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 过 则 喜 和 闻 过 则 讳

游修龄

人生在世,无论工作学习、待人接物、说话作文,都难免有差错、失误的时候,而且这种差错或失误的发生,往往出乎疏忽或无知,经过他人指出,才明白过来。对于他人指出差错的回应,通常不外两种态度,一种是虚心接受,即孟子所说的“闻过则喜”(《孟子·公孙丑上》:“子路,人告之以过则喜。)。

另一种态度则觉得有失面子,采取不理睬的态度,或者多方辩解,不能做到“过则勿惮改”(《论语·学而》)。古人把过失分为君子之过和小人之过两类,子贡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蚀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子夏说:小人之过也,必文。”(《论语·子张》)文,指掩饰,成语“文过饰非”本此。

这些两千多年前古人的教导,不光是现在并未过时,今后也依然正确。

遗憾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名利引诱和工作的压力下,许多人不是闻过则喜,而是闻过则讳,闻过则捂,甚至于闻过则拒,闻过则怒,则骂。

闻过则讳,闻过则捂的现象,现在相当普遍,我个人就碰到不少。姑举两例:一是我从《深圳特区报》的专栏里的看到一篇文章,标题是“谈‘斤’论‘主’说新旧”。文内所论述的“斤”和“主”的字源内容,系属于文字源流和考古范畴,作者是一位高级工程师,缺乏这两方面的基础知识,却对这些方面有兴趣,信笔所之,抒发他的联想,便显得错误百出,贻笑大方(具体从略)。可是报纸对这篇文章所加的编者按,却作了高度的赞扬,说什么“…你能知道文字“新”和“旧”的来历吗?“谈‘斤’论‘主’说新旧”从“斤”和“主”的文字源流说起,小处生发,引经据典,上下五千年,游刃有余,表现了作者渊博的学识。…”我看过这篇文字以后,写信给该栏的编辑,指出这篇文字的错误百出,可否写一篇驳正的文字,编辑马上回信说明,编者按语是主编亲自所写,最好不要驳正。言下之意,如果刊登了驳正,不光是对文章的作者,连主编也牵涉进去了,这是典型的“闻过则讳”并“为贤者讳”,我只好作罢。

另一件事例是,杭州的西湖今年动工疏浚,向西扩展,恢复明朝时的杨公堤六桥,最近完工,向游客开放了。杭州的《青年时报》刊登了一篇介绍杨公堤从筑堤到该堤遭埋没的历史过程文章,并附一张清朝雍正年间的西湖图,用一个大红箭头指向图中的一条长堤,说“这张三百年前的西湖全图上,杨公堤宛然在目”。非常遗憾的是,图中的这条长堤恰恰是苏堤,而非杨公堤,张冠李戴了。因为杨公堤到清初已经被埋没,在文字叙述中交代得很清楚,而到了图中却又“宛然在目”,文字和图相互矛盾。如果选择一张明万历七年(1579)的刻本《西湖志类钞》卷首附图,则杨公堤和苏堤两堤都清楚在目了。该文作者即该报的责任编者,下笔和选图也太疏忽了,实在不够认真。为此,我写信给编者,希望对此有所更正,我特地附上我的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结果犹如石沉大海,杳无回音。这是典型的“闻过则捂”,捂住这个错误的报道,不更正,反正知道错的人不多,你其奈我何!

比“闻过则捂”更甚的是“闻过则拒,闻过则怒”,典型的当推散文大师余秋雨教授,余教授的几种风行一时的散文集里,夹杂许多常识性和专业性的差错,包括历史人名错,地名错,事实错,年份错,情节错,书名错,引文错,理解错,注释错,举例错,平仄错等,经读者指出后,他总是不肯虚心接受,反而责怪善意指正的人是鸡蛋里挑刺,刻意刁难。这就迫使金文明化大力气把余的著作中的“硬伤”一一胪列出来,共 126 处(不包括其他人已指出的),又一一找到正确的文献出处,加以对照,使得余的狡辩无所遁避。金文明的书名《余秋雨散文文史差错百例考辨》。这书问世后,受到读者的欢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有趣的是,这书的书稿曾同上海某著名出版社联系,遭到谢绝,以后陆续联系了各地六家出版社,都吃闭门羹,最后找到山西的书海出版社才得以问世。可见大出版社慑于名人的声势,在真理面前也陷入“为贤者讳”的惯性圈子里,不敢摆脱。

这里附带引发一点感想,即上述三件事例都与编辑有关,一个是主编对充满错误的文章,看不出来反而加编者按大加赞扬;二是编辑自己写的文章,疏忽大意,出了差错,这种马虎习惯,很容易对外来投稿者的差错也不会发现。三是出版余秋雨著作的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何以对其中的差错全无觉察?都要等到读者指出。如所众知,编辑的主要责任是把关,把住文字叙述的关,及时纠正书稿中的差错,这才真正发挥了编辑的不可取代的作用。编辑不应只忙于日常的文字编排技术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当然,这是题外话,首先应该负责的是文章的作者,不是编辑。

如果余秋雨对读者指出的差错,表示虚心接受,并在再版时加以更正,实践了孔子说的“过则勿惮改”和“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蚀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只会更受到读者的爱戴。

闻过则讳、闻过则捂如不注意纠正,会进一步发展为闻过则拒、闻过则怒,这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目前闻过则讳和闻过则捂似乎已成一种气候,见怪不怪,才会为闻过则拒、闻过则怒者提供合适的土壤。

20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