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骨文看商代的养猪技术

卫斯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把野猪驯化为家猪的国家之一。根据考古学家和古生物学家对西安半坡与浙江余姚河姆渡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猪骨研究表明:早在距今六七千年以前,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就已经把野猪驯化为家猪了①。到了殷商时期,我国的养猪业已经走过了3000年的漫长道路。从甲骨文材料所揭示的情况来看,殷商时期的养猪成就在我国的早期历史阶段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从殷墟出土的甲骨文材料来看,在商王朝的统治地区,养猪业遍及各个家庭,甲骨卜辞中“家”出现的地方不少。郭宝钧先生认为:殷商时,“牛圈曰牢,羊圈曰 0,犬圈曰矱,豕圈曰家……”②。其实“家”字的本意并不与豕圈有关,而是与殷人普遍以豕为家祭分不开。据有人考证:牛是奴隶主的祭品,羊是巫师的祭品,豕是士庶以下普通平民的祭品③。“陈豕于室,合家而祀”这正是“家”字的本意。正如吴大睟所云:“古家字从睠从豕。凡祭,士以羊、豕。古者庶士庶民无庙干寝,陈豕于屋而祭也”④。由此看来,殷商时,为家必养猪,若一家不养,何以用于家祭?甲骨文中还有这样一个字“ &”。其甲骨体的〓(《馀》61)、〓(《河》716)、〓(《河》717)都作双手捧豕形,这是殷人用全豕祭祀的象形。从卜辞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殷人不仅把猪用于家祭,而且用于其它祭祀。其用豕数量也因祭祀对象不同而多寡悬殊甚大,下面略举几例:
“于祖戊御,羊、豕、及”。(《乙》4521)
“其宁风,三羊、三犬、三豕”。(《续》2153)
“□贞 (四羊四豕”。(《戬》258)
“贞有犬于娥,卯彘”。(《前》4522)
“辛巳卜□贞埋三犬, (五犬五彘,卯四牛,一月”。(《前》733)
“十五豚、二十豚、三十豚、五十豚”。(《前》3236)

殷人的养猪方法,是采取放牧和槽喂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的。据郭沫若生前的研究,殷商时已有专门种植的刍秣供牧畜所用⑤。养猪业是殷人畜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猪当然也是放牧的对象。卜辞中有不少关于放牧于田的记载。到了冬季和初春寒冷季节,殷人就将猪圈在设有窝棚的圈栏内进行槽喂饲养。一般不再进行放牧,因为这时不仅田野里草木皆枯,而且天气寒冷,猪不肯活动。甲骨文中的“〖FJF〗綣〖FJJ〗”字有两种写法,一作〓(《存》1369;《明》1835;《佚》692;《京津》2543);另一作〓(《拾》123;《前》4168;《后》2315)。前者代表露天圈栏;后者代表圈栏内设有窝棚。置豕于露天圈栏与置豕于圈栏内的窝棚里自然是两种情形。很明显,第一种情形是用于天气暖和之时,后一种情形主要是用于天气寒冷之时。如果拿商代时设有窝棚的圈栏与我国北方现代设计的猪圈相比,可以看出是一脉相承的。

殷商时期,我国的养猪业不仅仅局限于殷人的活动地区,与其同时代的方国中有以专养母猪和肉猪而闻名于世的。卜辞中有这样两个方国名,一个是“睤”;一个是“睧”。“睤”见于《铁》813;《佚》456;《乙》2331;《拾》413;《前》7121,与甲骨文中的“睩”(《续》5298;《佚》779)实属同字异构体。据唐兰先生考证:‘睩’及‘睤’今字并佚,从睪之字,后世或改从覃。以声求之,则睤字似即睭之本字。《广雅·释兽》:‘睭,睮,豕牝也。’《玉篇》:‘睭,老母豕也。’覃声或读为蕈,与睵声同在从母”⑥。由此可见,“睤”当为母豕之专称,作为方国名,定是以专养母猪而闻名于世。“睧”见于《后》2365;《后》2424;《京津》313。它的甲骨体与另一个被学者们认为是合文“用豕”的甲骨体十分相似。“睧”的甲骨体作〓(《后》2424)或〓(《后》2365)形;“用豕”的合文作〓(《乙》5384)。笔者认为属同字异构。就字的本意来讲,应该是肉猪(能用的猪)的专称。它是一个形声字,因为古时“由”、“肉”读音相近,表其意通其音,故作为肉猪的专称。那么睧国必与专养肉猪有密切关系。甲骨文中有“〖FJF〗瞫〖FJJ〗”字,作〓(《前》854)或〓(《佚》621)形,康殷先生把它释为“牡猪”的专称,他说:“现在北方某些地区方言称牡豕、种猪作‘芽(译音)猪’,芽概即〖FJF〗瞫〖FJJ〗声的稍转。”⑦其实康先生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笔者家乡北方,我们家乡一般把自幼去势后的牡豕称为“芽(译音)猪”。把未经阉割的小牝豕和自幼阉割后的“大牝豕”都称为“草(译音)猪”。把专供配种的牡豕称为“狼(译音)猪”。把专门繁殖的“牝豕”称为母猪。把自幼去势后“牡豕”与自幼割阉后的“牝豕”统称为肉猪。把中途割阉的“牡豕、牝豕”称为杂猪或改窍猪。根据闻一多生前的考证,豕去势后写作“〓”。腹下一画与腹连着为牡豕,则不连着殆即去势之豕⑧。这说明殷商时期我国人民不仅对“牡豕”普遍进行去势,而且命以专名,以示区别。对“牡豕”普遍进行去势,主要是为了提高肉猪的质量,和加快肉猪的饲养速度,另一方面是为了选育优良品种,淘汰劣种,限制牝豕与牡豕的任意交配。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幼小“牝豕”进行割阉还不可能,饲养肉猪当以“〖FJF〗瞫〖FJJ〗猪”为主。若牝豕未经割阉当作肉猪来养,势必效果不佳。因牝豕三个月龄后性即可成熟,而且发情不限季节,这样一来,若作肉猪之用,早杀太小肉少,晚杀出槽周期拖长而且肉质太差。何况性成熟后的“牝豕”不易强制圈养,常常因发情而逾墙奔走,自寻交配对象。殷商时期,对“牡豕”的普遍去势是我国养猪业技术史上的重大成就之一,几千年来一直为我国养猪业所运用。

注 释
①参引李〖FJF〗 *〖FJJ〗等:《生物史》(第五分册),科学出版社,1979年。
②郭宝钧:《中国青铜器时代》,三联书店,1963年7月版。
③参引王仁湘:《新石器时代葬猪的意义》,《文物》1981年第2期。
④同上。参见姜亮夫:《“家”字之来源与中国古代士庶庙祭考》,《民族杂志》第一卷。
⑤参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⑥引自唐兰:《殷墟文字记》,中华书局,1981年5月版。
⑦参见康殷:《文字源流浅说》,荣宝斋,1979年11月版。
⑧转引王宇信:《商代的马和养马业》,《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此文原载《农业考古》198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