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作化期间党对“三农”问题的几点认识

 

     

1921年到今的80年里,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它的基本理论相一致,发生过三次大转折,实现了两次认识“飞跃”。第一次大转折发生在1949年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了中国新民主主义理论,完成了第一次认识飞跃。与此相对应,对“三农”问题的认识成为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最重要内容之一。第二次大转折发生在50年代前半期,即由新民主主义向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转变(或称之为对传统社会主义的复归)。第三次大转折发生在1978年以后,即由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转变,创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实现了第二次认识飞跃,与此相应,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也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一、       关于农村两种“倾向”的认识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农村几乎变成了清一色的个体经济(富农经济受到很大削弱)。土地改革虽然铲除了土地占有的严重不公平,但是却保留了土地私有和买卖转让的制度,这就必然导致农民之间,因各种差异和意外因素,发生经济上的分化,尽管这种分化非常缓慢,并且整体呈现出上升的“中农化”趋势,新产生的富农只是极少数。

早在1948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就提出:“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基本矛盾就是资本主义(资本家和富农)与社会主义的矛盾。……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这种斗争,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资产阶级要来跟我们争领导权,要把国家引导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在这个斗争中,决定的东西是小生产者的向背,所以对小生产者必须采取最谨慎的政策。小生产者是动摇的,可以跟着资产阶级走,也可以跟着无产阶级走,我们的任务就在于采取谨慎的政策,巩固地团结他们,领导他们。”[1]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当时任辽东省委书记的张闻天也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比较具体地分析了土地改革完成后和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东北农村的变化:(1)中农化为主,但是也存在两极分化;(2)农民愿意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及外地流动,而宁愿不要土地。据此,张闻天提出:“我们在农村中的基本方针应该是:(一)继续采取具体办法,尤其是发展供销合作社与劳动互助办法,以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改善大多数农民的生活,为农村集体化准备条件。(二)清醒地正视农村中阶级分化的实际情况,既不要粗心大意,熟视无睹,也不要过分夸大阶级分化的危险,而表示恐慌,或采取不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加以限制。(三)凡有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及有利于工矿业副业的发展,即凡有利于社会分业的发展的租佃关系及买卖、移居,我们不应反对。(四)继续在各方面帮助贫雇农解决其生产中的困难,并保护贫雇农不受新富农的过分剥削。(五)凡不愿从事生产的地主富农分子及一小部分二流子,则仍应加以监督,使之在劳动中得到改造。”[2] 张闻天上述从实际出发所提出的建议,完全符合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尤其是第三条建议,显然不仅对于农业生产,而且对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民的转移都具有重要意义,带有令人惊叹的正确性和前瞻性。

1952510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就认为:“几年来东北农业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存在着两种因素和趋势:一种是由于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自发发展着资本主义因素。这是农民所熟悉的旧的道路和生产方法。不仅高利贷、雇佣、土地买卖逐年有所增长;并且有一少部分农户退出互助合作组‘单干’,有1%左右的农户已成为新富农。发展较快的如肇源七区十八个村调查,富农已占农村户数的1·8%,人口的2·6%,土地的3·9%,耕畜的6%,车辆的7·7%。富农经济在目前比重虽小,但因为它适应小农经济自发发展的规律,故在农民中影响颇大。目前新富农经济的特点,在于混在互助组内,并采取着化整为零,多种多样的剥削方式。有的同志认为农民自发势力与阶级分化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而任其自由发展;让资本主义因素在互助组内无节制地滋长,致使若干互助组瓦解变质。这种任富农经济自由泛滥,而不加适当节制的观点与作法,显然是错误的。这是目前主要的偏向。”[3]

与此同时,东北局第一书记高岗在东北局扩大干部会议上也指出:在农村除了存在着党领导的互助合作运动外,还存在着严重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经过对上述决议和讲话的传达讨论,据松江省委的报告说,“对农村两个方向的矛盾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在讨论中普遍认为:由于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与农村自发势力的结合,使一部分农民甚至一部分党员干部受到了侵蚀,因而使农村资本主义倾向更加严重地滋长,其形式更趋于复杂。……经过讨论后一致认识是:国内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也就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个方向的矛盾,这个矛盾反映到农村就是组织起来走向集体化与自由发展走向资本主义的两个方向的矛盾。至于走那条路,决定于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工业对农业的领导及我们党对农民的教育问题。虽然目前农村两种趋势同时存在,但必须肯定:在毛主席党中央东北局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的和带有决定意义的趋势,是朝着集体化前进。”[4]

195274日,经中央同意的《中共中央东北局就当前国内国外的矛盾和农村中的主要问题给松江省委的复电》说:“当前农村中主要矛盾问题按以下提法比较适宜,即:农民小生产者经济自发发展着的资本主义与党所领导的合作化道路的矛盾,是当前农村中的主要矛盾,而党所领导的互助合作运动,是矛盾的重要方面。”[5] 可以说,这基本代表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前党对农村主要矛盾的认识。

如前所述,由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认为在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因此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就认为在农村中存在着党领导的互助合作运动和社会主义发展倾向与农民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两种倾向。1953年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以后,更加强调上述两种倾向的估计。

1953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就提出发展农村经济“有两条道路、两种办法:一种是旧的办法,旧的道路,让个体农民向富农高利贷者去借贷,去当雇工,出卖劳动力,廉价出卖农产品,结果就增加富农高利贷者、投机商人的剥削对象,让农村资本主义泛滥发展。这就是让少数人发财致富,多数人破产贫困。这是旧道路,是让农村资本主义漫无限制泛滥发展的道路。另一条道路是新道路,是领导农民组织起来,靠大家互助合作的力量,再加上国家帮助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结果就是大家富裕比较平衡的上升,也限制了富农的发展。……毫无疑义,第一条道路,旧的道路是富农所喜欢的,是富农要走的道路,也是在小农经济中生长起来的自发的资本主义势力所要走的道路。”[6]

同年10月至11月间,在召开全国农村互助合作会议期间,毛泽东在与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时特别指出:“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

1953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7]作了如下进一步的解释:“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反映农民(主要是中农)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着明显的、不能忽视的性质。”[8] 将农民的个体经济积极性进一步解释为农民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并将并列的两种积极性认定成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说明党对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将上述两个积极性主要体现在中农身上,实际上暗含着贫农主要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即具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而富农则主要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因此,这种论断已经孕育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阶级路线了。1953年对农民两种生产积极性认识的变化,显然是受到过渡时期总路线和粮食统购统销的影响。

同时期公布的由毛泽东亲自修改审定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学习和宣传提纲》则进一步肯定了农民的第一种倾向是主要方面,而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则是次要方面。

1955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中说:“大家已经看见,在最近几年中,农村中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9]毛泽东在为19561月出版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所写的按语再次指出:“富裕农民中的资本主义倾向是严重的。只要我们在合作化运动中,乃至以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稍微放松了对农民的政治工作,资本主义倾向就会泛滥起来。”[10]

与此同时,毛泽东又指出:“就农业合作化问题来说,我认为我们应当相信:(1)贫农、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因为他们的经济地位困难(贫农),或者他们的经济地位虽然比较解放以前有所改善,但是仍然不富裕(下中农),因此,他们是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的,他们是积极响应党的合作化号召的,特别是他们中间的觉悟较高的分子,这种积极性更大。”[11]

毛泽东又进一步解释说:“说现在合作社的发展‘超过了实际可能’,‘超过了群众的觉悟水平’,这是不对的。中国的情况是:由于人口众多,已耕的土地不足(全国平均每人只有三亩田地,南方各省很多地方每人只有一亩田、或只有几分田),时有灾荒(每年都有大批的农田,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水、旱、风、霜、雹、虫的灾害)和经营方法落后,以致广大农民的生活,虽然在土地改革以后,比较以前有所改善,或者大为改善,但是他们中间的许多人仍然有困难,许多人仍然不富裕,富裕的农民只占比较的少数,因此大多数农民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建设和它的成就,正在日益促进他们的这种积极性。对于他们说来,除了社会主义,再无别的出路。这种状况的农民,占全国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这就是说,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这种感觉,已经在广大的贫农和非富裕的农民中间迅速地发展起来。”[12]

 

            二、关于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形式的探索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经济几乎变成了清一色的小农家庭经营。由于当时中国刚刚结束百余年的战乱,农村的财富已经消耗殆尽,即使从事传统农业的生产资料,诸如牲畜、手工工具、肥料、种子也非常缺乏,更不用说因工业化水平很低和缺乏资金,无力用现代化的能源、机械、化肥、农药等装备农业了。土地改革结束时,平均每个农户只有06头耕畜,就大多数农户来说,从事独立的家庭经营尚感困难。因此,有着历史传统的“插犋”、“换工”等生产互助形式,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提倡下,就很快发展起来,而且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经济的发展道路应该怎样走,成为建国初期需要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互助合作的两种不同观点

关于引导农村中广大的农民个体经济逐步走向合作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以前就已经确定不移的方针政策。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都非常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同时又都指出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应该说,对于在农村中组织供销、信用以及手工业合作社,中国共产党内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如何看待土地改革以后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和中农化趋势,如何认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建国初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其中两种认识在党内影响比较大。

一种认识是以高岗、东北局和山西省委为代表的认识。早在1949年底,在东北局召开的农村工作座谈会上,针对不少区县干部面对土地改革后农村中中农化和两极分化苗头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的农村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农民应该经由什么样的道路走向富裕?什么叫提高一步?除了组织起来,农村还要干什么?”等问题[13],当时任东北局第一书记的高岗回答说:“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高岗虽然也批评了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但是重点是批评各种各样的“要求单干,对单干、对旧式富农感兴趣,对组织起来感苦恼”的思想。高岗虽然也提出允许单干、雇工、借贷,原则上允许土地买卖、出租,但重点是强调限制,强调加强领导,组织起来。高岗还提出:现在的互助合作,“在获得生产工具的改进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与发展”。会后,《东北日报》关于互助合作的宣传报导,就把高岗的这些思想概括为“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在会上,高岗还宣布了五条奖励互助合作实际上也是歧视单干的经济政策。关于党员能否雇工和单干的问题,高岗说: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党员要雇工时,应说服他不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组(即互助组)是不对的,但这些问题主要是采取教育的方法解决,非在必要时,不采用组织手段。高岗的总结表明,面对土地改革后农民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出现分化的趋势,他实际上主张通过大力发展互助合作组织,领导农民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高岗的上述认识和政策反映在会后经中央批准的东北局决议上。高岗的上述总结发言,全文发表在195014日的《东北日报》和东北各省报上,产生较大影响。

继东北之后,山西省委也遇到了这个问题。19501114日,山西省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发表《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指出土地改革后虽然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中农,但已开始阶级分化。许多互助组出现涣散或半解体现象。长治地委认为:为了防止阶级分化,必须提高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公积金。长治地委的上述思想得到山西省委的支持,山西省委认为适当动摇和否定私有制没有什么不可以。19512月和3月,山西省委分别向全省党代会和华北局阐述了上述观点。

19514月,山西省委又向中共中央、华北局写了一个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说:“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对此,山西省委提出依靠扶持与增强互助组内的“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14]

应该说,上述思想来源于毛泽东长期提倡的互助合作思想。这种通过合作社将广大的个体农民逐步引导到集体经济的思想,也被七届二中全会和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所接受。只是七届二中全会决议还认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15] 而上述同志则主要是出于对战争和土改结束以后农村中“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的担忧,要赶快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亦即集体化道路。

另一种认识是以刘少奇、薄一波和华北局为代表的认识。1950123日,刘少奇签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答复东北局关于党员雇工问题的信指出:“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16]当天晚上,刘少奇在与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谈话时又说:“东北土改后农村经济开始向上发展了。有三匹马一副犁一挂大车的农民,不是富农,而是中农。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组是建筑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将来70%的农民有了三匹马,互助组就会缩小,因为中农更多了,他能够单干了。这是好现象。现在的变工互助组能否发展成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同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生产方式的革命。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17]

195173日,刘少奇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写了如下批语:“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和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和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18] 75日,刘少奇在给中央马列学院学生讲课时,再次阐述了上述思想。

6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纪念中国共产党三十周年》;725日,华北局向中共中央作的《关于华北局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也都阐述了与刘少奇上述思想相同的观点。[19]

以刘少奇为代表的上述认识,是完全贯彻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思路。刘少奇根据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即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理,认为在工业化之前,即工业能够为农业提供现代机械和设备,将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农业之前,私有制和家庭经营将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国家可以通过大力发展供销、信贷合作社的办法,既帮助小农经济,又将其纳入国营经济的领导之下。当时互助合作的兴盛,不是小农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农民独立从事家庭经营条件不够的结果,因此一些解放和土地改革完成较早地区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互助组涣散现象,是必然的,同时也并不是坏事,因为它说明农民生产条件提高了,可以独立生产了。对于土改后农村中将产生少数新式富农经济,也用不着害怕,因为国家完全可以向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那样限制它的不好的方面。而希望通过在现有生产力基础上将互助组转变成合作社的办法,来动摇阻止互助组“涣散”和动摇“私有制基础”并走向社会主义,则是空想和危险的。因为它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二)两种认识的统一

刘少奇和华北局否定由互助组可以逐步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过渡的思想以及对山西省委的尖锐批评,从逻辑上讲,是与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鼓励和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思想是矛盾的。在此之前,党和政府的政策都是积极鼓励农民互助合作的,这也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努力的目标。

    19502月,农业部《关于1950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指示》关于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具体措施的第一条就是:“大量发动和组织劳动力,以恢复及提高耕作水平,组织劳动互助,在老(解放)区应成为农民习惯、并达劳力的一半以上;在新(解放)区,亦应在旧有的习惯下,通过典型加以推广。”[20] 但是这里所说的互助合作,主要是指规模较小换工性质的互助组。由于当时各个地区解放和完成土地改革的时间不同,在推进互助合作方面的进度也很不同,较早解放并完成土地改革的东北地区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经济方面就比较积极,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制定了鼓励农业互助合作的政策。

    195122日颁布的《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制订颁布的全国性的鼓励互助合作文件。《决定》指出:“必须继续贯彻毛主席所指示的‘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反对某些人认为‘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组应该自行解体’的说法。恰恰相反,劳动互助不但可以克服劳动力不足的困难,而且可以进一步达到提高生产的目的。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是组织起来的根本原则,必须遵守。”《决定》还提出:“劳动互助组,应受到人民政府的各种奖励和优待--得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优良品种、农用药械和新式农具的优先权,以及国家贸易机关推销农业和副业产品、供给生产资料的优先权。”[21]

因此,尽管刘少奇等批评山西省委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新民主主义时期农村中的个体经济,防止不顾生产力水平而“急于过渡”的左倾错误,但是突然说这种互助合作与社会主义没有多少关系,涣散也不要紧,显然容易引起思想混乱。这自然引起毛泽东的关注。

据薄一波回忆,经刘少奇修改过的《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725日上达中央后不久,毛泽东就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华北局负责人刘澜涛三人谈话,明确表示他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毛泽东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服刘少奇和全党关于用初级社的形式来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并不超越生产力水平的主要根据,是在没有实现机械化前,集体生产仍可以比家庭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毛泽东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22]

随后,在9月份召开的全国农业互助会议上,陈伯达又根据毛泽东的意思,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分析为例,论述农业生产合作社相当于工场手工业,农民合作虽同资本家雇工性质不同,但在手工劳动基础上仍可进行分工分业的集体劳动,发挥协作的优越性。毛泽东用手工工场提高劳动生产率(实际上是指效益)的逻辑说服了全党。但是毛泽东忽视了两点:一是农业生产,尤其是传统农业生产,不同于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它受生产对象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几乎每个人都要参加全过程的劳动,不能象工场手工业那样进行同一产品生产过程上的分工和协作,因此集体生产并不能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促进工具的改善;二是农业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手工工场那样的商品生产企业,它主要不是为市场生产,基本不受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制约,换句话说,合作社基本上不存在来自外部的竞争和制约,除了解散重组或成员采用退出(即脚投票)的方式,没有其他的机制逼迫它的效益必须高于家庭经营。更何况资本主义手工工场是雇佣劳动,资本家可以采用解雇威胁或压低工资的办法增加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来增加利润,而合作社则根本不可能这样做。

毛泽东的上述思想为中共中央所接受,195112月,中共中央通过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可以看出,刘少奇与毛泽东关于土地改革后农业经济发展的两种不同思路,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其差异只是在于刘少奇主张缓慢的、迂回的方式,在工业化前,将合作化的重心放在供销、信贷等产前产后的服务上,亦即放在小生产与市场联系的中介组织上。但是他断然否定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作为过渡形式则未免有些轻率,特别是他没有看到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发展这种带有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只要党的政策适当,既不与新民主主义经济相矛盾,即不会危及农业个体经济,而实际上又是正在向社会主义过渡。这种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渐进方式,确实比漫长等待后再采取激进方式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要稳妥和切实可行些。而毛泽东除了从生产的角度认为合作社优于个体农民的小生产外,还从当时广大农民因生产困难产生的生产互助积极性中,看到了利用这种积极性和初级社形式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可行性。另外,毛泽东关于农村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与工业化同步的思想,即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并不是在工业化完成后的某一天才开始的思想,也更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因为现代经济发展从一开始就要求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生产关系始终呈多样性,只不过哪种生产关系处于主导地位罢了。毛泽东的失误主要在于后来急于求成和追求经济成分的单一,这既违背了合作化应根据农民自愿互利和生产需要的原则,也不符合因生产力千差万别而要求生产关系多样化的客观规律。

    1951年党内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讨论及分歧的消除,使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和步骤有了比较明确的统一认识。

 

三、关于工业化与小农经济之间矛盾的认识

   

1953年至1957年,是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剧烈变革时期。在制订和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由于实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和对工业增长提出过高的指标,导致了供求关系的紧张,其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工农业关系的紧张和国家与农民的矛盾。按照当时的话来说,就是:落后的农业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工业和不断提高的人民生活的需要;分散的个体农民不能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要求。在这种认识指导下,从1953年开始,农村经济体制以及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国家通过主要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割断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二是党和政府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农村的个体经济变成了集体经济。

关于小农经济与工业化关系的认识,以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最具代表性。195312月,经毛泽东亲自修改审定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就小农经济与工业化的关系论述了以下几个观点:

1)小农经济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能大幅度增产。“在土地改革胜利完成以后,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已经从封建剥削制度下面获得解放。但在我国农业中占绝对优势的还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分散的和落后的,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土地是分成小块经营的,农具还是古老的,耕耘靠人力和畜力,无力采用农业机器和新的耕作制度,收获量低,不能很快扩大耕地面积和提高产量。……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许多农民由于生产不足而不能自给,鳏寡孤独和失去劳动力的农户的困难也不能完全得到解决;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农村中一般还有10%左右的缺粮户需要帮助。这种建立在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上面的小农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长的需要”。

2)小农经济不稳定,会导致“两极分化”。“小农经济是不稳固的,时刻向两极分化,有的人因天灾人祸而穷困破产,有的人却利用做投机买卖、放债、雇工的办法来剥削旁人;如果不对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中少数人就会发展成为富农剥削者,而多数人就不得不忍受贫困甚至破产的痛苦。”

3)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和工业化的矛盾。认为小农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宣传提纲》引用斯大林的话“可以在多少长久的时期内,把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建筑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建筑在最巨大集中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最散漫落后的小商品农民经济基础上么?当然是不可以的。长此以往,整个国民经济都会有完全瓦解的一日。”出路有两条:一是资本主义大农业;一是通过集体化建立社会主义大农业。[23]

    从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论述来看,党基本接受了苏联的工业化理论和模式。所谓苏联的工业化理论是指斯大林提出的如下工业化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依靠对外掠夺来实现原始积累,必须依靠国内人民节省来增加积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工业落后和受到帝国主义的威胁,因此必须实行赶超战略,以保证与帝国主义国家的竞争和未来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要实行这种工业化,就必须将一切资源和剩余集中在国家手里,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管理。因此,所谓苏联的工业化模式,就是由国家集中一切资源,来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其在经济体制上的表现,就是实行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产业结构方面,是长期优先发展重工业;导致农、轻、重产业结构失调;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则是实行进口替代和限制资本流动。

50年代前期,中国为什么会选择苏联模式的工业化道路,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从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中国国民经济基本上治愈了战争创伤,并从1953年起进入全面经济建设阶段。从鸦片战争以来的一百多年间,中国因经济落后受尽帝国主义列强欺凌,尽快实现工业化是几代中国志士仁人的共识,随着民主革命任务的完成,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自然要将工业化置于首位。就当时来看,世界上成功的工业化基本上有三种:一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法、美等,在外面没有竞争强手也没有可引进的先进技术情况下,利用对外商品输出和直接掠夺殖民地、半殖民地,由轻工业到重工业,逐步实现了工业化;二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如德、日等,在外面已有强大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力量,通过对外直接掠夺和国内高积累(封建剥削转化),再加上外面已有可供学习的先进科技,不必再由轻工业到重工业逐步发展,因此也很快实现了工业化;三是苏联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工业化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对外受到军事威胁和经济封锁的情况下,通过内部的高积累和优先发展重工业,也很快实现了工业化。而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中国,外部因朝鲜战争而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威胁和封锁禁运,内部则国民经济则因过去的半殖民地性质,重工业极为落后和布局非常不合理,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因此,就上述三种工业化道路来看,与当时中国情况最相近和可行的是苏联的道路

    另一方面,经过三年的治理改革和经济恢复,中国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土地改革、统一财经、统制外贸等重大经济改革,在完成民主革命任务的同时,也使社会主义经济因素大大增长,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大大加强,这不仅表现在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非常巩固,还表现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比重上升的速度也非常快,这种经济结构演变趋势已为人们普遍感受到。

 在取得上述经济成就的同时,国民经济恢复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第一,由于中国经济落后、底子薄和人口众多,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将导致供求关系的紧张,因而需要加强资源配置的计划管理,这就使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私营和个体经济与政府要求的资源配置集中化、计划化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集中表现在1952年的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和1953年的粮食统购统销上。第二,由于城市私营和个体经济刚从旧中国过来,存在的问题较多,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制和市场机制制约,偷漏税、行贿、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等行为较多,从而使人产生其“利少弊多”的印象;从农村看,虽然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但是旧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和长期战争的破坏,使得农村一时难以摆脱极端贫困状态,生产资料严重不足,农业剩余相当低少,就大多数农民来看,家庭经营确实困难不少,加上国家投资有限,农业增长受到较大限制。1953年10月,毛泽东在谈到农业合作化问题时即说:“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极大的矛盾。需求大大增加,供应不上。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24]

    这样,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四面八方”政策为基础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似乎与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有些不相适应。

但是,原因归原因,它只能说明历史的局限性,而不能说明上述论断本身的缺陷。过渡时期总路线对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关系的认识,至少存在以下几点缺陷或片面性。

第一,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小农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中农化而不是两极分化。这一点不仅为当时的事实所证明,在1953年也是党内许多人共同的认识。农村不会出现两极分化趋势,第一个理由是国家可以利用税收、信贷、救济、互助等方法发挥调节作用(这一点,毛泽东、刘少奇、张闻天都论述过);第二个理由是不应该忽视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将小农经济视为固定不变,因为随着工业化的进行和经济发展,许多农民将转向非农产业和城市,不致出现少数人生产规模扩大了、富裕了,就必然导致大多数农民破产和贫困。实际上,由于工业收益高于农业,农民更愿意转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张闻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东北就发现了这一点)。

第二,国家不应当以工业化的名义,将一切农业剩余都拿到政府手里。这里姑且不讨论农民对其纳税后的剩余是否应该具有所有权(支配权和消费权),即使从有利于工业化的角度来说,剥夺了农民对自己生产剩余的所有权,自然就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滞了农业的发展,结果尽管国家把农民的剩余都拿走了,但是由于剩余的绝对量很少,农民固然很贫困,国家得到的也有限,工业化的速度并不会很快,尤其是整个国民经济很难健康发展。这一点,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批评了苏联的做法。

第三,小农经济和市场调节与与工业化并不矛盾。首先,应该说明小农经济的生产成本和增产潜力并不是想象的那样,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非常低,农民作为“理性”的人,是很容易接受能够提高收益的新技术的;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国家是可以采购到大量农产品的。这一点,已经为国内外的经验所证明。另外,1953年农产品供给紧张,主要的原因不是小农经济的投机心理和增加消费引发的,而是1953年上半年工业和基本建设的“冒进”造成的。1953年的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比1952年增长75%,工业总产值增长30%,对外贸易额增长25·2%,工业和基本建设增长过快,必然带动城市人口和消费增长总量过快:1953年城市人口比1952年增长9·3%,非农业居民的消费水平比1952年提高15%[25]工业和基本建设的这种增长速度超过了农业的承受能力,其首要表现自然就是农产品供应紧张。

可以说,由于1953年是中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第一年,不仅缺乏经验,也缺乏严密的计划,加上热情高,建设的步伐迈得过大了,超越了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是预期的工业化速度超越了国情,而不是农业跟不上工业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统购统销”和“合作化”保证了“一五”计划的完成,但是这种以牺牲农民利益和市场机制为代价的速度,不仅代价太高,而且不能持久。就像毛泽东所说的那样:“我们现在发展工业可以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少发展一些农业和轻工业,一种是多发展一些农业和轻工业。从长远观点来看,前一种办法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少些和慢些,至少基础不那么稳固,几十年后算总帐是划不来的。后一种办法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多些和快些,而且由于保障了人民生活的需要,会使它发展的基础更加稳固。”[26]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1]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

[2] 《张闻天社会主义论稿》,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3] 黄道霞等:《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页。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6-278页。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3页。

[6] 《党的文献》编辑部:《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4-45页。

[7] 即《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提出的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该决议于1951年9月以草案的形式下达试行,1953年2月改为正式决议下达实行。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62-663页。

[9]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7页。

[10]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45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72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79页。

[13] 详细情况请见《东北局向中央的综合报告》,1950年1月。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14]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3页。

[15]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16] 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页。

[17]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198页。

[18]黄道霞等:《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2页。

[19] 参见黄道霞等:《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8-40页。

[20] 《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21] 《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22]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23] 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168页。

[24] 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25] 武  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页。

[26]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