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纲目》谷部的生物学与农学特色
游修龄

 
    

李时珍《本草纲目》虽然是医药学的巨著,但从生物学和农学的角度看,也是极有贡献的著作,本文试就书中的“谷部”内容在生物学和农学上的成就作一些探讨。

谷部共四卷(第二十二至二十五卷),李氏在卷二十二中指出:“五方之气,九州之产,百谷各异其性,岂可终日食之而不知其气味损益乎?”这几句话深刻反映了李氏在书中之所以兼及粮食作物,是从人的日常饭食的营养与人体健康(气味损益)的角度来考虑的,这比历代农书所强调的“民以食为天”以填饱肚子(能量供应)为目的,无疑深入一层。接着说:“于是集草实之可粒食者为谷部,凡七十三种,分为四类:曰麻麦稻;曰稷粟;曰菽豆;曰造酿。”

这73粒食的植物中,有58种是李氏辑录前人本草中的植物,(计从梁·陶弘景《神农本草经》开始,历经唐、宋、元、明的各家本草《李氏本人又添入15种。他的贡献不光是增添了种类,而是在摘录前人文献后所作的补充“时珍曰”的内容。这些补充大大超过前人的描述,而赋予更多的科学含义。

李氏所划分的四大类中,第四类造酿即农产品加工,从药物上说是新的项目,从作物来说是与前三类重复的,所以除去重复的29种造酿物,实际的植物为44种。又,由于李氏是从药物的性质进行分类的,因而同一种作物常常被分成几种来叙述,如水稻就分成糯、粳、籼三种;大豆被分为大豆、黄豆、大豆黄卷三种;粟、粱、秫分列为三种;大麦和穬麦分列二种等。如把它们加以归并,实得34种。其中还有东*[原字外广内啬]、蓬草子、*[原字艹头下冂内又]草、蒒草、罂子粟等五种辑自前人本草,有的李氏本人也未见过实物,难以确定,而且属野生植物的子实,不是栽培作物,不宜列入李氏自己所定的“百谷各异其性,岂可终日食之”的范畴,除去这5种,实得29种。还有一种阿芙蓉即鸦片,虽是栽培植物,却非谷物,亦不宜列入,则实得28种,它们的分类关系如下:

禾本科13种:小麦、大麦,(穬麦),燕麦,稻(糯、粳、籼),黍(稷),蜀黍,玉蜀黍,粟(粱、秫)子,稗,狼尾草,菰米,薏苡。

豆科11种:大豆(黄大豆,大豆黄卷),赤小豆(腐婢),绿豆,白豆,稆豆,豌豆,蚕豆,豇豆,扁豆,刀豆,黎豆。

胡麻科1种:胡麻(脂麻)。

亚麻科1种:亚麻。

大麻科1种:大麻。

蓼科1种:荞麦(苦荞)。

以上28种食用作物中禾本科和豆科24种,占绝对优势。其余胡麻、亚麻、大麻、荞麦属次要。禾本科和豆科则近乎平分秋色,同样的重要。这是中国人自古以来依赖谷物淀粉和豆科蛋白质获得营养平衡的优良传统。先秦古籍如《孟子》、《管子》、《墨子》等都时常用“菽粟”连称,说明农业生产和民生的密切关系,如孟子说:“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管子说:“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饥饿之色。”墨子说:“贤者治邑也……,聚菽粟。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这里的粟和菽是广义的,即指禾谷类和豆类作物。两者并重,是中国农业为人民提供食谱的基本特色。李时珍不是从农书而是从历代本草著作中归纳而来,同样反映了这一基本特色。

从李氏归纳的这28种植物中有“时珍曰”的部分,可以看出下述三方面的特色,为历代农书所不载,弥足可贵。

一、 补充农书中粮食作物种类的不足

中国古代禾谷类作物的种类一向很多,但因将重要的谷物归纳为“五谷”,其他作物提到的相对较少。是早的农学巨著《齐民要术》所收的谷物种类相当完备,也只有12种,以后直至明代《农政全书》的谷部收录了28种,算是对作物种类作了重要补充。它们是:菰米、薏苡、穇子、稗、苦荞和许多豆类。这前五种谷物并非明代新出现的作物,都是在秦汉时文献中常见提及的:苦荞则是在少数民族中早已栽培的。特别是薏苡的种子早在7000年前的河姆渡遗址中即已发现。并非如《后汉书·马援传》所说的由马援从越南带来,中国才始有薏苡,马援只是引种而已。历代农书不收这些作物,可能因为它们的栽培面积不如五谷大,其实它们的分布很广,历史上的种植从未间断过。

《要术》未收薏苡和苦荞可能是这些作物以南方为主,北魏时北方没有栽培,所以只在引《氾胜之书》中附带提到稗。《农政全书》对这三种作物的描述也远较《本草纲目》谷部为简略。

从李时珍广收粮食作物种类中,可以得到一点启发,即作物的重要性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薏苡在历史上曾从粮食渐渐退居到药用,似乎愈来愈不重要,但近年来日本发现薏苡在营养上的特殊价值而大力提倡对薏苡的加工食品,我国也发现薏苡在栽培、加工、产量方面有新的潜力可以发掘,很可能薏 苡又会回到粮食队伍中来。李氏有关薏 苡营养价值的叙述也有进一步分析研究的必要。近年来提倡天然食物的呼声日益增加,发掘新老作物种类是其内容之一。

李氏在豆类作物中,补充了稆豆(Glycine gracilis)这是一种“半栽培”也称“半野生”的大豆,至今仍很普遍,可以供食用或饲用,但为历代农书所不收。“时珍曰:此即黑小豆也,小科细粒,霜后乃熟”。对稆豆的特性说得很清楚了。李氏还补充了野豌豆和野绿豆的材料,凡此皆说明李氏对栽培作物的野生种也注意其利用价值,这是一般农书所做不到的。

二、 纠正前人文献的谬误

《本草纲目》的体例按“释名”、“集解”、“气味”、“主治”、“发明”、“附方”等次序排列。将“释名”和“集解”放在最前面,是表示该植物作为药物的基础知识和根据。如果药物本身所指的对象都混淆不清、张冠李戴,以之治病,岂非贻患无穷,所以正名是根本。李氏本人一贯坚持实践,亲自调查观察记载,因而他对于鉴别前人文献的正谬,有特殊的权威性。单就作物的名称而言,历来就有很多紊乱,只知读书的文士一般都不谙植物的形态习性,未见过实物,辗转相传,遂增误解。加以各地方言称呼不一,同物异名或异物同名,所在皆有。李氏对此在“释名”和“集解”两部分中,一一加以澄清,这是他的很大贡献。

例如脂麻,前人文献中就有方茎、狗、青蘘、藤弘、乌麻等异名。脂麻的茎是方形的,但陶弘景把脂麻的茎分为方、圆两种,此后即被划成两类,造成紊乱。脂麻的叶片是多型的,从茎基部到中、上部,变异很大,没有固定的叶形,前人不明者,按叶形加以分类,遂愈分愈乱。脂麻的蒴果有四棱、六棱、八棱的不同,乃是品种的遗传特性。前人便拿棱数多少作分类,以四棱为胡麻,八棱为巨胜等,使人无所适从。李氏对此一一加以纠正:“巨胜一名胡麻,其说甚明。至陶弘景始分茎之方圆,雷斅又以赤麻为巨胜,谓乌麻非胡麻……故承误启疑如此……贾思勰《齐民要术》种收胡麻法,即今种收脂麻之法,则其为一物尤为可贵。今市肆间因茎分方圆之说,遂以茺蔚子伪为巨胜,以黄麻子及大藜子伪为胡麻,误而又误矣。茺蔚子长一分许,有三棱,黄麻子黑如细韭子,味苦;大藜子状如壁虱及酸枣核仁,味辛甘,并无脂油,不可不辨。”

其他如稆豆,唐·陈藏器《本草拾遗》将其误为《尔雅》所说的戎菽,又等同于驴豆及*[“莹”字的上部下加“豆”字]豆。李氏指出:“戎菽乃胡豆,*豆乃鹿豆(即野绿豆)”。黎豆,陈氏误为《尔雅》所载之虎櫐、山櫐。李氏指出:“《尔雅》山櫐、虎櫐原是二种,陈氏合二为一,谓诸虑一名虎涉,又以为千岁櫐,并误矣。”诸如此类辩正甚多,不一一列举。李时珍这种辩正工作是对千余年来文献流传中的谬误,作一次大的清理,是为中国医药本草正名的一个大贡献。

三、 植物形态描述的贡献

中国历史农书从西汉《氾胜之书》起,便一贯重视生产实际操作,而很少涉及栽培作物的形态特征和生长习性,像《齐民要术》这样的巨著也不例外。所讲的都是整地、播种、中耕除草、收获、留种等等,偶或涉及,也都是为操作提供一个标准,如说粟的除草时间是“苗高一尺,锋之。”是以苗高一尺作为中耕除草的标准,而不涉及对苗本身有什么描述。这一传统一直沿续到明清的农书。个别农书间或提及一些生育特性,也都是一鳞半爪,如马一龙《农说》,提到水稻的开花:“稻花必在日色中始放,雨久则闭其窍而不花,风裂则损其花而不实。”这是唯一的对水稻花器的描述了,《天工开物》也类似。这不能不认为是中国农书的最大缺陷。因为生物学的知识是农业操作赖以发展提高的基础,不注意生物学基础知识的观察积累,使中国农业操作始终停留在感性认识,而难以上升到普遍规律的归纳和应用,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想不到弥补这缺点的却是作为医药专书的《本草纲目》谷部的某些叙述。以下试举几例:

1. 荞麦。“时珍曰:南北皆有。立秋前后下种,八九月收刈。性最畏霜。苗高一二尺,赤茎绿叶,如乌桕树叶。开小白花,繁出粲粲然,结实累累如羊蹄。实有三棱,老则乌黑色”。这一段描写把荞麦的特性如生育期短,畏霜以及植株各部特点茎赤、叶绿、花白、子黑都讲清楚了。在历代农书中很少有这样的叙述。又如苦荞麦:“时珍曰:苦荞出南方,春社前后种之。茎青,多枝,叶似荞麦而尖,开花带绿色,结荚亦似荞麦,稍尖而棱角不峭,其味苦恶。农家捣为粉蒸使气馏,滴去黄汁,乃可作为糕饵食之。”苦荞麦一般农书不收录,其实在西南各地栽种甚多,李氏这一段荞麦和苦荞麦的形态区别描述,很像现代的分类检索,且对于如何加工,以去掉苦味,乃可食用,也说得清楚明白。

2. 高粱。“时珍曰:蜀黍宜下地。春月播种,秋月收之。茎高丈许,状如芦荻而内实。叶亦似芦,穗大如帚,粒大如椒,红黑色。米性坚实,黄赤色。有二种,黏者可和糯秫酿酒作饵;不黏者可以作糕煮粥。可以济荒,可以养畜。茎可织箔席,编篱,供爨”。这一段描述不仅把高粱的形态特征、子粒的糯与非糯讲得很全面,就连穗、茎的用途也不遗漏,很是难得。

3. 玉蜀黍。玉蜀黍是明朝初传入的新作物,这是谷类中少有的雌雄异花同株植物。玉蜀黍的形态特征较为复杂,但李时珍的描述却很成功:“时珍曰:玉蜀黍,种出西土,种者亦罕。其苗叶俱似蜀黍而肥矮,亦似薏苡。苗高三四尺,六七月开花成穗,如秕麦状。苗心别出一苞,如梭鱼形,苞上出白丝垂垂。久则苞拆子出,颗颗攒簇,子亦大如芡子,黄白色,可炸炒食之。”说“种出西土”是表明玉米传入的方向;说“种者亦稀”是反映初传入时推广尚未普及,所以还停留在“炸炒食之”的阶段。说玉米的株形像高粱和薏苡也很确切,通常在抽穗前,不是农家,也很难区别的。李氏把玉米雄蕊形容为“秕麦状”,以及对果穗抽穗后吐丝和结实的描述等都甚生动。这是在不知道雌雄异花同株的情况下所作的描写,是很不容易的。明代文献中如田艺衡《留青日札》(1578),慎懋官《华夷花木鸟兽珍玩考》(1581)及王象晋《群芳谱》(1621)等,也都有玉米植物形态的描述,但都不及李氏这样详细生动,直至清·汪灏的《广群芳谱》(1708)有关玉米的描述干脆照抄李时珍的原文而无补充。

此外,如李氏对豌豆和蚕豆的长期相互混淆作了辩正,并对二者的形态作了精辟的叙述,就不一一例举了。

以上是就《本草纲目》谷部的生物学特性和农学特色所作的扼要分析,借以窥见一斑。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历史上的科学家是完人,他们的一言一语都正确无误。这里本着不为贤者讳的探讨精神,就谷部记述中一些不够正确的地方提出讨论,初步涉及的有以下几点:

1. 大麦条。本条提到“大麦亦有黏者,名糯麦,可以酿酒。”按现代农学知识,谷物中的稻、玉米、高粱、粟、黍等的胚乳组织有糯与非糯之分,麦粪的胚乳则没有糯与非糯之分。糯质胚乳的支链淀粉占98%~100%,直链淀粉不足2%甚至完全不含直链淀粉。非糯的谷物如籼稻,其直链淀粉高达25%,粳稻为18%,所以表现为非糯性。至于大小麦的胚乳其支链淀粉通常含量约75%左右,远不到98%以上的水平,就不存在糯性麦的问题。历代农书中也没有提糯大麦的名称,但地方志中却有“红粘糯麦”其注云“堪酿酒”(万历《绍兴府志》物产部)。又,浙江《诸暨县志》(1910)物产部转引宋《嘉泰志》中也有“红黏糯麦,堪作酒,故名糯”。可见糯麦之名自宋、明、清一直都有,不是李时珍的独创。推想糯麦称呼之起因当与酿酒有关,古人是把糯稻、糯粟、糯黍等可以酿酒的事实,类推到酿酒的大麦身上,也称之为糯麦。那时还没有淀粉的化学结构知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实适宜于酿酒的大麦,因其是蛋白质含量极低之故,如蛋白质含量高,则不能酿出好酒来。

2. 胡麻条。本条对胡麻即芝麻蒴果的分类说:“有四棱、六棱者,房小而子少;七棱、八棱者,房大而子多。”这是把七棱也作为一种类型则不妥,因为芝麻蒴果的棱数应该都是偶数的,原因是芝麻的子房有二心皮、三心皮、四心皮之分,每心皮为一室,每室中间有假隔膜,分隔成二假室,每假室外结一排种子,二心皮共四假室,得四排种子,从外表上看便是四棱。同样,三心皮、四心皮就分别结六棱,八棱的蒴果,出现七棱的现象,是因四心皮的子房中有一个心皮未形成假隔膜,三个心皮有假隔膜,从而在外观上出现七棱的变态,这种变态是不遗传的,所以不能视为一种类型。

3. 狼尾草条。李氏在该条释名下引有“稂”、“*[艹头下为竟]蓈”“狼茅”等别名,在集解下云:“时珍曰:狼尾,茎、叶、穗、粒并如粟,而穗色紫黄,有毛……其莠而不实者,名狗尾草。”说狼尾草即狗尾草,形状象粟是对的,但把稂和*[艹头下为竟]蓈也当作狼尾草的别名,则混淆了稂和狗尾草的不同。李氏在集解中又另引《广志》的一句话:“子可作黍食。”则自相矛盾,因为《广志》说的稂是是指它像黍的杂草,所以子可以黍食,不是作粟食。而狗尾草即莠,是粟的伴生杂草,而稂则是黍的伴生杂草。《诗·小雅》有:“不稂不莠”,《国语·鲁语》有“马饩不过稂莠”,都是分指两种作物的两种伴生杂草。稂,又称蓈,《说文》:“蓈,黍属也。”段注:“蓈之于黍,尤稗之于禾也。”程瑶田《九谷考》也说:“余目验,穗与谷皆如黍。”程是完全正确的。现在内蒙古一带种黍多的地方,还有野生的蓈(Panicum spontaneum)。

4. 籼条。本条在释名下说:“籼亦粳属之先熟而鲜明者,故谓之籼。种自占城国,故谓之占。”把籼只看作早稻,是错的;把占稻、早稻作为籼的同义词,也是不对的。籼稻中有早稻是对的,但籼稻中晚稻也不少,籼稻和粳稻都有早、中、晚之分,并非只有粳分早、中、晚。占城稻只是个品种名,不宜等同于籼的类型名。

5. 稷及黍条。李氏在这两条的考释中把稷和黍视为同一作物:“时珍曰:稷与黍,一类二种也。粘者为黍,不粘者为稷。”中国历史上在唐以前,一直释稷为粟,唐朝以后出现 稷是黍的新解,于是形成了稷即粟和稷即黍的两种对立意见,千余年来,辩驳不已。明以后主张稷即黍者,往往引李时珍的描述以为有力之论据。因为只有李时珍对粟和黍的植物形态作了明确的划分;“稷黍之苗虽颇似粟,而结子不同。粟穗丛聚攒簇,稷黍之粒,疏散成枝。”这个描述,影响深远,直至近代的词典、植物分类著作中都予以采纳,以稷为黍。殊不知李氏这个描述作为粟和黍的形态差异,是完全正确的。但他一开始就用“稷黍”连在一起,稷既和黍同列,当然附带也成了与粟的不同。李氏对稷何以是黍不是粟并没有提出论证,就把稷和黍放在一起,与粟进行对比,后人不鉴于此,就加以引用,是一种疏忽。要指出的是,以稷为黍不是李氏的首创,他只是继承唐本草的观点,进一步用形态差异对比的描述,加强了这一误解。笔者因已专门写有《论黍与稷》(载《农业考古》1984年第2期)一文详加辨正,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6. 综观《本草纲目》谷部的叙述,其在生物学和农学上的贡献是很巨大的,上边所提几点质疑和商榷,实乃瑕不掩瑜,无损于《本草纲目》光辉昭垂后世也。



出处:《农史研究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