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农业计划论的形成

李典军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末,欧洲诞生了马克思恩格斯领导的共产主义同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第一国际,它开始了一百多年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运动的初期,由于运动是以工人为主体的无产阶级,农民并不在其视野之中。在共产主义同盟的整个活动时期,未曾有过关于土地和农民问题的论述。在第一国际时期,随着共产主义运动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各国工人代表在第一国际洛桑、布鲁塞尔和巴塞尔三次代表大会上讨论了土地问题,马克思对此进行了全面的理论总结,并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基础上的农业有计划发展的思想。

第一节  第一国际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

一、土地问题的提出

1865年第一次伦敦代表会议和1866年日内瓦第一次代表大会的筹备过程中,马克思领导的总委员会只同意把合作社、罢工、工会、信贷、缩短工作日、国民教育、支持民族解放运动等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其中心是为了让各国工人代表容易达成协议,从而巩固新建立的国际工人组织。因而会议没有论证土地问题。

1867年9月洛桑召开的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马克思领导的总委员会只提出两个实际问题让大会讨论:用什么实际手段把国际协会变成工人阶级摆脱资本压迫的斗争的总部;工人阶级如何才能利用本是他们提供给资产阶级和政府的贷款来为自己的解放服务。但在洛桑代表大会上,其他社会主义者突破了总委员会限定的议程,自发地把没有列入议程的土地的所有制这个关键性问题提出来讨论,而提出这个问题的则是倾向于蒲鲁东观点的德巴普。

1867年9月5日,洛桑代表大会在讨论合作社问题时,比利时代表团成员德巴普代表合作社问题专门委员会做报告。他认为,为了使得为解放工人阶级而建立的合作社不致蜕变为剥削压迫工人阶级的机构,“必须采取从一开始就适用于整个社会的、并能立即对社会产生全面影响的措施”,其中包括把土地变为社会集体财产,以“才能实现坚决的、彻底的社会变革”[1]

德巴普把土地变为社会集体财产问题作为实现坚决彻底的社会变革的条件的思想开始了社会主义土地问题的长期争论。

二、土地公有还是私有的争论

当德巴普提出把土地变为集体财产问题时,立即遭到第一国际其他社会主义者的反对。法国的舍马莱声称土地归集体所有是不公平的和行不通的。法国的托伦反驳德巴普的观点,认为有些财产可以归集体所有,但另一些财产按其性质来说,则应归个人所有。

德巴普驳斥了舍马莱和托伦的观点,积极捍卫土地公有原则。他指出:“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因为一切资本归根结蒂均来源于人们通过劳动对土地的改造。假如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一些人手中,整个人类社会都将依附于他们。……土地必须归社会所有,而农民则只能一般地占用,也就是说只能使用,而无权随心所欲地支配土地。”[2]

对法国龙格、舍马莱、库列里和托伦等代表提出的土地个人所有制,德巴普逐一进行了驳斥。针对舍马莱的发言,德巴普指出:土地集体所有制绝不就是指土地的统一经营,“我的意思是:如果社会应该象报告中所说的那样,从掌握交通工具和矿山的人那里获得保障,它就更应该从耕种土地的人那里获得保障,因为如果说人们离开了矿山和铁路尚能生存的话,人们离开了土地,则只有死路一条。”德巴普驳斥库列里说:“我也主张个人自由;但是,不解放肚皮,就谈不上自由,没有面包,就没有自由,因此,我要求为生产面包提供基本原料的人保障我的自由。”德巴普声明,他不是主张在“今天”的国家中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是主张在互助主义的社会里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德巴普也批驳了龙格的主张:“你要求把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作为不让集体侵犯个人自由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那就势必是全面的所有制,就是包括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在内的古罗马式的所有制;否则,保障只是一句空话。其次为了政治自由的保障不变成某种特权,必须让所有的公民都获得这一保障,都享有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我们大家都成为农民(这是极其荒唐的),要么听任一部分耕地荒芜(这对人类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最后,德巴普针锋相对地批驳了托伦等人的观点:“他们都认为:生产资料应该归个人所有,除了矿山、运河、铁路等之外,我觉得应该加上‘土地’”,托伦说“土地归农民,信贷归工人”,“我则说:‘信贷既归工人也归农民’”[3]

在辩论中,德国代表约·菲·贝克尔、埃卡留斯、列斯纳、施土姆普弗、拉登道夫,意大利代表斯塔姆帕以及英国的代表都支持德巴普的观点。他们认为,按照历史的发展规律,集体所有制必将成为一种普遍的形式。最后,大会代表一致决定,把土地所有制问题提交下次代表大会讨论。

1868年9月9-13日召开的布鲁塞尔代表大会讨论的中心议题是土地所有制问题。大会专门委员会就土地所有权问题准备了两个报告,一个是鲁昂支部的报告,一个是布鲁塞尔支部的报告。鲁昂支部的报告是由法国代表奥布里起草,由大会副主席、法国代表缪拉代为宣读。

鲁昂的报告总的精神是赞成土地公有制的,但它根据天然权利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报告中说,“土地是大自然无偿地给予人类的,因而只能是共有的集体财产。……少数人把大自然无偿地给予人类的、人们称之为土地的生产工具攫为己有是最恶劣的掠夺,因为它排除了人类集体的成员个人占有它们并运用自己的智慧获得劳动产品的自然权利。……由于这一极不公平的惯例的存在,劳动者长期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不管他们如何努力谋求自己的解放,他们如不打倒或者改变这一根深蒂固的特权,便会永远为有产者当牛做马,因为他们谋求共同解放的最重要的手段完全控制在有产者手中。”[4]

接着,德巴普宣读了布鲁塞尔支部关于土地所有制问题的报告。德巴普声明,他不从天然权利的观点来论述个人占有是否合法,而是从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以及它对工人是否有利的角度来探讨未来社会中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德巴普引用了蒲鲁东及其他资产阶级学者的言论来论证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的非法性。他说自古以来就有学者和团体主张实行共产,反对个人占有制。德巴普批评了蒲鲁东关于土地个人所有制是个人对社会保持独立和自由的保证的观点,得出结论说:“我们不能通过建立土地的个人所有制去寻求个人独立和自由的保障。我们认为,每个人同集体的这种相对独立只能产生于每个人同全体的相对的、互相的依存关系,而不是一团体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完全独立。”[5]

接着德巴普对土地所有制进行历史的考察,他旁征博引和举出大量的历史事例证明,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已经是一种落后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式,在未来的社会中必须实行集体所有制。因为只有大规模耕种土地可以大量节省土地、时间和劳动,只有大规模耕种土地才能在农业劳动中利用人类已经取得的全部知识。小规模的、分散的所有制必须让位于集体所有制。

大会对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托伦等法国代表坚决维护个人所有制,反对土地公有。他认为,在集体所有制中,公民从属于国家,国家把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置于多数人的利益之下,从而使一个公民或者成为压迫者,或者成为被压迫者。他希望找到一种既能保护所有人的财产又能保障个人自由的形式。托伦声明,他维护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赞成现行的所有制,因为“今天的所有制是一种特权,具有压迫的性质。相反,我们希望能改变这种所有制的条件,并扩大其范围,因为我们在个人所有制中看到了自我的扩大,在集体所有制中看到个人的缩小,我们认为一切都应当保障个人的自由,个人自由可以通过联合的办法为公共利益服务。”托伦还驳斥小庄园不能实行大规模耕种的观点,认为农民完全可以通过合作的办法解决购买农具和耕种土地的问题,同时又保持他们对自己那一小块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同个人利益相关,他们一定会努力劳动,提供的产品也一定比为集体劳动提供的多。

其他法国代表支持托伦的发言,维护土地个人所有制。龙格声明,他的观点已由托伦十分精辟地说了出来。他希望不要马上做出决定,把问题提交下一次代表大会讨论。缪拉赞成这个意见。安斯攻击实行集体所有制就没有什么平等、正义和自由可言。他声明既不愿受到个人的压迫,也不愿受到集体组织的压迫。他尤其反对把私人地产归国家所有,认为这是“骇人听闻的集中”。权力机关的代表将拥有巨大的权力,一些官员会很容易变质。[6]他以大会上没有足够数量的农业工人为理由,也要求推迟做出决议。封丹认为德巴普“搞的那种新的所有制比旧的还要糟”,是“追求贫困的共产主义”,而他要建设一个追求富裕的美好社会[7]

德巴普的报告受到了总委员会委员埃卡留斯、列斯纳、佩列林、安特卫普、克楠的热烈支持。他们对土地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提出了反批评。

德巴普最后作了长篇答辩,逐条驳斥了反对公有制的观点。针对一再用蒲鲁东的观点来反对大规模耕种,德巴普引用蒲鲁东后期的著作证明蒲鲁东也承认大规模耕种具有必然的优越性,并认为分散经营是法国农业的毒疮。针对右派蒲鲁东主义者提出的小庄园可以生产出同大庄园一样多产品的观点,德巴普指出,“极而言之,人们可以认为,由于精耕细作,埋头苦干,小庄园可以生产出同大庄园一样多的粮食,但人们吃的不只是粮食,肉类已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可是在这一点上,小庄园便显得无能为力了,因为它无法饲养大量的牛羊。”[8]针对安斯反对把地产税交给国家的观点,德巴普指出:今天的国家就是资产阶级。可是在新的组织中,“国家是社会本身,是劳动者各个团体的联合体。在这种联合体中,向国家交纳的地租将用来为大众谋福利,而不是为一个人谋福利;在这种联合体中,地租将会使税收相应减少,而且对于这种兼作税收的地租,每个人在使用上都拥有发言权。”[9]

辩论结束后,代表大会以三十票赞成,四票反对,十五票弃权通过了包括关于土地必须归社会集体所有的决议等四个决议。

通过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激烈的争论,基本上统一了土地公有的思想,土地问题专门委员会的报告,里沙尔代表里昂支部作的报告,德巴普宣读的布鲁塞尔支部的报告,奥布里宣读的鲁昂支部的报告,都是支持土地公有制而反对土地个人所有制的。此外,日内瓦支部大会的报告、日内瓦意大利人支部的报告,也都赞成一切生产资料成为公有财产。大会通过辩论,以五十四票赞成,四票反对,十三票弃权,确认了布鲁塞尔代表大会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决议,承认:社会有权废除土地私有制并把它变为公有财产,这种改变是必要的。

尽管在巴塞尔代表大会上对此进行了一些讨论,但不是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整个大会按照布鲁塞尔大会后期辩论的内容,其争论的重点已转入土地是由统一的公社经营还是由合作社经营等问题。

三、土地是由国家经营还是归农业合作社经营的争论

还在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辩论的前提下,与会代表还提出了土地由谁经营的问题。布鲁塞尔支部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人提出了两种绝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应当建立规模更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即将耕地、草场等归国家或联邦制国家中的全体公社所有,并建立由各公社选出的委员负责经营这些土地。其好处是更易于进行垦荒和修建排灌渠等大型工程。他们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全社会(即国家或联邦制国家),由国家或市镇负责管理,然后再分配给各公社耕种,保证这些公社从其劳动和增加的生产中得到收益的权利,但这些公社也必须在耕作方式、产品的出售价格等方面向社会做出保证。第二种意见主张土地应归自由的和独立的农业合作社所有。认为这种形式可以使农业工人和工厂工人处于相同地位,使农业合作社摆脱国家或市镇当局的一切影响,避免这种影响可能造成的特权和专制主义。持这种意见的人担心,土地归国家并由农业公社经营,会出现对社会其他成员构成危险的垄断。

至于国家怎样把土地分配给农业合作社,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可以采取无偿出让的形式,一种主张采取出租的形式。采取出租的形式,地租将作为一种平衡的手段交纳给社会,以便抵消各农业合作社之间因土地肥沃不均和地势好坏不一而造成的差距,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代替税收。反对者对这种主张提出严厉的指责,认为土地归全社会所有会使社会把农村劳动者乃至整个社会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从而为出现最残暴的专制统治敞开了大门。德巴普驳斥了这种指责。他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是指归未来的国家,未来的国家会变为经济组织,而且,“要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进行重大变革还必须对资本或不动产实行一系列经济改变,必须彻底改变人的思想”。德巴普最后指出:“分散的小庄园,从科学上来说,它是注定没有前途的,而个人所有的大庄园,从正义的观点来看,也是注定要灭亡的。因此,我们没什么中间道路可走,土地必须归联合起来的农村劳动者所有或归全社会所有。但究竟怎样做,这只有将来决定了。”[10]

在巴塞尔代表大会上,大会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瑞士的约·菲·贝克尔和科林,法国的瓦尔兰,德国的里廷豪森和扬纳什,英国的列斯纳和鲁克拉夫特、散蒂尼昂等多数派认为土地应当成为集体财产,应把它交给联合的公社经营。比利时的德巴普,法国的比顿、朗格鲁瓦、缪拉和克列佐等少数派则主张根据情况,把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租给单独的土地所有者,或者租给农业合作社(租给后者比较好),由他们给社会交地租。

比利时的安斯在大会上提出了关于在土地私有制消灭以后对土地的经营问题,并宣读了布鲁塞尔支部特别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决议案,这些决议案提出了如下的实质性要求: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自己耕种土地的所有者应当保留终生占有土地的权利;应当给予个人所有主以终生租借权;同双亲一起劳动的儿童,在转交这块地段时,首先获得使用它的权利;合作社应当比个人租借者具有优先权,出租土地的权利等事项应当归公社委员会掌握;土地应当由特设的法庭定期地重新估价。”[11]

英国的鲁克拉夫特反对把土地分成小块地段分给农民耕种,主张土地应当成为国家的财产,并且由国家大规模地来耕种,以尽可能使用能够节省劳动的机器。但他认为这种耕种不是在执掌国家政权的享有特权的少数人的领导下进行,而是在负有关心全社会福利的使命的政府领导下来进行,他认为到时“人民会成立一个食品生产部,任命一个有实际经验的农学家来做部长,并对议会负责。”[12]从而保证这种大规模耕种能够造福全社会。

第二节  第一国际土地论的不同代表

在土地问题的争论中,各国代表的理论水平都不很高,对土地问题也没有专门的研究,因而不可能提出完整的农业思想,也只能就土地问题提出一些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一、土地集体所有论的代表――德巴普

德巴普,塞札尔(1842—1890)比利时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活动家。他是国际洛桑代表大会、布鲁塞尔代表大会、巴塞尔代表大会和两次伦敦代表会议的代表。德巴普的主要贡献是在洛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包括将土地转为集体所有等一系列涉及整个社会的改革方案,并在历次代表大会上始终围绕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权捍卫土地集体所有的观点:

第一,正确地区分了社会主义土地所有与使用权关系,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应当有所有权。他认为,谁掌握了土地所有权就拥有了在土地关系基础上的控制权,因而他反对农民任何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因此,社会主义的“土地必须归社会所有,而农民则只能一般地占用,也就是说只能使用,而无权随心所欲地支配土地”。

第二,正确地区分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认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是指土地归各个集体拥有,而其经营权则是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互助的农业合作社来经营,其经营权归各个农业合作社。

第三,试图建立即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个人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德巴普的集体所有制是兼有英法两国土地所有制的优点,而无它们的缺点的所有制形式。他认为英国的大庄园可以进行大规模耕作,满足现代农业的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食物,但是它造成了空前的不平等;而法国把土地分割成碎块,独家独户耕种,从农业上看非常愚蠢,但可以建立某种平等关系。因此,德巴普试图综合两国的优势,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中形成一种更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主张“创造出一种同小型个人所有制一样有利于建立平等关系、同大型个人所有制一样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所有制形式,一种既有小庄园的优点又有大庄园的优点的所有制形式。”第四,对未来社会土地关系作出了较客观的科学预测,认为国际的代表大会不能全面规划社会主义社会的农业关系,他指出:“分散的小庄园,从科学上来说,它是注定没有前途的,而个人所有的大庄园,从正义的观点来看,也是注定要灭亡的。因此,我们没什么中间道路可走,土地必须归联合起来的农村劳动者所有或归全社会所有。但究竟怎样做,这只有将来决定了。”

二、土地个人所有论的代表――龙格

龙格,沙尔(1839-1903)法国工人运动活动家,法国社会主义土地个人所有论者的主要代表。1865年加入第一国际。1866—1867年和1871-1872年,任国际总委员会委员。1866年,任国际比利时通讯书记。他出席过多次国际代表大会。1872年,与马克思的长女结婚。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被选为巴黎参议会参议员。

作为较为接近马克思的龙格,最有可能成为土地国有论者。但是,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他即不同意德巴普的土地集体所有论,更不赞成鲁克拉夫特国有论的主张,而是极力主张土地的个人所有,并因此成为法国土地个人所有论者的代表而遭到了马克思的严厉批评。

第一,龙格等人认为土地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实行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在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者中间,对铁路、河流、矿山等与工人相联系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或国有,意见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对土地这一农业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则提出了极不相同的观点。龙格认为,铁路、河流、矿山等不能交给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而应交给工人团体负责经营管理,但土地则具有其特殊性,既不能交给国家管理,也不能交给工人团体经营管理,而必须坚决实行个人所有制。因为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中,公民从属于国家,国家把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置于多数人的利益之下,从而使每一个公民或者成为压迫者,或者成为被压迫者,权力机关的代表将拥有巨大的权力,一些官员会很容易变质而导致国家对农民的专制;工人团体因为对土地的集中管理而将会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种实际的所有必将产生新的压迫与分配不公。因此,他认为只有“个人所有制更有利于个性的发展”,而成为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最好选择。

第二,主张农民人人经营自己拥有的土地。龙格认为,有多少农民就应当把土地分成多少块地段,并由农民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生产和经营。他还驳斥了小庄园不能实行大规模耕种的观点,认为农民完全可以通过合作的办法解决购买农具和耕种土地的问题,同时又保持他们对自己那一小块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同个人利益相关,他们一定会努力劳动,提供的产品也一定比为集体劳动提供的多。他还认为随着交换银行的建立和土地税的征收,会使土地恢复到今天各户基本上拥有的规模,这样才可能使具有相同利益的人联合起来,建立一个由自由分子组成的社会。”

第三,农民应当从土地而不是从集体中得到保障。龙格不同意德巴普关于农民应该从耕耘土地的集体中获得保障的观点,认为只有在保持个人所有制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更实在的保障。因为集体中的个人通过不同土地拥有者之间的契约,才能保证产品能够按成本价格互相交换并取得收益,如果他不愿意参加广泛的联合,而愿意单独从事生产,这种收益和保障就难以实现。因此,只有在土地个人所有的前提下,由个人掌握劳动工具并与土地结合,才能保障个人自由支配土地并获得收益。

第四,龙格等人提出的土地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在法国社会主义者中间,普遍都认为必须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他们认为,维护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赞成资本主义现存的所有制,因为“今天的所有制是一种特权,具有压迫的性质。相反,我们希望能改变这种所有制的条件,并扩大其范围,因为我们在个人所有制中看到了自我的扩大,在集体所有制中看到个人的缩小,我们认为一切都应当保障个人的自由,个人自由可以通过联合的办法为公共利益服务。” 因而他们希望找到一种既能保护所有人的财产又能保障个人自由的形式。法国参加国际代表大会的所有代表全部同意以龙格为代表的关于土地个人所有制观点。

三、土地国有论的代表――鲁克拉夫特

鲁克拉夫特,本杰明(1809-1897)英国工联改良派领袖之一。1864-1871年,任国际总委员会委员,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和巴塞尔代表大会的代表,改革同盟执行委员会委员。

作为英国的社会主义者,鲁克拉夫特是一个积极的土地国有论者。

第一,主张土地的国家所有。在讨论土地所有制关系问题的几次国际代表大会上,鲁克拉夫特同意和拥护德巴普土地公有的主张,但他的土地公有不是德巴普的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能够使土地成为国家的财产而造福整个社会。

第二,在土地分配问题上,鲁克拉夫特反对德巴普关于将土地分配给农业合作社经营的主张,也不赞成法国龙格的有多少农民就把土地分成多少块地段的主张,而是要求将土地交给统一的公社实行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并尽可能使用能够节省劳动的机器,以便使科学能为大家的福利服务。

第三,这种统一的耕种不是在执掌国家政权的享有特权的少数人的领导下进行,而是在负有关心全社会福利的使命的政府领导下来进行。到时“人民会成立一个食品生产部,任命一个有实际经验的农学家来做部长,并对议会负责”来具体指挥农业生产。赞成鲁克拉夫特观点的还有英国的列斯纳和埃卡留斯。

第三节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论争的理论总结

一、社会主义农业计划论思想的形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认为,“在当前同资产阶级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无产阶级才是真正革命的阶级。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中间等级,即小工业家、小商人、手工业者、农民,他们同资产阶级作斗争,都只是为了挽救他们这种中间等级的生存,以免于灭亡。所以,他们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是反动的,因为他们力图使历史的车轮倒转。如果说他们是革命的,那是鉴于他们将转入无产阶级的队伍,这样,他们就不是维护他们目前的利益,而是维护他们将来的利益。”[13]

马克思恩格斯按照这一思想提出了未来社会发展农业的措施是:(1)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2)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按照总的计划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3)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4)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对立逐步消灭。[14]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未来社会农业有计划发展思想的最初提出。

马克思恩格斯按照《共产党宣言》所阐发的思想,同时规划了“德国共产党的要求”。其中关于农业的三项要求是:(1)诸侯的及其他封建主的领地,一切矿山、矿坑等等均收归国有。在这些土地上,大规模地组织具有科学的最新式补助工具并对全社会有利的农业。(2)农民土地的抵押宣布由国家办理;农民将此种抵押的利息缴纳给国家。(3)在租佃制发达的地方,地租或租金像租税一样缴纳给国家。”

马克思这一系列思想随着后来的形势变化有些调整,但其核心并没有大的改变。因此,马克思在第一国际的代表大会中没有主动提出土地问题进行讨论也是十分正常的。随着第一国际对土地问题的提出并不断进行深入讨论,马克思也是极为关注的。尽管历次代表大会在科学社会主义其他理论方面基本上与马克思保持了一致,但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却大大出乎马克思的意料之外,各个代表基本上都是从各国农民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土地问题,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阐发的思想相距甚远。历次代表大会的讨论就出现了我们上面归纳的三种不同的观点。较为接近马克思的是英国的鲁克拉夫特等代表。但即使是英国的土地国有论者,思想也极为混乱,当1872年初国际曼彻斯特支部(英国)在讨论土地国有化问题时,支部就此引起了较大的争论。为了消除土地问题上的混乱局面,把认识统一到《共产党宣言》中所阐发的思想中来,马克思在接受第一国际领导人杜邦请求的情况下,于1872年3-4月写成了《论土地国有化》[15]一文,广泛地论证了马克思对土地国有化问题的观点,对第一国际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总结,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农业要在土地国有基础上有计划发展的理论。这是马克思唯一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农业问题的著作,文章不长,为了全面准确地分析其中的思想,我们将全文引出如下:

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我不想在这里给自己提出一个任务,即讨论土地私有制的拥护者们——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全部论据,我仅仅指出,第一,他们都花了不少精力用“天然权利”来掩盖掠夺这一原始事实。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权利,那末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

在历史进程中,掠夺者都认为需要通过他们自己硬性规定的法律,来赋予他们凭暴力得到的原始权利以某种社会稳定性。

于是出现了一些哲学家,他们宣称,这些法律是得到人类公认的。如果土地私有制确实是以这种公认为基础的,那末,当社会的大多数人不愿意再保存这种私有制的时候,显然它就应当被取消。

然而,我且不谈所谓的所有“权”,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这些情况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抗拒这种必然性是任何拥护所有权的言论都无能为力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

我们所需要的,是每日不断增长的生产,而当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的时候,生产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既然从经济观点来看,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方式下),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那末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难道不会给生产的发展以更大的推动吗?

一方面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这些都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一旦土地的耕种是在国家的监督下并为了国家的利益进行,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了。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时发言的所有公民,都主张土地国有化,但是他们所持的观点极不相同。

人们常常援引法国的例子,但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的确,在法国凡是买得起土地的人都可以获得土地,但是,正是这种情况使土地分成许多小块,由资金很少、而且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自己家属劳动的人来耕种。土地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同时还把耕种者本身变成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他被束缚在土地上,为了获得相当少的一点收入,他必须把他的全部精力投在土地上,他不得不把大部分产品以赋税的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的形式交给讼棍,以利息的形式交给高利贷者;他对于自己小天地之外的社会运动一无所知;尽管如此,他仍然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和他对这块土地的纯粹有名无实的所有权。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

既然农民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所以目前情况下的法国,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地方。

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个人或工人协作社,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引起地租的增长,从而给占有者提供了靠生产者为生的新的方便。

1868年,在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我们的一位朋友(德巴普)说过:“科学注定小土地私有制要灭亡,正义则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灭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须或者成为农业协作社的财产,或者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未来将解决这个问题。”

与此相反,我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

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时,阶级差别和特权将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而言之,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就是十九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目标。[16]

我们把马克思这一著作的农业思想全面归纳起来就是:

第一,把土地问题的解决提高到工人阶级能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高度的地位。这是马克思以往没有过的思想。因为马克思一致寄希望于工人阶级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按照计划经济的方式组织生产,农业问题作为工人革命的一部分得到自然的解决。按照这一主线,马克思一致强调的是机器、矿山、银行、铁路、河流和森林的所有权问题。但是1867年、1868年和1869年第一国际洛桑、布鲁塞尔和巴塞尔代表大会自发进行的土地问题大论争改变了马克思这一思想。是革命的实践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因此他在总结中强调指出:“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是否是源泉有待讨论),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问题能够得以深入的讨论。

第二,力主土地国有论。尽管马克思把土地问题提高到一个很高的理论地位,但是他还是没有把土地交给土地生产和经营的主人――农民,而是交给了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并没有改变《共产党宣言》中的主导思想。马克思是这样论述土地国有化的:(1)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必然导致土地国有化,他认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这些情况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并认为抗拒这种必然性是任何拥护所有权的言论都无能为力的,资产阶级的立法也必须迟早适应这些变化;(2)只有在土地国有化的条件下才有利于农业采用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现代方法,因为人类拥有的科学知识,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3)从经济效益的观点来分析,马克思认为大规模地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要优越得多,因而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将会给农业生产与发展以更大的推动。(4)认为在国家监督下的土地耕种,由于耕种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进行,因而就不可能发生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现象,农产品将会极大地满足人们的需要。

第三,有计划地进行农业生产。对于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化以后的生产经营问题,马克思认为应当在国有化的前提下进行有计划的生产。他指出:“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时,阶级差别和特权将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而言之,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

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农业在土地国有前提下有计划大规模经营的思想实际上就是我们后来所看到的“一大二公”思想的最初形态。

第四,反对法国的农民所有制。为了论证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思想的科学性,马克思坚决反对法国的小土地所有制。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一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二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将会排斥现代农业的改良措施。马克思认为法国有更多的人买得起土地的人,并可以获得土地,而这种情况将使“土地分成许多小块,由资金很少、而且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自己家属劳动的人来耕种。”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同时还把耕种者本身变成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三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形成对产业工人的对立。马克思认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将会使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为了获得相当少的一点收入,他必须把他的全部精力投在土地上,他不得不把大部分产品以赋税的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的形式交给讼棍,以利息的形式交给高利贷者;他对于自己小天地之外的社会运动一无所知;尽管如此,他仍然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和他对这块土地的纯粹有名无实的所有权。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因此,马克思的结论是:“既然农民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所以目前情况下的法国,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地方。”

第五,不同意德巴普的土地公有前提下的集体所有制。为了强调土地国有化,保障农业的有计划发展,马克思这一时期也不赞成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合作论。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个人或工人协作社,已经造成了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引起了地租的增长,从而给占有者提供了靠生产者为生的新的方便,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允许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分配给农业合作社或农民个人。在马克思看来,这同样会导致资本主义土地国有分配的局面。对德巴普提出的土地或者成为农业协作社的财产,或者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而这种局面应当由未来解决的观点,马克思予以坚决的否定,他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因为“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186851日,总委员会委员和法国通讯书记杜邦在给德巴普的信中说:“我完全同意你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观点:土地应当成为公有财产,但是我不同意你关于管理问题的看法,因为我觉得,不能给予公社擅自行动的无限权利。合作社如果不用互助来补充,将是一句空话。耕种贫瘠土地的公社将屈从于拥有肥沃土地的公社。其次,我觉得,公社应当溶化在共同的合作社之中。卡尔·马克思说,应当建立经济上的集中制。我倾向于同意他的这种意见。否则的话,如何保证各种生产部门之间的和谐?”[17]

二、社会主义农业计划论的重新认识

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已发表一百多年。《共产党宣言》和《论土地国有化》所阐发的农业思想,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曾产生过重大影响。过去囿于意识形态的考虑,我们未能进行追根溯源的分析,我们认为这恰恰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求实态度。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所体现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基本上是在否定法国小农经济发展形态基础上的,它构成了马克思立论的主要依据。目前许多经济史的学者也认为法国大量存在的小土地经营阻碍了农业的商品化、新技术的推广和机器的采用,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阻力,是法国农业落后的主要根源。因此,马克思以英国发达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模式为参照系,认为未来社会主义农业只能在英国这种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基础上建立,对法国这种小农占优势的国度则持否定态度,认为它不是解决未来社会主义农业途径的地方也就不奇怪了。

这种对英法两国农业发展道路的不同判断,是后来马克思恩格斯与他的学生们关于土地问题分歧的焦点。我们认为,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限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有些个别结论可以理解的话,而其中试图以一国的农业发展模式来否定另一国发展道路选择的思维方式需要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认识,而这种认识的转变,首先就有一个怎样看待法国农业发展道路的问题。舍此就无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国德国学生们为什么在土地问题上固执已见,始终不认同自己导师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深层次原因。

我们认为,英国早期通过圈地运动引发的农业革命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全面变革,从而使英国农业和农村实现了现代化是一条偏重于暴力和政治手段的发展道路的话,那么通过社会总体环境的改善和市场经济的力量,以渐进方式改造小农,从而使法国农业和农村逐步走上现代化,则是一条较为偏重于经济和自然力量的道路,它是一条比英国更为人道,更为和谐,更少殖民气息,各产业更为协调一致的渐进式发展之路。它对哪些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区极不平衡的国家平稳、积极而不冒进的发展自己国家的农业,善待自己国家的农民具有更为直接的现实意义。

法国这条道路的选择是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开始的。革命前,法国农业比英国农业要落后得多,其发展的外部条件也无法与英国相比。大革命后,法国的历届政府没有实施我们崇尚的赶超战略,也没有急功近利式地选择英国农业的发展模式,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条件,选择了渐进式地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的道路。

首先是在土地问题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要求,建立和巩固了法国的小土地经营形式。从历史影响看,法国农民人身较为自由,没有遭受英国那样大规模的圈地掳掠,法国农民在法国大革命前就已拥有土地,法国大革命彻底废除了封建制度,取消了封建权利,确立了新的所有权观念,从此所有权“神圣和不可侵犯”。农民享有了充分和完全的所有权。农民土地所有制得到了完善和巩固,消除了贵族借助旧的传统习惯剥夺农民土地的威胁。法国大革命通过废除封建义务,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地位。法国大革命虽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在国有地产的拍卖中获得多少土地也存在激烈的争论,但有一点却是肯定的,这就是法国大革命遏制了大地产对小块土地的兼并趋势,使法国农民避免了如同英国圈地运动给英国农民带来的灾难。在没有外力压迫下,农民脱离农业另谋职业需要其他的吸引力,这个过程就显得较为漫长。

其次是法国历届政府采取了扶持小农的政策,以稳定社会。法国上层社会重视农业是有传统的,18世纪后半叶重农主义盛行,知识界出版了大量的农艺著作,17世纪出版的农艺著作只有130种,而到18世纪猛增到1214种。法国大革命中的各届政府都关注农民的命运,将废除封建义务作为首要的任务。大革命后,政府采取了重要措施保护农民利益,这些措施主要有保护和鼓励两个方面:在保护方面,采取关税保护政策。18197月的关税法建立了有关谷物的保护机制。它将全国分为三个地区,规定每个地区小麦每百升的最低价分别为232119法郎;如果价格每降低1法郎,那么进口的谷物,每百升就要征收1法郎的附加关税;如果国内谷物价格低于最低限3法郎以下,就禁止谷物的进口。到了1821年,该法律得到进一步加强,四个地区代替了原先的三个地区,最低价格又上提,当国内价格低于最低限的每百升242218法郎,禁止进口就自动生效。18227月,关税保护又扩展到农业的其他产品,如羊毛、牛和羊等。这种局面在19世纪上半期较少变动。惟一值得一提的是1836年,经过议会的激烈辩论,才通过减少羊毛进口关税的法案。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以及法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类似条约,使关税壁垒被打破。但随之而来的农业发展困难使得第三共和国政府重新祭起关税保护的法宝。1881年开始提高部分农产品的贸易关税,但谷物和酒的关税保持不变。在竭力主张关税保护主义的梅里纳出任农业部长后,在1884年通过法案提高小麦和其他农产品的进口关税。1889年以后梅里纳出任议会海关委员会主席一职,促使议会在1892年通过全面恢复关税保护制度的法案,废除法国与其他国家长期的通商条约,对农产品根据不同的种类征收5%-20%的关税。这种关税保护的政策使得法国农民减轻了国外竞争的压力,保持了国内农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在鼓励方面,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奖掖农业。在七月王朝期间,政府在地方上设立了“农业总监”,建立了农业促进会和农业协会等组织,命名了第一批模范农庄,向竟赛优胜者颁发奖金和勋章以鼓励农业进步。在第二帝国时期,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国家兴修水利,鼓励开荒,建设乡间道路,继续向农业促进会和农业协会提供大量资助,并建立新的农业咨询会,进一步树立样板农场,开办农场学校和农业技术讲座,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第三共和国的领导人如甘必大、费理和梅里纳等更是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民问题。政府在机构设置上更为完善,政府专门设立农业部(1881年),地方上还建立“农业改良服务站”,政府出资兴办农业院校,同时采取设立农业奖励金,建立农业信贷银行措施支持农业发展。在灾害期间,政府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拨款给葡萄种植者。法国政府长期重视农业的发展和法国农业的比重大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农民人数多,农业比重大,所以农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稳定反之,政府的重视减轻了法国农民的外部压力,又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其三是选择了更为尊重农民个人意愿的农业人口转移之路。和英国农业人口转移的过程来比较,法国农民至少在一点上比英国的农民要自由一些,他们移往城市与否更多地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没有血与火的驱赶。农民向城市迁移需要两种力的驱使,一种是农村本身的推力,如农民在农村没有安身之地,生活环境特别恶劣,剩余劳动力增多等等;一种是城市的吸引力,如较高的收入,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等等。法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的推力较小,因此农民向城市转移则更多地表现为城市的吸引,是对新生活的积极向往促成的,是一种来自内心愿望的冲动,也许他们移往城市后,也会有失望和痛苦,但毕竟出于自身愿望的行为是更为人道的。同时,英国城市的急剧膨胀,许多城市甚至在一个世纪或更少的时间里从无到有,因此缺乏必要的社会机构和文化传统,再加上工业在市中心的迅速发展,城市带来的是肮脏、拥挤和贫穷。而法国城市的发展就要健康些,在农业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之前,法国利用逐渐积累的资金开始改造城市。第二共和国时期开始酝酿,到第二帝国时旧城改造大规模展开,巴黎一马当先,而一些外省的城市,如里昂、里尔、波尔多和马赛等也争相模仿。这对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起了重要的作用。农业向工业渐进式的转移可以使法国城市设施改善较为从容地进行。

其四是小土地经营者们在完成了一定的积累后逐步实现了农业结构的调整。19世纪初,饲养牲口是为了给土地提供肥料和为农业生产补充动力,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们对肉奶禽蛋的消费日益增加,适应这种市场需求,法国的畜牧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一些气候湿润,土壤自然条件独特又接近巴黎市场的地区,畜牧业首先由小农场主发展起来。如在诺曼底和中部的一些地区。在18251852年间,全国人工草场面积增加了150%。在复辟王朝时期和七月王朝时期,畜牧业的产量增长都很快,前者达到20%,后者达到92%。19世纪下半叶,畜牧业继续扩大生产,1852年,草场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95%,1882年增加到11%,1892年达到125%,1914年进一步增至19%。1911年,法国牛的存栏数为760万头,高于英国的水平(1912年存栏数为440万头),接近于地域更为辽阔人口更多的奥匈帝国(19101911年,存栏数为810万头)。在人均占有数上,它还超过德国,和瑞士相当。在商品化的趋势下,葡萄的种植在19世纪前半叶也有长足的进步,从1815年到第二帝国末期,种植面积增加了20%,以至于农业史专家洛朗写道:“19世纪是葡萄的世纪。”19世纪下半叶葡萄种植受病虫害的困扰,停步不前,但继续向地区专业化发展。同时农作物结构的一些变化,也体现了这种商品化的趋向,总体上来说,和城市发展和新兴工业发展有联系的农作物的增长超过了谷物的增长。土豆以它的高产量、易种植、营养丰富等特点迅速发展起来,18521882年,土豆种植面积增加了61%,超过了130万公顷。另一种快速增长的植物是甜菜,它是制糖用的工业原料,1850年,它的种植面积为65万公顷,1892年就上升为27l万公顷,1905年超过30万公顷。其他发展较快的还有蔬菜和水果。人们就此可以列举出一大批名优产品,如布列塔尼的蔬菜,西南部的梅干和果脯,阿尔卑斯山的鲜花和草莓,勃良第的水果等等。

其五是法国小土地经营充分显示了自己的生命力,它是法国政府尊重农民自愿而选择的结果。19世纪中叶以后,法国农业经过百年的积累,逐渐市场化商品化。小土地经营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是减少而是仍在发展和增加。根据对一南一北两个省的抽样调查,在加莱海峡省,小土地经营数在1851年占228%,1881年占226%,1891年占27%,1911年占304%。在沃克吕兹省,根据18201840年的土地登记册,15公顷的土地所有者人数比例为 38%,土地面积比例为22%,510公顷的农户人数比例为8%,面积比例为15%。1914年,第一组人数比例减少了,为31%,而面积比例却扩大了,达到24%。第二组的趋势相同,人数比例为7%,面积比例为16%。[18]法国农业问题研究专家于伯舍对20世纪初10个典型经营单位进行分析发现,在大多数省份,小土地的表现要好于大土地经营。小土地经营者将他们生产的很大一部分产品商品化,在经营中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并随着生产的发展,资本的扩大,他们也时不时地雇佣农业工人。1909年的一份官方报告也这样写道:“小农场主们已从耕作方式的进步中获利,他们使用化肥,播撒良种,增加牲口的饲养。大地主们则对农活不感兴趣。”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某些地区,优越的土壤条件和靠近都市的市场环境,更适宜小农场面向市场的发展,小农场在牲畜的饲养、酒的酿造、水果种植和园艺等方面比较有优势,在这方面适应市场发展取得成功的例子也不少,如布列塔尼牛的饲养,贝伊道奇的奶牛场,勃良第的酒农和巴黎周围的花农等。所以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并不是法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决定因素。

经过19世纪的进步,法国农业的面貌已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饥饿已离人们远去,农业男劳力的净产值从人均458法郎增加到1914法郎。可耕种的土地面积,由于垦荒和休耕地的大幅度减少而大大增加,粮食产量也明显提高。诚然,法国农业和邻国相比还是较落后的,但这种落后,更多的是受环境和历史条件制约的,如土地的相对贫瘠,早期的人口压力,偏重谷物的传统生产结构等。在整个19世纪,法国农业在发展速度上仍然是可圈可点的,从1830年至1910年法国农业生产率增长了124%,而同期英国只增长了  79%。法国农业并不缺乏活力和市场意识,它和工业一起进入了现代化的时代。

由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关于法国小农历史命运及法国农业的种种判断未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被马克思所否定的法国农民占有的小土地经营,在实践中走出了一个不同于英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其成功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1]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1962年日内瓦法文版,第1卷,第204页;参看巴赫《第一国际》1980年中文版第118页。

[2]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129页。

[3]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153-154页。

[4]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362-363页。

[5]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366-367页。

[6]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396-397页。

[7]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397页。

[8]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399页。

[9]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401-402页。

[10]弗莱蒙编:《第一国际文件集》第1卷,第367-379页。

[11](苏)费·阿多拉茨基主编:《第一国际巴塞尔代表大会》(文件资料),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6页。

[12](苏)费·阿多拉茨基主编:《第一国际巴塞尔代表大会》(文件资料),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6—4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一卷,第261-26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一卷,第272-273页。

[15]以下引文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4-6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4-67页。

[17]《苏共历史问题》1964年第6期,第68页。

[18] 罗纳尔德·于伯什:《法国的小土地经营(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见《经济社会文明年鉴》,1985年1至2月号,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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