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典军
南斯拉夫与罗马尼亚和匈牙利不同,它在经历了短暂学习苏联农业的历程之后,在与斯大林的对抗中,选择了自认为比苏联更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路线,将马克思关于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之后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自治思想付之实践,在西方学者、南斯拉夫和我们中国被称之为社会主义的“南斯拉夫道路”。即以我们研究的南斯拉夫农政问题而言,如果说社会主义自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能够算作一种选择的话,那么在农业发展史上,社会自治理论的推进却是一种在意识形态感召之后实施的“农业乌托邦”。我们的研究表明,南斯拉夫40多年农业的发展是农民个体经济为了生存而推动的,也是苏联农业发展模式的成功。而当“社会自治”开始在农村和农业领域中推进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却是农业的全面下降和负增长。为了能够真实地展现这段历程,我们只能分段进行农政思想、政策和体制的综合研究来说明这种“农业乌托邦”是如何破灭的。
(一)土地改革与苏联的分歧
在苏俄十月革命的影响下,1919年4月南斯拉夫各社会民主党和社会党统一成立了社会主义工人党。1920年6月在武科瓦尔召开的工人党二大上,提出了“大地产社会化”、“没收所有大地产和相应的农具,无偿地交给由真正耕种土地的农民组成的农民委员会”[2]的主张,但没有明确提出要将“农民委员会”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在1923年、1934年的工人党三大和四大上没有专题就土地和农民问题作出明确的决议。作为不同的民族地区,南斯拉夫1918年首次成立各民族统一的国家。社会主义在南斯拉夫地区的传播表明,无论是1918年之前分离状况的各地社会民主党,还是之后的南斯拉夫共产党,都没有能够研究解决好土地和农民问题。这一重任历史地落在了铁托的肩上。
约瑟普·布罗兹·铁托(1892—1980)的革命经历与苏联有着紧密的联系。1913至1920年,他作为一名军人和战俘经历了十月革命前后的各种苦难,十月革命胜利后,加入苏联红军中的国际纵队。1937年夏共产国际撤掉了原南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基奇的职务,铁托去莫斯科,成为党的主要领导人。他在1941年南斯拉夫共产党五月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党的组织要深入农村,宣传学习苏联集体农庄的建设主张,提出“应该向农民指出明确的前景,应该向他们宣讲苏联农民的巨大进步、苏联集体农庄庄员的生活和进步,而只有苏继埃政权才能保证这种生活的进步。应该向农民说明,谁也不会把农民赶进集体农庄,也不会把他们赶到我们这里来,而是让农民亲自看到,集体农庄对他们是有好处的。”[3]这是铁托建国前关于学习苏联集体农庄建设的最早思想。但是随后进行的土地改革却未能为建设集体农庄和全面推广苏联式农业提供条件。
在南斯拉夫取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时期的1945年4—5月,铁托访问苏联,受到斯大林的热情接待。南苏签订了为期20年的《南苏友好互助和战后合作条约》,并缔结了两国之间的第一个贸易协定。然而随后南斯拉夫进行的土地改革却与苏联设想的相距甚远。1945年8月颁布的《关于土地改革和移民的法令》只规定属于德国人、通敌分子、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教堂和寺院以及银行等拥有的土地实行无偿没收;每个农户可拥有的最高土地限额为可耕地25公顷(特殊地区为45公顷)。这样的土地改革是东欧各国力度最小的。改革肯定了南斯拉夫地区一百多年将土地分给农民以及20世纪初各地土地改革的成果,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同时也考虑到他们领导的革命最初是农民发起的,而且一半以上的党员出身于农民,当时就执行了这样的政策。南共领导人将这一现实情况报告给了斯大林。但斯大林对此肯定是不满意的,与他设想的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主张有着很大的差距。
我们知道,同样是农民的儿子,铁托没有经历过斯大林由土地农民个体拥有向土地国有论的转变,制定这样的土地政策即在情理之中,作出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的实质是共产党掌权后对农民群体的一种让步,它保证了以共产党为核心的政权主体与农民群体的和谐关系,没有强制从包括富农在内的大土地所有者那里均田到户,是共产党执行的一项基本的安民政策;从生产关系上看也与当时农业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农民只能够在有限规模的土地上进行相应的农业生产。但是我们不能不说,这是一条资本主义式的土地改革,沿着这条道路,南斯拉夫也将象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缓慢而有序地向前发展。这样的土地改革不仅与斯大林及其苏共高层的设想相距甚远,它根本无法推进苏式的农业集体化,因为农业集体化的一个重要条件必须是土地国有的基础上才有合法的可能性,但南斯拉夫的领袖们似乎忘记了这一点,在农民个人土地私有制的改革后即推行苏联式的农业合作化,要去实施他们快速发展的五年计划了。这就使南共与苏共不能不产生更大的分歧。
(二)卡德尔苏化的农业建设思想
在南共领袖集团中,爱德华·卡德尔(1910-1979)是在苏联接受过正规的经济与政治教育的早期领导人,也是南共联盟的理论设计师。1934年9月在斯洛文尼亚地区共产党代表大会上与铁托结识后,一直是铁托的亲密合作者。1934年11月,卡德尔受党的委派去苏联学习。1937年春回国。1938年在铁托主持的改组工作中当选南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农业领域,卡德尔著述也很丰富,除1959年的《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政策》一书外,1983年南斯拉夫出版了三卷本的《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中国1987年出版了它的选编本。作为南共高层领袖中具有苏联学习背景的卡德尔一生都在致力于理论上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南斯拉夫道路,特别是对于工人自治、社会自治和与其相关的个体农民改造问题,写了许多文章和著作。作为南斯拉夫经济的主要领导者,他不仅参与和领导了南斯拉夫农业的发展和个体农民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部进程,而且对其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各种理论分析,就农业、农村和合作社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论述。
1945年到1952年,是南斯拉夫学习苏联农业的阶段。在这一时期,卡德尔将列宁的农业合作化发展成为理想化的农业合作社的计划经济论。过去一般认为南斯拉夫解放后到1952年推进了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运动。然而就其思想体系来说并非如此,南斯拉夫与匈牙利不同,它既不提斯大林的论述,也不宣传苏联的经验,而是声称要按照列宁的农政思想进行当时农业方式的建设和农政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南苏两党两国关系破裂后,卡德尔更倾向于遵循列宁农政建设思想,而很少提及“斯大林”和他的“农业集体化”。卡德尔从1947年至1952年期间发表的一系列著作中,将列宁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发展成为“农业合作社计划经济论”。其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合作社是把农民吸引到计划经济的最适合的经济组织形式;[4](2)把农民合作社变成人民民主条件下社会主义建设的工具;[5](3)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农业的最高形式;[6](4)通过发展农业合作社的高级形式来建立国家与农民的新关系;[7](5)以社会主义计划方式改造农业管理机关;[8](6)建立和完善国家有计划地进行农产品收购的制度。[9]
(三)一五年计划的农业乌托邦特征
南斯拉夫共产党解放之初确立的土地制度是渐进发展的基础,它根本无法支撑一个快速发展的五年计划,因为在落后的南斯拉夫不可能通过这样的土地制度去实施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而代表南共高层的卡德尔提出的却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快速发展农业和合作社组织,然而这些思想由于没有土地国有化的制度安排而使其农业的各种计划组织而难以实施,而要有效地组织国家的五年计划,当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争取外援。
然而铁托等南斯拉夫共产党的领袖们似乎没有看到这一点,他们在战后人民恢复经济的高涨热情中制定了他们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45年11月29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铁托就任联邦政府主席,国防部长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随着生产达到战前水平以及除农业以外整个经济的国有化,1946年初就已作出决定,要按照苏联的方式,通过五年计划全面而高速地实现工业化。为了更好地制定和完善五年计划,1946年5—6月铁托再次访问苏联,双方商定了苏联向南斯拉夫提供经济援助事宜,南苏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外交等方面进行了频繁的交往和密切合作。
在此基础上,南斯拉夫开始正式制定五年计划。但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却产生了一系列思想斗争。工业部长并兼任经济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主席赫布朗反对制订这样的计划,他认为如果不先进行土地国有化,通过合作化和机械化解决农业生产问题,速成的工业化肯定是冒险的,至少是不成熟的。他的意见得到财政部长茹约维奇的支持。然而赫布朗的冷静意见却遭到了铁托的批评,他被逐出政治局,并撤去经济委员会主席和工业部长的职务,但保留了计委主席和中央委员的身分。支持他的茹约维奇改任交通部长。赫布朗被免除的职务由基德里奇接任。为了起草好第一个五年计划,基德里奇被派往莫斯科学习苏联计划工作的经验。南斯拉夫第一个五年计划于1947年4月正式公布。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方略是对外依靠援助和贷款,对内是对土地私有农民的高额税收。这就不能不遭到更多领导人的反对,而其中以赫布朗和茹约维奇最为激烈。苏联的专家顾问也参与了否定这一计划行列,他们以苏联自己的经验认为这一计划是不可行的,并将其意见通告给了苏联国内。这个计划以1939年水平为基础,提出工业总产量增长5倍,发电量增长4倍,并要求生产大量过去从未生产过的尖端产品。计划雄心勃勃,吉拉斯曾认为十年之内就能使南斯拉夫的商品生产按人口计算赶上英国。在农业方面,计划规定,在五年计划的后期,占可耕地一半以上的土地都要建立集体农场。
为了保证计划的有效实施,政治局决定在农业战线上继续加快速度,但这更遭到了赫布朗等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在土地农民个人私有基础上实行的农业高额税收政策和强迫农民以固定的低价将部分劳动果实交售给新国家的做法是十分危险的,必将迫使农民退回到纯粹自耕自给的农业生产中去。事实也正如赫布朗所料,农民为了逃避南斯拉夫的强迫政策,把剩余的农产品拿到匈牙利城市去高价出售,并想尽一切办法逃避不公平的高额税收。在无法抗拒时他们不得不减少生产。
南斯拉夫土地的农民私有与快速工业化的农政建设方略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依靠的只能是外援,在当时的情况下就是指望苏联的帮助与支持。然而苏联国民经济的恢复任务更为沉重,它不可能有强大的力量来及时帮助实施南斯拉夫的这一具有乌托邦性质的计划。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南斯拉夫不改弦更张就难以避免关系的破裂。就在南斯拉夫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1948年3月,斯大林就发出了给铁托的第一封信。信中指出,南斯拉夫不实现土地国有化和推进农业集体化是一种“极左”政策,认为在没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准备的情况下就匆忙搞合作化是一种冒进,斯大林也不同意南斯拉夫在战后经济未能完全恢复的情况下,由苏联帮助实施南斯拉夫的工业化。[10]随后苏联突然单方面宣布撤走派驻南斯拉夫的军事顾问、教官和民用专家。原有的外援也因这个大胆的冒进计划而夭折,两者的关系由此更为激化,1948年7月的南共五大形成了愤怒谴责苏联和情报局的大会,通过了《关于南共对情报局态度的决议》。
1949年9月,苏联、东欧各国相继废除了与南斯拉夫签订的友好互助条约,中断了与南斯拉夫的一切往来,苏南冲突升级。在这种国外封锁和国内农民反叛导致农业歉收的情况下,使战后一度出现的经济建设兴旺景象一落千丈。1948年至1952年,“南斯拉夫的社会产品年增长率仅为1.7%,这比南斯拉夫王国的国民收入平均增长率2.14%还低”。[11]同一时期,农业生产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5%,[12]一些主要农作物的总产量和单位面积产量都低于战前水平。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南斯拉夫第一个五年计划全面流产,它的农业更是深受打击。如果硬要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农政方略的比较,南斯拉夫除了没有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这一根本缺陷之处,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更为冒进。为了反击苏联对南斯拉夫搞农业集体化的指责,1949年1月底,南共中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党在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农民生产方面基本任务的决议》。这是战后南斯拉夫政治生活中农业冒进气味最浓的一项措施。根据这一决议,南将完全按照苏联的做法加快集体化。这项决定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从单纯追求合作社数量,农民反抗的规模和方式,以及党和政府机构所施加的压力等方面来看,都与苏联斯大林集体化运动初期的情况不相上下。但关键是,南由于在法律上确定的是农民的私有,这就比苏联农民更有理由顽强地反对执行这一决议。他们或是屠宰牲畜、逃避强迫交售,或是干脆逃离家园,任土地荒芜;再加上1950年的特大旱灾,南农业经济几乎遭受了灭顶之灾。农业产量大幅下降,整个农业产量只及战前水平的73%,谷物产量则降至战前平均水平的41%。饥饿在威胁着城市。国家不得不高价进口食粮。
第二,创建了较之苏联更为集中的农业管理体制:(1)高度集中的计划制度。计划由国家各级计划委员会制定,并且包括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个方面。由于计划没有苏联那样专业的管理人员,计划主要是由各级不懂业务的行政机构从上而下少数人制订的,更不符合实际情况;(2)农产品统一收购与分配的体制。当时规定,农民除去所需口粮、种子、饲料以及少量的必要储备外,其余农产品一律交售给国家。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度的特点是不仅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且交售额很高,价格很低。(3)建立了比苏联更为集中的农业管理体制。新建的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的农业、食品和水利等事务,新建的国营农场的计划、经营与生产以及农业合作社的指导等职能。
第三,制定了比苏联更左的农业政策。(1)把所有纳税者分为四类,其中农民属于第二类纳税者。农民缴纳的所得税按其总收入计征。税率为其总收入的12%至35%,实行累进制。在确定农户总收入时,由于缺乏客观依据,往往是主观估计的结果,一般估计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2)偏低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南在确定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之后,主要依靠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资金,因此实施农产品统一的低价政策。其低价格程度更甚于苏联,不仅不能保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必要积累,甚至连生产费用也不能补偿。
第四,中央高层既缺乏理论准备,也缺少农村基层情况的把握。南在战后农业还没有得到根本恢复,建国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启动这样的五年计划,我们只能说是在热情膨胀情况下对国情认识的无知。更为关键的是,苏联和东欧其他国家的五年计划的指导思想、发展纲要、战略原则都是通过党的主要领导在统一全党思想的大会发布的。然而1948年7月铁托在第一个计划进行中的南共五大的政治报告中,对于农业如何适应五年计划,应当作出什么的贡献,应当有一个什么样农政建设方略都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意见,更缺乏一个清晰的农民政策纲要[13]。这样的一种政治安排表明南共的理论界和基层干部,都并没有搞清五年计划的目的、任务、实质,而只是凭着一腔热情开始实施他们的计划。因此,这种理论、政策、干部都没有作好准备的,而仅仅指望苏联帮助启动的五年计,不能不是一种乌托邦。南学界种种对苏联不帮助南斯拉夫进行建设的指责,都是一种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却将失败归之于外部因素的并非理性的思考。
第五,铁托没有充分听取党内其他领导关于农业问题的正确意见。正在南为了对抗斯大林的应时理论探讨的热火朝天中,全国工业生产连续下降,农业也由于农民的顽强反抗而趋恶化的气氛中,1949年12月底召开了南共五届三中全会。会议只讨论了学校体制和农业两个问题。在谈到农业问题时,全会相当多的领导告诫说不要“违反自愿原则”,不要“不惜任何代价,不管那里是否具备必要的政治经济先决条件”,硬去组织“农民劳动合作社”。但是铁托和卡德尔并没有听取这些意见,而是继续沿着即定的方向推进,发现了南具有集体农庄性质的“综合农业合作社”,但是这种新发现却无助于解决南的农业和全国的粮食问题。在国外强大的政治危机和国内农民反抗的双重压力,在经历了1950至1952年的实践之后,不得不在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在农业生产方式上全面后退,开始了立足于社会自治论之上的合作化否定运动。
第六,比苏联更没有目标的工业化农业发展论。在如何解决好工业化发展中的农业问题时?卡达尔提出的主张是:(1)工业适度地吸收农业劳动力;(2)处理好农业投资与工业投资、国内农产品生产与粮食进口、生产资料生产与消费资料生产的关系,增加农业投资,减少粮食,提高消费资料生产的水平;(3)改变投资结构,使重工业的建设和轻工业的建设相适应,即日用消费品工业需要扩大,以便使它的生产的增长和消费品进口的增长与新的劳动力从农村中流出保持某种比例;(4)在农业领域实行与新的税收与价格政策,即在保证农民不处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保持农业低价格和较高的税收,因为“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控制农村扩大再生产的过程,那末除了低价格高税收的政策就没有别的出路”[14];(5)像重视工业、工业化和工业学校那样重视农业、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的教育。然而这些基于抽象的理论空谈根本无法有效指导经济政策的制定,对于解决南的经济政治危机毫无用处。
(四)与斯大林对抗催生的社会主义自治论
毫无疑问,斯大林的作法对南经济的打击是巨大的,对他们的领袖集团的心灵创伤可以说是毁灭性的。斯大林领导的社会主义,在没有满足南想要的经济援助之后由此也就由光明变成了黑暗。在这样一种心态之下,南领袖集团催生了两大理论成果:铁托的社会主义自治论和吉拉斯的社会主义新阶级论。这两大理论由于其非难斯大林性质而在不同的学术领域为西方高声示好,也成为对抗斯大林模式的重要理论武器。其中吉拉斯的表现最具代表性。这位来自黑山科拉欣农民家庭的革命者,分歧以前是南领袖集团中苏联模式的崇拜者和这一模式在南的主要宣传者和创建者。分歧之后则全面声讨苏联的官僚主义,认为其官僚形成了一个“新阶级”,已经成为“国家资本主义”,对其内外政策进行全面批判,最终成为南共的异己分子。
铁托的社会主义自治理论,则是一种没有消化好的马克思主义实用理论。吉纳斯回忆说:“南斯拉夫党被逐出共产党情报局不久,他便开始‘重读马克思的《资本论》’。这次重新学习‘格外用心,想看看能否找到一个谜底。那个谜语,用最简单的话说,就是为什么斯大林主义是坏的而南斯拉夫是好的’。这时,他重新发现了马克思的关于社会自治的原理,其中包含着反官僚主义和反国家社会主义的思想。这一下不但找到了批判苏联实践的根据,而且也使铁托及其同事们的感情上的反应得到了回响和找到了合理的解释。”[15]由此也开始了南走向自治化道路的探索过程。
据其他回忆录和报刊文章证实,南领导集团的领袖人物在1949至1950年间,曾在百忙中抽时间重新彻底研究战前在狱中读过的马列主义课本,想从理论中寻求苏联到底错在哪里的恰当答案。于是他们发现了新口号和新理论——“非官僚主义化”,“权力分散”和“工人自治”。就当时来说,农民正因一系列错误的政策而奋起反抗,全国则因农业的减产而处在饥馑之中。但是南领袖集团却不去工人农民群众中间搞调查,而是为了对抗斯大林的需要而去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理论书籍中找答案,在这种心态影响下的斯大林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分离现象,得到后来赫鲁晓夫呼应,由此也形成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一种特定的分离运动。在这一进程中形成的分离思维,决定了南斯拉夫不可能找出什么科学的理论。就南历史来说,这个统一不久的新国家是欧洲最为落后的国家之一。这种根本忘记了革命导师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和需要的客观环境的“自治论”只有可能成为一种没有消化好的乌托邦。
(一)奠定自治化基础的土地思想
南苏关系破裂后,卡德尔经历了一场内心痛苦的危机。他像吉拉斯一样,对苏联的“幻想”一夜之间破灭了。为了寻求南的“真社会主义”,他带着苏联不是真社会主义的理论假设,学习了经典作家们的许多理论著作,在理论上写下了一篇又一篇关于自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民族关系、外交战略等方面的理论著作。在农政思想上最突出的是其土地思想。
我们知道,建国后,南确定了土地农民个人私有制为主的土地制度结构,在这一大的制度安排下,如何利用土地为南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服务,卡德尔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土地思想。一是认为南可以在不实施土地国有的条件下,通过土地的联合和农民生产资料社会化实现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这就是所谓“南斯拉夫农业道路”。二是通过土地农民个人私有最高限额的办法限制资本主义发展的思想。建国初期立法规定农民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35公顷。他认为这将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可能性,有可能产生新的剥削,因此,他力主将最高限额降低到10公顷,并最终形成法律直到统一的南斯拉夫解体。三是依靠土地赎买和租赁壮大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的思想。他认为土地的买卖是能够允许的,在有可能的地方可能购买和租赁土地,但这种买卖只能发生在国有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对农民个人私有土地的关系上。四是通过社会信贷的办法进行农村土壤改良的思想,他认为“土壤改良工作不要采用无偿的社会预算拨款办法,而要通过正常的信贷关系,即使用贷款改良土壤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连本带息偿还。”[16]
卡德尔的土地思想是南共面对南斯拉夫国家的多重组合、民族关系十分复杂的环境下提出的应对农民群体关系提出的策略思想。这一思想成为南应对当时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制定农业政策,进行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最基本思想。在苏联以及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它对于克服当时南共执政危机,解决内外矛盾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它的非社会主义性质而得以获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赞同,成为争取西方国家经济援助的重要理论武器,因为按卡德尔思想逻辑演变,南至少要保留很长时间土地私有制,这与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土地私有化进程是一致的。其次是在对内问题上,有效缓解了与农民群体的紧张关系,保证了国家的稳定。但是,在社会主义农政思想的矛盾运动中,我们把政权主体与农民群体的“和谐关系”作为社会主义的理想追求,把“剥削关系”作为社会主义政党必须消灭的现象,并将两种关系视为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农政关系的分水岭和试金石的话,那么我们不能不说,卡德尔的土地思想含有相当大的乌托邦成份而使其难以有效实施。
第一,土地国有或公有是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发展早已被肯定的基本结论,所谓土地私有土地上建设社会主义农业,是一种十分典型的社会主义农业乌托邦。土地农民个人私有制保留的是封建性的农业方式,坚持这种土地私有制结构,只能逐步发展到资本主义农业,与社会主义农业毫无相似之处,这已是从莫尔开始的社会主义思想家苦苦追求的理想,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已充分肯定的政策主张,也是建设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现代农业关系的最基本思想。在这一问题上,全部的社会主义思想家都是高度一致的,不同的选择是在坚持土地国有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是交给国家还是农民个体使用或经营的争论。卡德尔试图论证在非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通过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思想是一种大胆的机会主义设计,毫无科学社会主义成份可言。
第二,实行土地农民个人私有最高限额思想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农业,更难以发展规模化市场农业而成为一种试图在一个小农国家消灭剥削的乌托邦。卡德尔限制对农民拥有土地最高限额的政策动机主要有两个方面:迫使农民发展社会主义大农业;防止农民之间出现农业剥削。但社会主义大农业企业或工业组织可以无限扩张土地这一实际执行的政策思想,使最高土地限额成为农民发展经济的最大障碍性因素,而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在与农民的交往中却可能形成更大更无情地剥削关系,从而使卡德尔的政策目标无法实现,也成为愚弄百姓的最大意识形态说教,从而也使国家通过资金、技术帮助个体农民的政策措施根本无法组织实施。同时在另一方面,这种限额又使农民经济无法壮大,在此基础上的市场化农业更不可能起步。
第三,通过土地赎买壮大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的思想是一种难以组织实施的政策乌托邦。如果说是在一个资本主义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工业化已经实现,而农民并不占多数的国家,实现这一社会主义的赎买具有可行性的话,那么在南斯拉夫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这一思想无疑是难以实施的空想。因为国家还没有实现自己的原始积累,工业还没有创造出更多的财富,那么这些向农民赎买的资金从那里来?在没有工业积累的情况下,试图依靠作为弱质的国有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是根本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历史的可能性只能是依靠外国的援助和资本进入来实现这一目标,这已经毫无社会主义气味了。
第四,通过社会信贷的办法进行农村土壤改良是一种推脱国家责任而难以引起农民互动的农业基础设施改造的乌托邦。一般来说,在土地国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土壤改良的主要责任是国家,国家都是通过一定的财政预算来安排各种不同土壤的改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国家,对于农地的改良也是以国家拨款为主,辅之以农民的短线投入。对于大规模的土地改良与改造则实行的完全是国家的财政拨款,而未见有以农民信贷的方式来完成土地改良的实践。更为关键的是,卡德尔这种依靠信贷实现国家土地改良工程的主张,是在农民个体土地最高限额10公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策略,这就使这种政策主张具有更大的乌托邦特征。
第五,农村社会所有的乌托邦特征。卡德尔在分析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时认为,土地国有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不会是南斯拉夫的迫切的问题,而非常迫切的任务则是通过合作社实行农业生产资料不断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尽量无痛苦地解决农村中土地的问题。但是农业上的这种社会化却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归“集体私有”,而是“社会所有”,这里的社会所有就成为没有明确主体的抽象物。[17]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卡德尔关于农村“社会所有制”的构想是一个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社会抽象物,他据此研究的国家农业投资、农业干部的培养等问题也就缺乏十分明确的目标主体,按照这种思想建立的农村社会自治,极有可能成为大家都不负责任的空想乌托邦。这与马克思、列宁关于由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地租进行社会事业发展的思想,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有计划农业的设想真可谓离题万里。
(二)反思后的农业合作的思想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南集体化化的失败使卡德尔这一时期关于农业合作社建设的思想经受了挑战。随着反苏联农业集体化改造方式的政策出现,南的农业合作社事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农民整体退出合作社使合作社运动回到了战前水平。那么在农民土地私有基础上如何进行农业合作化建设,卡达尔反思后提出如下思想。
第一,强调社会主义部门主导下的经济竞争办法发展农业合作社。卡德尔在认识南农业合作化运动失败的原因时,始终未能对农民群体为什么不愿参加合作社,即使强行入社也最终退出合作社这一根本问题作出准确而求实地分析,而总是从一种意识形态的理念出发而强调农业政策错误、各级机关和干部自身的责任。他在反思这些问题后提出的仍是用社会主义经济部门绝对主导地社会计划来发展农业合作社;取消对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和整个农业的行政控制,取消各种形式的优惠和无监督、经济上不合理的补贴,将所有农业生产者置于相同的经济条件之下等等。这种以部门主导的没有监督与补贴的农业政策影响的农业合作社推进方式是一种根本无法实施的空想。
第二,强调农业合作社是克服地方官僚主义和行政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吉拉斯事件出现后,南共高层始终把防止官僚主义和中央集权作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农业生产领域,卡德尔把自愿互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社作为地方和基层抵制官僚主义的重要工具。他认为,要摆脱官僚主义和行政领导的各种残余,不是解散劳动合作社或放弃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而是在经济手段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农业政策,重建农业合作社,使农村的“经济关系摆脱官僚主义和行政管理的因素。”[18]这一出发点同样是善良的,理想的。但是他在这里混淆了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手段或者是行政手段都是一种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解决官僚主义需要政治手段,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因此,试图依靠经济手段解决农业合作社建设来为克服官僚主义的设计无疑找错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领域和方向。
第三,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组织向自治化方向发展的思想。早在1953年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开始实施时,卡德尔即提出了农村社会和农业合作化进程中的自治问题。他认为在农村和农业组织上自治问题上,“不应对这些形式自上而下地发指令,也不应限制自下而上的主动性,”因为“这种主动性无疑将会以新的形式丰富我国在农业方面的社会主义实践。”因此,他提出要有明确的前景目标,“保证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形式及农业生产的其他社会主义形式的更大的广度和自由。”[19]为此他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但这是思想由于未得到铁托的认同而停留在思想的层面上。
第四,关于将合作社和农场建设成农业大工厂。卡德尔反对把合作社的经营项目转向贸易,转向商业活动,认为“只有向合作社投入社会资金,借助于这些社会资金把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提到更高水平,才能使合作社开始发生质的变化。”因此,“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把农业设施建设成工厂。”他还要求“向这些社会农场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发展比我们现有的工艺更现代化的工艺等等。”[20]
第五,探索农业一体化。在农业合作社得到发展的基础上,卡德尔认为,“在科学技术革命的时代,真正一体化的实质包括农业一体化,这不是在部门范围或跨部门范围的联合,而是生产、加工、流通、财政和科学的联系。”[21]因此,他提出要解散“部门的”一体化,加强农工联合企业一体,它们是南经济中最有成效的一体化形式之一,联合着不同生产部门和事业企业,这些企业由经济利益彼此联系在一起,它们也建立起相应的收入分配方式,科学在这里为生产服务,并成为劳动过程的一部分,促使财政资金大量积聚,这些联合企业应当是进一步发展的方向的范例。
(三)关于城乡关系和农村建设的思想
在农业合作化的推进中必然存在一个如何理解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关系,在此前提下如何进行农村建设的问题。卡德尔在论述土地、农业合作社问题的同时,就城乡关系问题提出了如下思想。
第一,乡村将通过与城市的经济交换逐步被纳入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卡德尔认为,南的城乡关系绝不应建立在城市对农村的某种行政措施之上,它们“应当是经济交换,即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个体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在这种关系之中,城市是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生产力,而农村则还是小私有生产者占支配地位。因此,“城乡关系发展的方向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日益与小商品生产者发生联系;个体生产者日益被纳入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系。”
第二,通过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换调节两者的对立关系。卡德尔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不能走奴役农民的道路,不仅因为它是一种消除剥削的制度,而且因为它是在经济上消除一切剥削的可能性的制度。但这种可能要通过将农村的个体农民经济纳入城市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来实现,而其纳入的具体途径就是私有生产者成分和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之间的经济交换,通过这种交换,“农村和社会主义经济之间在自由经营的基础上将要建立或已经建立各种必要的联系,它们能使农村的个体生产者逐渐变成只是一种补充,只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种分工方式。”[22]通过种交换,调节和消除城乡之间还存在的政治对立,发展自觉的因素和城乡之间的积极合作,从而消灭两者关系的对立。
第三,发挥教育工作者和文化建设在农村自治建设中的作用。在卡德尔看来,农村自治制度中的倡议寄托在农村文化教育者身上,南农村的自治建设,“不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加快,而取决于人们的文化水平、知识和教育,”[23]取决于拥有一批更能干和更精明的干部。因此,他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农村自治建设中要发挥重要作用,注意深入过问农村中出现的全部问题,教育广大群众掌握正确地运用自治机构来加快社会发展和改善整个共同体状况的技能,提高社会共同体的干部及整个管理机关的水平。他认为南自治建设仅有经济的自治是不够的,而且必须在工业化进行经济自治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文化建设,在这种建设中要注意反对宗教的斗争,对人们积极进行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农村教师的教育水平,通过不断的农村青少年教育,为农村自治创造条件。
第四,通过农业合作和农业企业组织让农民接受共同富裕的思想。卡德尔指出,要想让农民朝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国家向农业投入更多的资金。但是这种国家的农业部门的大量投资,即要保证农业生产和积累的增长,也要引导农业中的社会资金的进入,但这样的国家和社会的投入是为了让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而不是使个体农民发财致富,”他为此强调“扶持和加强个体农民以增加农业生产”,“不能允许用投入农业生产的社会资金来使私有农民发财,而是要用它来增加农业的社会基金。”[24]
(四)全面推进农村和农业自治的思想
70年代铁托明确要求在推进农村的社会自治和农业企业的经济自治之后,卡德尔开始全面研究这一问题,在讲话和其他一系列文章中,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发展农业社会主义自治关系的思想。
第一,在走向大型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进程中实现经济自治,在同个体农业生产者合作中实现社会自治。为此提出要努力扩大大型社会主义生产的耕地面积和使生产资料现代化,使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制。[25]为了强调这一思想,卡德尔对50年代初削弱合作社提出了一系列批评,认为“削弱合作社曾是我们农业政策的重大失误”,它不利于社会自治,认为“在发展合作社方面走得过远了,没有及时纠正错误,削弱和解散了合作社等”[26],认为这是农业政策中的大错误。他甚至本末倒置地说“尽管农民非常愿意和准备加入合作社,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且不说农民是是否愿意,试图依靠国家给予而不是农民挣得的资金,提供的现代化的技术、工艺来进行的合作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大农业根本无助于自治。
第二,创建食品的业务共同体等自治经济组织,解决城市的农产品供应问题。卡德尔认为,向城市更好地更有效地供应农产品食品,应从制度和实际方面着手,为此他提出了建设具有自治性质的业务共同体组织,将其向两个方向引导:一是分析农产品食品品种的市场现状以及从事这些品种流通的现有的商业网,以便为自己开辟市场,满足城市的供应要求;二是在贝尔格莱德、萨格勒布等各大城市创建开放的业务共同体,从而使农产品供应扩大到各个不同层次的公民、旅馆、旅游机构、寄宿学校、医院以及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区和城市。他还认为,当这种业务共同体发展起来之后,必将跨越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阶段,通过与批发市场、仓储等专业机构建立共同的联合体来占领更大的市场,成为供应各个城市农产品和食品的联合劳动组织。
第三,通过自治协议的方式进行土壤改良。卡德尔反对由国家整体进行一个区域的土壤改良,或者由农民在一个整体的区域单独地改良,而主张“在农民与社会成分农业组织签订自治协议的基础上,在合作社内部,拟定进行这种土壤改良的总的方案,并共同承担费用和投资,共同分配收入。”他认为这种办法对山区牧场和平原地区的土壤改良都适用。并认为通过这种土壤改良的途径,“可以建立较大块的国家——社会所有制农地,而不必向农民收购土地。”[27]
第四,农工联合企业要成为整体自治的先行者。卡德尔认为,建立和发展农工联合企业,将促使南在全国“自治经济和整个联合劳动的组织中把初级生产、各类加工、流通、金融组织、科学、专业服务机构等联系在一起。”因此,必须进一步推广组织形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引到一个再生产整体,而不仅限于某些联合劳动组织的自治,而是使这些组织成为这一整体发展的真正体现者。”[28]他据此还要求贝尔格莱德农工联合企业这样的企业要成为这自治整体再生产的先行者,率先实行市场剩余农产品收购制度,改变在市场储备方面的中央集权主义和市场储备政策,不仅在生产方面而且在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在以自治方式组织经济等方面成为“火车头”,带领其他组织前进,成为它们的榜样。[29]
第五,个体农业劳动通过社会经济联系实现自治联合劳动的思想。在全面推进农村社会自治和农业企业经济自治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个体农民的劳动自治,卡德尔的设想是:(1)由“农民自由地决定将自己的劳动、土地、劳动资料及其他资金同自治联合工人的劳动和资金联合的形式。”(2)由农业联合承担发展农业生产、个体农民有组织地参加商品交换的任务,以“保证和发展保健、养老保险、残废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和利益提供条件,”为“共同实现农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中的自治地位”[30]提供组织保障。
(五)铁托的农业发展思想向农村自治化思想的转变
作为农民的儿子,铁托在他的谋士们提出工人自治时是有疑虑的。当吉拉斯、卡德尔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者的自由联合推行到南斯拉夫的主张向铁托汇报时,铁托最初的反应是:“我们的工人还没有这种准备!”但是吉拉斯和卡德尔却据理力争,强调这个“跟斯大林主义彻底决裂”的思想的理论价值,认为它一定会受到国际工人运动的欢迎。在领袖集团两位大知识分子出身的战友劝说下,才同意了这一方案,于是就有了1950年铁托在国民议会上亲自宣讲工人自治法。”[31]
但是对于卡德尔提出的以上种种走向自治化的农政建设思想,铁托还是未能予以认同,他对在农村和农业中推行自治的态度还是较为慎重的。从1950年6月通过《工人自治法令》到70年代中期,社会自治的实践主要在工人自治和上层建筑自治这一层面上,而在农村和农业方面则并没有出现我们通常所说的自治。因此,我们将南斯拉夫这一阶段的农村称之为“非社会自治”,而将70年代农村推进的自治的过程称之为农村社会自治化。我们从铁托农政思想的轨迹即可看到这一思想的演变进程。
从1952年4月南共六大开始,到1969年3月的南共九大,铁托在他的国家发展的纲领性政治报告中均未提出农村社会和农业经济组织进行自治的问题。他在1971年5月5日南斯拉夫自治者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自治已成为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力量》的讲话中,也没有提出在农村中推行社会自治。在近20年的农村“非社会自治”时期,他提出的农政建设思想是:
第一,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农业成份的思想。铁托所指的社会主义农业仍是国有农业企业和层次较高的农业合作社。他认为南农民个体经济中“小面积的土地连农民自己也不能养活”,而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经济却能够取得巨大成就,农民“在那里共同耕种,使用能保证高产的现代化技术和其他手段”,但是“我们并没有在整个农业中达到这个高水平,因为社会主义成分仅占约百分之二十的耕地面积,它是不足以养活整个南斯拉夫和它的所有城市的。”[32]因此,他要求扩大社会主义农业成分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
第二,增加农业投资给予最需要投资地区以农业支援。铁托认为,“应该给农业更多的资金,”[33]但需要改进农业投入的拨款方式,把更多的资金留在最需要资金的地区,留给那些很了解在哪里投资最赢利的共和国,而不是均分式的从上面向下拨款。在对农业拨款的问题上,铁托认为从上向下拨款的很大一部分在途中失散在各个银行里了,而银行又没有用来支持生产,却用来“一年发给自己的职员十八个月的工资。”因此,他提出要从上到下对银行的农业投放资金进行监督,以便配合和正确地执行农业发展计划,保证这笔资金用于农业目的,不使它流失。
第三,不断提高农业投资效益的思想。针对南农业投资效益不断下降的现象,铁托提出了提高全国农业投资效益的思想。他认为南斯拉夫农业发展不仅仅是一个进一步增加投资的问题,“而是在越来越大程度上提高效果和更好地利用资金的问题。”[34]因此,他要求农业和其他相关部门要进行全盘研究,除了在农业本身利用条件降低生产消耗外,还要显著降低生产消耗和供农业用的工业产品和劳务的价格。他认为在肥料、农具和机器价格很高,以及商业、运输等费用很高的条件下,不可能指望降低生产消耗和农产品价格。因此,他提出了调整某些经济部门的价格关系,缩小工农剪刀差以提高农业投资效益的问题。
第四,发展现代集约化农业并拓宽相关市场的思想。铁托认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的发达中心,并进一步实行现代化和集约化,我们就能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因此,他主张要加强现代和集约农业的发展,不断拓宽相应的市场。他认为“我们的国内市场也还不够发达,还存在着扩大国内市场的未被利用部分的巨大可能性。”这就“需要有更好的和四通八达的商业网,在城市和农村都要有更多的商店出售肉类,要有更多的冷藏库和其他设备。”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要拓展国外市场,打破西方世界的贸易壁垒,克服困难把南斯拉夫的畜牧产品销售到外国市场。
第五,鼓励发挥个体农业生产者作用,探索进行农民自治的思想。铁托认为,“必须利用个体生产为发展农业和林业提供的一切可能性。个体农业生产者应该全面地和社会农场联系,并通过合作和合作社的途径进入现代化。”他还强调,个体农民必须尽可能多地同加工厂、商店和储蓄所合作,“使合作和合作社中的劳动农民成为真正的自治者,”从而通过合作和合作社中的内部关系的不断调整和管理形式的改进而开始提高个体农业自治的水平。他还要求“先进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必须尽可能多地参与自治机构的工作,尤其是加入联合组织和联合会的管理委员会,加入代表机构和社会政治组织。”[35]这是铁托南共“九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个体农民自治的思想,从而为70年代农村社会全面实施自治进行了前期的准备。但作为一种思想,此时还没有深入到政策和体制层面。
第六,进一步推进农村的社会自治的思想。1974年5月27日南共十大上,铁托提出了农村全面推进社会自治的思想。在这次会议上,首次将自治作为全党全国的工作任务,铁托明确将“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自治而斗争和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作用”作为南共政治报告的主题。在1978年6月20日南共十一大上,再次将“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自治的和不结盟的南斯拉夫而斗争”作为政治报告的核心内容,从而使自治从城市和工业全面推进到农村和农业领域。铁托为此提出的思想是:(1)在自治基础上促进物质和社会的发展,“使我们有可能在争取稳定的经济进程和在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斗争中获得更大的成绩。”[36]这里特别强调了要“更快地提高粮食、原料”的问题;(2)将自治制度推进到农村基层单位,在社会主义国有农业企业中加强自治制度的建设;(3)强调自治联合劳动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在农村和合作社中进一步扩大这一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4)培养足够的能干的农业工作者和专家,提高农业机械化、农业化学的水平,增强社会农场和个体农户的其他重要的生产能力,从而“进一步发展自治关系,为更顺利地发展农业和农村打下了良好基础。”[37]
(一)1974年是农村社会自治化的分水岭
一般认为,南斯拉夫自治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工人自治阶段、社会自治阶段、联合劳动阶段。1950年到1963年是工人自治阶段,重点在全国的工业、交通和商业部门实行工人自治;1963年通过新宪法,将工人自治扩展为社会自治,在各社会事业部门及国家政权机关均实行自治,尽管将农村基层政权——区改称为“区社会政治共同体”,但自治原则并未推进到农村和农业各领域;1974年又颁布新宪法,1976年颁布《联合劳动法》,将自治制度推进到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业各领域,从而开始了农村的社会自治化。
我们知道,南自治制度的建设仍是以铁托的思想为准绳的。尽管卡德尔的农村社会自治论贯穿于整个自治阶段,但直到铁托70年代初步认同农村社会自治,1974年国家以新宪法形式确定这一思想后,才有了卡德尔的农村和农业全面推进自治化的思想。南农村自治化的农业政策和农政体制的建设也由此启动。也就是说,卡德尔农村自治化思想经过了20多年的等待之后,才于70年代中期在南组织实施。尽管我们中国学者为了论证社会主义自治在南实践的长期性,将1950年后的全部农业政策和体制纳入自治进行解读,但在农村真正意义上的推进则是从1974年新宪法确定社会自治化之后开始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1974年是南农村自治化的分水岭。当南理论设计师卡德尔在20多年提出一系列农村自治化的思想时,南的农业政策和体制却并没有按照他的思想前进而使思想严重脱离实践。当卡德尔提出一系列自治化的农政建设思想时,由于铁托的谨慎行事,南共从50年代初开始推行工人自治到70年代中期,自治化仍未推进到农村,农业政策呈现一种虚实两轨运行格局,即强调个体农户与合作社建立联系的虚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农业政策;社会主义国有农业企业和各种农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支持的实的农业政策,而这种具有实质内容的政策仍是苏联农业政策结构的延伸,即我们所说的非社会自治化农业政策。因此分析1974年前的农村和农业政策性质,农村和农业体制特点,并与1974年后的政策与体制进行比较,也就成为我们认识这一农业乌托邦的关键。
(二)1974年前20年农业政策的实质
50年代初南进入所谓社会主义自治时代之后,农业、农民和农村却没有跟上这一步伐。调整后的农业管理体制放权于各共和国,但其管理内容未变,而只是将原来归属于联邦的管理内容和格局下降到了各共和国。对农民、农村和农业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它的农业政策。然而它的农业政策根本不具有自治特征,仍然维系着苏联式的农业政策结构。
第一,与苏联农业政策有着一致的利益导向。苏联农业政策坚持重点发展国营农场、农业集体化经济,对农民个体经济实行限制的政策导向被南所继承。在这一政策导向的指导下,尽管农民个体经济占有整个农业经济的绝对优势地位,但却只有为国家尽义务的税收政策,而接受国家投资的政策却难以惠及。就农业税收政策而言,建国初期实行的是按农民总收入的12%至35%累进制农业所得税,1951年后调整为按地籍簿上确定的额定纯收入征收农业所得税,1959年全国统一税率为9%至40%,此外还对农民的副业生产征收所得税。到60年代,农民的农业和副业征税占实际收入的20%左右。但对国营农场和各类农业合作社实行的是少纳税,或按最低税率纳税。当国营农场出现亏损时还可以实行免税。
第二,与苏联相近的农产品购销制度。解放切期对农民实行的是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度和食品定量配给制度,农民除去所需口粮、种子、饲料以及少量的必要储备外,其余农产品一律交售给国家。1947年以后,农产品义务交售改为按土地面积和作物产量计算,并且对个体农户按其拥有土地面积的多少实行累进制义务交售额,1953年废除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度,实行以合同收购为主,市场收购为辅,合同收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的收购制度。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与农产品收购组织(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商业组织等)之间主要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签订收购合同,实行有组织的计划收购。这样的收购制度尽管形式上与苏联略有不同,但其总体导向来来说,仍是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农产品收购,而这种收购的目的仍是有计划地安排加工和销售,有计划地均衡地供应市场,国家的计划指导性仍占主导地位,而农产品的收购定价权与苏联一样,也是由国家确定的。
第三,国家决定农产品价格的政策。与苏联一样,农产品价格政策与农产品收购制度紧密相连。建国初期实行的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甚至连生产费用也不能补偿农产品义务交售的低价政策,1953年尽管形式上确定逐步过渡到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农产品价格的政策,但实际上仍保持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主要食品的零销价格仍由国家规定。1956年后,按照苏联的以及其他东欧国家的办法,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证价格和最低收购价格的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与这种价格政策同步,南实行由国家提高农产品价格,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政策。通过国家有目的地提高农产品价格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政策,一直是苏联调整农业与工业关系的主要政策手段,南采用这一手段甚至走得比苏联还要远,提高的幅度也超过了苏联以及东欧一些国家。
第四,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组织进行农业补贴的政策。南从50年代初开始对农业实行补贴,这些补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①给予农业生产者的奖励以鼓励其增加某些短缺的农产品的生产,提高其商品率或使某些农产品的产量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平衡;给予农业和食品生产者的补偿,以抵消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食品销售价格相对水平过低而对其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扩大某些农产品的出口而给予的奖励等。这类补贴的目的主要是为协调某些农产品的供应施加直接影响。②给予购买化肥、种子、饲料、农业机械、燃料等的优惠;给予农业科研机构和其他农业服务机构的物质支援;减免各种法定义务和社会义务等。这类补贴的作用主要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两类补贴两样也是苏联式的,同样也走过了苏联相似的道路,即国家不断增加的财政负担,政策效率逐步递减,到70年代末就是进一步的财政危机。
第五,国家只对农业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的信贷政策。1954年后把原来对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的投资实行的预算拨款制度改为贷款制度,随后相继建立了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以及地区的社会投资基金。社会投资基金,特别是联邦社会投资基金是社会所有制农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它主要以贷款形式向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发放。像苏联一样,这些贷款的借贷对象也只有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而不对个体农户直接开放。
通过以上的简要概述,我们可以看到,50年代后南斯拉夫尽管号称实行了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然而就其农业政策而言,几乎就是沿着苏联农业政策结构进行一些调整或变通的结果,也没有什么新的发明。在这种苏联式的农业政策影响下,南斯拉夫农业发展几乎也经历了苏联一样的发展轨迹,即有一个较好的发展到不断低落的过程。
(三)1974年后农村社会自治化的推进
1974年宪法颁布后,农村社会自治化进程全面启动,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上层建筑领域的农业自治化管理体制得以完成,使联邦农业的综合管理权全部落实到各共和国。继1951年将南联邦农业部改组为农业委员会后,各共和国下设实权性质的农林部、农林水利部,其农业管理权限经历了60年代试图收至中央的斗争,但70年代随着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化和农业企业化组织的自治化推进,各个共和国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联邦农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逐步缩小,从而失去了对全国农业发展的调控能力。到80年代联邦农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缩小为:主管农业、林业、水利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以及这些部门的技术工艺问题和同国外的经济关系,农业和农村中的社会经济关系,全国性的动植物保护及有关物品的流通,监督动植物出入境和出口屠宰场的工作;确定农林作物的品种、种子和栽培作物的质量标准;处理有关两个或几个共和国或自治省之间的水系及国际水系问题,防止沿海水域污染等,农业管理的权力向各共和国集中得以最终实现。
其次是原国有农业组织自治化的完成,使其经营决策权限全部下放到各个农业大型企业。开始社会自治化后,南将其国营农业组织的国营农场改称为社会所有制农业的生产组织。原国有性质的农场70年代中期通过发展加工与销售组织转变成为农工联合企业,这些联合企业不仅把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和销售结合在一起,而且许多农工联合企业还经营旅馆,督厅,旅游业,甚至承包集体单位的食堂等,实现了由锄头到餐桌的一体化经营。70年代新宪法和联合劳动法通过后,强调实行联合劳动的原则,在农业经济组织中普遍建立了三级联合劳动组织。一些大型的农工联合企业改称为联合劳动复合组织;一些规模较小的农工联合企业改称为联合劳动组织,农场根据不同情况和规模大小有的改称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也有的称为联合劳动组织。
第三是农业合作组织自治化的完成,使其合作、联合的经营权转入各个大型到各级的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或农工企业手中。南全国解放后的初期,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合作社,即农民劳动合作社和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非苏联化后农民劳动合作社组织已不存在,其中大部分都已解散,另一部分则改组为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或者并入农工联合企业内,到1981年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只有623个,它们中一些小型的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通过合并或联合成为大型的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其中的少数大型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发展成为农工联合企业,还有相当数量的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通过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纵向一体化而成为农工联合企业的一部分。随着自治化的不断推进,农业经营的决策权逐步落实到各个大型农业企业,这就使所谓的合作社联合会、业务共同体和农工联合企业共同体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农业自治管理组织徒有虚名,难有实权。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基于各个企业自治而不是市场竞争原则的农业联合企业,由于其规模巨大,这就使它的运作根本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农工联合体那样,以市场为纽带各负其责的有效经营,而可能使原有的国有农业企业低效、社会所有的合作社产权不明等弊端被放大而影响整个国家农业的局面。这不能不是整个南农业生产在形成这种大型联合农业企业之后产生危机局面的重要因素。
第四是农村基层组织自治化的推进,使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经济管理权落到了农村基层组织,共盟失去了党在基层组织中的领导作用。1963年宪法第一次放弃“国家”一词,代之以“社会政治共同体”,农村基层政权——区也被称为“区社会政治共同体”。尽管宪法规定区社会政治共同体是具有独立性的社会自治机关,但其自治地位并没有落实。1974年后颁布新宪法和《联合劳动法》,自治制度由此进入“联合劳动”阶段。自治全面落实到农村基层,据1982年统计,当时南斯拉夫共有9028个农村地方共同体。在法律上,农村地方共同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自治原则之下,南共联盟不具有直接的领导地位。区级共盟组织设有区共盟委员会,区共盟委员会之下,在地方共同体及联合劳动组织中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支部、总支、联合公司党委。按照党章规定,农村共盟基层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起引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尽管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过以党代政,党的领导干预过多等问题,但在制度层面上这都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第五是农业自治化政策的实施,使自治原则贯彻于农业各个领域。①将税收的权力由联邦下放到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关税和基本流通税除外),各地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对农民和农业组织的征税轻重不一。②在提高价格水平的同时,实行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和个体农户在保证价格和最低收购价格方面的同等对待,从而加大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大型的农工综合体占有了更多的国家政策资源。③将大量的投资权下放到共和国,致使投资战线过长,居民收入和消费增长过快以及国际市场和大量外债的影响等原因导致经济的不稳定,通货膨胀也很严重,农产品价格也极不稳定。④70年代中期以后,南将农产品奖励与补偿资金由联邦改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支付。在苏联和其他一些东欧国家中,南对农业的补贴经常变化,补贴数额本来就最小。将支付权交给各共和国之后,农业补贴就更没有保障,其数额也越来越小。这种政策尽管减轻了联邦政府的压力,但却使本来就偏低的农产品价格更难以补偿生产费用而导致农产品生产的更不稳定。⑤农业信贷由联邦农业提供贷款的补贴利息改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负担,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可按照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农业贷款利息补贴。这一转变使向农业提供的贷款补贴利息难以保证,农业投资不断下降。以综合年度看,农业投资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从1957—1961年时期的14.9%降到1977—1979年时期的5.8%。[38]而这些投资主要对象是的社会农业组织,个体农民不在投资之中。
由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农业社会自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农业发展的各项权力不断交给了各共和国。这种农业政策的分治途径违背了世界农业发展规律,使本来的弱质产业在得不到国家统一的支持下只能变得更为弱势,从而也成为国家分裂的最基本的因素。
(四)农村社会自治化的农业乌托邦分析
立足于土地国有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的苏联农业集体化,其理论来源是马克思农业思想;抛开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土地公有基础上实现农民合作的前提于不顾,试图在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基础上实现农村社会自治和社会农业组织的经济自治则是南斯拉夫的独创。对于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我们当代的学者写就了无数声讨的文字,对于南斯拉夫的农村自治化,我们则给予了“自由理想”的无限希望。这两条道路都曾有过自己的酝酿期。苏联农业集体化是十年后的不得已改变,南农村自治化则是三十年主动等待。按理说,南这种30年等待应当比苏联有一个更完美的理想结局。然而当这两种农业道路都已消失在历史长河中的时候,我们不能不说,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不管它有多么大的缺陷,但它造就了一个强大的苏联,并成为二战应对德国法西斯有效的经济与军事共存组织,这就使我们学者的各种言说变得苍白无力;而被我们学者给予无限希望的南农村自治化理想不但没有成就什么社会主义的伟业,反而恶化了农业经济形势,造成了农村和城市的不稳定,成为南斯拉夫分崩离析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如果没有西方的经济援助,没有农业劳动力的欧洲输出与移动,这一形式根本无法支持全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它根本无法与苏联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独立的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相提并论。
农村社会自治化推进不到十年的1982年6月,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杜尚·德拉戈萨瓦茨在南共十二大报告谈到农业的增长状况时说:“农业的增长率很低,甚至增长率处于停滞状态。如果以1976年和1977年为基数,那么,近四年来农业生产的年平均增长率为百分之零点六,其中社会所有制成分的年平均增长率为百分之三点—,而个体成分为百分之零点三”;农产品状况是:“农产品价格上涨,食品的出口减少,食品的进口增加,这些产品的市场越来越不稳定”;农村的土地则是:“荒芜的土地面积增加(约占10%),农田的灌溉很落后,自发地和不受控制地改变耕地的用途、扩大社会所有制成分的土地面积的工作落后”[39]等等。1982年之后,报告谈到的这些问题不断没有好转,而且还不断恶化,1981—1985年农业生产的年均增长速度则仅为0.3%,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87年为-5%,1988年为-7%。[40]从而创下了南斯拉夫统一以来农业的最低速度,农村经济的衰退、失业、人口外流极大的影响了南社会的稳定,它的分崩离析和剧变局面难以避免。
在这种残酷的历史现实面前,我们不能不说,南自治的社会主义未能成功,农村自治化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变革未能支撑南社会主义发展,更未能成就象苏联农业集体化那样的伟业而成为当代社会主义思想史的农业乌托邦。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自治理论的探求者,铁托和卡德尔的精神令人敬佩。但他们的农政思想却在整个南斯拉夫没有产生出应有的作用,存在着严重的思想、政策和体制脱离的现象,具有极大的空想成份。其乌托邦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不顾历史和国情条件照搬马克思主义理论。南是从马克思建立“自由人联合体”思想中找到答案的,它不仅成为南共产主义者奋斗的目标,而且也成为中国时下许多学者进行中国社会设计的理想而倍受推崇。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理论[41]成为它们的重要支撑,南社会自治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及其实践也力图贯彻马克思关于将财产转变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把“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思想。[42]然而,南的理论设计者在农村自治化的实践中,却忽视了以下前提而使其成为难以实施的乌托邦。一是试图超越历史阶段走向“自由联合体”。我们知道,要真正建立马克思意义上的自由人联合体社会,根本条件是新生产方式的建立,社会生产和占有关系的主客体已经(至少正在)实现普遍而彻底的变革,劳动具有了更高的社会性和丰富个性,“个性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43],马克思所设想的这种劳动显然不是南那个时代的带有工业化原始积累的劳动,而也许目前兴起的知识经济中存在这样的“知识劳动”。然而南试图以工业社会的劳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联合劳动制度也不可能是一种自由联合的制度,因为劳动者本身还没有从工业社会劳动的自然必然性中摆脱出来获得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可能由政治和法律的力量来创造。二是忘记了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根本不可能在一个农业劳动占主导地位的区域组织实施。南的联合劳动是从工业领域开始推行的,这本身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劳动有一个很大的时间跨度而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不仅如此,它们在工业中未能取得成效的情况是却将联合劳动推进到农工企业以及通过一体化途径联系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中,这种距马克思设想的社会劳动更为遥远的农业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推进只有可能带来比工业联合劳动更大的损失和低效,它造成的破坏也将更为严重,这就是为什么联合劳动在70年代中期推进到农业组织中造成经济混乱的重要原因。
第二,对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片面理解是产生农业乌托邦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自治论是以否定国家职能为前提的。在南自治进程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分别以弱化工业,社会事业和农村的农业管理领域中的国家职能为指向,南自称这种自治理论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我们知道,在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中,非常清楚地包含劳动者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消除劳动异化的内涵。苏联在国家理论上坚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以及“直接社会劳动”的思想,认为只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并作为社会中心支配全部社会生产,才能实现劳动的直接社会性并消除资本主义的“分离”和异化,社会主义将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从实践来看,苏联强调国家支配社会再生产全过程及其各个方面,造成了劳动群众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上的被动状态;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事无巨细的管理事实上产生了和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相悖的一面。这是苏联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进行超前的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然而南共的理论家一是忘记了苏联这种国家理论曾经在一个大国取得的重大成就,而试图在一个更为落后的小国进行超越于自身实践的理想设计,他们基于马克思的理论,批评苏联包含的国家崇拜和制度性的官僚主义,认为这不可避免地造成新的异化;他们认为,国家直到它开始消亡的时候才是社会主义的,因而南在1948年已经建立的资源国有化以及国家控制的制度只是最初的和最低级的社会主义,于是它们要超越一个发展阶段建设比苏联更高级的社会主义了,这难道不是自欺欺人。二是根本忽视了国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使农民无法得到保护,农业无法得到支持。南劳动自治联合的社会所有制模式也许比苏联更加符合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某些原则,特别是生产者联合和劳动主体性原则,但它却根本忘记了随着现代工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需要国家支持和保护的客观需要,它不仅与外部资本主义国家以国家的力量不断增大农业的支持力度,促成农民快速转化的历史相悖,更与一个刚刚统一的南斯拉夫强烈要求一个国家来巩固和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强大的现实不符,因此,当它大力推进农村自治化的时刻,也因农业的基础地位弱化和庞大的农民群体的离心而动摇了国家统一发展的根基,农业的崩溃和农民无声反抗的开始将这一具有乌托邦特征的空想击得粉碎。三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的两个支撑条件,即社会主义的推进从空间上看是欧洲主要国家乃至世界更多的国家的社会主义自治;从时间上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之后的社会主义,在不具备马克思假设的历史背景下,所谓官僚主义不仅是社会主义不得不承受的代价,更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落后状态下实现自己超越资本主义国家之必需,但是南的自治实践却置两个条件于不顾,而在一个欧洲统一不久的落后小国推行弱化国家职能的自治,这种自不量力的实践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反动,更无助于一个统一国家的形成。四是混淆了官僚主义产生原因的界限,把本该属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强加给经济体制。我们知道,官僚主义是自国家创建以来挥之不去的顽疾,更是我们知识群体口诛笔伐的园地。然而南却被把这一政治制度层面必须消除的现象却交给了经济体制,试图通过经济自治的办法来克服政治上的官僚主义,这不能不是找错了解决问题的方向,更无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而在我们看来,官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样,它不是一个绝对好的东西,更不是一个绝对坏的东西,关键要看我们的政权主体如何运用这样的形式。美国宪政的民主体制是一个“好”东西,但它却可以运用这种“好”东西的形式去侵略奴役弱小国家和民族;官僚主义是一个“坏”东西,但后发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依靠从上自下的官僚主义来集聚国家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人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根本无法去实践。如果林肯不是从上自下的官僚主义的要求解放黑奴,进行南北战争统一美国,也许就没有美国的今天。因此,我们以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好”和绝对“坏”的事物,关键是看我们如何运用。然而南的理论家却把“官僚主义”视为绝对坏的东西,即忘记了国家统一需要官僚主义来维系来强化政治上的统一,经济上促成国家资源的集聚以利实现比资本主义更快发展的目标,而是从经济制度来寻求解决官僚主义的问题,无疑找错了解决问题的方向。而这种从书斋寻求解决问题答案的书生之见,对于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统一来说毫无用处。
第三,南斯拉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乌托邦特征。在否定农业集体化的发展道路以后,南并没有放弃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卡德尔于1957年提出在暂不触动农民对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发展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与个体农户之间的从流通到生产领域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通过使农民的个体生产逐步社会化的途径,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大生产的轨道。70年代后,仍坚持在暂不触动农民对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发展社会所有制经济组织与个体农户之间由流通到生产领域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通过使农民的个体生产逐步社会化的途径,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农业大生产的轨道。这就是南农业社会主义发展的独特道路,即南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模式。它们为此采取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发展社会所有制经济组织与个体农户之间从流通到生产领域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等两个大的方面的政策措施。然而这种道路尽管得到国家的提倡和鼓励,但却发展缓慢,没有达到改造农业和农民的效果。其乌托邦特征表现在:一是高级的、联合的、真正意义的农民和农业合作组织没有出现,已经农业合作的组织效益没有明显的提高。到80年代,短期的,不共同承担风险的由流通到生产领域的低级合作社仍占主导地位;合作生产尽管单产方面有所提高,但效益却不及个体农民。农民对发展合作与联合的兴趣普遍减少,实行劳动、资金、土地等联合的农户仅占总户数的约13%。二是土地收购代价脱离农业产业实际而使土地得不到更有效地利用。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拥有的可耕地面积的比重只从50年代13%增加到80年代中期的17%,20年间只提高了4个百分点;收购和租赁个体农户的土地代价高昂难以实施,70年代后农工一体化和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农业生产赢利下降,购买土地兴趣减少,把较多的积累用于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工业和运输、旅游的情况下,国家由于让步于各共和国使其难于拿出大量资金支援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收购土地;另一方面,随着个体农户的非农业就业人口的增加,非农业收入的增长,一部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兴趣降低,但却又不愿把土地出售,有的甚至长年荒芜,这就使用收购土地的办法扩大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可耕地面积的改造道路难以实现。三是社会所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农业组织由于自身效益下降,在引导个体农业未能形成一支有效的支柱和主导力量,尤其是最需要帮助和扶持的山区和丘陵地区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等的数量很少,有的地区甚至连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都还没有,这就使这些落后的地区在既得不到国家的财政援助,也没有经济组织带动的情况下难以走出困境。
第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逐步消亡理论指导下的农业制度建设乌托邦。南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消亡的理论适用于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发展阶段。无产阶级不是要等到将来共产主义实现以后才开始国家的消亡,而是在夺取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就应逐步开始国家的消亡过程。而国家的消亡过程又应当首先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逐步消亡方面开始。铁托甚至提出“国家的这一消亡首先由‘其经济职能’、由生产者管理生产,由经济职能逐渐从国家转到工人集体开始的”[44]。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它们开始把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逐步转移到劳动群众手里。先是农业企业和工厂一样实行工人自治,随后扩大到农业企业劳动集体管理经济以及管理其他社会事务的权力和义务。铁托的经典表述是:“在过渡的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国家肯定是必要的。但是其职能会逐渐缩小。”[45]他认为如果把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维持的比必要的时间长久,那它会日益阻碍发展,并堵住社会走向直接生产者的自由联合的前景。”[46]按照以上思想和理论,南进行了旨在弱化国家农业管理职能,放权于农业企业和农村的农业计划管理、农业税收、农产品购销、农产品价格、农业投资和信贷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所谓改革,到制订2000年农业发展规划时,它们所强调的措施仍然是:进一步发展农业中的社会所有制成分;加快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进程;加深农业专业化的发展;增加农业投资,加强农业物质技术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加快山区发展,改变山区落后面貌。然而,不断弱化的国家农业和农村管理职能,不断缩小的国家财力资源而使国家影响变得最小化,从而也使重新制订的目标成为一种纸上谈兵的乌托邦。
第五,土地政策的安排与国家制度分治的同步进行难保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的统一发展。南建国后实行的是土地农民个体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政策使农民个体土地集中不可能,而通过赎买和租赁的社会农业组织的土地集中趋势也很微弱,国家对农村和农业的管理也在自治理论指导下实行分治,50年代中期后首先是从上层建筑的中央农业管理向各共和国放权,70年代中期后则是和向农村基层和社会农业组织放权。这是一种无所作为的农村和农业治理结构,它的最大好处在于政权主体与农民群体的矛盾最小化,就上层建筑这一层面上看就是将矛盾交给了各共和国,就经济基础上看则是将矛盾转移给了农村基层组织。然而这种治理结构的最大问题就是市场农业难壮大,计划农业难发展,共产党引导的国家政权变得对农村和农业无足轻重而难保领导地位,从而也使统一的南斯拉夫变得不可能。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国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单有行政权力根本不可能对整个农村社会经济形成支配权。这与时下中国的经济学者主张将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改变为农民私有一样,社会主义的国家在这种私有过程中将逐步失去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也就失去了对广大农村的控制权,这是中国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重大政治问题。南这种治理结构与同样是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波兰有着很大的不同。波兰建国之初经历了是否保持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的各种党内斗争,但最终还是保留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农民占有的土地比重超过了南斯拉夫,到80年代中期,波兰公有土地在30%以上,超过了南斯拉夫近一倍。波兰与南斯拉夫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像南斯拉夫那样搞自治理论指导下的分权分矛盾,而是将国家经济发展的大权始终控制在中央手中。在这种结构的治理中,波兰大农户的成长、农业的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南斯拉夫,而更为关键的是,波兰无论在什么的情况下都是一个统一的波兰,统一的国家。卡德尔和当时南理论界以及今天的中国学界仍坚持一种观点,认为南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实施自治有利国家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想有所作为的自欺欺人辩护理论。国家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民族结构始终必须服从于国家政权的治理结构,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结构就将形成什么样的民族关系。南将自治理论推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之中,并将其制度化的实践,是导致南四分五裂的最主要原因。历史不能假设。如果南与苏联决裂之后,仍保持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与国家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统一的中央政府始终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尽管难保共产党丧失政权的可能,但或许还有一个统一的南斯拉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卡德尔的农政思想是继16世纪莫尔、19世纪欧文之后,20世纪最大的农业乌托邦。自治原则只有可能强化地区差距,并在逐步的贫富差距的基础上终究将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
第六,毫无社会主义气息的土地制度导致了一系列乌托邦农政方略的产生。卡德尔曾经认为,“尽管土地的社会主义化是最终目的,但这并不是生产的社会主义化和农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所绝对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一思想不能不带有很大的主观成份。恰恰相反,土地的国有化不是社会主义目的,在土地上进行更有效率的生产,并公平有效地分配给农业劳动者才是目的。在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要进行统一的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农民的土地的国有化或农民集体化则必须是农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绝对的先决条件,没有土地的国有化或集体化,所谓的集体生产,利益共享是绝对不可能的。从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来看,自莫尔社会主义理想开始的那一天起,土地的国有或公有成为全部社会主义思想家们最基本的理想,因为在消灭人类剥削的进程中,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尽管在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曾经存在土地是交给农民经营还是归国家统一经营的一系列理论斗争,但土地的公有制理想却不曾改变。不仅如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立新的政权过程中也充分利用了土地作为国家统一与发展的最基础性作用,建国之初也曾实行了土地的国有制。但南却在新政权诞生那天开始即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这不仅是对农民的让步,也是对社会主义的理想的反动,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什么社会主义。它不仅使广大的农民群体成为与共产党分庭抗礼的最主要阵地而违背了社会主义理论原则,更违反了一个要建立统一强大的民族国家的基本要求,土地农民的个人私有制使国家像马克思描述的那样,整个社会细胞犹如一袋袋的马铃薯,使统一的具有凝聚力的民族国家建设不可能,农民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不仅使共产党失去了推动国家前进的最基本条件,更使它丧失了集聚国家力量控制农村集聚国家资源的可能,这样的政策无助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建设,分裂和动荡即成为无法避免的现实,如果遭遇战争,一盘散沙的农民结构无法有效抗拒外敌的入侵。经济和政治的分治结构使联邦难以集聚各地各产业的力量办大事业。国家重工业建设计划与农民分散的矛盾,特别是土地的农民私有使这种企业快速推进工业化成为一种理想,而实现这种理想只有依靠来自外部的援助和投资。当这种外援中断的时候,南的农村自治化就将是一条资本主义不能发展,社会主义不能积累的空想道路。
第七,在土地农民个人私有制基础上,试图通过社会化农业组织或合作社组织是空想的无法实现的社会主义农业方式。卡德尔试图通过农民个人私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是难以实施的农业乌托邦。它不仅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最基本的原理,而且也违背了国家新政权初期的土地国有化常理。无论是现代建国的中国、苏联、东欧各国和第三世界国家,近代建国的美国、法国、英国和其他众多欧洲各国,还是古代中国、印度、罗马、埃及等,它们在建国初期无不宣布土地国有或农业合作化的集体所有,或者是土地国家意义的皇室所有,在国有的前提下,然后通过分封、买卖、无偿分配给贵族、地主、农民等各类人群,成为国家控制农村的最重要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作为一个新的政权,土地不仅是经济上的生产资料,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控制农村,整合国家的重要政治手段,它是经济与政治的结合物。但是南斯拉夫新的社会主义政权成立后,却未能宣布土地的国有化,而是保留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并试图通过国家购买的这种天方夜谭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农业改造,不仅由于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在经济上难以成为现实,更为关键的是,这种不触动土地关系的国家新政权变革缺乏有效的支撑,特别是在社会进入工业化之后,在没有统一国家意志进行农业积累的情况下,就使共产党缺乏支配农村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共产党丧失政权也就成为早晚的事。
[1] 本文为《国外社会主义农政思想史》一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四章的第三节。
[2]《铁托选集(1926-1951)》,第300、301页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铁托选集(1926-1951)》,第128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参见《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7-38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5]参见《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10-42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6]参见《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48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7]参见《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14-15、25、22、27-28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8]参见《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52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9]参见《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55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10]参见(美)丹尼森·拉西诺著,瞿霭堂译:《南斯拉夫的实验(1948-1974年)》,第38-39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
[11]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353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2]见韦·泽科维奇:《南斯拉夫经济》,第4页,三联书店1964年版。
[13]参见《铁托选集(1926-1950)》,第423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4]《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143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15](美)丹尼森·拉西诺著,瞿霭堂译:《南斯拉夫的实验(1948-1974年)》,第68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
[16]《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214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17]参见《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119-122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18]《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72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19]《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67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0]《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36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1]《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284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2]《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93-94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3]《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95-96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4]《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119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5]《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01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6]《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07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7]《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34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8]《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59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29]《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67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30]《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第380-389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31]吉拉斯:《不完美的社会:新阶级以外》(英文版),第220-223页,纽约,1969年版。
[32]《铁托选集(1961-1973)》,第70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3]《铁托选集(1961-1973)》,第71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4]《铁托选集(1952-1960)》,第327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35]《铁托选集(1961-1973)》,第180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6]《铁托选集(1974-1980)》,第25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7]《铁托选集(1974-1980)》,第319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8]《南共联盟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主要文件集(1982年6月26日-29日)》,第19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9]《南共联盟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主要文件集(1982年6月26日-29日)》,第14、18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0]熊家文:《南斯拉夫农业政策的调整》,《世界农业》,1989年第6期。
[41]《资本论》第一卷,第9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第82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42]《资本论》第三卷,第49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87页。
[44]《铁托选集(1926-1961)》,第493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45]《战斗报》(南斯拉夫),1962年9月24日。
[46]《铁托选集(1976-1980)》,第394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