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没收蔡京等人的田庄"以为官田,诏见(现)佃者就耕,岁减租二分。"绍兴二十年(1150年),各类没官田土"募人佃赁,依民间定租,亩米一石,与减二分。"(《淳熙三山志·版籍》)而宋廷在招集流亡、耕垦各类官荒田土时,一般均以"轻立租课"为优惠条件,以广招徕。此类事例,不胜枚举,直到南宋末年贾似道大规模"回买公田"以敛财赡军时,也仍有相应的减租规定[8]。 宋代官田的经营方式,依照土地肥沃程度的递减而有所不同,早在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以前,就有"近城第一等为官庄,第二等合种,第三等出租,第四等募人耕、五年起税"[9]的规定。官庄、 没官田一般是肥田沃土或近廓好地,多取出租方式经营。那些不成片段的荒闲田土,名为"召佃",实同招垦。高宗绍兴六年(1136年),司农少卿、提领江淮等路营田公事樊宾等建议: 将江南东、西路州县并镇江府管下县分,除可以biào@⑤拨充官庄田土外,有不成片段闲田,委官逐县自行根据见数,比民间体例,只立租课:上等立租二斗,中等一斗八升,下等一斗五升。[4] 一亩只纳一二斗,名为官租,实同赋税。这种情况就更不适用于租额翻倍这种亩产计算方法了。 为什么官租非要略低于私租,佃农才交得起呢?《宋史·食货志》解释道: 诸籍没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旧额,每失之重。输纳之际,公私事例迥殊:私租额重而纳轻,承佃犹可;公租额重而纳重,则佃不堪命。州县胥吏与仓庾百执事之人,皆得为侵渔之道于耕者也。 一言以蔽之,官租在交纳的过程中会有种种额外花费,拣、掐、库、称每个环节都是关口,需要打点。私家地主收租时当然也会刁难佃客,但毕竟较少较轻,与官府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州县胥吏的背后是政府,拥有国家暴力,而且在王安石行仓法前,他们就是靠刁难勒索这种"侵渔之道"过日子,佃农交1石官租,必须在1石以外另有付出,这租才交得成。试举数例如下: 《宋会要辑稿·职官》载,北宋仁宗天圣元年诏令称: 诸处职田,多不依条召浮居客户,却令公人及税户租佃,所纳斛斗又更加量,以至水旱灾伤,不许申诉。…… 用大斗、凸概、斛面等法来加量收租,又不让申诉,这类事例在《宋会要辑稿》、宋人文集中十分常见,所以需要颁布诏令,要各地注意纠正。然而此类事例却屡禁不止,如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据知许州李淑报告:"伏见官员职田虽有条约,或闻所收,亦有欲成之际,预差公人诣地制扑合收子斗。……每亩制定一石至八九斗者。……(佃户)多是陪备,或更催督紧急,便致逃窜,不能安居。"到仁英之际,约在1062~1064年间,《宋史》本传记吕大防知青城县,此前"圭田(按即职田)粟入以大斗而出以公斗,获利三倍,民虽病不敢诉。"吕大防奏准而纠正之。南宋末年贾似道公田法中更是"以高地而为良田,以豆麦而为租米,以所产三斗、五斗而为八斗、一石",甚至"谬以每斗作一百六十合。"(黄震《黄氏日钞》卷73)"斛斗加量"也好,"入以大斗"也好,或干脆改变量制,1斗不是10升100合,而是16升160 合作一斗,增量60%,总之官府在敲剥掊克佃农上,较之私家地主厉害多多。再加上经办胥吏刁难勒索,系官佃农实际所纳远远超过表面规定,所以官田租额如果同民田租额一样重,再加上交纳过程中的种种花费,势必超过私租租额,导致"佃不堪命"、"便致逃窜"。这就是官租在定额上要较私租为低的原因。 上面说的是普遍情况--定额租制。由于同样的道理,在实行分成租制的场合,各地官府既有实行"官私各收其半"(租率50%)的,也有"官四客六"(租率40%)的不同做法。需要强调的是,官田上的对分制,往往是在"官出粮种"的条件下实行的,每年收成之后,先扣除种粮,然后再对半均分。这样,佃农所分的50%就是净得,其中没有籽种成本。如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在熙河路番汉弓箭手屯田中,实行的就是"遇成熟日,除粮种外,半入官、半给耕夫"(《宋史·兵志》)的做法。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庐州屯田"官给牛具,借贷种粮",收成日"除椿出借贷种粮外,以十分为率,官与力耕人中分。"淳熙十年(1183年),江陵府在江汉平原上召佃耕垦,第一年所收全归佃户,第二年"除留官种外,将收到子课,官客均分。"[4]这种对分制, 几乎都是在官出牛具、种粮的情况下实施的,这就是说佃农几乎不承担种田的主要成本。而民田租佃中的对分制,则多半无此优惠。 比较而言,在官田租佃中,"官四客六"的做法要普遍一些。如绍兴六年(1136年),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官庄,在"官给牛、种"的条件下,第二年"收本谷三十万斛有奇,除客户当给六分,官收十余万斛"。就在这一年,南宋朝廷下令在各路推行官四客六的租率 绍兴七年(1137年)十月诏书称: 诸路营田官庄收到课子,除@⑥留次年种子外,今后且以十分为率,官收四分,客收六分。[4] 看来各地基本实行了这一指令。如滁州70顷营田,按照权发遣滁州杨由义所说:"依营田元指挥,除种子外,官中与佃客作四六分,官得四分,客得六分。"[4]淮南屯田,依淮南转运判官吕企中言:"窃缘当来营田系是四六分,官收四分,客收六分,盖欲优异人户,今耒欲乞除种子外,依营田例四六分数,官私分受。"[4]在官出种子的前提下,佃户得六成,实际租率当低于40%。总之,按官田地租翻倍而折算产量,同样会降低当地亩产,进而低估当时当地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 三、从耕作制度的变化看亩产估算 我国农业在春秋战国之际,实现了从原始农业向传统农业的飞跃,其特点是耕歇轮换的撂荒制(一称"休闲制")被年年耕垦的连作制所取代。此后又经千余年的发展,自中唐以降,一年一熟的连作制在北方逐步被二年三熟制取代,在江南则被一年二熟制所取代[3](P103-113)。然而,像历史上的任何制度一样,租佃制度亦有其惯性,按一熟产量来定年租的做法,一直沿续下来。以至到宋代,在江南、福建沿海、成都平原等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看到,耕作制度已从一年一熟变为一年二熟,而多数佃户仍按惯例只交一造之租,另一造所收则全归佃农所有。这种情况下,如按租额翻倍而计产量,就没有包括第二季收成在内,这个误差就更大了。 宋代的双熟制有稻麦连作、稻稻连作、麦豆连作等多种形式,大体集中在两浙地区和福建沿海平原,此外成都平原、江南东路和长江中下游沿岸的某些地区也有双熟制出现。 这里主要讨论太湖流域。黄粟嘉先生指出,从历史上看,苏州地区的耕作制度发生过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在两宋之交,从一年一作晚稻向稻麦连作制过渡;第二次在明清之际,因双季稻的扩展而形成麦、稻、稻三造制;第三次发生在新中国建国后[10]。其中以两宋之交的第一次变革意义最为重大。文献记载说明,到南宋时期,稻麦连作制在苏州地区已经迅速普及开来。季长文《吴郡图经续记》称,苏州一带"其稼则刈麦种禾,一岁再熟。稻有早晚,其品名甚繁"。由此出现了"春花(麦)熟,半年足","以小熟(麦)种大熟(稻)"的新局面。与此同时,双季稻的种植面积也在扩大。嘉定(1208~1224年)进士吴泳说:"吴中厥沃壤,厥田肥,稻一岁再熟。"(《鹤林集·隆兴府劝农文》)《双溪集》作者苏@⑦(北宋苏辙之孙)也说,自宋廷南渡,驻跸临安,"赋入惟恃二浙而已。吴地海陵之仓,天下莫及,税稻再熟。"看来除稻麦连作制外,稻稻连作制也在推广之中。 两宋之际大批北人南渡,北人嗜面,南方各地对小麦的需求大幅度上升,价格随之高涨,种麦有利可图,这就大大刺激了农夫种麦的积极性。南宋庄季裕在《鸡肋编》中说: 建炎(1127~1130年)以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满。绍兴(1131~1162年)初,麦一斛至万二千钱,农获其利,倍于种稻。……(各地)竞种春稼(麦),极目不减淮北。 除了价格因素以外,江南佃户种麦积极性空前高涨,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这就是佃农"惟是种麦不用还租,租得一石是一石"。(《黄氏日钞》卷78)其实并非种麦不用交租,而是自来租佃惯例只交水稻一茬之租,在水稻之外抢收一茬小麦就全归佃农所得了。这就极大地刺激了无地佃农实施稻麦连作的积极性。前引庄季裕《鸡肋编》在谈到江浙、湖湘、闽广等地普遍种麦后,又说:"而佃户输租者只有秋课,种麦之利,独归客户。"广大佃农在这场耕作制度的革命中,显然获得了极大的经济利益,这是一年二熟制在江南地区得以迅速推广的又一重要动因。换言之,广大佃农是这场耕制革命的主力军。 当然,对于佃农独得第二茬庄稼之利,地主是不甘心的,于是宋代增租花样之多也是令人叹为观止,"增租划佃"、"私造斗器"、"斛面"、"凸概"等等不胜枚举。我们在南宋末年,终于发现了在官田上开始收二造之租的记录。据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3《慈幼庄》条载: 本庄田地立为上、中、下三等收租。田上等每亩夏收小麦伍斗肆升军斗,秋纳米七斗二升军斗;地上等夏纳小麦伍斗肆升军斗,秋纳豆伍斗肆升军斗,……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贰斗叁升肆合军斗,秋纳米贰斗柒升军斗;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贰斗陆升陆合军斗,秋纳豆贰斗壹升陆合军斗。以上各系租户自出耕具种粮,净纳租数,立为定额。 我们看到,在南京一带,至少在慈幼庄此类官田上,已经实行两造收租;水田夏收小麦秋纳米,这是稻麦连作制的反映;旱地夏收小麦秋纳豆,这是麦豆连作制。总之,水田、旱地都是一年二熟,每熟分别计租。笔者孤陋寡闻,一年二季作物都要收租,迄今为止所见仅此一例。这说明整个两宋时期,一般情况只收一茬作物的地租。如果这个看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按租额翻倍而计亩产这种方法,只反映了一季之产量,另一季产量未计入在内。而如前所述,至少南宋时期,江南一带已经是一年二熟制占据主导地位了。 综上所述,按租额翻倍而计产量的办法,使用起来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 (一)如是民间私租,必须是"主客中半"的对分制。如是四六分(主四客六),则所得产量只有实际产量的80%。 (二)如是官租,除了要注意到均分制和四六开的区别外,还要加上"种粮",方能接近实际产量。因为如前所述,在多数情况下,官庄、屯营田等,都是在扣除种粮后再按一定比例来计租的;而在定额租制的条件下,官租一般要低于私租20%左右,因此,在计算产量时,这部分差额还得再加进去。 (三)就南宋江南地区而言,无论官租、私租,多半只是一茬作物之租;第二茬作物的产量并没反映在地租之内。如果只按一茬作物之租来计产量,就有可能把实际产量降低一半左右,这个误差就更大了。 以上认识是耶非耶,敬希识者有以教我。 [收稿日期]1999-08-31 【参考文献】 [1]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三)[J].中国农史,1998(2):30~39. [2]漆侠.宋代经济史(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葛金芳.宋辽夏金经济研析[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1. [4]宋会要辑稿·食货[M].北京:中华书局原稿缩印本,1957. [5]葛金芳.中华文化通志·土地赋役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6]杨际平.试论宋代官田的地租形态[J ]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3 ):102~116;宋代农田出租的地租形态研究[J].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1):128~141. [7]葛金芳.关于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问题[J].历史研究,1982(3):17~32. [8]周密.齐东野语(卷17)[M].北京:中华书局,1983.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9)[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黄粟嘉.从苏州地区历史上的沿革看耕作制度的改革[J]. 农业考古,1986(1):38~40.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颤字去页 @②原字为地的左半部分右加苘字去掉草字头 @③原字为笔的上半部分下加差 @④原字为飓字中的具换成扬的右半部分 @⑤原字为打的左半部分右加票 @⑥原字为木右加舂 @⑦原字为笔的上半部分下加榴 出处: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03 转自:中国经济史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