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

——兼与鲁山先生商榷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夏、边、舍、庭、玫围、获”等词的注解和诠释,揭开了覆盖在《张海隆夏田契》上神秘的面纱。

词: 夏田契   

 

《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3期发表了鲁山先生的《吐鲁番出土唐朝〈张海隆夏田契〉录文释疑》一文(以下简称《鲁释》)。《鲁释》对原载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117——118页的《唐龙朔三年(公元663年)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进行了校勘和注释。《鲁释》附有《张海隆夏田契》之图照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之录文。《鲁释》发表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距今已有十六、七年之久,但至今未有人对《鲁释》所释《张海隆夏田契》之疑提出过疑议。近日,笔者对《鲁释》几经拜读之后,似觉《鲁释》除对《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六行、第七行中的“别”字校勘为“罚”字正确之外,其余所释或未释之疑仍然存在。故笔者不揣冒昧,草此拙文与鲁山先生商榷,并求教与方家。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夏田契”比较常见,但较完整者不多,正如《鲁释》所云:“张海隆夏田契是这类契约中保存最完整的一件”,校勘和释疑该契“对了解其他夏田契的形式和内容有一定的帮助。”该契原文13行,为便于查阅校注,重将原录文照抄如下:

唐龙朔三年(公元663年)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

1、龙朔三年九月十二日武城乡人张海隆於

2、同乡人赵阿欢仁边夏取叁:肆年中

3、五年、六年中,武城北渠口分常田贰亩。海

4、隆、阿欢仁二人舍佃食。其耒牛、麦子,

5、仰海隆边出。其秋、麦,二人庭分。若海隆

6、肆年、五年、六年中不得田佃食者,别钱伍拾文

7、入张;若到头不佃田者,别钱伍拾文入赵。

8、与阿欢仁草玫围。契有两本,各捉一本。两

9、主和同立契获指□记

10            田主赵阿欢仁

11            舍佃人张海隆

12            知见人赵武隆

13            知见人赵石子

下面笔者依次对《张海隆夏田契》中存疑的字词进行注解和诠释。

一、夏

何为“夏田契”,“夏”字在此作何解释,笔者阅读过有关吐鲁番出土文书方面的文章,其中提到“夏田契”的地方不少,似乎大家都明白“夏田契”,即为“租田契”。但“夏”字究竟在此是读“xia ”呢?还是读其他什么音,没有人追究。《鲁释》也未作解释。“夏”字在此作“租”的意思很明白。《鲁释》中提到《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五册已发表关于高昌时期和唐代夏田契22件,笔者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也见到7件,但“夏”字究竟读何音,它是那一个字的通用假借呢?黄幼莲女士在解释这一现象时指出:“《文书》里‘夏’出现次数相当多,‘边夏’与‘边得、边入、边取、边买、边雇、边赁’等词组结构相同,‘得、入、取、买、雇、赁’均为动词,‘夏’也应是动词。且《文书》里出现‘田主’和‘夏田人’(见册五、页76唐贞观十三年),这个‘夏’即‘租’无疑。普通话说‘租’,方言说‘sia阴平’,本字当是赊。《说文解字》‘赊,贳买也。段注:在彼为贳,在我则为赊也。’夏方音sia去声(文读),‘赊与夏’音可通,因此文中的‘夏’即‘赊’,租也。”(1)黄女士所举证的方言材料虽然是福建南安诗山话,但在笔者家乡山西晋南或豫西、陕西渭南以东地区的方言中,人们仍然把“赊”(she )字读为“sha ”。大家知道,自西汉以后,新疆即有大量的汉人流入,这必然涉及到文化的渗透。到了隋唐时期,汉人与新疆各民族的杂居已基本融洽。隋唐政府向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的人口迁移和丝绸之路沿线地区向隋唐政府的人口迁移已形成互动。(2)汉字和汉语无论在官方或民间都已广泛使用,《张海隆夏田契》正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可见 ,“夏”的读音就是 “赊”字的方音“sha”,故“夏”为“赊”的通假字无疑。

二、边

此夏田契录文第二行“边夏”一词,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夏田契中几乎都可以见到。《鲁释》未释。例:《唐龙朔元年(公元661年)左憧憙夏菜园契》:“龙朔元年九月十四日,崇化乡人左憧憙於同乡人大女吕玉     边夏张渠菜园肆拾步壹园。”(3)《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左憧憙夏菜园契》:“总章三年二月十三日,左憧憙於张善憙边夏取张渠菜园壹所……。”(4)《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左憧憙夏葡萄园契》:“乾封元年八月七日,崇化乡人左憧222钱叁拾伍文,於同乡人王输觉边夏22渠蒲(葡)桃(萄)壹园。”(5)而“边夏”一词都出现在田主的名子之后,这是为什么。前面我们在引证“夏”字词义和读音时,曾提到“边夏”与“边得、边入、边取、边买、边雇、边赁”等词结构相同。“得、入、取、买、雇、赁”均为动词,“夏”也应为动词。那么“边”在这里是一个什么词呢?笔者认为,它是一个“方位代词”。“边”,即指“那边”或“某处”。在“边”的前面出现田主的名子或园主的名子、麦主的名子、驼主的名子、钱主的名子、房主的名子,都是对“边”的一个限定。“边”字出现在某某人名字的后面,即指这田是某人从某某人那里租到的,或粮食是某人从某某人处借到的 如此等等 。在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其他契约文书 中,“边”字如果出现在人名后面,同时与动词“得、入、取、买、雇、赁”等动词相连,其意思只能表达为“那里”、“那边”、“处”。这里就不再举证说明了。

三、舍

《鲁释》云:“此夏田契录文第4行‘舍佃食’和第11行‘舍佃人’两词颇费理解。在已发表的夏田契中 ,使用‘舍佃’一词只此一例 ,而使用‘夏田者’则有数见。”举证:《唐□□保夏田契》(6)、《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孙     仁夏田契》(7)、《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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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幼莲:《〈吐鲁番出土文书〉词释数例》、《敦煌研究》19854期,99101页。

2)袁祖亮主编:《丝绸之路人口问题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10月版,146170页。

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06页。

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28页。

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21页。

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144页。

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20页。

 

沙弥子夏田契》(1)署名时都用“夏田人”。《唐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傅阿欢从冯庆边夏田契》(2)称“佃田人”。《鲁释》认为:“此契文中两个‘舍’字应是‘夏’ 假借或错别字。”推断:“可能由于新疆地区人们读‘舍’为‘啥’,或误‘舍’为‘啥’,与‘夏’字音近,因而借‘舍’作‘夏’,所以如释‘舍’为 ‘夏’,便与夏田契文意相吻 合, 其词义也好理解了。”笔者认为:“舍”在这里是一个假借字,但不是“夏”的假借字,前面我们在解释“夏”字的时候,已经确认“夏”字其意为租,其音读sha (赊的方音),它是一个通假字。那么此夏田契出现的“舍”字其意是甚?又读什么音呢?从表面上看,“舍”字应是“夏”的假借,而实际上在这里它是不能直接作为“夏”的假借字来使用的。为什么呢?因为“夏田契”中的“夏”字本身尚是一个通假字,它是临时用来顶替“租”(或赊)这个词来使用的。如果不把它放在“田契”这种特定的文辞中,是很难看出或很难断定它有“租(或赊)”这种含义的。所以说,“舍”字怎么能在“夏”字通假“租(赊)的基础上再去作为“夏”的假借字去使用呢?众所周知:“舍”与“赊”同音,无论从方音(sha)来讲,还是从赊的词意上来看,“舍”都是“赊”的一个假借字。而与“夏”无关。唐人只所以在此夏田契中将“赊”写为“舍”只是图个简便而已。

四、庭

《鲁释》认为“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五行所录:‘其秋、麦,二人庭分’句中的‘庭分’似为‘亭分’之误。”并举证:“‘亭分’一词,见于唐,五代契文中者有:《唐权僧奴佃田契》:‘耕牛、人力、麦子仰僧奴承了。田□□少,贰人场上亭分’(《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59页)、《后唐天复九年(公元909年)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文书》:‘城内舍堂南边舍壹口,并院落一条,除却兄门道,共兄怀子二人亭分’(《敦煌资料》第一辑406页)。”由此《鲁释》断定:“‘亭分’这个词 ,在唐至五代的契约中一直使用。”“张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应为‘亭分’。同时指出:“古代‘亭’与‘停’通用。”征引《文选》谢灵运诗:“止临流归停。”李善注引苍颉:‘停与亭字通’(《中华大字典》)”为例来说明。同时还说“停有调停,调解义。如果用这词义去理解张海隆夏田契中的有关文句,那么,‘其秋、麦,二人庭 分’,就是说,到秋季,契约双方共同调停分配麦子。”只有“这样解释,不但‘庭分’词义可以理解,而且上下文也可以通读了。”张涌泉先生在解释:“庭分”一词时,也认为:“庭分”当作“亭分”,“庭”为“亭”的同音假借字,“亭”为均平之意。(3)笔者不同意《鲁释》和张涌泉先生对“庭分”一词的解释。这里需要指出:此夏田契第五行的“其秋、麦,二人庭分”语,前半句“其秋、麦”中的“秋”一词,指的是“秋粮”,而不是“秋季”。《鲁释》中的理解是错误的。民间习惯将“秋粮”简称为“秋”,比如说“收秋”、“分秋”等等,人们只言“秋”,而省“粮”。《张海隆夏田契》为民间租田契约,在语言用词方面,习惯上遵循民间常用语是很自然的。笔者认为:《张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一词 ,虽然与吐鲁番出土的其他唐代契文中的“亭分”意思相近,但在此并不是“亭分”之误,也不是“庭”为“亭”的同音假借字。庭:堂前之地也。《诗·魏风·伐檀》:“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庭”在此夏田契中当有“当庭”之意。“庭分”当是“公开分配”。“庭分”与“亭分”的区别,当在于“庭分”体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亭分”则只体现的是一种“平分”的意思。可 见张海隆夏田契的执笔人在契文用词的选择上是严肃的。

五、玫围

此夏田契录文第8行“与阿欢仁草玫围”一语中的“草玫围”,令人费解。《鲁释》

 

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86页。

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81页。

3)张涌泉:《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校释》、《新疆文物》19901期,第51页。

 

未注。贯通上下文意。笔者认为:“与阿欢仁草玫围”一语,可直译为“与阿欢仁草没算。”“草玫围”一词中的“草”,很明显指的是“秋草、麦草”。前面已言明“其秋、麦,二人庭分”。剩下的也只有“秋草、麦草”了。秋草、麦草怎么办? “与阿欢仁就不算在收成之内平分啦。”“玫”在这里是“没”的假借字,因为“玫”与“没”同音 。“围”的本意在这里应为“圈”。“玫围”即“没圈”。“没圈”所表达的意思就是没包括在内。可引伸为“没算在内”。故“草玫围”可释为“草没算”。

六、获

《鲁释》将《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6行“别钱伍拾文入张”和第7行“别钱伍拾文入赵 ”两句中的“别” 字判为“罚” 字是正确的。将第8行“各捉壹本”的“捉”字认为是“执”字的误写,并举“天授元年张文信租田契文末所写“执契两本,各执壹本”证之。其实“捉”字在此是一个方言用字。“捉”即“握”的意思,有执掌之义。现在中原一带方言中所说的“捉”,即“握”或“执掌”的意思。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用到“捉”字的不此一例,阿斯塔那317号墓出土的《唐赵荫子博牛契》中仍写有“各捉壹本”字样 。若细细翻阅,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可以找到第三例`、第四例。《鲁释》将此夏田契录文中第9行“获指□记”的“获”字,指证为“画”字是错误的。将“获”字释为“画”字的同音假借字也是不正确的。

《鲁释》云:“此契录文第9行‘获指□记’的‘获’字,当为‘画’字,所缺之字应是‘为’字。出土的吐鲁番唐代契约文书末尾,一般多写这一文句。敦煌发现的唐代契约文书也有这句话。但书写时用字往往不同,有的写成‘画指为记’(《敦煌资料》第一辑,356页,464页,465页)、‘画指为凭’(同前382页),有的写成‘画纸为记’(同前书357页,391392页,394页等),还有写作‘书纸为凭’(同前书366页)的。‘画指’就是押指纹,其用意和现在的画押相同。因此,我认为这些契文中的‘画指为记’、‘画指为凭’用字是正确的。把‘画’写成‘获’,‘指’写成‘纸’是同音假借,把‘画’写成‘书’则是形似而误写。据此,吐鲁番出土的张海隆夏田契契文中的‘获指□记’,正确的写法应是‘画指为记’。”为了证明自己的推论成立,《鲁释》还举出:新疆和田发现的《唐建中七年(公元786年)苏门悌举钱契》文末也写有“画指为记”(2),和吐鲁番出土的《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年)傅阿欢夏田契》文末还写作“画指为信”(3)两例为证。从而得出吐鲁番出土的夏田契契文中“获指为记”的“获”是“画”字同音假借的结论。

此契录文第9行“获指□记”的“获”字,是不是应当为“画”字。《鲁释》在论述自己的观点时进行了举证。但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契文末尾用“获指□记”者不是仅此一例,而是还有“获指为信”、“获指为验”诸多例证。例:《唐某人佃葡萄园残契》:“获指为□”(4)。《唐张相□等佃田契》:“获□□□”(5)。《唐杜定欢赁舍契》:“获□为信”(6)。《唐龙朔元年(公元661年)龙惠奴举练契》 :“获指为信”(7)。《唐麟德三年(公元665年)赵丑胡贷练契》:“获指为验”(8)。《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左憧憙夏田契》:“获指为记”(9)。

 

 (1)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180页。

2)《敦煌资料》第一辑446页。

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76页。

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57页。

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176页。

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273页。

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08页。

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12页。

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19页。

《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憙举钱契》:“ 获指为验”(1)。《唐

总章元年(公元668年)左憧憙买草契》:“获指为信”(2)。《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张善憙举钱契》:“获指为记”(3)。《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白怀洛举钱契》:“获指为验”(4)。《唐康辰花残契二》:“获指为□”(5)。《唐西州赵某雇人上烽契》:“获□为□”(6)。《唐候某雇人上烽契》:“获指□信”(7)。《唐显庆四年(公元659)白僧定贷麦契》 :“ 获指为信”(8)。《唐咸亨四年(公元673年)西州前庭府杜队正买驼契》:“获指为验”(9)。《唐麟德二年(公元665)西州高昌县宁昌乡卜老师举钱契》:“获指为信”(10)。《唐某人佃田残契》:“获指为□”(11)。这么多的例证,涉及到这么多件契文,同时这么多契文又不是一人所写。从时间上、地域上都有一定的跨度,难道说这些契文末尾书写的“获指为记”或“获指为验”或“获指为信”都非要改写成“画指为记”、或“画指为验”、或“画指为信”才是正确的吗 ?笔者认为:《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9行“获指□记”的“获”与上述契文中的“获指为验”、“获指为信”中的“获”其词意相同。“获”原本指收割庄稼或收成。《诗·豳风·七月》:“八月其获”。又“十月获稻”。《国语·吴》“以岁之不获也,无有诛焉”。这个“获”字在这里有“获得”之意,可以引伸为“得到”。意思是说某契约上面只有“得到”了立契双方的指印才算有效。“获指为记”与“画指为记”和“画指为凭”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只是用词上不同而已。根本不存在“画指为记”、“画指为凭”是正确的,而“获指为记”、“获指为信”、“获指为验”是错误的。在这里,“画”与“获”皆为动词。“指”为名词。“指”代表的是“指印”。《鲁释》说:“把‘画’写成‘获’是同音假借。”笔者认为这是不能成立的。尽管“画”的读音hua 为胡麦切 ,入声。“获”的读音huo ,为胡郭切,亦入声。在读音上有相近之处,但“获”绝不是“画”的假借字。对于前面我们所引证的“获指为记”、“获指为信”、“获指为验”这三个不同的契文用语, 笔者是这样理解的。“获指为记”中的“记”应该作为“记号”,可以引伸为“凭证”理解。表示立契双方已留下指印为证,不可反悔或违约。“获指为信”中的“信”应该作为“诚信”理解,表示立契双方留下指印以示诚意互信。“获指为验”中的“验”应该作为“验证”理解,表示立契双方留下指印可以“验证”契约的真伪。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同类格式契文中的用词不同,就怀疑谁对谁错,就指定谁是谁的假借,中国汉语言词汇丰富,我们认定或考释某一个词所表述的内容的时候,是不能够离开它所处的语句背景而单独地去分析和考察这个词的原意、或本意及引伸意的。尤其象吐鲁番出土文书契约一类,它既属于古代文献,也属于民间文书,整个字里行间透着浓浓的“俗气”,因此,我们在研究和探索他的时候,就不能完全按照中国传统的经典文书去对待。既要看重他“雅”的一面,也要把他从“俗气”中解脱出来,这就是笔者在研读此夏田契过程中的体会。

 

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22页。

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24页。

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30页。

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32页。

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592页。

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272页。

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273页。

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370页。

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389页。

1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526页。

1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159页。

载:中国农史200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