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地区人地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
 
张建民 鲁西奇

  长江中游地区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是长期以来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紧张状态不断累积的结果。如果以人与自然互相冲突、对抗的具体形式与内涵的演变作为主要线索,可以将历史时期长江中游地区人地关系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从距今1万年左右到东汉末年(公元3世纪

初),即农业社会早期。在这一阶段,这个地区的人地关系形态主要表现为人类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艰苦以及人类对自然的敬畏和对自然环境的局部破坏。

  在农业时代早期,本区人类的生活非常艰苦:物质匮乏,经济体系非常脆弱,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摧残,甚者以至带来地区文明的衰退。其关键在于人类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弱,而本区又是洪水灾害频发且严重的地区。在距今5800-5500年间的洪水期,江汉平原腹地的大溪文化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在距今5000-4800年间,洪水使屈家岭文化遭到严重破坏。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人类对于自然在心理上更多的是敬畏,而很少有亲近与和谐之感。即使随着青铜与铁农具的相继使用,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本区人地关系的基本格局。从商周历春秋战国以至于两汉,本区一直以“地广人稀”、“火耕水耨”著称,艰苦的生活环境与生存状态及其所导致的人类对于自然的敬畏仍是这一时期人地关系的主流。而最为核心的问题则是人类基本上还没有抵御洪水的能力。春秋战国以至汉晋时期,两湖平原、鄱阳平原主要表现为河湖交错、湖沼密布的地貌景观,每当洪水来临,长江分流与其支流洪水交搏,一片汪洋;洪水退后,则热病流行。这样的自然环境自然不是最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之地。而在农业社会早期,本区流行的“火耕水耨”的耕作方式则对本区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山伐”活动所带来的破坏甚至更大,只是由于“地广人稀”,这些破坏还是局部性的而已。

  第二阶段从汉末三国至明中叶(公元3 15世纪中期)。在这一阶段,本区人地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随着人口增加和生产力的进步,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量和索取能力日渐加大,人类抗拒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步增强,对自然的敬畏有所降低;同时,对自然的影响与干预在逐步加大。

  在此千余年间,本区的人口与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均历有起伏,而气候、河湖、山林等自然环境要素也在自然规律与人类活动双重因素的影响下表现出复杂的演变过程。譬如在人口方面,虽然历有波折,但从隋、唐历两宋迄元、明,本区的人口峰值一直在增加,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地狭人稠”现象,但总体上看人地之间的矛盾还不是很突出。人口的增加提供了劳动力资源,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从而使本区人地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稻作农业逐步突破“火耕水耨”水平,陂塘灌溉技术得到较大发展,连种制逐步取代撂荒农作制,并向复种制发展。耕作制度与技术的进步提高了集约化水平,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使农业生产向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了同等人口水平下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二是河湖堤防逐步兴筑,垸田开始兴起。从汉末六朝到唐末五代以至于宋元,荆江及汉、湘、沅、赣等江两岸及洞庭湖、鄱阳湖周围断续修筑了一些堤防。至南宋中晚期,鄱阳平原、两湖平原相继兴起了圩田与垸田,从而使平原湖区开发的技术障碍得到解决。但是,这些江河堤防只是断续相连,还没有联成一线;荆江及汉、湘、沅、赣下游均仍存在着较多的分水穴口,在盛水期,洪水往往通过穴口分流,河道淤垫及洪涝灾害加剧情形还不很严重;平原湖区圩田、垸田的发展也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大量蓄水区域仍然存在。因此,平原湖区原有的河湖关系还基本维持一种较为平衡的状态。三是丘陵低山地区梯田的开发。梯田的开发虽然破坏了原有丘陵低山地区的植被,但由于梯田可以逐层滞留山坡流水,不使泥土被冲刷,是较先进的土地利用方式。然而,在这一时期,本区大部分低山丘陵地区,盛行刀耕火种式的“畬田”。这种粗放型的耕作方式,给本区的森林植被带来较大破坏。只是这些畬田主要集中在低山丘陵地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尚不致牵动全局。

  第三阶段从明中叶以后至民国时期(乃至迄于今)。以江、汉及洞庭湖、鄱阳湖堤防体系的逐步形成、平原湖区垸田经济的高度发展以及中上游山区的全面开发为标志,本区的人地关系逐渐进入全面紧张状态,主要表现为人类活动开始对本区自然环境造成全面破坏以及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不断加剧。

  明代本区的年均人口增长率约为4.2(千分之),与全国平均增长率大致持平。虽然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使本区人口大幅度衰减,但“三藩之乱”平定后,本区人口持续增长,很快超过明代人口峰值(3573.4万),到1776年达到5470.6万,1850年达到7704.8万。由于人口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耕地增长速度,人地矛盾遂日趋尖锐,人均耕地面积持续下降,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册载人均耕地下降到不足2亩。这种情形虽然在清后期因太平天国运动造成本区人口衰减而有所缓解,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人口增长既为平原、山区的经济开发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也是堤防兴修、垸田发展及山区资源之多元利用的内在动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自明中后期嘉靖、隆庆间至清乾隆中期,长江中游、汉水下游及其他重要支流两岸堤防逐步联成一线,大部分穴口被相继堵塞,洪水的周期性泛滥逐步得到控制;两湖平原也随之进入全面大开发时期,其垸田经济的发展虽在明清之际有所反复,但至清中期仍然达到高潮,并继续发展,形成恶性膨胀;而湘鄂西、陕南、湘南等周边山区也在乾隆年间出现开发高潮。大开发带来了本区社会经济的繁荣,同时也引发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剧了人地关系的紧张。这在平原湖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悬河与河曲高度发育;(2)河湖湮淤,水系紊乱;(3)洪涝灾害越来越频繁,其破坏程度和受灾面积也越来越大,成为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在山区,人地关系的紧张则主要表现为:(1)森林资源及相关生物资源受到破坏,而森林的消失与农垦区域的扩展是以惊人的速度同步进行的;(2)水土流失愈益严重,农耕地资源日趋枯竭;(3)山区气候变动异常,水旱灾害更加频繁,而且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大旱、大水。自然环境的恶化特别是水旱灾害的加剧,直接影响到本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清后期至民国时期,本区社会经济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局面。

  

  在历史时期本区人地关系的演变过程中,人口一直是人地关系系统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人口的增长是引发本区开发高潮的重要契机,也是本区人地关系演变的根本性因素;资源利用方式(特别是土地利用方式)则是人地关系的集中体现,也是人地关系演变的中心环节;而河湖演变与植被变迁则是自然环境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又受到人类活动的深刻影响,是自然演化与人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又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旱涝灾害的频繁与加剧则是人地关系恶化的具体表现。因此,人口变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演进、河湖与植被变化、自然灾害加剧是本区人地关系及其演变过程中最重要的四方面因素。

  (1)人口数量及其结构与人地关系的演变。一方面,自农业起源至汉末数千年间,由于本区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艰苦,因而人口相对稀少,人地关系之紧张主要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的敬畏。同样,在经济、技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的唐后期和北宋时代,两湖平原之所以未能得到开发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劳动力缺乏。另一方面,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本区资源逐步得到开发、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因。虽然农耕区域的扩展、人工堤防的出现与发展、山区森林植被破坏,极大地改变了本区的自然地理面貌与自然生态系统,但它更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与自然作斗争的手段与结果。当然,人口持续增长也是明清以来本区人地关系持续紧张的根源之一。明清时期,人们不断向本区洪水泛滥的平原湖区与虎狼出没的山区进发的根本原因,就是日趋严重的人口压力;向未开垦的湖区、山区迁移,成为缓解人口压力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移民进入湖区与山区后,大规模的垦殖及其他经济开发活动,促使其原有的人地关系迅速变化,加剧了本区人地关系的紧张。

  (2)资源利用方式特别是土地利用方式的演进与人地关系的演变。在明中叶以后本区人地关系越来越紧张的过程中,人口增长是关键性因素;但是,至少从理论上讲,人口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人地关系的紧张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而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的演变则是人地关系紧张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在本区山地的开发进程中,原始的粗放的垦殖方式才是导致生态恶化的根本原因,而人口的增加只不过是一种动因。本区大部分平原地区的人地关系主要表现为人与水相互依存和矛盾的关系。水利事业的兴衰是平原地区人地关系系统中最为关键性的因素。水利事业的兴衰还影响到人地关系的具体表现形态:在南阳盆地,农田水利的普遍兴修曾发展了这一地区的稻作农业,而农田水利的废弛则导致水稻种植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和旱作种植面积的增加;在两湖平原,垸田的兴起带来了平原湖区的全面开发,而其过度发展与不合理利用则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并最终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消极后果。这不仅表现在上述河湖水系紊乱、涝涝灾害加剧等方面,还表现在土地利用方式的单一化方面:伴随着垸田经济大发展的,是种植农业的单方面发展,它使农业经济结构越来越单一化,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日趋单一,从而加剧了平原湖区人地关系的紧张。

  (3)河湖演变、植被变迁与人地关系的演变。河湖演变是平原湖区人地关系演进的一个重要标尺。但是,河湖演变是非常复杂的自然演化与人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河湖演变与人地关系的演变对应起来,尤其不宜简单地将部分地区湖泊的变化与人类活动带来的环境恶化等同起来。以江汉湖群的演变为例:荆江与汉江及其重要支流堤防体系的形成在江汉湖群的发育、扩张与衰退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作用;但认为堤垸的兴修并非必然带来湖泊面积的萎缩,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应当作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探讨。植被特别是森林面积的变化则是衡量丘陵、山区人地关系状况的一项重要标尺。与河湖演变不同的是,植被的破坏基本上是人类活动单方面的结果,因此,本区丘陵山地植被的破坏表现为由丘陵而低山、中山、中高山即从山区边缘向腹地推进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又与本区的经济开发进程相一致。森林植被破坏的直接后果是水土流失逐渐加剧,而其间接后果则是气候变化异常,水旱失时;此外大量泥沙下泄,加剧了下游河床的淤浅与河湖湮塞。

  (4)自然灾害加剧与人地关系的演变。明中叶以后本区灾害频度与强度的不断增加,虽有自然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人类活动之负效应的表现。实际上,明清以来给本区社会经济带来重大影响的大部分水旱灾害都与人类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另一些灾害如山洪暴发、泥石流则是由不合理的人类活动直接引发的,也可以归入“人为自然灾害”的范畴。灾害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本区,洪涝是平原湖区与汉、湘、沅、赣等支流中下游河谷地区的频发灾害,干旱主要发生在本区北部的汉水中上游地区和平原周围的丘陵与低山地带,水土流失以及随之而来的山洪暴发、气候异常则是秦巴山地及湘鄂西、鄂东北、湘赣山地最主要的灾害形态。就干旱与洪涝灾害的影响而言,一般说来,干旱的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所谓“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对于地方经济的打击更为惨重;洪涝灾害的破坏虽然常是毁灭性的,但涉及范围较小,时间短,受灾区的自救能力强,经济恢复得快。正因为如此,虽然明清时期特别是清后期两湖平原洪涝频繁,但并没有引起经济的全面衰退,仍得以在本区保持先进地位;而秦巴山地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水旱灾害特别是旱灾的加剧则导致了社会经济的全面衰败。

  综观历史时期长江中游地区人地关系及其诸种要素的演变,主要有三点历史教训:

  第一,在人口增长与密集化已成为一种历史事实、资源存量又相对稳定的条件下,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可行道路就在于生产方式的实质性改进、生产效益的增加,其中的核心又是资源利用方式特别是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进与土地利用结构的科学化、合理化与多样化。虽然历史时期本区的经济开发是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为代价的,但我们必须立足于农业社会后期本区人口持续增长、而生产方式则没有实质性改进、生产效益没有实质性提高这一历史背景,客观地看待明清以来本区日益紧张的人地关系;而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无视本区日益密集的人口,单方面地强调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虽然“退田还湖、平垸行洪”及“退耕还林”从长期看固然不失为长中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举措,但每一座垸、每一块坡地都是许多民众数百年来身家性命所寄,真正施行起来绝非易事,需慎之又慎。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乃在于生产方式的实质性改进、生产效益的增加,其中的核心又是资源利用方式特别是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进与土地利用结构的科学化、合理化。其可行的步骤有三:一是在控制人口、维持人口适度增长的同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想方设法提高劳动产出率;二是发展多种经营与集约化农业,形成多样化、多元化、市场化的经济结构;三是不断改进生产技术。

  第二,平原湖区水系紊乱、洪涝灾害日益加剧和山区森林植被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是本区人地关系紧张、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表现,其实这二者密切相关,特别是平原湖区的水患与山区水土流失密不可分。因此,从根本上减缓乃至解决本区生态环境的恶化、缓解人地关系的紧张局面的技术关键,乃在于周边丘陵山区及长江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虽然人们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但实施起来却绝非易事———它的实施远远超出技术的层面,而关系到诸多政治、经济乃至社会因素。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区域间的利益协调。周边乃至长江上游丘陵山地区的环境治理,至少在一定阶段内是以牺牲这些地区经济利益为代价的,而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本来就较为落后;而中下游平原地区既是受益方,本身社会经济又相对发达。这种区域间的利益协调因为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域,必然需要中央政府的强有力干预;而环境治理又是长期工程,故此种区域间利益协调需要建立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凡此,均非中国传统社会下可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现代法制社会下才有可能解决。

  第三,长江中游平原湖区的河湖洲滩不断被围垦、山区林地不断被垦辟,除了人口压力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性条件,即这些洲滩与山林产权不明,从而为盲目垦殖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国家政权的干预下,明确湖区洲滩与山区林地的产权关系,乃是从源头上控制乱垦滥伐、避免资源发生“公用地灾难”的重要手段。正因为这些河湖洲滩与山林的产权不明确,无需交纳赋税或赋税较轻,地价与佃租都十分低廉,所以就必然会引起人们对这些洲滩、山林的争夺,而争夺又加剧了乱围滥垦。因为产权不明晰,这些洲滩与山林就被模糊地看作“公用地资源”,至少在理论上,可以任人使用,这就难免发生“过量使用”的情况,形成所谓“公用地灾难”。这种情形在山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可以轻易获致山林以供开垦,所以进入山区的移民才可能采取粗放的垦殖方式,在土壤肥力用尽、水土流失导致“只存石骨”之后另寻新的山林垦种,“食尽一山,则移一山”,而根本不会考虑到长远的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只有在制度上确定河湖洲滩与山区林地、草地等“公用地”的产权关系,明确这些土地使用者的责、权、利,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减少乃至避免发生“公用地灾难”。

原载: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