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产生
李典军
法国是不同于英国的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产生于十八世纪。此时的法国受英国产业革命的影响,同样经历着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为批判和抨击封建专制制度而形成的启蒙思想运动,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梅利叶、摩莱里和马布利等一大批思想家,犹如灿烂的群星,照耀着法国的天空,他们高举理性的旗帜,批判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强调人的尊严,崇尚自由、平等、博爱,给后人以极大的启示,也给法国带来了希望。法国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产生于启蒙时代代表下层人民利益的马布利、摩莱里等人的思想之中。
但是法国在强大的启蒙思想运动和政治大变革的时代却没有发生象英国那样的农业革命。既没有暴发旨在改变土地产权关系的大规模圈地运动,农民仍大量的留在了农村;与此相关的农业生产制度、生产手段和生产技术只有细微的量的变化而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法国农业的面貌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法国十八世纪的市场由于不断的战争、城乡群众生活水平低下而处于不发达状态。法国农业的这种现状对法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形成、发展和法国的现代化道路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一节 摩莱里的农业思想
摩莱里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社会主义者。如果说马布利代表着法国哲学家和思想家们的社会主义理想的话,摩莱里则主要体现着来自劳苦大众的社会主义憧憬。
摩莱里名不见经传,其生平活动已经失传,生卒年月已无从可考。据后来史学家对他进行的考究,摩莱里大抵出生在法国较为偏僻的维迪·佛朗土,是一个官吏的儿子,一度在法国的小城镇和农村从事过家庭教师的职业;他的社会主义理论活动,主要是在1743—1755年间。在此期间,他发表了很多关于政治、法律、哲学、教育、美学,文学,以及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著作。早期的有《人类理智论》、《人心论》、《君主论》等等,后期的有《巴齐里阿达》和《自然法典》等等。他的著作,有的署名摩莱里,有的匿名发表,有的只用“Mr·M*********”作为标记。因此,对于摩莱里这个名字,世人至今还说不清究竟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的真名实姓,还是他的笔名。
《巴齐里阿达》是一部十四章的长篇叙事诗,描写出一个以共产主义及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幸福社会。这部长诗出版后,受到当时法国《新杂谈》和《公正文库》两家杂志的攻击。摩莱里为了回击论敌,立即写了《自然法典》一书。这本书,在内容上直截了当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摩莱里的社会主义思想,在行文上用的是毫无修饰的纯朴的说理斗争的形式。当时,在阿姆斯特丹第一次出版时,书的全名是《自然法典或自然规律的真实精神》。可是,《自然法典》这部著名的社会主义著作,于1755年第一次出版问世时,虽然引起了欧洲的普遍注目,但它是用匿名发表的,因而从发表之日起,在将近百年的漫长岁月里,一直被人们误认为是十八世纪法国革命资产阶级的大思想家、百科全书派的创始人、伟大的启蒙运动的倡导者狄德罗的著作,甚至一再被收入狄德罗的文集。后来,经狄德罗的辩护人和史学家的考据,才澄清了事实真相,证明这部著名的社会主义著作的作者是十八世纪社会主义学说的卓越理论家摩莱里。所以,直到1841年,《自然法典》才第一次用原作者摩莱里的名字出版。
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同《巴齐里阿达》实际上是姐妹篇。在1759年出版的《巴齐里阿达》这部长诗中,他以文学形式详细地描绘了一个以共产主义为基础的理想国家。摩莱里在这里所描绘的,同莫尔在《乌托邦》和康帕内拉在《太阳城》里所描画的大体相同。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则是《巴齐里阿达》思想的继续,并且向前发展了,但《自然法典》不是采取文学形式,而是名副其实的一部关于社会问题的政治法律专著。在这部政论性的社会主义理论专著中,摩莱里以法国现实社会为基础,一方面用论战的方式从理论上对未来理想社会进行论证,一方面以成文法的形式给未来的理想社会做出了具体规划。
《自然法典》全书除序言外,共分四篇。第一篇是“政治和道德的一般原则的缺点”,第二篇是“政治的特别缺点”;第三篇是“通行道德的特别缺点”;第四篇是“合乎自然界意图的法制蓝本”。
在前三篇里,摩莱里同《公正文库》和《新杂谈》两家杂志辩论了现存政治和道德的缺点,驳斥了论敌的攻击,阐明了摩莱里关于未来理想社会的思想,为他的合乎自然界意图的法制蓝本进行理论上的准备。他在理论上首先借助十七、十八世纪流行的“自然权论”这种唯理论的基本哲学观点和方法,分析了社会的政治现象,论证了理性和自然法则的一致性,论证了理性力量高于一切,认为立法者的理性任务,就是要真正理解自然规律,理解人的本性。其次他提出并论证了人类社会的起点——原始社会,就是按照人的本性和自然状态而建立起来的合乎理性的公有制社会,并认为这种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的原始社会是人类的“黄金时代”。三是提出并论证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是怎样发展为私有制的,认为促使原始公有制逐步瓦解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家庭户数的增加,不断的迁徙使公有秩序建立越来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四是从理性和“人的本性”要求出发,提出并论证了从私有制回到公有制的必然性。他认为只要人们了解到“私有制是一切罪恶之母”,明确了私有制是违背自然状态的,是不含理性的,那么就有可能制定出最完美的法典。人们为了惩罚自己认识的过错,也必然愿意服从这个法典,人类社会也就可以铲除私有制,重新建设一个象《巴齐里阿达》中所描绘的那样一种公有制的理想社会。于是摩莱里在第四编中就为这个未来理想社会制定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共产主义法典草案。摩莱里给这个法典草案定名为《合乎自然界意图的法制蓝本》。在这部法典里,摩莱里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述了他的社会主义主张,构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未来社会的体系。摩莱里制定的这一部共产主义法典,总共一百一十三条,分为基本法和单行法两个部分。
基本法,即通常所说的根本大法,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宪法,他称之为《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不幸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这个神圣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未来理想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总共有三条。
第一条规定:“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一个人,但每个人用来满足生活需要、用来享乐或用来进行日常劳动的物品除外。”[1]这一条,实际上宣布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
第二条规定:“每个公民都将是有工作和依靠社会供养的公务人员。”[2]在这一条里,摩莱里明确地把公民的劳动权和生存权载入根本大法。
第三条规定:“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益的增长。”[3]这一条包含有“各尽所能”的思想萌芽。
在基本法的基础上,摩莱里在《自然法典》里还制定了各种单行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门法。所有各项单行法,都是三条基本法的一些原理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化。
《自然法典》里的单行法,总共11项,一百一十条。一、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条;二、土地法,共4条;三、城市规划法,共13条;四、公共秩序法,共10条;五、取缔奢华法,共3条;六、以防止一切暴政为宗旨的政府法,共13条;七、行政管理法,共12条;八、以防止各种淫佚现象为宗旨的婚姻法,共13条;九、以防止父母溺爱子女为宗旨的教育法,共12条;十、以预防人们理智的谬见和一切超验的幻想为宗旨的科学法,共8条;十一、惩罚法,共14条。
摩莱里的基本法和部门法,构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典,通过这部法典,使我们比较清楚地看到摩莱里设想的“理想王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状况,以及未来社会生活的一个比较概括而生动的图景。
在摩莱里的这部社会主义法典中,他对农业劳动、农产品的消费和土地利用等方面阐发了如下思想:
1、农业与工业生产分工分业的思想。在《自然法典》里,摩莱里把未来社会的生产活动划分农业和工业两大类,并在农业和工业之间划了一条鲜明的界限。
在农业方面,他主张实行劳动义务制。立法规定,每个公民都要从年满二十到二十五岁的五年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当农民。满二十五岁以后,才可以转入工业劳动。如自愿留在农业劳动的团体里,从二十六岁起就可以成为农业劳动技师和领导者。在农业生产这一点上,《自然法典》继承了《乌托邦》的思想,至少在两点上有类似之处:一是摩莱里也认为农业劳动过于繁重,但又是国计民生中非常重要的部门,如无经济强制,就不可能有足够数量的公民自愿从事农业劳动,因而《自然法典》就把它规定为每个公民都必须承担的义务;二是摩莱里也主张消灭城乡差别,因而明文规定在未来理想社会里,没有职业农民,也没有真正的农村。
在工业方面,《自然法典》设计的生产,虽然还是建立在手工业基础上的,但生产不是在家庭中,而是在各个专业的手工业作坊中进行的。社会的工业生产,按立法规定,由各个行业根据社会的需要,由各级首长有计划有组织统一管理。每个公民从十岁起就选择或被分配到某一行业,住在行会的宿舍里,在手工作坊内受技术训练,一直到十五岁;十六岁到二十岁的公民是该行业的普通工人,由工长领导从事专业生产劳动。每个公民在由二十到二十五岁完成农业劳动义务以后,再回到原来的行业或重新选择新的行业。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们只要经过一年时间,在年满二十六岁时,就可以成为一名工长;在后一种情况下,还得再过五年,即年满三十岁时方能成为工长。每个工长都要负责训练一批年轻工人,向行会行长负责。工长的职位是终身的。在工业生产中,每一种行业组成一个行会,由行长领导。行长由工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每个公民年满四十岁就可以不参加行会规定的劳动,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自由选择任何一项有益于社会的工作。
2、农产品的统一管理与平均消费的思想。在《自然法典》里,未来社会的消费,也是由社会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平均分配。第一、工农业产品全部归为公有,全部运到公共仓库或公共市场,违者严惩。第二、所有产品都要经过统计,然后分配给公民。第三、不易保存的物品,由管理这些物品生产的人,在公共市场上分配;比较耐久的产品,要集中到公共商店里,每天或在指定的时间内分配。第四、当某些产品数量不足,一时不够分配,就暂停分配,或减量供应。第五、分配工作由可以自由选择劳动的四十岁以上的那些人来承担,并在族长们的监督下进行。第六、每个地区多余的食物和其它生产品,要贮藏起来,以备不时之需。第七、公民之间不得进行贸易交换,按立法之规定,公民所需要的一切都由国家供应。无论是生产资料或个人消费品,一律不准作为商品交换,只有对外贸易或援助才采取商品交换的方式,而且要进行公开的监察。第八、按照《取缔奢华法》的规定,每个公民、每个家庭,都要节制消费。摩莱里强调饮食一定要有节制,坚决反对浪费,每个行业的工人都穿单一色彩和质地相同的服装,衣着不得追求华丽等等,违者由首长严加惩治。第九、老弱病残的人将得到社会充分的供养。
3、土地全面规划与综合利用的思想。摩莱里极为重视土地问题,他在经济法之后即阐述了理想社会的土地法典,法典第一条规定: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尽可能连成一片,形状尽可能整齐。土地不得私有,数量要足够供养居民并使耕者有地可种。这里明确了土地必须要有规划和耕者有其田的思想。
第二条规定:如果城市位于瘦瘠地区,那末,它的居民就只能从事工艺;而邻近的城市应供应他们粮食。但是,这种城市也应当和其他城市一样,有自己从事农业的人,以便尽可能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帮助其他城市从事农耕。这里体现了土地必须得到充分利用的思想。
第三条规定:所有公民,只要无残疾,从20岁起到25岁止,都应当毫无例外地从事农业。这里体现了人人都必须参加农业劳动的思想。
第四条规定:在每个城市里,这批被指定从事农业的青年,包括有农民、园丁、牧人、樵夫、挖土工、车夫或船夫、木匠、砖石匠、铁匠和其他建筑工人。从事上述头六种职业之一的青年人,在规定的服务期满以后,可以离开,重操旧业,或者如其能力许可的话,可以继续从事农业。治理法第三条作了补充规定:只有离开农业工作回到本行一年以后,即达到二十六周岁时,才可以担任工长。治理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为:每个公民从十岁开始学习他禀赋适宜并看来能够从事的职业,但不得强迫;十五岁到十八岁是结婚年龄;二十岁到二十五岁从事某种农业工作;重回本行业,或继续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工作时,到二十六岁则可担任本行业的工长。这里规定了只有具有农业生产经历的人才能担任领导者的思想。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未来的理想社会要改造旧城市,建设新型城市。新型城市建设要基本上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其规模大体相等;二是按照便利工人做工、农民种田和生活方便、居住舒适、平均等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三是消除城乡对立的现象。
第二节 马布利的农业哲学
加布里埃尔·邦诺·德·马布利(1709—1785)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政论家。
马布利生长在法国格勒诺布尔市的一个贵族家庭。青年时代,在里昂耶稣会学院受过系统的社会科学教育。毕业后,最初在巴黎圣·苏尔皮齐修道院做神甫,但不久他就回到格勒诺布尔家中,开始研究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和哲学。1740年,马布利出版他的第一部著作《罗马和法国的比较》。
马布利初露端倪,就受到他姨妈的兄弟、巴黎红衣主教谭先的赏识和青睐。1742年,谭先出任外交大臣,马布利应聘做了他的秘书。他为谭先草拟了许多重要文件,曾多次出色地完成过外交使命。但是1746年,正当马布利官运亨通,完全可能爬上国家高官厚禄职位的时候,他却毅然决定终生结束自己的政界活动,重新返回书斋,全力献身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
在外交部任职的四年,使马布利熟知并研究了各国的社会制度,他极其憎恨日趋尖锐的财富不均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立志探寻一条通向人类理想社会的道路。
马布利特别重视研究古希腊、罗马和法国的历史,同时,对法国和欧洲的现状也尤其有兴趣,陆续发表了《希腊史要》(1749年)、《罗马史要》(1751年)、《外交原理》(1757年)、《法国史要》(1765年)等重要著作。到六十年代,马布利已经是驰名欧美的历史学家和政论家了。1770年,马布利受托帮助草拟波兰宪法,到波兰住了一年;1784年,马布利应美国著名政治活动家富兰克林(1706-1790)的邀请,发表了他评论美国宪法的《美国政府和法律概观》一书。
在四十多年时间里,马布利不仅发表了数目惊人的重要著作,还留下了一批丰富的手稿,他逝世后出版的《马布利全集》达十五卷之巨。尽管这些著作的绝大部分是属于历史和政论方面的,使马布利在当时赢得了著名历史学家和政论作家的盛誉,然而,马布利在人类先进思想史上的真正功绩和地位,却是他“曾为科西嘉岛上的居民草拟过最好的政治制度。”[4]因此,马布利可以说也是一位社会主义的思想家。
马布利的社会主义思想,在许多著作中都有所表述,其中最集中、最有意义的是《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758年)、《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1768年)和《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1776年)。
《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马布利的第一部社会主义著作。在这里,他集中批判了财产私有制度,叙述了一个财产公有、人人平等的理想社会制度。十年以后,马布利写成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一书,是一部论战性的著作,他严厉驳斥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为财产私有制和社会不平等辩护的论点,同时,从理论上阐述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思想。马布利晚年发表的《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一书,是他的社会主义代表著作。在这里,马布利不仅具体详尽地论证了他的社会主义学说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依据,而且还精心制定了一部逐步实现理想国家的社会改革纲领。所以,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马布利的《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是继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之后,第二部社会主义的理论专著。
马布利的农业认识论主要体现在《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一书中。《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一书是对法国重农学派的著名代表——哲学家梅尔西·德·拉·李弗尔上一年(1767年)出版的《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一书的回答,马布利尖锐地批判了重农学派关于私有制和政权问题的基本命题,并通过批判地吸收法国重农学派的“农业哲学”,而阐发了理想社会的农业认识论:
1、农业哲学应当成为一切政治制度,即人们幸福的根源和基础。马布利认为,重农学派农业哲学有关赋税和有助于农业与商业发展的各种手段的性质的许多真正知识及其相关政策,都以随机应变为指南,费了很大的力量企图使国家致富,但由此所得到的只是把国家的财源耗竭,人民的灾难与不幸。因此,要使人们能够得到幸福与自由,必须要有基础,这种基础不是重农学派所提出的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安全保障问题,而是农业哲学。马布利由此提出了“农业哲学应当成为一切政治制度,即人们的幸福的根源和基础”的命题。[5]可见,马布利并不否定重农学派关于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能够保证人口的增加,就能使农业繁荣,商业扩大,工业活跃,财富永久持续增加的思想,认为这只是一种手段,它们的基础在于公有制。马布利的实际思想是:人们幸福的根源和基础是农业哲学,农业哲学的基础是公有制。农业哲学在公有制条件对人民的幸福起到安全与保障的作用。
2、建立土地公有制,促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马布利指出,不能把个人私有、动产私有和土地私有混为一团,看成是三种具有密切得足以构成一个缺一不可的,如果缺少一项,其他两项就必然随之解体的整体的东西。他认为这三种私有制每种都是独立存在着的。一项私有制并不影响另一项私有制。在土地私有制方面,重农学派认为,“只要人口的增多促使人们运用自己的能力去增加生活资料,农耕的需要就会迫使人们建立土地私有制,因而土地私有也将变成完全必要和完全公正的东西”,在这三者的关系上,重农学派认为,个人的私有必然带来动产的私有,而动产的私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制度的产生。对此,马布利进行了针对性的批判,他指出“斯巴达人不知道土地私有,共和国给每一公民以一定数量的土地,只允许他们对土地有用益权。但是,当斯巴达没有自然的和必然的社会秩序的时候,它所完成的事业比您认为更英明的国家还要伟大,因而它享受了六百多年的安定幸福。”而“当斯巴达的一个监察官颁布了建立土地私有制和允许公民随意支配土地的法律以后,正如人们已经指出的,斯巴达人也象自己的邻居那样残酷起来,从而也象他们那样不幸福了。”[6]
马布利由此认为,土地的私有制是导致一切社会灾难的根源,只要一实行土地私有,一产生财产不平等现象,这种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状况就会引起利益的不平等和对立、贫富的罪恶、道德的颓废、智慧的退化、偏见和欲念的产生。但是,土地和财产的私有并不能否定人身的私有。他认为,人身的私有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恩慈,“人身私有是预定使我们平等的,因为任何一个人也不能为了自己而要求他人去做他认为不是自己所必须做的事情;人身私有给予我们所有的人以同样的需要,使我们经常感到我们都是平等的;人身私有以各种社会品质把我们联合起来,社会品质可以使我们幸福,但一出现贫富的区别,这种品质就会变成粗暴而残酷的欲念。”[7]
3、优秀的政府可促成农业的繁荣,但农业的繁荣并不一定能建立起公平的政府。马布利认为,凡是组织农耕所需要的社会设施都是实体(即客观实在)的必然,从而授权耕种的土地私有制也是实体的必然。但是,“耕种土地并不就是社会的活动对象或目的,因为,社会制度的建立不是因为人是需要吃饭的动物,而是因为人是有理性和感性的动物。人可以不耕种土地而生活,但是,任何东西都不能叫他们不建立法制。为了装饰和帮助社会,而出现了耕作,但是,社会完全不是为了繁荣农业而建立的。”[8]
马布利认为,实体和道德,在社会里它们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马布利对重农学派农业哲学中关于这两者关系的论述持否定态度。重农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整个社会最有可能获得的幸福,是使可以给我们带来快乐的物品尽可能最大地丰富,以及我们能够有最大的自由去享用这种物品,……每年的丰收是决定人口和构成社会的政治力量的一切东西的尺度,社会财富的这种巨大增长的后果,是在政治制度方面把社会尽量建设好,即建成一个最强大的社会,并使它有可能的最大的安全。”马布利认为,我们不能这样向往农村,不能这样重视农业,因为“我们不能象野兽那样只顾吃食,如果我们只有这样一种需要,那末,我们就会跟野兽一样,不能过社会生活了。”人类除了对农业的需要以外,还需要公正、良知和勇敢等等,正如需要土地的产品一样。因为“如果没有社会美德,你的田地就会无人耕种或被荒废。”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社会的整个政策只在于增加土地的自由收入、规定直接的土地税和崇敬生产食物所必需的土地。”[9]在马布利看来,这种顺序是颠倒的。马布利认为,首先须要有优良的公民,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才会有农业的繁荣。因为“农业的繁荣一般是优良政府的政绩,但不是农业创造了政府。我们不要把事物的次序颠倒过来,人的修养和社会品质应当是社会幸福的基础,这也是政治的首要目的,然后,我们才有田地。”[10]
4、批判了私有制条件下忽视人在农业政策作用的现象。马布利认为,重农学派们的政策,永远不会说服读者,“因为他们向来没有从人所具有的全部品质方面去研究整个人。有时,他们认为人只是应当吃的并且只为饮食而忙碌的动物;因此,他们的全套政策只是要使土地生产,叫土地带来收入。只要社会出现丰收,社会就可达到完美的境地;一个民族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根源就在于此。”马布利认为,重农学派及政策制定者可以在一个国家里建立正确而美好的农业和商业的原则,但是人们仍然有相当多的其他原因遭到不幸。诸如“横征暴敛的税制,人民的贫困,必然要在许多国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甚至在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和舒适生活的国家里,也会产生骚动和混乱。即使没有贪婪,虚荣也会动摇人的思想。在这里,既不用害怕自己的同胞,也不必害怕自己的统治者,但由于缺乏个人利益和竞赛,人们将要陷入一种衰败状态,而这种状态,对于一个有邻国的国家来说,则是十分危险的。”[11]
5、马布利要求颁布规定一个人可以持有最高土地限额的土地法,以及防止地产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和促进地产分散的继承法。马布利说,国家有权为了社会的利益而限制公民的所有权,并且有权控制财产的转让。马布利认为必须禁止遗嘱,只允许把动产遗赠给仆人,这可促进财富向穷人手中转移。根据马布利的意见,允许远支亲属继承财产也是不合理的。在有儿子继承时,应把全部财产平分给所有的儿子。如果家中无子,则在一定场合下,家长可以招收养子。没有人继承的财产,应当分给最后所有者住地的贫困家庭,最好叫富人看待穷人时,就象看待自己的儿子或继承人一样。马布利严厉地谴责贵族,特别是显贵收购农民的土地。必须阻止这一会使乡村空前荒芜的过程。现在的法律既不禁止富人在这方面的巧取豪夺,也不保护穷人的利益。马布利认为,在社会的等级区分已经根深蒂固的国家里,很难规定统一的土地最高持有额,所以他建议为每一等级规定最高持有额,同时为了保护农民的财产,禁止这一等级的人向另一等级的人转让土地。马布利认为,与大地产的拥护者的断定相反,限制土地的持有额,和增加小所有者的数量,不会损害土地的经营管理,因为恰好是大地产才荒废土地,小土地所有者一向都能精耕细作。马布利这一思想留有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
第三节 十八世纪法国农业思想的比较分析
一、英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比较
十八世纪法国社会主义思潮大大超越了十六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英国,在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方面,摩莱里和马布利为此做出了有益探索。
第一,从文学游记描述转向理论探讨,使他们能够利用资产阶级理性主义和人性论来全面阐述理想社会的农业观念。马布利从人类的理性出发,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不是自然秩序,恰恰相反,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马布利认为,自然没有给田地划出界限,它把土地的一切财富赐给人类共享;自然以上千种的方式向我们说过:你们都是我的孩子,我也无偏心地爱你们每一个人;我给了你们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的土地都是你们每一个人的财产。[12]马布利进一步论证说,在自然状态中,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虚荣和贪欲。在人口还很稀少的时候,人们以打猎和捕鱼为生。他们过着游牧生活,没有土地私有制度。共同的需要促使他们实行互助,为了整顿反对不公正行为的斗争,就建立了社会权力。后来,人口逐渐增加,迫使人们从事农业和过定居生活。不过,耕种土地完全不要求土地的私有制。相反地,人们应当根据已经习惯的观念,还象以前那样为全体平安而团结自己的力量,来进行共同的劳动。人们习惯于把土地视为公共财产,随着社会品格的发展,共有财富的观念在他们的思想中加强了——这一切都把他们的思想导向共有。[13]自然产生的共产主义秩序,能够容易地满足社会的需要。身体强壮的人耕地,身体较弱的人从事手工业。劳动产品是共有的财富。马布利继古代的诗人之后断言,这就是人类历史的黄金时代。[14]
第二,从微观规划转向整体把握,使他们能够对理想社会的农业有一个全面宏观的认识,并上升到农业哲学的高度。
在如何保证土地公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公有制,以保证人类的幸福的问题上,莫尔把理想的方案寄托在空想的乌托邦岛,温斯坦莱则试图依靠塞利郡的掘地实践。这些方案基本上局限于微观的层次。马布利说,当人们想到人类在私有制社会里遭受的苦难时,不由要幻想在某处一个荒岛上建立一个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里,人人应当一律平等,没有贫富,人人都是兄弟,承认任何东西不得据为己有为根本法律。每个公民的劳动产品都应当交入公共仓库,作为整个国家的公有财产。公务人员应从这种公共财富中,向每个公民发给他们所必需的物品;这些公务人员也应当对公民分配工作。马布利认为,公有决不会妨害富裕。即使土地私有制能促进生产财富,也应当认为财产公有制比土地私有制优越,因为应当把社会品格的发展看得比培植五谷更为重要。“道德高于五谷。”[15]
第三,从一般设计到法律规范,使他们突破了莫尔和温斯坦莱文学描述与纲领形式,并试图依靠法律来规范理想社会的土地关系。马布利在他的改革纲领中要求颁布规定一个人可以持有的最高土地限额的土地法,以及防止地产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和促进地产分散的继承法。马布利说,国家有权为了社会的利益而限制公民的所有权,并且有权控制财产的转让。马布利认为必须禁止遗嘱,只允许把动产遗赠给仆人,这可促进财富向穷人手中转移。马布利严厉地谴责贵族,特别是显贵收购农民的土地。必须阻止这一会使乡村空前荒芜的过程。现在的法律既不禁止富人在这方面的巧取豪夺,也不保护穷人的利益。马布利认为,在社会的等级区分已经根深蒂固的国家里,很难规定统一的土地最高持有额,所以他建议为每一等级规定最高持有额,同时为了保护农民的财产,禁止这一等级的人向另一等级的人转让土地。马布利认为,与大地产的拥护者的断定相反,限制土地的持有额,和增加小所有者的数量,不会损害土地的经营管理,因为恰好是大地产才荒废土地,小土地所有者一向都能精耕细作。[16]
摩莱里则以法典的形式,除全面规定了理想社会的土地关系外,还明确了莫尔描绘的农业劳动关系,肯定了莫尔关于农业是由年轻一代担负的一种劳动义务,不是一项专门的职业的构想,因为他们都认为农业劳动过于繁重,所以在没有经济强制的社会不可能期待有足够数量的人自愿从事农业劳动。由于农业在社会经济中非常重要,所以他们都特别提出劳动的义务由全体居民担负。摩莱里还同意莫尔关于由有经验的长者担任领导者的思想,并规定公民过了二十五岁就可以离开这个团体,自愿留在这个团体的人从二十六岁起就成为农业劳动的匠师和领导者的规定。同时也以法典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第四,提出了解决理想社会的实现的途径问题。由于时代的限制,十六七世纪欧洲的所有社会主义者都未曾提出实现理想社会的途径问题。英国的莫尔,意大利的康帕内拉,法国的维拉斯等人,对未来的理想社会都只限于空想的描写,未能提出实现理想社会的途径。在实现“真正自由共和国”的道路的问题上,温斯坦莱甚至反对暴力革命,崇尚永恒的“理性”和“正义”。他错误地认为:“刀剑是一种扼杀创造物的极端令人厌恶的、不正义的权力”,[17]在他看来,“神明”的力量才是巨大的,它将战胜领主,并迫使他们放弃“土地和财富”。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当地主、富农伙同克伦威尔的军队镇压掘地派运动的时候,温斯坦莱却在宣扬“我们不应该战斗,而应该忍耐”。[18]他虽然提出了未来理想社会的蓝图,却要求用和平的手段,用“理智”和“正义”去战胜敌人。但是法国十八世纪的马布利则提出了通过什么途径和力量实施社会改革纲领以及未来“完美的共和国”问题,马布利认为必须根据现存政权的不同状况而采取不同手段。如果政府能保障人民自由地和充分地利用自己的理性,那就应该尊重这个政府。反之,如果政府是暴虐的或者是暴君掌权,那么,人民就有权通过暴力反对它。
二、十八世纪法国重农学派的比较
十六七世纪直到十八世纪,法国没有象英国那样对农业产生过许多不同甚至对立的主张与思想,而其突出特征是产生了与英国重商主义相对立的重农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对法国的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形成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法国十八世纪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也是在批判地吸收重农学派的基础形成的。因此,要全面了解十八世纪法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首先必须弄清重农学派。
重农学派早期的代表有十六七世纪的布阿吉尔贝尔、沃邦元帅、达让逊侯爵以及坎梯龙等,到十八世纪即形成了以魁奈为主要代表的老米拉波、李弗尔、迈尔西埃、列特隆、勃多、杜尔哥等人组成的重农学派。他们的主要观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思想。
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思想家是十分重视农业的,但他们是从自然经济的角度,并以奴隶主或农奴主的伦理道德眼光看待农业。而重农学派则是从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来看待农业,研究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把农业看作国民经济一个最重要部门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农业。布阿吉尔贝尔指出,17世纪下半期以后,法国经济已衰落不堪,这是重商主义政策带来的恶果。重商主义对于财富的认识是错误的,把货币看成财富的唯一和绝对形式就走上了歧途,它不了解国家税收的来源是土地与劳动,不能理解财富的真正性质和内容。布阿吉尔贝尔认为,一切财富的基础是小麦、酒、盐和布,即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社会中存在二百种以上的行业,其中农业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最必需的物品:小麦、饮料、家畜、布匹。这些物品向其他一切行业相交换,依一定比例进行互利互惠的交易。而一切交易又是以土地生产物,尤其是小麦作为准则。因为土地生产物是一切行业所由产生的基础。所有行业“形成了一条财富的链条,只有组成链条的各个环节连接在一起的时候才有价值,一旦从中脱掉了个环节,它们就会失去价值,至少会失去最大部分的价值。”[19]
重农学派发展了布阿吉尔贝尔的思想,把农业放在了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地位上。
(1)农业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中所生产出来的纯产品才构成整个国家的财富基础。
重农学派认为,真正的财富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但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出卖价值的东西还不能称为财富。财物要成为财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出卖的,“所有的东西,都因为是买卖的对象,由于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换而成为财富。”[20]例如小麦,它因为能满足人们需要,又经过买卖才能成为真正的财富。小麦对卖者是货币财富,对于买者是实物财富。所以,真正的财富既可以是货币财富也可以是实物财富。重农学派还认为,财富只有在农业生产中创造出来。因为农业和工业是有巨大差别的,在工业中,生产制造品的工人购买原料,并且为满足自己在生产期间的需要而花费支出,他出售制造品取得报酬,抵补他购买原料和满足自身需要的支出。他劳动取得的,也只能补偿他的支出。而农业则不同,在农业中,“从土地取得的盈利扣除了一切支出以后,所余的产品就是构成国家收入的每年创造的财富。”[21]这种剩余产品是纯产品,或称为原始财富、纯收入。重农学派根据能否生产纯产品,把农业称为生产部门,而把工业等其他行业称为不生产部门,把从事农业的人称为生产阶级,把从事工业等行业的人称为不生产阶级。
(2)农业是一切行业以及国家繁荣的基础。重农学派从社会再生产角度论证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根据魁奈的观点,手工业和商业实际上不过是农业的分支,都必须依靠农业才能存续。农业再生产着每年支出的和被消费掉的财富,除了农业每年自身再生产所用的原预付和预付以外,农业又提供给手工业和商业以材料,供给这二者所需的生产资料,正是农业中生产出真正的财富——纯产品,这些因人的劳动而由土地生产出来的剩余物品,才作为土地所有者和耕作者的收入和支出,又转到手工业和商业中,带来商业的利润和手工业的工资。在重农学派看来,农业与工、商业之间存在着年年必须进行的交换流通过程,而所有流通的基础是农业中的土地生产物。因此,没有农业,就没有财富的创造,也不会有各行各业的存在,更不会有国家的繁荣。
(3)农业收入是国家税收的来源。重农学派认为,因为农业能创造纯产品,所以,农业的收入是国家税收的来源。魁奈说:“土地所有者从自己的土地上取得的盈利或收入,是国家真正的财富,是国君的财富,是国民的财富,是为国家的需要服务的财富,也就是说,税是从这些财富中征取的,政府把这些税用于必要的开支以及保卫国防。”[22]
重农学派在论述农业的地位和作用上的优点是从社会再生产角度看待问题,但它的根本缺陷是把农业看作唯一的生产部门,看不到工业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从而不能正确理解工、农业之间的关系。
2、保护富裕租地农场主振兴法国农业的思想。
重农学派认为:为了国家的繁荣和富强,为了财富和收入的增加,为了农业和生产的发展,必须保护和发展富裕的租地农场主。
首先要注意研究土地的耕作方法。“我们已经考察过法国的农业状况,它所用的二种耕作方法,就是大农经营,或者使用马耕作方法;小农经营,或用牛耕作的方法。”[23]魁奈对当时法国两种耕作方法的效果进行了比较和评价,认为用马耕种比用牛耕种有利。但是用马耕种既比用牛耕种有利,为什么不都用马耕种呢?这是由于当时法国一般贫穷的农民和分成租地农场主没有能力用马,还不得不用牛来耕种。只有富裕的租地农场主才能用马来耕种。用牛耕种的小农经营所获得的小量的收获,在分给土地所有者以后,多余无几,只够满足自己的需要,无力修理和改善自己的生产设备。所以,“这些贫穷的耕作者,对国家的贡献很少,不能发挥耕作者真正的作用。真正的耕作者是能够进行大规模的耕作,并支配和管理它,而且为增殖利润而增加支出的富裕的租地农场主。”[24]
实质上,富裕的租地农场主所经营的农场就是资本主义大农场,富裕的租地农场主就是真正的农业资本家。“我们在这里所考察的富裕租地农场主,并不是自己耕种土地的普通劳动主,而是依靠智力和财富取得收入的经营管理企业的企业家。由富裕的耕作者所经营的农业,是非常阔绰的利润很大的企业。只有这种农业,才能够预付土地耕种所必要的大量费用,是自由人所能做的职业,并且雇佣农民,使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确实的利得的职业。”[25]魁奈接着又说:“根据苏理氏的想法,只有在这里,在保有大领土的王国,有使真正的租地农场主,即真正的资本家继续存续的理由。只有这些租地农场主的财富,能够产生出国民的生活资料、社会的安宁、君主、土地所有者和僧侣的收入,可以分配给所有职业的收入,众多的人口,国家的实力,以及国家的繁荣。”[26]
财富的生产必先要有财富的预付,而这种预付只有富裕的农场主。魁奈指出:“农村所需要吸收的,与其说是人力,毋宁说是财富。这是因为用在耕种上的财富愈多,就可以使从事耕种的人力愈少,耕种事业愈益繁荣,并取得愈来愈多的收入。例如谷物,把富裕租地农场主的大农法,和用公牛或母牛耕种的贫苦的分成租地农业者的小农法进行比较,这种现象是很明显的。”[27]要从土地多取得收入和农业多生产财富,必须进行良好的耕种和大农的经营。但是,良好耕种和大农经营的前提是耕种上和经营上要有大量的支出和充分的预付。用在良好耕种和大农经营的财富和预付愈多,从土地就能取得更多的收入,农业就能生产更多的财富。农业国家的财富和收入的源泉是土地和耕种企业家(即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的预付。对国家来说,最必要的财富,第一是耕种经营所必要预付。这是生产财富和取得收入的元本。耕作的预付要充分,耕作者必须富裕,要使富裕的耕作者的人数大量增加起来,土地都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来经营。
正由于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的良好耕种和大农经营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能为国家生产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收入,富裕的租地农场主就应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护,大力提高他们的地位。富裕租地农场主的良好耕种和大农经营应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奖励,使之发展起来,在一国广泛推行。“用于种植谷物的土地,应该尽可能地集中在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经营的大农场。因大农企业和小农企业相比,建筑物的维修费较低,生产费用也相应地少得多,而纯产品则多得多。小租地农场主过多,对人民不利。”[28]富裕租地农场主从良好耕种和大农经营所生产的财富,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补偿生产费用的财富,必须保留在农场主手中,作为继续再生产必需的预付:一部分是超过生产费用的纯产品或纯收入,这是国民生活资料和国家收入的来源,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国民的富裕。
重农学派认为,法国的土地资源虽然丰富,但是八分之七的土地是由缺乏为优良耕种提供顶付的贫穷农民和分成租地农场主(即租地的贫穷农民)所耕种的,这种土地耕种的恶劣情况,使法国农业遭受很大的灾难和损失。这种情况的出现,由于缺乏富裕的租地农场主,不能采取优良的耕种方法来大大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不能利用优越的大农经营,获得超过生产费用的纯产品和利润。富裕租地农场主的缺乏,土地耕种方法很差,农业生产和土地收入很低,这些情况的出现,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因:第一,由于土地耕种者和用于耕种的财富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使土地耕种和农业经营缺乏劳动力和生产资金。第二,由于赋税的繁重,挫伤了耕作者的积极性,掠夺了耕种必需的预付。第三,由于谷物交易的限制,谷物的国内贸易和国外贸易都不能自由,不能稳定和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使土地耕种的收入和农业生产的利润得没有保证。为了保护富裕的租地农场主,支持和奖励优良耕种和大农经营,政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限制住民逃亡国外和农民进入城市,防止人员和财富外流;改革税制和课税方法,减轻农民负担,保护耕作者的财产和利润;废除谷物交易的障碍,发展农产品的自由贸易和对外贸易,稳定和提高谷价,保证土地耕种者的收益。
3、实行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思想。
重农学派分析了农产品价格的决定和变动规律,提出了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政策主张。
布阿吉尔贝尔根据小麦,谷物等农产品价格及其变化的分析,主张实行农产品自由贸易政策,即撤消谷物输出的禁令,允许谷物自由输出输入。布阿吉尔贝尔从谷物价格变动角度出发论及自由贸易,他并不认为输出或输入多少谷物可以使法国的生计受到多大影响,但他认为实行农产品自由贸易可以提高和稳定谷物价格,从而使法国农业复兴起来,也即会使法国各个行业都保持繁荣。他说:“外国小麦输入或者小麦向国外输出,并不关系到王国的生计问题,只不过关系到平衡的保持和价格的问题。”[29]
魁奈认为,谷物价格的升降取决于:第一,收成的好坏。丰收的年月价格低廉,歉收的年月价格高昂。第二,供求的状况。供过于求使价格下降,求过于供使价格上升。在对粮食有极大需要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可能会无限制地上涨。第三,对农产品交易的自由或限制。第四,农业的发展和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会使价格下降。在这几种原因中,魁奈最重视的是第三点。魁奈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它的农产品的价格,而农产品的价格是通过对外贸易来确定和调节的,因为在一个同别的国家不通商的国家里,也就是在没有进出口贸易的国家里,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调节农产品的价格,它不受任何规则的约束;它不可避免地随着国内产品的充裕和不足的更替而发生变动,而产品价格过低或过高同样是有害的和不可避免的,二者都会使国家蒙受损失。”[30]在魁奈看来,法国的谷物进出口是被禁止的,收获只供本国人食用,有时会过多,有时又大大不足,这样价格就会发生不规则的波动。有时昂贵,有时低廉。丰收年份耕作者由于价格低廉损失很大,在歉收年份,一般平民会由于饥饿及流行病而死亡。剧烈和经常的价格波动是极端贫穷和人口缩减的一个原因。魁奈对于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危害的认识与布阿吉尔贝尔是类似的。他进而更详细地分析了这种波动的调节,提出了共同价格的概念,他认为,高价和低价之间取得平衡,可以形成某种共同价格,收入即是以这种共同价格为基础的,但实际上,这种共同价格对土地收入是不利的。因为“价格的波动和收获量的波动在其结合起来和取得平衡的过程中,为出售者所形成的共同价格要比购买者的共同价格低得多。购买者每年购买同样数量的小麦供自己消费,他们的共同价格的形成是几年内价格波动的结果。但是出售者每年收获和出售的小麦数量是不同的,他们的共同价格的形成是几年内不同价格和按不同价格出售的不同小麦量的结果。它不同于这几年内由于购买同样数量的小麦而形成的购买者的价格。”[31]
魁奈主张谷物的价格应能超过耕种的费用,能保证取得一定的利润。如果商品不值钱,长期不能超过基础价格,必然使经济走向崩溃,他指责重商主义:“如果企图用降低小麦价格的方法来使城市住民、创造业的劳动者和工匠得到好处,但是却使为国家真正财富的源泉的农村荒芜了。这样就会使整个目的都不可能达到。”[32]他认为,农产品可以自由贸易的国家,谷物价格是同其他国家的共同价格相等的,该国的丰欠通常不会引起谷物的巨大波动,因为同时有的国家丰收,有的国家歉收,粮食的自由流动和丰欠相补会使谷物保持在比较固定的中等水平之上。另外,由于对外贸易,虽不会引起共同基础价格甚至共同买价的提高,却可以防止谷物成为无价值的东西,又会提高生产者的共同卖价,而随着这种价格的增长,国家财富也会增加,农业收入也会增加。这些又会促使人口增长,“人口的增加,扩大了消费;消费维持了农产品价格,农产物是随着人们需要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因为这个缘故,这一连串发展的根源,是本国农产物的输出。”
4、依靠赋税促进农业发展的思想。
在魁奈看来,“用于耕作的财富是不应当征税的,因为如果耕作者的这部分财富减少了,那么土地的产量也会因之而减少。”[33]“管理经济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不可破坏的原则,是不要通过征税来使农业失去保障和破坏农业的成就,”[34]因此,魁奈不赞同对农产品和商品本身征税,同时,也反对与征收农产品和商品税相关的租税包征制,主张征收单一的土地税。
魁奈认为,赋税制度应建立在对土地征税的基础上,他说:“从根本的来源来研究产品,我们得出结论,可以大致正确地确定土地的产量,并提出各种同个人的收入成比例的征税方法。但看到很难找到估计工业和手工业产量的确切方法,则又得出结论,应当把整个征税制度建立在对土地征税的基础上。”[35]
魁奈认为,从谷物收获中征十分之一税是不合适的。因为,从贫瘠的土地征收的十分之一税同从肥沃土地征收的十分之一相比,成了加倍的征税。十分之一税是同产量成比例的,但与不同质量土地的耕作支出价值相比却是不成比例的。由于它不是同纯产品相关,因此会出现收获越少、负担越大的不合理现象。他认为,应找出一种使君主的收入能随农业改进而不断增加的方法。大农经营改为小农经营,产量会大大降低,相反,小农经营改为大农经营,产量会增加一倍或二倍。因此,不能用对土地进行估价的方法规定出同这些土地的产量成比例的、固定不变的征税基础。“在耕作的质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土地的产量会同现在的产量大不相同,土地的价值也会随着产量的改变而改变。”[36]所以,应根据土地的年产量来确定土地税,以便由土地的产品本身随时加以调整。在他看来,租借费是较好的征税根据,土地税应按租地农场主在租约中规定应付的租借费征收。在订立契约时,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都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利益,租地农场主所缴租借费即是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土地税征收以租借费为根据,就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成比例,这不会使租地农场主受到损失,征收时也不会花大多费用。根据租借费,大农经营产量高、支出少,土地税应比小农经营所付多一倍或二倍。有了这种根据,征税就不是任意的,租地农场主就不会使土地荒芜,土地税也会由于生产恢复和发展极大地增加,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的收入和盈利也会增加。魁奈认为,不出租土地可按所在地区出租土地的租借费来确定产量和土地税。
魁奈指出,土地税要按照土地的质量、根据该地区谷物的通常价格来规定。也要注意征税时应消除把同一税对象重复计算的现象。
魁奈还强调了土地税数额的稳定。他认为,在产量显著提高情况下,按比例征收的土地税也可能提高,但必进行得很慎重,以免使耕作者产生恐惧,不应跟着农业成就立即增长。他说:“为了使租地农场主对自己的事业有把握,为了使他们的人数增加,必须使征税的数额保持不变,这是增加君主收入的最正确的方法。任意增加土地税给予国家的收入并不多,而对农业却有极大的害处。”[37]
魁奈认为,实施了以上的征税办法,就能够调节好非农和农业生产之间,农业内部租地农场主和小农经营之间的关系,促进法国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
通过对法国重农学派代表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十八世纪法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与十六七世纪英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不同,它在反对封建土地王权所有及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形式,否定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批判地吸收了重农学派的部分农业思想。
第一,法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是在批判重农学派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合乎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布利和十八世纪的大多数政治思想家一样,也主张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的理论,认为权利的原理来自人的本性,自然状态乃是自然界所决定的人类自古就有的状态。但是,马布利对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理解与重农学派不同。马布利认为,人的本性的基本素质是利己,但是,这并不是人的本性的唯一素质,除了利己以外,造物主又赋予人的本性以社会品格:同情心、感恩、好胜心和爱荣誉等。从这些力量作用的结果总和中,必然产生出一个社会,因为社会品格促使人们接近;反之,如果没有社会品格,就不可能有社会。在形成社会时,这些力量所起的作用,比增加生活资料的需要所起的作用大,比如原始人的这种需要就不大,因为当时的人口增加得很慢,社会是人类生活的自然形式。社会和政权的产生早于农业和财产,而且社会和政权完全不是为了保障农业和财产而产生的[38]。
马布利坚决不承认即将到来的“资产阶级王国”是人的理性和自然权利的王国。他断言,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不是自然秩序,恰恰相反,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在同重农学派论战时,马布利宣称,在重农学派宣布的三项自然人权当中,他只承认两项:个人财产(马布利和重农学派都把这种权利理解为人生自由)和动产(享用生活资料的权利)。但从这两项权利中决不能得出地产权来,而且从自然方面来看,甚至很难理解怎样能够产生出地产权来。马布利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制,积极主张土地的公有。他认为对耕种土地完全不要求土地的私有制,均分土地也不能保证公民的平等。因此,人们应当为全体平安而团结自己的力量,把土地作为公共财产而进行共同的劳动,它使身体强壮的人耕地,身体较弱的人从事手工业,使劳动产品成为人类共有的财富。
第二,在理论体系上,法国重农学派所具有的完整性是十八世纪法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所无法相比的。十八世纪法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是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处于上升时期产生的,其前提是对重农学派的批判,但是这种批判是建立在没有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基础上的,因而其整个批判也只能在哲学的层面上,他们没有农业的研究经历,更没有对农民的了解,因而他们的思想也就不能不带有很大的空想性成份。但是重农学派则不同,它的农业思想则是在很大程度上对农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其充分的理论作支撑。重农学派的这些理论包括自然秩序理论、纯产品理论、社会阶级结构理论、资本理论、再生产理论等等。重农学派并以此为依据,在农业的研究方面又超越了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农业研究方式,改变了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思想家们仅仅从使用价值、家庭式庄园经济管理的角度收集、整理农业生产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阐发其农业思想,而是在价值理论基础上研究农业的,从而探讨了地租理论、农产品价格理论、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收益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农业的各种政策,从而使资本主义的农业政策和农业思想都有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实现了研究方式上质的飞跃。
三、法国同时期社会主义者的比较
十八世纪是法国人的世纪。整个法国进入了思想大解放、社会大变动的时代。欧洲革命的中心转移到了法国。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阶级矛盾的激化,社会主义的思潮的重心也转移到法国。这一时期的法国思想界群星灿烂,志存高远。他们大多都代表着无产者群众和贫苦农民的利益和要求,主张消灭封建专制制度,消灭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其代表性人物主要有梅叶、摩莱里、马布利和革命时期的巴贝夫。
这一时期的梅叶(1664—1729)远住法国偏僻的农村,以神甫的职业接触下层贫民,他的《遗书》中的理想社会是教区公社联盟,联盟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它的基本单位是小教区公社。每一小教区的全体男女居民,都象兄弟姐妹一样和睦相处,组成为一个公社。邻近的公社之间为了保持巩固的和平和互相帮助、共同繁荣,应该缔结教区公社联盟。梅叶主张联盟的土地资源和财富都应当平等地归全体人民公有。人人都必须从事有益的正当的劳动,或者从事某种正当的有益的事业。公社成员的工作都要按每个人的专业和特长,既考虑到社会对某种产品的需要,又要注意到生产条件和季节来分配和确定。联盟的一切物资和财富都是大家平等享有的财产,人们能明智地支配生活资料。梅叶认为,要建立这样的以小生产为基础的平均共产主义制度,不能寄望于贤明君主的出现,而是寄希望于人民群众,用革命暴力推翻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梅叶相信经过有组织有准备的革命斗争,人民完全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解放。他认为,如果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一致奋起,那么就会拥有一切必要的手段和力量,推翻和消灭暴君,铲除一切压迫者,把自己从受奴役的地位中解放出来。为此,他号召大家丢掉彼此间一切私仇私怨,把全部仇恨和愤怒集中起来,用以反对共同敌人。
作为革命者的巴贝夫(1760—1797)从青年时代起受到了卢梭、摩莱里和马布利等人的著作的影响。他特别喜爱摩莱里和马布利的社会主义著作,称他们为老师。巴贝夫的共和国是由许多的“国民公社”组成的。“国民公社”是共和国的基层单位,是生产和消费的联合组织。共和国设立中央行政管理局,总管整个社会(各公社)的劳动力和需要量,调节各地区、各公社之间的产品,安排各公社的劳动力,掌管对外贸易。每个公社的公务人员,必须按照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和总管理局的指示进行工作,并定期向总局报告工作进行情况。各个公社的生产和劳动力的分配,都由中央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巴贝夫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社会将会经常知道,每一个人在做的是什么事,以免同类物品生产得太多或太少。社会将规定,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由多少公民来工作,多少青年应专门致力于某项生产事业,按照现在的需要并根据可能的人口增长,将来的需要是很容易预先算出来的,一切都会安排和分配得妥妥贴贴。”[39]那时,不会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
平等共和国实行财产公有,“土地不是个人的私产,而是属于所有的人的,总之,所有一切东西,一直到各种各样的手工艺品,都是公有的财产”。[40]任何一块土地的收益,每一个工场的产品,都将汇流到各大仓库里堆栈,来丰富共和国的整个财富。
平等共和国没有大城市,全体居民都将住在农村。国民公社的生产以农业为主,兼管各种手工业。所有的劳动者按工种分成小组,从事农业或农村工场手工业生产。因此,巴贝夫及其战友有时称这种共和国为“农业国”,把居民称为“农业人民”。可见,它实质上还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然而,巴贝夫也设想,平等共和国将发明并采用机器和新的操作方法。在十八世纪末,当法国机器工业刚刚产生,工人运动处于破坏机器的自发阶段的时候,巴贝夫就提出要用机器来改造农业的思想也是极为难能可贵的。
通过法国四位社会主义者思想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国十八世纪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如下特点:
第一,具有运用革命手段实现社会主义目标,创建新型农业的思想。十八世纪法国社会主义者的农业思想不同于英国的最大特点是在如何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构建一个新的农业形态问题上,未曾出现寄托于统治者恩赐的思想,他们大多要求运用革命的手段,在废除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主张建立以土地公有制为主体的新的农业形式。这一思想特征被十九世纪欧洲所有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否定而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承继。
第二,他们所构想的理想农业都是奠定在小生产的基础上的。植根于小农经济根深蒂固的法国,小生产的农业始终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十八世纪法国的所有社会主义者中,都顽强地保留了这一思想。即使他们想要改进农业,也是在小生产的前提下来提高农业的产出水平这一层面。由于未能吸收法国重农学派关于租地农场主的大规模经营的高效益高产出的思想,因而始终未能提出以大农和大土地的生产形态来改造传统农业的构想。他们的理想社会是建立在十八世纪法国的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这与法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不够发达不够成熟有关。这种小生产者的最高理想不过是平均主义,即政治上的平等,经济上的平均。他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也只能是一个靠手工劳动和简单协作来搞共同生产、共同享受的普遍贫穷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农业社会。
第三,未曾提出农业有计划的发展的思想。摩莱里只是提出了农产品的统一管理与平均消费,主张土地全面规划与综合利用的思想,对农业生产问题他则认为不应当规划。马布利只强调了政府在促进新式农业中的作用,认为在土地分散前提下的政府不可能实现有计划地发展农业,而只能依靠一个好政府在提高农民的务农意识方面下功夫。
[1]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5月版,第123页
[2]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5月版,第123页
[3]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5月版,第123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8页。
[5]《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4月版,第75页。
[6]《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4月版,第77页。
[7]《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4月版,第79页。
[8]《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4月版,第86页。
[9]《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4月版,第77页。
[10]《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4月版,第87-88页。
[11]《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4月版,第94页。
[12]《马布利全集》法文版,第11卷,第11—12页。
[13]《马布利全集》法文版,第9卷,第57—58页;第11卷,第31页。
[14]《马布利全集》法文版,第11卷,第18-20页。
[15]《马布利全集》法文版,第9卷,第66—68页;第11卷,第8—10页等。
[16]《马布利全集》法文版,第9卷,第117-124页。
[17]《温斯坦莱文选》第30页。
[18]《温斯坦莱文选》第33页。
[19]布阿吉尔贝尔:《布阿吉尔贝尔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05页。
[20]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读》,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97页。
[21]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76页。
[22]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76-177页。
[23]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1页。
[24]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4页。
[25]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8-69页。
[26]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9页。
[27]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5页。
[28]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6页。
[29]布阿吉尔贝尔:《布阿吉尔贝尔选集》,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54页。
[30]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22页。
[31]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25页。
[32]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5页。
[33]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75页。
[34]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91页。
[35]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84-185页。
[36]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11页。
[37]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14页。
[38]《马布利全集》第11卷,法文版,第304页以后,第320、340-343等页。
[39]《巴贝夫文选》,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0-91页。
[40]《巴贝夫文选》,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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